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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doc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6789704 上传时间:2019-04-22 格式:DOC 页数:27 大小:11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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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年月日 邮电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邮政汇兑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为了保证邮政汇兑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制定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 。邮政汇兑业务是邮政企业为了沟通经济往来的一项金融业务。各级邮政机构和各个环节要紧密配合,全面贯彻“迅速、准确、安全、方便 ”的方针。严格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邮政汇兑工作人员要积极钻研业务技术,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做好本职工作。汇兑工作人员凡工作一贯积极努力,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质量优良,以及在节约使用汇兑资金,保证汇兑资金安全和完整,改善服务等方面,著有成绩的,应及时给予鼓励;对由于工作疏忽

2、和过失,造成汇兑资金损失或汇款重兑、多兑和被冒领不能及时追回时,要担负经济赔偿责任,必要时并应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对相关失职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第二条 各级邮电主管人员,在加强对汇兑业务的领导和管理,对于汇兑业务以下几项主要环节,应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通过检查还应及时分析研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建立具体的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以保证汇兑工作质量和汇兑资金的安全和完整。一、收汇和兑付汇款的检查是否认真,质量规格和处理时限是否符合规定;二、汇兑帐款是否相符,银行存、提款余额是否按期及时正确上划;三、汇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定额,保管是否妥善;四、汇款的查询、催领和

3、查证汇款的验单、电报等是否及时正确处理;五、汇兑凭证、报表是否按时上报。第三条 邮政汇兑工作人员,因工作而知道有关汇款的各项节目,只能告知相关的汇款人、收款人或他们的合法代表人。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检查、扣留、冻结邮政汇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或者县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出具相应的检查、扣留、冻结通知书、并开列汇款的具体节目。办理检查、扣留、冻结手续后,由邮政企业指定专人负责拣出,逐件登记后办理交接手续;对于不需要继续检查、扣留、冻结或者查明与案件无关的汇款,应及时退还邮政企业。邮政汇款的检查、扣留、冻结期间造成丢失的,由相关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

4、机关、检察机关负责赔偿。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邮政汇款时,必须出具法律文书,向相关县或者县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第四条 为了保证工作质量。便于下一环节处理,各局在整个汇款处理过程中,对加盖的日戳和其他各项戳记,必须清晰,不得遗漏;书写的姓名、数字和其他文字,必须端正清楚,不得潦草或任意简写。第五条 本规则是全国汇兑业务统一性的规定,各局都必须贯彻执行。对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作业手续,有因地制宜灵活执行的必要时,必须以不涉及局际间的协作配合,不影响汇兑业务质量,不降低服务水平和加强汇兑帐款管理为原则补充规定具体的办法,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有关的具体办法,在一个市县内执行的,应当由相关

5、市县局补充规定;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省、区、市)范围内执行的,应当由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补充规定。重要的补充规定,应当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第二章 邮政汇兑业务的基本规定第六条 汇款种类、限额和范围一、汇款种类邮政汇款分为普通汇款、快件汇款和电报汇款(电报汇款不办理加急业务) 。二、汇款限额邮政汇票,每笔汇款最高金额为元,超过元可分笔办理。邮电公事汇款,每笔最高金额不限,最低金额以元为限。收汇在元以上的汇款为“高额汇票” 。三、汇款范围邮电局办理各种汇款,以下列为限:个人汇出的汇款。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团体和乡镇等一切国家和集体单位交邮局汇给个人不属于采购款性质的汇款,如职工

6、工资、退休金、福利费、赡家款、差旅费等。邮电公事汇款。为防止违反规定,套取现金和逃避银行监督,办理收汇时,必须加强审查,如金额超过元或发现连续汇给同一个收款人的多笔汇款有可能是采购款或套取现金的,应不予办理,动员其到银行交汇(包括邮电单位) 。第七条 各级邮电局、所办理汇兑业务的范围一、市、县(旗)邮政局、邮电局(以下简称市县局)一律办理普通汇款和电报汇款的收汇和兑付业务。二、邮电支局、邮电所(以下简称支局所)办理收汇普通汇款及兑付普通汇款、快件汇款和电报汇款业务。如当地群众有汇出电汇的需要,经市县局决定也可以办理电报汇款的收汇业务。三、凡办理“邮政快件”业务的邮电支局,在保证时限的条件下,可

7、以办理快件汇款业务。支局所收汇和兑付的电报汇款一律由其主管市县局拍发汇款电报和开发电报汇票。但电报汇款业务较多的支局,在汉语拼音电信局名簿列有该支局名称的,经省局核准报邮政部局通知全国后,可以配备汇兑检查员(以下简称汇检员)办理直通电汇。四、邮政代办所是否办理汇兑业务,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由主管市县局核定并报省局备案。第八条 为使邮汇电报以及使用电报查询汇款、补副退汇、改汇和查证汇款差错时,能及时处理,特核定汇兑业务专用电报挂号为“” ,凡收报局名之前列明该项电报挂号的,电信部门应一律将该项电报送交汇兑部门处理。第九条 邮政汇兑资费,应严格按照统一标准收取。严禁多收、少收。 (详细资费见表一)

8、 。表一 国内邮政汇兑资费表单位:元顺序号资费种类 计费标准资费 说 明 每汇款一 元或其零0.01普通、快件汇款和电报汇款都照此标准计 数 收汇费。汇款尾数不足元的按元计算, 汇费 汇款在元及以下的一律收汇费角。 每笔汇款0.30 最低汇费 电报费 每件 2.00除照收汇费外,再照此标准加收电报费。 电 汇 附言 每字 0.13附言字为限。 电报费 电汇电报的电文及附言都不收译电费。 航空费 每件 0.10除照收汇费外,再照此标准收取航空费。 汇套尚未由收汇局、所发出或汇款电报尚 撤回汇款 未拍发前,汇款人申请撤回时,照此标准 每件 0.50收取手续费。然后将汇款、汇费、快汇费、 手续费 电

9、报费,附言电报费退还。航空费已贴邮 票盖销的不退。 存局候领 每件 0.30兑付局兑付存局候领汇款时,照此标准收 手续费 费。 查询费 每件 0.50汇款人向收汇局申请查询汇款,照此标准 收费。 退汇、 汇款人向收汇局申请退还汇款和改汇汇款 每件 0.50或属于收、汇款人原因造成退汇、改汇的、 改汇费 照此标准收费。 使用 凡申请用电报办理查询汇款、退还汇款或 电报办理 改汇汇款时,除照收查询、退汇或改汇费 有关汇兑 每件 2.00外,并照此标准收取电报费。如需对方局 事项申请 用电报答复的,应加收一笔电报费。如电 的电报费 报汇款改汇新址的应照项规定再收取重 发汇款电报的电报费和附言电报费。

10、 快件汇款 每件 1.00除照收汇费外,再照此标准加收快件费。 快件费 快件汇款 汇款人向收汇局申请查询快件汇款,照此 查询费 每件 1.00标准汇款。 快件汇款 汇款人向收汇局申请退还快件汇款或改汇 退汇改汇 每件 0.50 费 新址时,照此标准收费。第三章 汇兑营业第一节 普通汇款的收汇第十条 收汇普通汇款的手续一、接收汇款通知、汇款和汇费三者必须齐收,以防漏收汇款、汇费。二、验视汇款通知汇款通知是否用写出黑、蓝色字的钢笔、毛笔或圆珠笔填写;汇款金额是否顶格大写;收款人姓名和汇款金额有无涂改,汇款是否超过限额;收、汇款人地址是否详细,如系部队其书写是否符合保密规定(应写地址和部队代号) 。

11、收、汇款人地址均不得以银行帐号或电报挂号代替;是否填妥邮政编码。以上如有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换填的,应将汇款通知连同汇款和汇费一并退给汇款人。三、点清汇款,计收汇费四、填写汇票联单根据汇款通知填写汇票联单(收据、票根、收据存根和汇票)时要一次复写。字迹要端正清楚。汇票上金额必须顶格大写,数字之间不留空隙。票根上的汇款金额和汇费、快件费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有金额戳记的应尽量使用,并加盖清晰;在汇款通知“汇票号码 ”“收寄局”栏粘贴汇兑条型码签。在汇票联单各联和汇款通知上,分别加盖收汇日戳和收汇员名章。五、航空汇款汇款人需要航空寄递的,在汇款通知“要否航空” 栏粘贴航空标签,收取航空费以邮票贴在汇款

12、通知背面用日戳盖销,并在汇款收据、收据存根和汇票上加盖“航空” 戳记。六、 “烈士遗款”汇款核验交汇机关(县、团级)证明,在汇票联单各联和汇款通知上注明“烈士遗款” ,并在汇费栏批注“免”字,机关证明文件附在收据存根上存档。七、 “邮电公事”汇款查看汇款通知上是否盖有交汇单位公章,交汇单位是否合乎规定的使用范围(详见邮政汇兑业务规定汇编) ,附言栏有否注明汇款用途。在汇款通知和汇票各联空白处加盖“邮电公事” 戳记,并在汇费栏批注“免”字。八、快件汇款快件汇款除按第条一四款办理以外,还应检查汇款人是否使用邮政快件汇款通知,寄达市、县是否通达“邮政快件”。收取快件汇款手续费,在汇票联单各联上加盖

13、“快件汇款”戳记。九、支票汇款用户在使用支票汇款时,收汇人员应核对支票的有关栏目是否填写清楚、各种戳记是否加盖清晰。开具临时收据后,待支票银行妥收后再开发汇票。十、自我复核将汇票与汇款通知上节目自我复核一遍,并检查章戳是否加盖齐全清楚,复核无误后将汇款收据交给汇款人。复核时发现汇票联单上汇款金额或汇费填写错误时,应将错误金额用两道横线全部划去,并在上端另写正确金额(注意汇票和票根要同时更正) ,并在划销处加盖名章。如果汇票联单需要作废,应在各联上加盖“作废” 戳记,随其他票根一并上缴。十一、送交汇检员处理在规定的挂号邮件封发时间以前,将汇款通知、汇票和票根登记交接簿,列明汇票起讫号码及件数交汇

14、检员签收处理。没有汇检员的支局、所,按邮班将汇票、票根和汇款通知登记邮件清单列明起讫号码和件数封套挂号寄送汇检员处理。收据存根暂留作日终结帐之用,按旬或半月寄送市县局汇检员审核并存档。代办所开发的汇票,应将汇票各联和汇款通知一起寄送主管局,另登收汇汇款登记簿备查。第二节 电报汇款的收汇第十一条 收汇电报汇款的手续收汇电报汇款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其他与普通汇款相同。一、验视电汇汇款单收款人地址的市县名称除大城市以外,已否写明省、区、市名称,如系部队是否符合保密规定;附言的字迹是否清楚,如有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应请汇款人批注清楚;查阅发汇局专号簿核对汇往市县局名是否正确,是否办理直通电汇。遇有市、县同

15、名的地方已否批明市或县;如有汇往邻近市县或农村的应将汇款电报的速度向汇款人解释清楚。二、填写电汇收据联单电汇收据联单三联一次复写,汇款金额、汇费、电报费、附言电报费等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不办直通电汇的支局、所收汇的,应把汇款人地址姓名批注在电汇存根空白处,以备查考。将电汇收据号码填在电汇汇款单的“电汇收据号码” 栏内,在电汇汇款单和电汇收据三联单上加盖日戳和名单。三、送交汇检员处理市县局及办理直通电汇支局营业窗口应随时将收汇的电汇汇款单、电汇报帐单登交接簿送交汇检员签收处理。不办直通电汇的支局、所,应将收汇的电汇汇款单和电汇报帐单赶班邮寄市县局汇检员处理。电汇存根留待日终结帐后,随其他凭

16、证上交。为了加快电报汇款传递速度,不办理直通电汇的支局、所,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条件下,也可以将电汇汇款单内容先译成电码,用话传(并应以汉文复述)或电报传递给市县局编拍汇款电报。汇检员收到相关电汇汇款单和报帐单时再与报底核对,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更正。第三节 汇款的兑付第十二条 接收待兑汇票兑付员收到汇检员送(寄)来的待兑汇票,应根据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接收专员核对张数相符后签收。普、电汇分别按接收专号顺序存放,妥慎保管。进口汇票登记簿按日期顺序存放。第十三条 邮政汇款实行凭证件兑付,既要保证汇款的正确兑付,又要便于事后追查。具体规定如下:一、收款人领取邮政汇款时,应由收款人在汇款通知背面签章并填写本人

17、有效证件节目。同时交验本人有效证件。收款人为单位的,应加盖与汇款通知收款单位相一致的单位公章并凭取款人有效证件签章领取。二、委托他人代领时,可凭收款人有效证件及代领人有效证件,由代领人签章领取。三、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周岁以下公民的学生证。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官兵,文职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或者离退休干部证。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正待补领的公民及岁以上常住户口待定公民的临时身份证。除以上有效证件外,遇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有效证件一般应具有姓名、照片、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并盖有发证机关公章,发证机关对证件执有人具有组

18、织管理关系。对临时身份证和临时户口要注意有效期。第十四条 兑付汇款的处理手续一、接受收款人的汇款通知、证件和名章验视汇款通知,如不是本局兑付的,应请收款人到指定兑付局领取。二、抽票核对根据汇款通知上接收专号检出相关汇票,核对汇款通知上汇票号码、金额和收款人姓名是否与汇票相符。如已超过规定兑付期限,且汇票已经退回的,应向收款人说明,并在汇款通知上批明“已逾期退回,本通知作废”字样。三、核对取款证件,确认收款人查看汇款通知背面已否办妥规定的领款手续;核验证件是否合格;核对汇款通知背面所填证件节目和所盖名章或签名是否与证件上的姓名相符。填写不全的应代批注清楚(签章除外) ;如系退汇的应向汇款人收回原

19、汇款收据。如原收据遗失应请汇款人在汇款通知背面批明“原汇票收据遗失”字样。 (交回的原汇款收据与相关兑讫汇款通知一并存档) ;核对完毕将证件和名章交还收款人。四、点付汇款在汇款通知和汇票上加盖兑付日戳和兑付员名章;呼名问清款额后,点付汇款。五、销号根据兑讫汇票在进口汇票登记簿相关栏批注兑付日期,表示相关汇票已经兑付。第十五条 所有汇款原则上实行营业兑付。但对偏远农村地区来局取款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实行送汇。具体办法由各省自行规定。第四节 日终票款的结算第十六条 汇兑营业员的每日营业终了后,应认真做好汇兑款的结算工作。一、票款结算根据当日收汇和兑付的凭证,分别

20、普、电汇正确结算张数、金额、汇费、电报费、快件费并在相关凭证最后一张背面批明共计数,然后填写汇兑营业日报单(汇会)一式份,连同应缴结余款交出纳员。并将出纳员签退的一份营业日报单连同收汇、兑付凭证送交汇检员。支局、所每日应将票款结算情况(包括所属邮电所、代办所)登列汇兑营业日报单连同相关汇兑凭证及支票存根、送款回单(月末日应连同银行对帐单)等,按日寄送市县局汇检员审核。代办所应将汇兑营业日报单连同汇兑凭证按日或按邮班送主管局审核。二、清点余存空白汇票核对本日开发普通汇票止号和余存空白普通汇票起号是否连接,结余张数是否正确。核对电汇收据联单的结余张数、号码是否正确。结存空白汇票核对无误后,妥慎保管

21、。三、核点余存待兑汇票核点待兑汇票张数,登记盘存记录(汇统) ,做到日结平衡。注意催领:对未及时领取的汇票,普汇至迟不超过天,快汇、电汇至迟不超过天,应填发汇款催领单(汇统) ,并在汇票背面批明催领日期。经过次催领,逾期仍未领取的,按逾期退回处理。逾期退汇:自汇款通知投递之日起算,超过个月仍未领取的,在汇票上批明“逾期未领退回” 字样,并代补一张副份汇款通知,粘贴改退汇小条(汇统)批明退回原因,加盖经办员名章和日戳,并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明次催领情况和逾期退回日期后,交汇检员签收。汇检员查核无误后,将汇票装入汇款通知内,另加公事信封挂号寄退收汇市县局汇检员。第四章 汇兑业务检查第十七条 为确保

22、汇兑工作质量和汇兑资金安全,各市县局均应配备专职汇检员。汇检员人数根据业务量大小,所属机构多少和工作繁简情况决定。该项人选要适当,确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熟悉业务,积累经验。汇检员不得兼任汇兑营业和电报营业。汇检员负责办理以下工作:一、检查和处理出、进口普通汇款、快件汇款和电报汇款。二、审核汇兑凭证并按时上报。三、处理查询、退汇、改汇和补发副汇票,以及处理查证汇款的验单、稽核通知单和电报等。四、管理空白汇票和汇兑档案。五、配合会计人员管好汇兑资金。六、指导汇兑业务工作,研究分析汇兑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第十八条 出口汇套和进口汇套的检查一、各市县局收汇的汇票和进口汇套由市县局汇

23、检员负责检查。二、支局、所收汇的汇票原则上应集中市县局检查。但收汇量较大的支局和个别支局、所出口汇票集中市县局检查有较严重倒运的,可由市县局决定设立专职或兼职汇检员,由其自行检查出口。支局、所进口汇套一般由其自行检查处理,但遇有差错不能先行兑付的汇套,应寄送市县局汇检员处理。代办所收汇的汇票应一律由其主管市县局或主管支局(设有汇检员的)检查。进口汇套由其主管支局、所检查。第一节 普通汇款的检查和处理第十九条 出口汇套的检查和处理收到营业员和支局、所交来的收汇汇款通知、汇票、票根,应作如下检查和处理:一、检查汇票号码是否连续查看本次首号与上次交来汇票末号是否衔接,防止漏送或丢失。二、复核逐张核对

24、汇款通知和汇票的号码、金额、收款人姓名是否相符,汇往市县是否正常,查看汇款通知单上的金额,收款人姓名有无涂改,收汇局名戳记是否加盖清晰;汇票与票根的金额是否相符;汇款通知、汇票、票根上收汇日戳和收汇员名章是否加盖齐全清晰; “航空”、 “快件汇款”、 “烈士遗款”、 “邮电公事”和“ 高额汇票 ”等汇款收汇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应盖的戳记是否加盖齐全,如有遗漏应予补盖。三、盖章检查完毕的汇票将票根联撕下,在汇票上逐件加盖汇检员名章。四、装套寄发将汇票联正面向上平直装入汇款通知内,将套舌折回插入汇款通知内压住汇票,以防滑出。按邮件封发班次,出口路由,分别将汇套号码和件数登列挂号邮件清单,快件汇款登列

25、快件清单交封发部门签收。五、日结平衡每日送交邮件部门的汇套件数应与当日收汇的票根张数核对相符,以防遗漏和丢失。第二十条 有差错出口汇套的处理一、汇款通知与汇票号码不符或汇款通知上号码书写不清的,汇票上汇款金额或收款人姓名有涂改,未按规定手续更正的,汇往市县不符,以及漏盖收汇员名章等一般性差错,均应批注更正并盖章证明。二、汇票和汇款通知漏盖收汇日戳或日戳不清难以辩认的,经查明收汇单位无误后,批明支局名称和收汇日期,并代盖日戳。三、汇票和汇款通知金额不符,或汇票与票根金额不符,应向收汇局查明正确金额后,代为更正并盖章证明。四、汇票上金额超过元限额的,原则上应退回更正(汇票注销,找汇款人收回收据,重

26、填汇款通知,另开汇票) 。如无法更正的(找不到汇款人) ,应在汇票上批明“超额误收请照兑” 并盖章证明。误开元以下“邮电公事”汇票,应予退回作注销处理。检查发现的上述差错,均应登记差错登记簿,并缮发验单或汇兑事项通知单,通知相关局今后注意。第二十一条 出口汇套或汇款电报发出后,发现有差错需要通知兑付局更正时,在缮发的更正函、电上除列明相关汇款节目外,还应列明收款人地址,以便兑付局及时查明处理。第二十二条 进口汇套的检查和处理汇检员收到邮件部门送来的进口汇套,应逐件挑对相符后签收。如发现不符(多出或短少)应即向邮件部门追查,多出的,是否确有进口,短少的是否有下落,并按下列手续检查处理:一、分拣查

27、看汇款通知是否均属本局投递范围,如有两个以上兑付局、所的,应按收款人地址最近的兑付局、所分拣。二、拆套核对开拆汇套取出汇票,核对汇票和汇款通知号码、金额、收款人姓名是否相符有无涂改,收汇日戳是否盖妥。三、在汇款通知上加盖指定取款局名戳记。四、编列接收专号分别兑付局、所在汇款通知和汇票上编列接收专员。该项专号根据业务量大小,按月或按季自第号起编。五、登记进口汇票登记簿根据汇款通知和汇票,按接收专号顺序登记,收汇局如系大市局或省会局所属支局、所,应将大市局或省会局及其支局所名称全部登列,以便日后查考。进口汇票登记簿每个兑付局、所登记一式两份,该项登记簿也可以与登记邮件投递清单结合起来处理,以减少重

28、复操作手续(参见汇统丙,此项单式共联,第一联交汇兑营业员,第二联交投递员,第三联由汇检员存档) 。六、赶班发出属于本局投递兑付的,应将汇款通知登列挂号邮件清单交投递部门签收,并由投递部门加盖投递日戳按挂号投递。待兑汇票连同一份进口汇票登记簿交汇兑营业员签收。属于支局、所投递兑付的,应将汇款通知和汇票连同一份进口汇票登记簿封挂号套交分拣部门签收。七、日结平衡每日终应将收到进口汇套件数和送交兑付员以及转退等汇票件数进行结算平衡。第二十三条 未设汇检员进口汇套检查工作由邮件分拣部门办理的以及由支局、所自行检查处理的,也应完全照上述规定办理,把好进口汇套质量关。第二十四条 有差错进口汇套的处理一、汇款

29、通知与汇票金额不符(其他节目相符) 。其差额在元以下的,经分析认为可以先行兑付的,由业务主管人员核准,一般可按汇款通知金额先行兑付,在汇票上加盖“批注戳记” (式样如下) ,批注“先按元兑付”字样,并向收汇局发验单或公电查证。汇款通知金额大,差额在元及以上的,应发验单或公电查证。俟答复后再兑付。兑付员按汇检员批注的先行兑付金额兑付后,在营业日报单“汇兑暂付款 栏内填列,交汇检员作暂付汇票处理(参见第条二、 ) 。验单或公电发出后,收汇局不及时答复的应予催复。暂付汇票在两个月内未得收汇局答复的,可在兑票上批明久查不复情况,按原兑付金额报帐。批注戳记式样: 按元兑付 报帐 毫米 邮电局 ( ) 经

30、办人名章二、汇款通知上金额或收款人姓名有涂改并与汇票不相符,以及汇票金额超过元限额未经收汇局批注的,应先发验单或公电查证,待答复后处理。三、下列情况应附验退回收汇市县局汇检员处理:汇款通知内漏装汇票;汇款通知和汇票上全部漏盖收汇日戳的。四、汇款通知内错装汇票的,如汇票上收汇局名(包括支局、所名)和收汇日期与汇款通知相同的,可以代补副汇票(参见第条) ,并验知收汇局。不相同的应附验退原收汇市县局查明处理。五、汇套内误装收据存根,可按先行兑付手续处理,并验知收汇局将原汇票寄来调换。六、其他不影响兑付的一般性差错,作相应批注后,照常处理,同时以验单或汇总事项通知单通知收汇局。第二十五条 兑付局发出查

31、证验单或电报,应登记出口汇兑事项登记簿(汇统) 。收汇局收到后应登记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并在两日内查明答复。如需转发支局、所查证的,应在两日内转出,支局、所也应在两日内查明寄回市县局。进、出口汇兑事项登记簿都要及时记录处理情况。第二节 电报汇款的检查和处理第二十六条 电报汇款应及时处理。出口电汇本局收汇的从营业接收到送交电信营业最大时限不超过四小时,当天收到的(包括支局、所收汇的)必须当天发出。进口电报汇款应赶发最近的投递班次或封发班次。第二十七条 出口电汇的检查和处理一、核对电汇报帐单(以下简称报帐单)与电汇汇款单(以下简称汇款单)号码、金额、收款人姓名和汇往市县是否一致,市县名称是否正确;

32、查看汇款单上的金额、收款人姓名有无涂改,收汇手续是否齐全;在汇款单和报帐单上加盖汇检员名章。二、登卡编押根据“汇款电报编写和押密办法 ”登记分省卡片和出口卡片。编算押密,将算出的押密批注在汇款单上(不得将算式在汇款单上批注。 )三、编写汇款电报按照“汇款电报编写和押密办法 ”规定的格式编写汇款电报一式份,经与汇款单的节目逐项复核相符后加盖名章。四、主管人员复核核对押密有无错误,汇款电报上金额、收款人姓名是否与汇款单一致,电文排列顺序是否符合规定,电汇卡片登记是否正确。核对相符后,在汇款电报正份上加盖公章,并在底份上加盖名章。五、汇款电报交发汇款电报正份送交电信营业部门,在汇款电报底份(或交接簿

33、)上签收并批明收到时间。汇款电报底份连同汇款单按日期及收据号码顺序装订保管。六、日结平衡每日收到的汇款单(或电报传来的报纸及话传记录单)的张数与送交电信部门拍发的汇款电报底份张数进行平衡。有条件的局,款额也应进行日结平衡。第二十八条 汇款电报拍发后,如发现原发汇款电报金额有误,收汇市县局应立即以业务公电通知兑付市县局。兑付市县局收到上述电报,应即查明,如汇票业已填发的,应另以补兑收还汇款证明单(汇统)调整。第二十九条 进口电汇的检查和处理收到电信部门送来的汇款电报,应验看是否有电信部门流水号和戳记然后签收,并按下列规定检查和处理:一、检查电文检查电文顺序是否符合规定,收款人地址是否在本市县范围

34、内。二、登卡核押分省登记进口电汇卡片,同时注意核对发报局名与发汇局专号是否相符,连续专号是否连续。如有用公电补发来的汇款电报,应仔细核对,防止重复。检验押密,相符的在电报上批明“押符” 。三、填写电报汇票联单(汇统)两联一次复写,发电局名要写明省、市(县)名称,省名可以写简称。收汇日期根据汇款电报发报日期填写,有附言的,填写在附言栏,不要遗漏。在电报汇票和汇款通知上加盖经办员名章和填发汇票日戳。在汇款电报上批注电报汇票号码并加盖日戳名章。在汇款通知上加盖取款局(所)名戳记。四、登记进口电汇登记簿(汇统乙)根据电报汇票并按其号码顺序登记一式份。五、主管人员复核将电报汇票、进口汇款电报及电汇卡片送

35、交主管人员复核。核对押密是否相符,汇票上的金额、收款人姓名是否与汇款电报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汇票和汇款电报上盖章。六、赶发最近的投递或封发班次电报汇款通知登列邮件清单交投递部门签收,按挂号投送收款人。由电信部门投递的另建立交接簿,电报汇票连同一份进口电汇登记簿交汇兑营业员签收。由支局、所投递兑付的,在进口电汇登记簿“备注” 栏内批明兑付支局所名称,将电报汇票和汇款通知逐件登列邮件清单装入公事信封,挂号寄给相关支局、所,视同进口汇套处理。七、日结平衡每日终将本日进口汇款电报的件数,与填写的电报汇票的张数及封交本局和兑付支局所的汇票总数进行平衡。有条件的局,金额也应进行日结平衡。八、存档进口汇款电报

36、按日期和汇票号码顺序装订存档。第三十条 有差错的进口电汇的处理一、押密不符,以及电文顺序、项目与汇款电报编写规定不符的,应发公电查证,待答复后处理二、连续专号跳号,但核验押密相符的,可开票兑付,并用公电查明跳号原因。三、汇款不属本市县投递范围的,应电告收汇局“来电已登卡注销,连续专号不再重用,请另发 局”,如开票邮寄相关兑付局收款人能及时收到的,可照常开票,用挂号邮寄相关兑付市县局汇检员,并在进口电汇登记簿备注栏注明“月 日转 局兑付”字样。四、发现内容完全重复的汇款电报,应予注销,如仅连续专号重复,其他内容不重复的,应用公电查明原因后处理。五、收款人地址不详无法投送的,应用公电查询,俟答复后

37、处理。六、汇款不属本市县投递范围,且连续专号、押密也不相符,显然收汇局误发的,应予注销,也不登卡,同时通知收汇局查明另行处理。七、发电局名与发汇局专号不符经分析局名正确发汇局专号有误,或发汇局专号正确局名有误,可先行开票兑付(发电局名及发汇局专号均按正确的填写) ,同时请电信部门查明是何差错。不能确定的,应先向电信部门查证。八、押密相符的一般性差错,如收款人地址个别字错误,但能正确投送的,可先行填发汇票兑付,再向收汇局发验单或公电查证。以上需要查证的差错,在查证前应先向电信部门查明收报是否有误,然后再发验单或公电。第三节 汇兑凭证的审核第三十一条 汇检员收到本局营业员及所属支局、所送来的营业日

38、报单和汇兑凭证,应作如下审核:一、审核汇兑凭证的张数、金额和应收资费。核算收汇、兑付凭证的张数、金额、应收汇费、快件费和电报费与营业日报单列报的是否相符。审核如发现票根、报帐单或兑票上的金额书写不清的,应查证后用红笔将原书金额打圈,加盖批注戳记,批明正确金额并盖章证明。兑票上有两个不同金额的,应将不正确的金额圈去,加盖批注戳记并盖章。二、检查收汇凭证检查票根字头号码和电汇报帐单号码是否连续,与上次报来的是否衔接,如发现缺号、跳号的要及时追查原因;注意收汇日戳,有无迟报帐的情况。作废的普通汇票联单四联或电汇收据联单三联是否全部上缴,不全的要查明补缴。三、检查兑讫凭证每张兑讫汇票是否均附有相关汇款

39、通知,其号码、金额、收款人姓名是否相符;兑票上的金额有无涂改;兑讫日戳和兑付员名章是否加盖齐全清晰,有无提前报帐情况;有无不能作为兑付报帐的凭证(如汇款收据存根及其他单据) ;汇款通知背面的取款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无误后的兑讫汇票上逐张加盖汇检员名章。四、对支局、所上报的营业日报单、银行存提款凭证、协款单等应核对是否齐全、正确,还应复核收汇、兑付汇款的旬结数是否正确,注意库存现金有无超过限额的情况。以上各项审核完毕后在营业日报单上加盖汇检员名单。营业日报单连同银行存提款凭证送会计员处理,汇款收据存根、兑讫汇款通知按日期分别局所存档,票根、营业日报单和兑讫汇票暂予保管,按期汇总上报省局。第三十

40、二条 汇检员审核收汇、兑付凭证发现差错时,属于本局窗口能当即更正的,应即通知营业员更正,如涉及票款结算的还应通知出纳员按更正金额结算,兑票需要查证后才能报帐的,应按暂付汇票处理。属于支局、所的,应分别情况按下列手续处理:一、收汇、兑付凭证与营业日报单列报的张数、金额、汇费、快件费、电报费不符的。张数不符的根据核实张数更正,并通知相关支局、所更正底页,其他不涉及现金收付的一般性手续差错可同样办理。金额不符的:(一)更正营业日报单原列收汇、兑付金额(用红笔将原列数打圈,另填核实后的正确金额,同时更正旬结数) ,将多报兑付(多付帐) 、少报收汇(少收帐)的金额列在同一天的“汇兑暂付款” 栏内;将少报

41、兑付(少付帐)多报收汇(多收帐)的金额列在同一天的“汇兑暂收款” 栏内,不得更改结存现金数。(二)填写差错通知单(汇会)一式联,并登列差错通知单登记簿(汇会)在营业日报单内批明差错情况连同存查联送交会计员,其余两联径寄相关支局、所查明处理。(三)支局、所收到差错通知单应迅速查明,如属多付帐、少收帐应收还款项的,在收还现金的当天列入营业日报单“代收款”栏内。如属少付帐、多收帐应付还款项的,在付还现金的当天列入营业日报单“代付款” 栏内。并在差错通知单回报处理结果栏批明原因及收还或付还的日期,回报联随营业日报单一并寄送,通知联与相关有差错的营业日报单附在一起存档。(四)汇检员收到支局、所答复的差错

42、通知单,经核对无误后随营业日报单送交会计员处理,并在差错通知单登记簿上批注销案。所报汇费、快件费、电报费、附言电报费有错误,应在营业日报单上批注,并填差错通知单,通知相关支局、所补收或付还,并在下次营业日报单的汇费、快件费、电报费、附言电报费栏内批明调整。二、兑票与汇款通知金额不符,或兑票上金额涂改有可疑的,汇款通知背面未经收款人盖章或签名的,以及将收据存根等作为兑票报帐的,均应作暂付汇票,待查明处理后报帐,其手续如下:更改营业日报单上原列兑付汇款金额(用红笔将原列数打圈,填写更改后的金额,同时更正旬结数)将应作暂付汇票的金额列入同一天“汇兑暂付款” 栏内,并在相关栏更正原报张数,批明暂付汇票

43、的节目及情况。缮发验单,向收汇局或兑付局查证,并登记“暂付汇票登记簿” (汇统) ,相关汇款通知及兑票由汇检员按登记簿编号顺序保管,待查明后处理。暂付汇票经查明后按下列手续处理:(一)如兑票与汇款通知金额不符,或兑票上金额涂改有可疑的,经查明原兑付金额正确的,按原批注金额报帐或在兑票上加盖批注戳记,批明“按 元兑付”字样,并将原书金额用红笔打圈;如汇款通知未经收款人盖章或签名,已经兑付局补办手续,以及不能作为兑票报帐的已经调换原票或补副票的,均可将相关兑票交会计员在暂付汇票登记簿上签收后向省局结算。(二)如查明原兑付金额有多兑或少兑时,多兑的由汇检员填写收还汇款证明单(汇统)一式份(其中一份在

44、收还多兑款时交收款作为收据) ,少兑的填写补兑汇款证明单一份寄相关支局、所收还多兑或补兑少兑款。相关支局、所将收还的款项在当天营业日报单“代收款” 栏列报,补兑的项目在当天营业日报单“代付款”栏列报。相关收还或补兑汇款证明单随营业日报单一并寄送。汇检员收到后,在暂付汇票登记簿上批明处理情况,在相关兑票上加盖批注戳记,批明“按 元兑付报帐”字样并盖章证明(不正确的金额用红笔圈掉) ,兑票交会计员签收后向省局结算,证明单与相关汇款通知一起存查。三、汇票通知与兑票的号码、金额、收款人姓名不符,明显属于抽错兑票的,应立即查明调换。如判明系收汇局错装汇票进口时未发现的,将错装汇票注销另填副汇票替换。四、

45、汇款通知背面漏批证件节目,应通知兑付局今后注意,漏盖兑付日戳或兑付员名章的,应查明后批明兑付局名、兑付日期及兑付员姓名后加盖市县局日戳。日戳不清的应代为批注并通知相关人员今后注意。五、兑票提前报帐或开发迟报帐的应立即追查原因。情节严重的,应报告领导处理。第三十三条 汇检员对本局窗口的待兑汇票,应定期进行检查一、根据进口汇票登记簿核对余存待兑汇票是否正确,有无错销号、漏销号的情况。如发现不符应根据待兑汇票盘存记录查明不符原因。二、对日期较久未领的待兑汇票,是否均已催领,已逾规定兑付期限的是否按期退汇。支局所的待兑汇票应由主管人员负责定期检查。第四节 汇兑凭证的上报第三十四条 市县局报送省局汇兑凭

46、证应每旬寄送一次,至迟应于旬后天内寄出。为了加速汇兑凭证的稽核和清理,主管省局对业务量较大的市县局也可以每天寄送一次。支局、所报送市县局汇兑凭证应按日寄送分别于当日或次日寄出。代办所应每日或按邮班报送主管局。第三十五条 汇检员应按规定的时报将本局及所属支局、所的汇兑凭证汇总上报省局。为了保证业务和会计两者数字一致,在上报时,应先将上报期内本局及所属支局、所收汇、兑付凭证分别加总,与相关营业日报单所列收汇、兑付汇款的合计张数、金额核对相符,然后分别填写开发和兑付汇票寄送单(汇统、)各一式份。寄送单应按本局及所属支局、所逐行填写普汇、快汇(单一套号码的) 、电汇的张数、金额并加总,由会计员核对盖章后一份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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