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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销售的是使用过的固定资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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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如果销售的是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02 )29 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 ,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 “应税固定资产” 是指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不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也就是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属于非应税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如果有一个条件不具备就属于应税固定资产,按照销售额依 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第一、属于企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以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二、销售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

2、 6%征收增值税。 三、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销售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 销售收入 /(1+6% )*6%;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1+4%)*4%/2 。 四、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说明1 不超过 500 元的 不超过 475 元的 5 02 超过 500 元至 2,000 元的部分 超过 475 元至 1,825 元的部分 10 253 超过 2,000 元至 5,000 元的部分 超过 1,825 元至 4,375 元的部分 15 1254

3、 超过 5,000 元至 2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4,375 元至 16,375 元的部分 20 3755 超过 20,000 元至 4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16,375 元至 31,375 元的部分 25 1,3756 超过 40,000 元至 6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31,375 元至 45,375 元的部分 30 3,3757 超过 60,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45,375 元至 58,375 元的部分 35 6,3758 超过 80,000 元至 10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58,375 元至 70,375 的部分 40 10,3759 超过

4、 10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70,375 元的部分 45 15,3751、本表含税级距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说明1 不超过 5,000 元的 不超过 4,750 元的 5 02 超过 5,000 元到 1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4,750 元至 9,250 元的部分 10 2503 超过 10,000 元至 3

5、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9,250 元至 25,250 元的部分 20 1,2504 超过 30,000 元至 5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25,250 元至 39,250 元的部分 30 4,2505 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39,250 元的部分 35 6,750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说明1 不超过 20,

6、000 元的 不超过 16,000 元的 20 02 超过 20,000 元到 5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16,000 元至 37,000 元的部分 30 2,0003 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37,000 元的部分 40 7,000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个税改革大事记1980 年 9 月 1 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 年 9 月

7、, 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 年 8 月 30 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 11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 年 1 月 1

8、 日, 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3 年 7 月,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 2003 年 10 月 22 日, 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 2005 年初, 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起征点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005 年 07 月 26 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26 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 年

9、08 月 23 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 年 10 月 27 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 1600 元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7 年 6 月 29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2007 年 12 月 29 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 200

10、8 年 3 月 1 日起由 1600 元提高到 2000 元。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以上;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最新印花税税率表2009-1-6 10:43 【大 中 小】【打印】税 目 范 围 税 率 纳税人 说 明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 0.3贴花 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

11、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 0.5贴花 立合同人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 0.3贴花 立合同人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 1贴花。税额不足 1 元,按 1元贴花 立合同人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 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 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 1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 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

12、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 0.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 1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 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 0.3贴花 立合同人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所载金额 0.5贴花 立据人 12.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 0.5贴花。其他账簿按

13、件贴花 5元 立账簿人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 5 元 领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可以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 号)进一步明确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

14、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子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福利企业发放职工集资利息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2003-6-17 【大 中 小】【打印】问:某民政福利企业,成立于 1998 年 2 月,2001 年 7 月,该厂发放给 12 名残疾职工集资利息 3 万元。近日,税务部门对该厂进行纳税检查,做出了追缴个人所得税并对该厂进行罚款的处理决定。税务机关这样做对吗?残疾人的个人收入所得不是免税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

15、人所得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 号)明确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该厂发放给残疾职工的集资利息属非劳动所得,所以不享受上述减征的税收优惠政策。该厂在发放集资利息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

16、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对该厂的罚款及向职工个人追缴税款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降温费、取暖费,节日福利费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07-05-09 10:06:52 | 来源:信阳市国家税务局 | 作者: 问: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降温费、取暖费,节日福利费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情况,不予征税的个人所得税项目有: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

17、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5、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因此,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降温费、取暖费、节日福利费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是否要缴所得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 业发生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将外 购的商品由于职工福利应该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基建工程

18、领用本企业商品产品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修改后)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商品产品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一、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商品产品的会计与税收上的差异根椐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五条收入确认的条件,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产品不进行收入处理。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基建工程,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收规定,该行为应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但该项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应计入“在建工程”科

19、目还是计入 “所得税”科目?则要根椐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二、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商品产品的所得税分析(一)例:某水泥厂因工程需要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 5 吨,每吨成本价 10 万元,对外售价每吨 15 万元,所得税税率 33%,会计分录如下(假设不考虑流转税,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应付税款法):1、 结转成本借:在建工程 50 万元贷:产成品 50 万元2、 所得税会计处理(年底时的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1 行销售(营业)收入一栏填入155=75 万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15 行销售(营业)成本一栏填入 50 万元(1)第一种情况假设本企业不考虑此笔业务时,

20、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 10 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借:所得税 1033%=3.3 万 在建工程 5(15-10)33%=8.25 万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55 万(2)第二种情况假设本企业不考虑此笔业务时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为-10 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 ( 25-10)33%=4.95 万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5 万(3)第三种情况假设本企业不考虑此笔业务时,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25 万元,此时虽然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获得利润为 25 万元,但此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零,不缴所得税。不进行会计

21、处理。(二)接上例,假如由于市场原因,水泥对外售价每吨只有 8 万元,则: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1 行销售(营业)收入一栏填入85=40 万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15 行销售(营业)成本一栏填入 50 万元(1)第一种情况假设本企业不考虑此笔业务时,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 20 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借:所得税 1033%=3.3 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 万(2)第二种情况假设本企业不考虑此笔业务时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为 5 万元,此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 元,不缴所得税。不进行会计处理。所以,基建工程领

22、用本企业商品产品时,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而在税收上,该行为应视同对外销售,作为收入处理。但该项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应计入“在建工程”科目还是计入“所得税” 科目,则要根椐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而不能一概全部记入“在建工程”科目或者“ 所得税”科目。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的如何确认销售金额赠品应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很明确了。所得税中赠品的收入和成本应该与正品分别核算。有市场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你看看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允价值不就是公平的市场交易价格吗?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

23、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规定实质就是将企业的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文件的关键在于确定了买一赠一的行为性质,它属于两种销售行为的组合,只不过没有分别定价而已,而不是一个销售行为和一个捐赠行为的组合。举例说明:如某企业采取“买一赠一”形式销售,销售 A 商品,售价不含税(公允价值)1000 万元,成本 700 万元;同时赠送 B 商品,同类不含税售价(公允价值)50 万元,成本 30 万元。则该企业“买一赠一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呢?(1)确认 A 商品收入:计算分摊比例(1000/ (100050 )*100% 95.2%计算应分摊的销售收入 1000*95.2%952(万元)则 A 商品的销售收入=1000/1050*1000=952 万元, A 商品对应成本为 700万元。(2)确认 B 商品收入:计算分摊比例(50/(1000 50)*100%4.8%计算应分摊的销售收入 1000*4.8%48(万元)则 B 商品的销售收入=50/1050*1000=48 万元,B 商品对应成本 30 万元。(3)该企业应交纳企业所得税=(952-700+48-30)*25%=67.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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