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六讲,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Z20109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6、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Z20109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1 月 30 日实施 目的:在于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 ,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 , 必须遵守本
2、条例。,2Z20109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2、法律责任。,2Z20109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 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二 ) 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 三 ) 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 四 ) 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 建设单位也
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五)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 , 不得使用 ( 六 ) 委托监理的责任 ( 七 ) 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按照合同约定 , 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如果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 属于违约行为 , 应当向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接收这些货物。,(八)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
4、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 没有设计方案的 , 不得施工。( 九 ) 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 , 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 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4.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5、,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 , 根据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将承担法律责任 : 1. 未组织竣工验收 , 擅自交付使用的 ; 2. 验收不合格 , 擅自交付使用的 ; 3.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 , 发包人自使用后 , 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 , 不予支持 ;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 。因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十 ) 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建设单位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6、二、法律责任 1. 违反资质管理发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 责令改正 ,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肢解发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 责令改正 , 处工程合同价款 0.5% 以上 1% 以下的罚款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 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 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 擅自施工的 , 责令停止施工 , 限期改正 , 处工程合同价款 1% 以上 2% 以下的罚款。,4
7、. 违反验收管理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责令改正 , 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 未组织竣工验收 , 擅自交付使用的 ; (2)验收不合格 , 擅自交付使用的 ; (3)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5. 未移交档案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 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责令改正 , 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6. 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法律责任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 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 责令改正 ,处
8、 50 万元以上 loo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 体和承重结构的 , 责令改正 ,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 , 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 其他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责令改正 ,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3)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降低工程质量的 ; (4)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 擅自施工的 ;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
9、程监理的 ; (6)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8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8. 责任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依照本条例规定 ,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构成犯罪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
10、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 开该单位后 , 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造成重大工 程质量事故的 , 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 降低工程质量标 准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 ; 后 果特别严重的 , 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2Z201092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法律责任。,2Z201092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11、 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 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 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 , 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3. 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
12、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 按图施工的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 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 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 , 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 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 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 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 ,
13、 应当报告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 , 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 ,方可修改。,5. 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不得使用。 6. 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7. 见证取样的责任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 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 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明确规定 : (l)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14、,应当依据该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该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 由工程项目 ;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 在建设单 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对试样的真 实性负责。 (4)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 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以及涉及结
15、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 , 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8. 保修的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 应当负责返修。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 , 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义务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 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 , 造成逾期交付的 , 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法律责任 1. 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16、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 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予以取缔 , 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没收。,2. 出借资质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17、 , 吊销资质证书。 3.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5% 以上 1% 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资质证书。,4. 偷工减料 , 不按图施工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 责令改正 , 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 ;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 负责返工、修理 ,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 情
18、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5. 未取样检测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 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责令改正 ,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不履行保修义务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责令改正 ,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Z201093掌握工程监
19、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主要内容: 1、依法承揽业务; 2、独立监理; 3、依法监理; 4、确认工程质量; 5、法律责任。,2Z20109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 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 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二、独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
20、系的 , 不得承 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依法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 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 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 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四、确认工程质量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 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 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 , 不 进行竣工验收。,五、法律责任 1. 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
21、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降低资质等级 ; 情 节严重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予以取缔 , 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没收。,2. 出借资质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 所得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
22、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 ,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资质证书。 3.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 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 金 25%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资质证书。,4. 违反公正监理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责令改正 ,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没收 ; 造成损失的 , 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 (1)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 ,
23、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5. 违反独立监理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 责令改正 , 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没收。 6. 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止执业 1 年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以内不予注册 ; 情节特别恶劣的 , 终身不予注册。,2Z20
24、1094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保修书; 2、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3、保修责任; 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2Z201094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所谓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 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 ( 或 质量问题 ), 由施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 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一、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 , 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是建设
25、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二、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最低保修期限 :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 为 5 年 ; 3. 供热与供冷系统 , 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 为 2 年。,三、保修责任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 ,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 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质量问题应当发生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以内 , 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两个前提条件 三种不属于保修
26、范围的情况 , 分别是 : 1.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 2. 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 3. 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如下基本程序 : 1.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 ,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2.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 , 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 , 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 ,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 后 , 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 , 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 , 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 保修费
27、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 , 则施工单位不仅要负责保修 , 还要承担保修费 用。但是 , 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 的 , 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 , 其有权对由此发生的保修费用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 , 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四、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 一 ) 质量保证金的含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 保修金 ( 以下简称保证金 ) 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 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 , 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
28、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 二 )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 ) 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 ( 交 ) 工验收的 , 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 ( 交 ) 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 ( 交工验收的 , 在承包人提交竣 ( 交 ) 工验收报告 90 天 后 , 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6 个月、 12 个月或 24 个月 , 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内 , 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 , 承包人应负责维修 , 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 , 发包人可按合同
29、约定扣除保证金 , 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 , 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 , 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 , 承包人不承担费用 , 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三)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 , 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 1. 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 2. 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 3. 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 如计付利息 , 利息的计算方式 ; 4.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 5. 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 6. 缺陷责任期内
30、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 ,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 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5% 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四)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内 , 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 , 到期后 ,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 应于 14 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 , 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逾期支付 的 , 从逾期之日起 , 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 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 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31、14 日内不予答复 , 经催告后 14 日内仍不予答复 , 视同认可承包人 的返还保证金申请。,2Z20109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 1、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 2、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3、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4、法律责任。,2Z20109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 1. 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
32、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 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 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 , 对设计文件负责。,二、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由于勘察单位提供的资料会影响到后续工作的质量 , 因此 ,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三、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 科学设计的责任 2. 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 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
33、准。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 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4. 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 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 , 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四、法律责任 1. 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降低资 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予以取缔 , 依照前
34、款规定处以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没收。 2. 出借资质的法律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责令改正 , 没收违 法所得 ,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 ,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资质证书。,3.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 以
35、上 50% 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降 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资质证书。 4. 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止执业1 年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以内不予注册 ; 情节特别恶劣的 ,终身不予注册。,5. 其他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责令改正 ,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2)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3)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36、 ; (4)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 ,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Z201096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2、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4、法律责任。,2Z201096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 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 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
37、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 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 第一 , 具有权威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 任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这种监督管理。 第二 , 具有综合性 监督管理并不局限于某一个阶段或某一个方面 , 而是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 , 并适用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主体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 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
38、工 , 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 监督管理。,检查职责时 ,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1.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2. 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3.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 , 责令改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 1.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 , 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 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具体包括 : (1) 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 : (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针对工程特点 , 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 ; (3) 在方案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
39、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 , 作出实施监督的详细计划安排 ; (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3. 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 : (1) 核查施工现场丁 .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 ; (2) 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 (3) 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4. 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主要包括 : (1)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 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 ; (2)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
40、、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 ; (3) 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5. 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 : (1) 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2) 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 ; (3) 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6. 工程竣工验收后 5 日内 , 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 : (1) 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结论 ; (2 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检验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3)
41、 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内容。 7. 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 受委托部门委托 , 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 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 , 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 , 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 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质量监督机构的区别: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政府委托认可的第三方 , 来依法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 并对委托的政府部门负责。 政府部门主要对建设工程质量
42、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 不进行具体工程质量监督。,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 , 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 , 有关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 , 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四、法律责任 1. 不及时如实报告重大质量事故的法律责任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彻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