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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县社区矫正工作各部门职责1.doc

上传人:ysd1539 文档编号:6785730 上传时间:2019-04-22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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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康平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成员单位的作用,提高全县人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不断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据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辽司发201011)和 辽宁省社区 矫正工作实施 办法(辽司2010174号),制定本职责。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二)研究制定县社区矫正工作规划。(三)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县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四)参与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履行相关工作程序。(五)指导、督促、检查和考

2、核下级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六)完成上级社区矫正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二、成员单位基本职责(一)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实施。- 2 -(二)拟定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规划、阶段性工作及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经验交流,全面贯彻落实全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决策和部署。(三)依法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工作体系,制定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方法、行为、准则和规章制度。(四)指导、检查、考核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总结上报工作。(五)完成上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

3、小组和机关赋予的其它任务。三、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一)县委政法委1、协助县委、县政府领导全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相关社区矫正工作计划与实施细则。2、促进党委、政府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调查研究,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3、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夯实社区矫正工作基础,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二)人民法院1、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要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 3 -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2、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

4、的案件,在作出判决前,要依职权委托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社区矫正机构就其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进入社区改造提供书面评估意见,供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参考。3、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 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以及逾期不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4、对于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人民法院在

5、收到居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5、对于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4 -(三)人民检察院1、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开展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检察,保证适用非监禁刑的对象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开展对监外执行交付执行活动的检察,防止和纠正因不依法、不及时交付执行等原因造成监外执行罪犯“漏管” 。2、人民检

6、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作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 3、开展对刑罚变更执行和终止执行环节的检察,促进相关部门依法办案。(四)公安机关1、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2、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及时依法进行核查或按脱逃案件办理。3、对于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公安机关应指定一所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4、对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国家法

7、律、法- 5 -规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必须给予如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或假释等处罚,经县(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按照法律程序办理。5、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在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后,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6、加强与司法行政社区矫正部门协调配合,主动协助做好人员档案的交接工作。(五)司法局1、履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处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具体组织实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强化管理职能,开展检查监督,加强考核考评,规范奖罚措施。2、应为按期到

8、县司法局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3、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居住社区影响的,受委托的司法局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 6 -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4、对于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人员,县司法局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

9、局。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5、县司法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6、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司法局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7、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局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10、9、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7 -10、县司法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11、县司法局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12、县司法局应当向社区矫正期满、解除管制;宣告缓刑,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13、县司法局应

11、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六)司法所1、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8 -2、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

12、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的落实。3、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过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实施的效果,适时予以调整。4、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5、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

13、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6、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7、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 9 -守所反馈情况。8、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9、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10、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

14、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七)县编办、人事部门县编办、人事部门要会同司法局,通过有效方法和途径,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做好人力保障方面的工作。(八)民政部门1、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县区建设和管理之中,积极参与、配合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督促、检查乡镇村委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联络、帮扶、教育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的建设和落实。2、要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帮困扶助,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社区矫正对象列入低保和社会救济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服刑人员落实责任田,保障其基本生活来源。(九)财政部门1、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和执行财- 10 -务计划,足额保障经费落实,为社区矫正工

15、作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2、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十)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要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经培训后颁发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并积极帮助推荐就业。(十一)总工会1、要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与创业上的便利和帮助。2、积极引导、鼓励、扶持矫正对象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生产活动,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才流动权益,对自主创业的矫正对象要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及困难帮助。(十二)团县

16、委1、要组织以团员和青年志愿者结对帮扶为主要方式,在社区矫正组织的指导下积极为青少年矫正对象提供专业化、系统化的志愿者帮教服务,逐步实现对全市青少年矫正对象帮教服务工作的全面覆盖。2、协助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 11 -文化、技术辅导,使青少年矫正对象“思想有人引”“心里有人导”“知识有人教”、 “困难有人帮”、 “技能有人扶” 、“工作有人助”、“励志有载 体” ,保障青少年 矫正对象与其他青少年享有同等的权利,为其回归社会开辟新途径。(十三)妇联1、要组织妇女干部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妇女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加强维权建设,做好来电、来信、来访登记工作,充分发挥妇联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2、对口帮助,及时家访,掌握思想动态,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妇女矫正对象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通过广播、电视媒体、女性杂志等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妇女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使其依法维权、科学维权、源头维权、社会化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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