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宣贯材料(城际城乡客运)一、本次道条中城际城乡客运业务的主要条款及主要突破。新版道条中,涉及城际城乡客运业务的共15条,其中新增三条(第十一、十五、八十),修改完善12条。在道路客运班线发展(服 务质量招投标)、班车客运经营者提供连续运输服务、班车包车客运经营者的过失责任、农村客运站立席车辆的使用、乘客责任和携带宠物乘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保障制度、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班车发班安排及票务要求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突破。二、对具体条款的解读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结合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和普遍服务、方便群众等要求,确定班车客运(包括定线旅游客运,
2、下同)线路的拟开通计划,并将拟开通计划在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信息服务网站定期集中公告。班车客运线路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投标人仅有一个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旧 )第八条 同一客运线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应2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形式作出许可决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取得班线经营权的客运经营者,在招投标确定的期限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贯彻要点:1、拟开通班车计划确定要根据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结合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和普遍服务、方便群众等要求;2、拟开通计划要在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信息服务网站定期集中公告,要上广大客运经营者知道。3、班车客运线路
3、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对投标人仅有一个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第八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班车客运线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提供的服务质量应当符合承诺标准。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提供连续的运输服务,不得转让客运班线营运权,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营运;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营运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报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原许可机关同意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营运的,应当依法安排其他经营者从事班线营运或者提前向公众公告终止班线营运。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途中甩客、站外揽客。(旧)第七条 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 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4、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3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班车客运(包括定线旅游客运)经营 者应当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不得站外揽客。贯彻要点:1、服务质量还需要按承诺提供:提供的服务质量应当符合承诺标准。2、明确了连续服务的要求: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提供连续的运输服务,不得转让客运班线营运权,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营运;3、对暂停或者终止的程序和要求。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营运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报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原许可机关同意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营运的,应当依法安排其他经营者从事班线营运或者提前向公众公告终止班线营运。4、增加了不得途中甩客。第九条 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
5、游客运,下同)经营者应当持包车合同或者其他有效凭证,按照约定的车辆、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营运,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旧 )第七条 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包车客运( 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 者应当按照约定的4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不得沿途揽客。贯彻要点:1、证件携带:经营者应当持包车合同或者其他有效凭证。2、增加了约定的车辆、时间;3、对不得沿途揽客进行了修改,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第十条 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依法许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后,应当对经营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配发规定的客运标志
6、牌。(旧)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许可经营线路后,应当对班线客运经营者投入营运的车辆配发客运班车标志牌。贯彻要点:对依法许可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应当对经营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配发规定的客运标志牌,这一条增加了对包车客运车辆标志牌的配发。第十一条 车辆因客观原因无法行驶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不得加收费用;因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乘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旅客要求安排改乘或者退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新增立法目的:加强对旅客正当权益的保护。贯彻要点:1、车辆因客观原因无法行驶而改乘或者退票的,不得加收费用。2、经营者责任赔偿,
7、因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乘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旅客要求安排改乘或者退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乡村班车公交化水平,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的客运服务。(旧)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 创造条件,推行城市公共交通和乡村客运的统一规划、统一政策和统一管理。积极发展乡村客运,扶持乡镇和行政村提高班车通车率,推进乡村客运班车公交化,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运输服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立法背景:国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乡交通统筹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贯彻要点:6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提高乡村班
8、车公交化水平的责任要求。对将提高乡村班车公交化水平用措辞从推动,转向了应当采取措施提高乡村班车公交化水平。第十五条 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行驶的公共汽车可以设立站立乘员席。除高速公路以外的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况、站台设施、标志标线以及公共汽车车况和车辆行驶速度等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行经该公路的公共汽车设立站立乘员席。新增,这次道路修改的重大突破立法背景:2006年出台的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行经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建成区以外二级以下公路的客运车辆不得使用有站立乘员席的客车车型。即只有在一级公路可以使用有站立乘员席的客车车型,而绝大部分农村客运只能按座位核载。这
9、一规定严重制约了季节性、时段性客流高峰特征明显的农村客运运行,影响了城乡客运一体化统筹发展。贯彻要点:1、城镇建成区范围内行驶的公共汽车可以设立站立乘员席。2、除高速公路以外的三级以上公路,即为一、二、三级公路;73、路况、站台设施、标志标线以及公共汽车车况和车辆行驶速度等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行经该公路的公共汽车设立站立乘员席。第三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班车客运,其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标准收取费用,并按照规定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车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营运成本和城乡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客运价格。公共汽
10、车客运和乡村班车客运收入低于营运成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旧 )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执行国家、省规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车票。(旧) 第十一条 乡村客运票价的确定应当考虑经营成本和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贯彻要点: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乡村客运票价制定的主管部门;2、乡村客运票价制定应当根据营运成本和城乡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客运价格。3、乡村班车客运票价低于营运成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8府应当给予补贴。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还应当随车携带客运标志牌。任
11、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旧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运班车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出租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班车标志牌。贯彻要点:1、包车客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客运标志牌。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第三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 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安全、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乘客和司乘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
12、违法行为。(旧)第二十六条 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 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9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贯彻要求:提出了对司乘人员人身安全的保护,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司乘人员人身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五条 乘客不得携 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货主不得在托运普通货物时夹带危险品以及其他禁运物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前款规定物品的乘客乘车,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品以及其他禁运物品的货物。乘客应当遵守乘运秩序,爱护乘运设施,保持车内卫生,不得违反规定携带宠物乘车
13、;违反规定携带宠物乘车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有权拒绝该乘客乘车。(旧) 第二十五条 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 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货主不得在托运普通货物运输时夹带危险品。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前款物品的乘客乘车,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品的货物。贯彻要点:1、对乘客乘车提出了要求,应当遵守乘运秩序,爱护乘运设施,保持车内卫生,不得违反规定携带宠物乘车;2、违反规定携带宠物乘车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有权10拒绝该乘客乘车。3、关于携带宠物乘车规定,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1988年)第四十条有 过类似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已废。贯彻道条前需要制定相关配
14、套规定。初步想法是乘客不得携带宠物乘车,但可以将宠物装入笼子或容器后放入车辆的行李箱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应急运力储备和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提高道路应急运输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略物资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和指令性计划运输,由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统一调度,确保如期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旧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略物资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和指令性计划运输,由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服从统一调度,确保如期完成。政府
15、应当对按规定承担运输任务的 经营者给予相应补偿。贯彻要点:1、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应急运输制度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应急运力储备和道路运输11应急保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提高道路应急运输能力。2、对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和指令性计划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提出了补偿的依据,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可操作性有了明显提高。第三十七条 班车 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限额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旧)第二
16、十九条 旅客运输经营者、危 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限额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贯彻要点:对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旅客运输经营者进行了明确,即班车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经营者。第三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12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和时间,公平对待进站发班的客运车辆,不得拒绝接纳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不得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发班时间的确定及变更,应当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与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
17、营者对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的安排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公众提供真实有效的票务信息,按照规定接入统一的售票信息服务平台,并提供窗口、网络、电话等多种售票方式。(旧)第三十条 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 应当公平合理安排客运班车的发班时间和班次,公平对待进站发班的客运车辆,不得拒绝接纳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也不得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 场) 营运。旅客运输经营者与旅客运输站(场) 经营者对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的安排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贯彻要点
18、:1、加强对客运班车的发班管理: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发班时间的确定及变更,应当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132、对争议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明确了具体层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即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3、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的票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应当向公众提供真实有效的票务信息,按照规定接入统一的售票信息服务平台,并提供窗口、网络、电话等多种售票方式。第八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营运客车提供给客户安排使用,由经营者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讫地、目的地、线路、时间行驶,并由客户按照约定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三) 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公共汽(电)车和公共交通设施,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行,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且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一种客运方式。(四)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是指通过公开招标,对参加投标的客运经营者的质量信誉情况、经营规模、运力结构和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营运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的许可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