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结算一、填空题第一章1、非现金结算是指使用各种支付工具(例如票据) ,通过银行间的 划账冲抵来结清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2、现代国际结算是以票据为基础、单据为条件、银行为中枢、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非现金结算。第二章1拒付又称“退票”,它是指付款人在持票人按票据法规定作提示时,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的行为。2本票根据出票人不同,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3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4按照有无附货运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5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取得持票人地位,有权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进行追索。6汇票付款期限为出票后 3 个半月,出票日期为 12 月 19 日,此汇票到期
2、日应为5 月 3 日。7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在作成拒绝证书日起 3 天内向其前手发出书面拒付通知,其前手应在收到通知日起 3 日内再通知他的前手。8票据的保证是指由非票据义务人对票据的债务作出保证的行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同责。9汇票金额为外币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允许付款人用人民币支付票款,并按付款日的市场汇价计算票款。第三章1海运提单就是指货物承运人签发的证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并约定将该项货物运往目的地交与收货人的物权凭证。2中间商通过将自己显示为提单的托运人,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3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所签发的提单并未批注关于货物的外表状况或包装状况有缺
3、陷或不良等条款。4在国际贸易中大都采用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5根据提单能否先于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分为正常提单和过期提单。6空运单是由航空公司签发的空运运单。7正式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保险单据。它是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表示已接受承保责任而出具的一种独立文件。8 预约保险单,是一种长期性的保险单,它是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在没有确定船名航次的条件下预先签订的不规定保险总金额,但规定了其他一些保险条件的保险合同。9装运通知是出口商在装运前预先通知进口商装船情况或装运后告知进口商货物已装船的书面文件。15出口许可证所填制的内容必须与报关单一致,不能有相互矛盾的地方。第
4、四章1、汇款结算方式一般有四个当事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2、银行按汇款人的申请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按汇出行的指示办理汇入汇款业务。3、电汇方式适用于急需用款和大额汇款。4、电汇方式的特点有交款迅速、安全可靠、费用相对较高等。5、在汇款方式中,汇票所使用的汇款工具具有可转让性,通过背书即可转让。6、票汇方式的特点有费用成本低,资金在途时间长,可背书转让等。第五章1、托收和汇付两种支付方式均属于商业信用。2托收是出口商(或债权人 )向银行提交凭以收款的金融票据 或商业单据或二者兼有,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或债务人 )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3托收根据交单条件不同,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5、4从托收定义中可以看出,银行在托收时,只是出口商的代理人,只提供完善的服务,不保证收到款项。5从托收流程图看出,票据或单据的传递方向与资金流动方向相反因此,托收属于逆汇。6跟单托收是指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托收,这里的商业单据是指代表商品属性的单据。7银行承办托收业务时应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对在托收过程中遇到的一切风险、费用、竟外事故等均不负责,这些概由委托人承担。第六章1、简单地说,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信用证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两种。3、根据信用证循环的基础,循环信用证可分为自动式循环和非自动循环、半自动循环。4、按
6、使用方式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四种。5、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6、信用证按其开立方式,可分为信开本信用证和电开本信用证。7、在信用证业务中,通知行一定是开证行的代理行。8、当作中间商的出口商,不能从进口商处获得可转让信用证时,他在收到不可转让信用证后,可以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方式来达到同样的目的。9、议付信用证的有效期为 9 月 10 日,交单期规定为 15 天,出口商于 8 月 20 日将货物装船,则应在 9 月 4 日前向议付行交单。10、信用证除要明确有效期外还要明确一个交单地点,称为生效地点。11、信用证项下的汇
7、票付款人只能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而不能是开证行申请人。1.银行开立保函主要有直开和转开两种方式。2.投标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责任和义务的备用信用证。3保函的有效期包括:保函的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4.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都是通过银行信用提供来弥补商业信用的不足,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5.根据担保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还是第二性付款责任,保函按性质可以分为独立性保函和从属性保函。二、判断题 对-T 错-F1. 部分保证金开证、进口代收押汇业务均要占用进口商在银行的授信额度。(T)2. 国际保理服务是为出口商提供的综合性结算融资服务,所以对进口商没什么作用。(F )3
8、.出口押汇的实质是银行有追索权地向进口商购买跟单汇票。( F)4.保理通常可以提供 100%的融资额度,而福费廷却不能。(F)5、任何一份银行保函都有保兑行这一基本当事人。(F )6、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一样,有从属性和独立性之分。( F)7、保理通常可以提供 100%的融资额度,而福费廷却不能。( F)8、出口押汇既可以是 L/C 项下出口单据,也可以是 D/P. D/A 方式下的出口单据。 ( T )9 保函的担保期限即保函的有效期,只有在保函的有效期内,担保行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受益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担保行提出赔付要求,否则担保行可以不付款或不履行赔偿义务。( T )10 据贴现,其
9、它条件相等时,贴现率越高,收款人所得的净值就越大。( F )简答题:1、什么是托收,跟单托收有几种交单条件?对出口商和进口商最有利的交单条件各是什么?托收:指委托人向银行提交凭以收款的金融票据或者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银行(托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跟单托收有几种交单条件? 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对出口商和进口商最有利的交单条件各是什么?出口商:D/P 进口商:D/A2、简述信用证的含义及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开出的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凭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兑付的一项书面付款承诺。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一)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二)信
10、用证是独立(自足)文件(三)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3、国际惯例有什么特点和作用?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逐渐形成具有确定的内容而且被许多国家和地区认可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内容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不断更新国际贸易惯例作用是对国际贸易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制约作用4、据你的理解,商业发票有什么作用? 履约证明与中心单据买卖双方的记账凭证清关的依据代替汇票作为付款依据办理保险的依据5、述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一)国际结算与国际金融密不可分(二)国际贸易是国际结算的前提(三)国际结算属于一项银行中间业务。现代结算是以票据为基础、单据为条件、银行为中枢、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非现金结算体系。(四)国际结算比国内结算复
11、杂国际结算的特点:使用可兑换货币结算;凭单结算;依据国际惯例处理争议;电子化程度日益加深6、对外贸易收付应用中,汇付有哪几种情况?电汇(T/T)是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加押电报、电传形式指示汇入行付款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特点:费用相对高些,但收汇时间短,速度快,是一种最常用的汇款方式。信汇(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付款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特点:费用低,但收汇时间长,目前很少使用。票汇(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出一张有指定解付行的汇票给汇款人,这种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汇款工具的支付方式称为票汇。特点:可随身携带,还可转
12、让,费用也较低,目前仍广泛使用,但多用于小额汇款。7 、虑该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期限,说明在什么情况下汇票必须得到承兑? 即期和远期 远期信用证下汇票必须得到承兑8、若受益人交单议付,作为背书人他应向议付行承担什么责任?在开证行拒付的情况下,受益人有责任返还议付资金给议付行。9、用证开证行与议付行的责任有何不同? 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终局性审单义务。除非议付行的差错,开证行审单付款后没有追索权。议付行:享有索偿(善意第三方)及追索权,不具有终局性。10、惯例有什么特点和作用?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逐渐形成具有确定的内容而且被许多国家和地区认可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内容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不断
13、更新国际贸易惯例作用是对国际贸易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制约作用11、票据的定义及性质。广义: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侠义: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仅指以支付货币为目的的特殊证券。票据的性质:流通性:票据可以经过交付或背书转让的方式自由转让其权利,票据权利(指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转让时不受债务人的限制,无需通知债务人。无因性:持票人对票据上权利的享有不受票据产生的基础关系的影响,即票据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权利即告成立。对于票据的受让人来说,他无需调查出票和票据转让的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符合法定要式,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要式性:票据的形式
14、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产生票据的效力。提示性:票据持有人要求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先行提示票据,按照各国的票据立法,对于不同类型的票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提示期限,以督导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完成提示,否则持票人将丧失拒付后的追索权。返还性:持票人获得付款后,有义务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还给付款人或承兑人,票面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从此该票据退出流通领域,不能再装让使用,这也是票据区别于货币的主要原因。12、你的理解,商业发票有什么作用? 履约证明与中心单据买卖双方的记账凭证清关的依据代替汇票作为付款依据办理保险的依据13、从支付工具来划分,汇付有哪几种?电汇信汇票汇案例分析:建筑公司
15、从 B 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 20 吨,价款 5.6 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A 为 B 钢铁厂签发一张以 A 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 B 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后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B 厂从 C 金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 6 万元。B 厂就把 A 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 C 公司,余下的 4 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汇票到期后,C 公司把汇票提交 A 公司要求付款,A 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 B 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试问 A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A 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
16、,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基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案中,B 厂与 A 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A 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A 公司提出钢材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
17、以 A 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 C 公司,A 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A 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 B 厂赔偿损失。 2、中国某出口公司于某年秋与往来多年的非洲某客户签订大宗纺织品出口商务合同。交货日期为 2008 年 12 月起至 2009 年 6 月止,每月按等量装运*万米,凭不可撤销信用证延期付款,即提单日后 60 天付款。进口方按期通过开证行开来信用证。来证品名、规格、单价、总数量、总金额均与原商务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是:最迟装运日期为 6 月 30 日,分数批出运(to be shipped in several shipments).出口公司
18、除于 2008 年 12 月按规定的等量装出第一批货物*万米外,又由于货源充足,为了早出口、早收汇,便以信用证的条款为依据,与次年 1 月 30 日将第一季度应交数量一批装船,2 月底又将二季度应交数量一批装船。发货后均立即办理议付。议付行按来证条款向开证行索汇,开证行审单无误之后也按期付汇。进口方接到装船通知后,发现第二、第三批来货数量与原订商务合同不符,同时也发现开出的信用证有误。进口方以出口方未按商务合同交货为由向我国驻当地商务机构提出异议。后经反复协商,出口公司同意第二、第三批货款推迟四个月支付了结。按当时国际市场利率计算,出口单位损失了货价的 10%。试分析该案例中各方行为是否合理并
19、指出其依据。答:1 该案例涉及信用证与合同之间的差异问题,信用证是基于合同开出,但一旦开出,便独立于合同,不受原商务合同的约束。2 因此,出口方于 1-2 月份分两批装运并进行交单索汇是无可非议的。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予以付款。3 本案例中的信用证申请人非洲进口方未能按原定商务合同约定申请开展,应承担主要责任。4 本案例中信用证受益人即中国出口方未能及时提出修改信用证,也有一定的主观错误,但是为此承担货价 10%的损失应属退让过了头的结果。3、2002 年 5 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商社磋商一笔出口矿产品金属硅的出口业务。在贸易谈判过程中,日方公司提出采用 FCA 贸易术语,货物交
20、给日方公司驻广州办事处的代表(收货人)。但是,中方公司的业务员由于不熟悉 FCA 贸易术语,坚持采用FOB 价格条件成交。结果双方签订合同时采用的价格条件是 FOB 湛江,总价值 12 万美元。该货物在办理短途运输过程中,被大雨淋湿,到湛江港时,由于货物淋湿不敢装船,只好晒干后再装船,结果错过装运期。该公司只好与日方公司协商延长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日方公司则要求降价,否则不但不延长信用证的有效期,而且还要进行索赔。中方公司不得不同意日方公司的要求,降价,结果造成了一些损失。在本项业务中,采用哪一种贸易术语对卖方更有利?答:采用 FCA 对卖方更有利,FOB 为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
21、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而 FCA就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所以在本项业务中采用 FCA 对卖方更有利。4、国内某公司以 DP 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跟单汇票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答:托收行和代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既无审查单据内容是否正确的义务,也不承担进口商必须按期付
22、款的责任。这就是说在货物出口后,直到货款收到时为止,一切责任和风险都在出口商一方,这对出口商来说是不利的。据此看来,托收行不应承担什么责任。5、我国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结算方式为 DP 90 天托收。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后买方进行了承兑。但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恰巧这时行市上涨,于是付款人出具信托收据(TR)向银行借得单据并提货。货物出售后进口商倒闭。代收行将上述情况通知托收行,表示货款已无法收回。那么我方出口商是否应承担货款损失?答:不应该。因为卖方只是 D/P 90 天,买方使用信托收据提货是银行方面给进口商提供的方便,如果因此出现了货款收不回来的损失,责任由银行来承担,与
23、出口商无关,但如果你们的结算方式本身就是 D/P,T/R 90 天,就说明你们已经明示了买方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因而出现货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则应该由出口商来承担了,与银行方面无关。6、某年 1 月 10 日,芝加哥 F 银行经通知行 A 银行,向我国某市受益人 B 外贸公司开立了金额为 15783 美元的即期信用证。该证装船期和有效期分别为 2 月 25 日和 3 月 8 日,货物名称为铁钉到期地 A 银行。 2 月 12 日,A 银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修改书,要求将装船期和有效期分别提前至 2 月 15 日和 2 月 24 日,并修改货物描述等内容。A 银行立即通知受益人。受益人于 2 月
24、 19 日向 A 银行发出书面通知,拒绝修改,A 银行即向 F 银行发出同样内容的电报。受益人于 2 月 25 日装船,3 月 3 日交单,A 银行经审核无误后议付单据,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3 月 13 日,A 银行收到 F 银行电报称:“该单据迟装并超过有效期。”以此拒付并准备退单试问:开证行 F 银行是否有权拒付,为什么?答:开证行 F 银行是无权拒付,因为该信用证修改修改通知书无效。议付行应该按照原来信用证规定条件进行偿付。我们知道修改通知书是对信用证的条款有异意,在进出口双方协商后(无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实际是由谁提出的),由开证申请人(进口人或实际买主)向开证行提出修改申请,再由开证行
25、将修改内容书面通知给通知行,这是通知行就会发出修改通知给受益人。本案例中,提出的修改方案未经双方协商。而且卖方以于拒绝,所以是无效的。应该按照原来信用证条款“装船期和有效期分别为 2 月 25 日和 3 月 8 日”进行偿付。7、中国银行某市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 金额为 100 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2)货物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且通知行收到开证行的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1)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为什么?(6 分)
26、(2)如果不能接受,受益人应该怎么做? (6 分)答: 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所谓“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 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后来经调查,该开证申请人名称中有“AGENTIES”字样,这是一家代理商公司,开证申请人是一家实际资本仅有 3元(新加坡元)的皮包公司。 2 通知开证申请人要求
27、开证修改信用证或改用其他付款方式。8、1990 年,香港某银行根据其客户克尼有限公司的指示开立一张金额为 20000 美元的信用证。货物是从日本海运到香港的一批手表,允许分运。由于日本到香港的航程很短,在第一批货物的单据到开证行之前,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出具提取这第一批货物的提货担保,并附上相应的金额为 10000 美元的赔款保证,申请人在开证行有 30000 美元的信用额度,所以该行签发了一张给船公司的提货担保,允许申请人提货。一星期后,第一批货物的单据尚未收到,申请人又要求出具提取第二批货物的提货担保由于近洋贸易中,邮寄单据往往需要一星期以后才能到达开证行,再则申请人的信用额度也未突破,因此开
28、证行开出了第二个提货担保。几天后,开证行获悉它的客户尼克有限公司倒闭了,它的董事们都不知去向。之后开证行收到了第一批单据,但金额是 20000 美元,显然信用证下只能有这一批货物,根本没有第二批。一个月以后,凭开证行担保而被提走二批货物的船公司,声称开证行侵占了价值为 20000 美元的宝石手表的第二批货物。原来该客户少报了第一批货物的金额,再冒领了不是它的第二批货物。问:(1)银行出具这两份提货担保,分别承担什么样的风险和损失?(6 分)(2)本案中,开证行的教训是什么?在办理提货担保业务中,银行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控制风险?(6 分)答:这一类围绕提骗取担保的诈骗案件之所以能够得手的主要原因
29、在于,(1)在未收到单据而出具提货担保时,银行不可能象在收到单据后出担保那样知道货物的详细情况,诸如货物的件数、唛头以及提单的编号等重要内容银行往往不是十分清楚,银行所知道的只是大概的货价和笼统的货名。(2)行骗的进口商有一定金额的赔偿担保或信托收据,这样就容易给出具担保的开证行造成一个所借单据金额未突破赔偿担保金额的假象。(3)行骗者往往还利用相同的货名以蒙弊船方,从而提走别人的货物防范这类诈骗有效措施有:(1)开证行在开证时就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 货物的唛头,在提货担保上打出货物唛头,并应加信用证号码。这样开证申请人就只能提取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货物,出担保的开证行成不会有很大的风险了。(2)开
30、证行还可以通过议付行获得货物的详情资料,了解单据是否已被议付,是否真的有这笔货物,以进免受骗。(8)开证行还可以要求进口商在他的赔偿担保或信托收据中说明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象上述案例中只有一万美元;并且还可要求他提供担保抵押品,或由信誉良好的第三人提供无限责任担保9、甲国 A 公司与乙国 B 公司就进口钢材达成合同,钢材分两批装运,结算方式为每批分别开立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乙国 B 公司即向当地银行办理了议付,并随后得到开证行的偿付。但甲国 A 公司收到货物并检验后发现货物品质未达到合同要求,于是要求开证行对第二批货物拒付。在 B 公司就第二批货物所提交的单据中,开证行
31、未发现有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开证行拒绝了 A 公司对外拒付的要求。请分析,开证行拒绝对外拒付是否合理?若开证行不能对外拒付,则 A 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利益?答:开证行拒绝对外拒付是有道理的。因为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办理的依据是有关单据的情况,而不是货物的情况。在 B 公司所提交的的单据中未能发现有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则开证行必须履行自己在信用证中的承诺,向 B 公司付款。而且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下,未经受益人同意,开证行不能单方面撤销已开立的信用证。鉴于上述情况,A 公司只能依据有关的证明与 B 公司交涉,包括从双方协商到调解、仲裁或司法诉讼。进一步的教训是,在国际贸易中从谈判洽商至签约前
32、,一定要对贸易对方的资信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10、某日,上海大众食品公司出口黑龙江大豆 5000 吨至朝鲜,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于是,朝鲜客商要求朝鲜外贸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该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上海大众食品公司,开证申请人为朝鲜客商,开证行为朝鲜外贸银行,议付行则为上海大同银行。信用证的有效期为 2004 年 5 月 30 日,货物的装运期为 2004 年 5 月 15 日。2004 年 4 月,朝鲜客商通过朝鲜外贸银行发来修改电一份,要求货物分两批分别于 5 月 15日、30 日出运,信用证的有效期展延至 6 月 15 日。上海大同银行在第一时间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了受
33、益人。5 月 30 日,上海大众食品公司将 5000 吨黑龙江大豆装船出运,在备齐了所有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后,于 6 月 3 日向上海大同银行要求议付。上海大同银行审单后, 以货物没有按要求装运为理由拒绝对其付款。问:)信用证同时有几项修改时,是否可以部分接受?) 银行的拒绝付款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这是一起典型的信用证修改案例。本例中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了受益人,而受益人没有明确表明接受或拒尽,在此情况下,若其按旧证内容办理,我们以为他拒尽了修改,若按新证内容办理,我们则以为他接受了修改。本例的情形显然是大众食品公司接受了信用证的修改。由于该信用证的修改项目有三项:分批装运、装运期、有效期。既
34、然大众食品公司接受了信用证的修改,它就必须全盘接受,而不能接受部分、拒尽部分。因此,大众食品公司接受展装运期和有效期而拒尽分批装运的做法不符合规定,议付行的拒付完全正确。 启示: 在不可撤销信用证情况下,任何方对信用证的修改,都必须经过各当事人的同意,特别是受益人的同意,方能生效。当修改项目不只一项时,则必须全部项目接受,否则必须全部项目退回,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项,而拒尽其他各项。11、 出口商 A 是银行 B 的客户. A 收到了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在备货过程中资金不足, 向 B 申请信用证下的打包贷款. B 同意发放打包贷款,贷款金额为信用证金额的 80%,贷款期 30 天. 双方约定,
35、 当 A 发运货物后, 即以全套单据向 B 议付, B 从 A 应得的议付款中扣除打包贷款本息. 在贷款期内, A 因经营不善倒闭, 不再发运货物, 因而无法提交单据. A 也无力以另外途径向 B 偿还打包贷款. 在打包贷款业务中, 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与银行在出口押汇业务中承担的信用风险有什么区别?哪个的风险程度更大?为什么?1 打包贷款中,银行主要承担的是来自于出口商的商业风险;在出口押汇中买银行承担的主要是单证不符将遭受开证行拒付的风险。2 前者3 因为商业信用比银行信用的风险要高。12、某年,我国某出口公司与英国某公司 A 达成一笔商品交易,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A 公司通过伦敦某银行开
36、来信用证,有效期 3 月 15 日,在中国到期,最迟装运期 2 月 28日。所有单据必须在装运日后 21 天寄达开证行,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单一式两份。我方出口公司 1 月 26 日办理装运并取得提单。因值假期,直到 2 月 10 日,我方出口公司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进口方开证行于 2 月 20 日来电,提出单证不符,拒付,理由:1、装运日为 1 月 26 日,但所有单据于 2 月 18 日才寄到开证行,违反了 21 天必须到达的条款;2、以保险凭证代替保险单,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问: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合理,请做出判断并进一步说明。答:合理。 我方出口公司当即向进口方反驳:关于 21
37、天交单问题,按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是指装运日起一直到向议付行交单时不得超过 21 天,我方于 1 月 26 日装运,2 月 10 日向议付行交单,其间只有 15 天,并未超过 21 天,且在信用证有效其以内,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关于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与保险单( Insurance policy),两者名称虽不同,但效果一样,也不应认为违反信用证规定。进口方开证行再次来电宣称:信用证条款规定所有单据必须在装运日后 21 天到达开证行,其涵义并非 UCP500 所指期限,你方既然已接受了本信用证,即应按本证条款交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的效果虽一样,但按信用证统一
38、惯例规定,其表面已形成不符,故不能接受。13、挪威进口商购买我国生产的手套。挪威 A 银行开来 7636 号信用证,证上载明手套规格为 Size 10。我方出口商按期发货并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6 月 14 日,开证行来电拒付,理由是开证申请人认为单据所列手套尺码与商务合同不符,进出口双方原签合同的尺码为 Size 10-1/2。开证人以单据与合同不符拒付,开证行以开证申请人拒绝付款赎单为由拒付。最终查明原因是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时错写尺码,以至信用证错误。受益人为避免修改信用证的麻烦,使用分别处理的办法,按合同规定尺码发货,按信用证规定尺码制单交单。分析:开
39、证行拒付理由是否充分,我方出口商对该事件处理是否得当。答:不充分,我方单据并无错误,开证行没有拒付的理由。我方处理事件得当,也可以和进口商协商,重新开立一份信用证。14、某中行收到一份由国外开证行开出的金额为 USD1,170,000,00RMB 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信用证中有如下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人”。 问:受益人是否应该接受该信用证?为什么?(6 分)答:不应该。这是一软条款,主动权掌握在申请人手里,对受益人存在着风险,所以建议受益人修改信用证条款。15、某贸易公司向国外客商出口货物一批, 以远期
40、D/P 方式付款. 合同订立后, 出口方及时装运出口,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 60 天远期汇票连同所有单据一起交到银行,委托银行托收货款. 单据寄抵代收行后,进口商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 在销售过程中, 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烧毁,进口商又遇其他债务关系倒闭, 无力付款. ) 请简述“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的涵义。(4 分) 进口商以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是哪方当事人向哪方当事人提供的贸易融资?(4 分)假设进口商提取的货物没有被保险。 出口商能否收到货款?哪方当事人最后承担损失?(8
41、 分)答: 1 是进口方借单时提供的一种担保文件,表示愿意以银行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代收行若同意进口方借单,万一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但有时出口方主动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方。这种做法将由出口方自行承担汇票到期拒付的风险,与代收行无关,称之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从本质上看,这已不是“付款交单” 的做法了。2 由于进口商以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是代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其信用风险应有代收行承担。代收行在付款到期日仍需向出口商付款,并承担
42、由此而来的信贷损失。信托收据融资方式中,银行承担的是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即进口商在提货,售货后,将所得款项还给银行以清偿货款。 16、一英国出口商于 2007 年 1 月 12 日开立一张面额为10000 的汇票给本国某商务公司,15 天后汇票得到承兑,付款日为见票后 90 天。持票人于 2007 年 2 月 11 日将汇票贴现给一贴现公司。若贴现率为年率 10%,则贴现所获净值是多少?D=(Vdt)T=1000010%365=205.48 英镑 NP=V-D=10000-205.48=9794。52 英镑18、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 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
43、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 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 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 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 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 开证银行破产可以构成保兑行拒绝付款的理由吗? 为什么?答: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保兑行的做法是错的,UCP600 中明确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具有同等的付款责任,只要保兑行收到单据,并且单证相符,那么不论开证行是否付款,保兑行都必须无条件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