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支出与业务宣传费,会计规定:计入“销售费用”。 税收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条例第44条),财税【2009】72,政策衔接(国税函200998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举例:,某企业2008年销售收入为2500万元,支付广告费400万元;2009年销售收入为1800万元,支付广告费200万元。问:1.该企业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为多少?2.该项业务在报表中如何体现?,分析:,1.2008年允许列支:2500*15%=375(万元) 超过25万元,08年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 2.2009年允许列支:1800*15%=270(万元)2009年税前可扣除的广告费为:200+25=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