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 则第 一 条 机 动 车 车 上 人 员 责 任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保 险 合 同 ) 由 保 险 条 款 、 投 保单 、 保 险 单 、 批 单 和 特 别 约 定 共 同 组 成 。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 二 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第 三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的
2、车 上 人 员 是 指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上 的 自 然 人 。保 险 责 任第 四 条 保 险 期 间 内 ,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合 法 驾 驶 人 在 使 用 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 生 意 外 事 故 , 致 使 车 上 人 员 遭 受 人 身 伤 亡 , 依 法 应 当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人 依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责 任 免 除第 五 条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造 成 下 列 人 身 伤 亡 , 不 论 在 法 律 上 是 否 应 当 由 被 保
3、险 人 承 担赔 偿 责 任 ,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责 赔 偿 :( 一 ) 被 保 险 人 或 驾 驶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亡 ;( 二 ) 被 保 险 人 及 驾 驶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车 上 人 员 的 故 意 、 重 大 过 失 行 为 造 成 的 自 身 伤亡 ;( 三 ) 违 法 、 违 章 搭 乘 人 员 的 人 身 伤 亡 ;( 四 ) 车 上 人 员 因 疾 病 、 分 娩 、 自 残 、 斗 殴 、 自 杀 、 犯 罪 行 为 造 成 的 自 身 伤 亡 ;( 五 ) 车 上 人 员 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车 下 时 遭 受 的
4、 人 身 伤 亡 。第 六 条 下 列 情 况 下 , 不 论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对 车 上 人 员 的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保 险 人 均不 负 责 赔 偿 :( 一 ) 地 震 及其次生灾害;( 二 ) 战 争 、 军 事 冲 突 、 恐 怖 活 动 、 暴 乱 、 扣 押 、 收 缴 、 没 收 、 政 府 征 用 ;( 三 ) 竞 赛 、 测 试 、 教 练 , 在 营 业 性 维 修 、 养 护 场 所 修 理 、 养 护 期 间 ;( 四 ) 利 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从 事 违 法 活 动 ;( 五 ) 驾 驶 人 饮 酒 、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5、、 被 药 物 麻 醉 后 使 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 六 ) 事 故 发 生 后 ,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在 未 依 法 采 取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驾 驶 被保 险 机 动 车 或 者 遗 弃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离 开 事 故 现 场 , 或 故 意 破 坏 、 伪 造 现 场 、 毁 灭 证 据 ;( 七 ) 驾 驶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1、 无 驾 驶 证 或 驾 驶 证 有 效 期 已 届 满 ;2、 驾 驶 的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与 驾 驶 证 载 明 的 准 驾 车 型 不 符 ;3、 实 习 期 内 驾 驶
6、 公 共 汽 车 、 营 运 客 车 或 者 载 有 爆 炸 物 品 、 易 燃 易 爆 化 学 物 品 、 剧 毒或 者 放 射 性 等 危 险 物 品 的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 实 习 期 内 驾 驶 的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牵 引 挂 车 ;4、 持 未 按 规 定 审 验 的 驾 驶 证 , 以 及 在 暂 扣 、 扣 留 、 吊 销 、 注 销 驾 驶 证 期 间 驾 驶 被 保险 机 动 车 ;5、 使 用 各 种 专 用 机 械 车 、 特 种 车 的 人 员 无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核 发 的 有 效 操 作 证 , 驾 驶 营运 客 车 的 驾 驶 人 无 国
7、家 有 关 部 门 核 发 的 有 效 资 格 证 书 ;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不 允 许 驾 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其 他情 况 下 驾 车 。( 八 ) 非 被 保 险 人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驾 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 九 )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 )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无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核
8、发的 行 驶 证 或 号 牌 , 或 未 按 规 定 检 验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第 七 条 下 列 损 失 和 费 用 ,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一 )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 二 ) 因 污 染 ( 含 放 射 性 污 染 )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亡 ;( 三 ) 仲 裁 或 者 诉 讼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 四 ) 应 当 由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赔 偿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第 八 条 保 险 人 在 依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计 算 赔 款 的 基 础 上 , 在 保 险 单 载 明
9、 的 责 任 限额 内 , 按 下 列 免 赔 率 免 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 15%;( 二 ) 投 保 时 指 定 驾 驶 人 ,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为 非 指 定 驾 驶 人 使 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增 加 免 赔 率 10%;( 三 ) 投 保 时 约 定 行 驶 区 域 ,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在 约 定 行 驶 区 域 以 外 的 , 增 加 免 赔 率10%。第 九 条 其 他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10、失 和 费 用 。责 任 限 额第 十 条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保 险 期 间第 十 一 条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 以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起 讫 时 间 为 准 。保 险 人 义 务第 十 二 条 保 险 人 在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 , 应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投 保 险 种 的 保 险 责 任 、 责 任免 除 、 保 险 期 间 、 保 险 费 及 支 付 办 法 、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义 务
11、等 内 容 。第 十 三 条 保 险 人 应 及 时 受 理 被 保 险 人 的 事 故 报 案 , 并 尽 快 进 行 查 勘 。第 十 四 条 保 险 人 收 到 被 保 险 人 的 索 赔 请 求 后 ,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核 定 。( 一 ) 保 险 人 应 根 据 事 故 性 质 、 损 失 情 况 , 及 时 向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索 赔 须 知 。 审 核 索赔 材 料 后 认 为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 应 当 及 时 一次性通 知 被 保 险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的 证 明 和 资 料 ;( 二 ) 在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了
12、 各 种 必 要 单 证 后 , 保 险 人 应 当 迅 速 审 查 核 定 , 并 将 核 定 结果 及 时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 )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 保 险 人 应 在 与 被 保 险 人 达 成 赔 偿 协 议 后 十 日 内 支 付 赔 款 ;( 四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五)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
13、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 十 五 条 保 险 人 对 在 办 理 保 险 业 务 中 知 道 的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的 业 务 和 财 产 情 况及 个 人 隐 私 , 负 有 保 密 的 义 务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义 务第 十 六 条 投 保 人 应 如 实 填 写 投 保 单 并 回 答 保 险 人 提 出 的 询 问 ,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并 提 供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复 印 件 、 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14、 如 指 定 驾 驶 人 的 , 应 当 同时 提 供 被 指 定 驾 驶 人 的 驾 驶 证 复 印 件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改 装 、 加 装 或 被 保 险 家 庭 自 用 汽 车 、 非 营 业 用 汽 车 从事 营 业 运 输 等 , 导 致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危 险 程 度 显 著 增 加 的 ,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保 险 人 。 否则 , 因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危 险 程 度 显 著 增 加 而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十 七 条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投 保
15、人 应 当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时 交 清 保 险 费 ; 保 险 费 交清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十 八 条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合 理 的 、 必 要 的 施 救 和 保 护 措施 , 防 止 或 者 减 少 损 失 , 并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48 小 时 内 通 知 保 险 人 。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
16、故发生的除外。第 十 九 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 保 险 人 在 索 赔 时 应 当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引 起 与 保 险 赔 偿 有 关 的 仲 裁 或 者 诉 讼 时 ,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保 险 人 。赔 偿 处 理第 二 十 条 被 保 险 人 索 赔 时 , 应 当 向 保 险 人 提 供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 原 因 、 损失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提 供 保 险 单 、 损 失 清 单 、 有 关 费 用 单 据 、 被
17、保 险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和 发 生事 故 时 驾 驶 人 的 驾 驶 证 。属 于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提 供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或 法 院 等 机 构 出 具的 事 故 证 明 、 有 关 的 法 律 文 书 ( 判 决 书 、 调 解 书 、 裁 定 书 、 裁 决 书 等 ) 和 通 过 机 动 车 交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获 得 赔 偿 金 额 的 证 明 材 料 。属 于 非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 应 提 供 相 关 的 事 故 证 明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
18、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第 二 十 二 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方 负 主 要 事 故 责 任 的 ,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为 70%;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方 负 同 等 事 故 责 任 的 ,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为 50%;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方 负 次 要 事 故 责 任 的 ,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为 30%。第 二 十 三 条 每 次 事 故 车 上 人 员 的 人 身 伤 亡 按 照 国 家 有
19、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赔 偿 范围 、 项 目 和 标 准 以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赔 偿 。 驾 驶 人 的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保 险 单 载 明的 驾 驶 人 每 次 事 故 责 任 限 额 ; 每 位 乘 客 的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乘 客 每 次 事 故每 人 责 任 限 额 , 赔 偿 人 数 以 投 保 乘 客 座 位 数 为 限 。保 险 人 按 照 国 家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标 准 核 定 医 疗 费 用 的 赔 偿 金 额 。未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 被 保 险 人 自
20、行 承 诺 或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保 险 人 有 权 重 新 核 定 。不 属 于 保 险 人 赔 偿 范 围 或 超 出 保 险 人 应 赔 偿 金 额 的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二 十 四 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 险 人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的 责 任 限 额 与 各 保 险 合 同 责 任 限 额 的 总 和 的 比 例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他 保 险 人 应 承 担 的 赔 偿 金 额 ,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和 垫 付 。第 二 十 五 条 保 险 人 受 理 报 案 、 现 场 查 勘 、
21、 参 与 诉 讼 、 进 行 抗 辩 、 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专 业 建 议 等 行 为 , 均 不 构 成 保 险 人 对 赔 偿 责 任 的 承 诺 。第 二 十 六 条 保 险 人 支 付 赔 款 后 , 对 被 保 险 人 追 加 的 索 赔 请 求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责 任 。第 二 十 七 条 被 保 险 人 获 得 赔 偿 后 , 本 保 险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 直 至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保 险 费 调 整第 二 十 八 条 保 险 费 调 整 的 比 例 和 方 式 以 保 险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机
22、动 车 保 险 费 率 方 案的 规 定 为 准 。本 保 险 及 其 附 加 险 根 据 上 一 保 险 期 间 发 生 保 险 赔 偿 的 次 数 , 在 续 保 时 实 行 保 险 费 浮动 。合 同 变 更 和 终 止第 二 十 九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内 容 如 需 变 更 , 须 经 保 险 人 与 投 保 人 书 面 协 商 一 致 。第 三 十 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
23、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第 三 十 一 条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前 ,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 应 当 向 保 险 人 支 付应 交 保 险 费 5%的 退 保 手 续 费 , 保 险 人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后 ,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 自 通 知 保 险 人 之 日 起 , 本 保 险 合同 解 除 。 保 险 人 按 日 收 取 自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之 日 起 至 合 同 解 除 之 日 止 期 间 的 保 险 费 , 并 退还 剩 余 部 分 保 险 费 。争 议 处
24、 理第 三 十 二 条 因 履 行 本 保 险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 提 交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 保 险 单 未 载 明 仲 裁 机 构 或 者 争 议 发生 后 未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的 ,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争 议 处 理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附 则第 三 十 四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 含 附 加 险 ) 中 下 列 术 语 的 含 义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
25、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竞 赛 : 指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作 为 赛 车 参 加 车 辆 比 赛 活 动 , 包 括 以 参 加 比 赛 为 目 的 进 行 的训 练 活 动 。测 试 : 指 对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性 能 和 技 术 参 数 进 行 测 量 或 试 验 。教 练 : 指 尚 未 取 得 合 法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但 已 通 过 合 法 教 练 机 构 办 理 正 式 学 车 手 续 的学 员 , 在 固 定 练 习 场 所 或 指 定 路 线 , 并 有 合 格 教 练 随 车 指 导 的 情 况 下 驾 驶 被
26、 保 险 机 动 车 。污 染 : 指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正 常 使 用 过 程 中 或 发 生 事 故 时 , 由 于 油 料 、 尾 气 、 货 物 或 其他 污 染 物 的 泄 漏 、 飞 溅 、 排 放 、 散 落 等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亡 。家 庭 自 用 汽 车 :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不 含 港 、 澳 、 台 地 区 ) 行 驶 的 家 庭 或 个人 所 有 , 且 用 途 为 非 营 业 性 运 输 的 客 车 。非 营 业 用 汽 车 :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不 含 港 、 澳 、 台 地 区 ) 行 驶
27、的 党 政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 使 领 馆 等 机 构 从 事 公 务 或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不 以 直 接 或 间 接 方式 收 取 运 费 或 租 金 的 自 用 汽 车 , 包 括 客 车 、 货 车 、 客 货 两 用 车 。营 业 运 输 : 指 经 由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营 运 证 书 ,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利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从 事 旅 客 运 输 、 货 物 运 输 的 行 为 。 未 经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营 运 证 书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28、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以 牟 利 为 目 的 , 利 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从 事 旅 客 运 输 、 货 物 运 输的 , 视 为 营 业 运 输 。转 让 : 指 以 转 移 所 有 权 为 目 的 , 处 分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行 为 。 被 保 险 人 以 转 移 所 有 权为 目 的 , 将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交 付 他 人 , 但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转 移 ( 过 户 ) 登 记 的 , 视 为 转 让 。第 三 十 五 条 保 险 人 按 照 保 险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机 动 车 保 险 费 率 方 案 计 算 保 险 费 。第 三 十 六 条 在 投 保 机 动 车 车 上 人 员 责 任 保 险 的 基 础 上 , 投 保 人 可 投 保 附 加 险 。附 加 险 条 款 未 尽 事 宜 , 以 本 条 款 为 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