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計量單位得到統一和準確,以保障每個人的公平和權利,提高產品品質;節約使用原材料、燃料、能源,保障勞動安全;保衛健康和環境;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在國際交流中創造順利的條件,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第一百條,制定計量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計量是大量需要試題的確定價值的活動,它關係到人民生活、生產和經營。國家在越南法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締結和承認的各種國際條約的基礎上統一管理計量。 第二條 在越南領土上的單位、個人在進行計量或與計量有關的活動中,都必須遵守本法的規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締結和承認的國際條約有其它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部長會議統一實現全國的計量管理。國家計量管理包括:制定計量
2、規劃、計畫;制定計量制度、比例;設立計量管理機關和管理這些機關的活動;規定合法的計量單位;確立和管理准計量單位系統、准式樣系統;鑒定計量單位和計量器具的準確性;審樣、批准計量器具的製造和進口;計量的國家監察和各類違反計量法的處理; 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生產經營單位、科學研究部門在自已的許可權、任務範圍內都有責任檢查、監督和創造有利條件以保障計量活動統一、準確。 第五條 嚴禁在秤裡、稱量和其它計量活動中的任何欺詐行為。 任何單位、個人有權申訴、控告一切違反計量法的行為,有權向人民政府、國家各級計量管理機關或其他有許可權的機關就提高計量活動效果提出建議,這些機關有責任按法律規定查證、解決這
3、些申訴、控告、建議。 第二章 計量管理機關 第六條 計量管理機關包括國家計量管理機關和部門計量管理、基層計量管理機關。 第七條 國家計量管理機關包括: 國家科學委員會標準 計量品質總局; 地區標準計量 品質中心; 省、直轄市或相當省級的標準計量 品質支局。部長會議規定國家計量管理機關的機構和組織。 第八條 部門、基層計量管理機關可以按國家計量管理機關的指導成立和開展活動,以適應部門、基層計量管理的要求。 第九條 國家計量管理機關有以下許可權和任務: 制定計量規劃、計畫送有許可權的國家機關批閱;制定有關計量法草案,頒佈自主權限內的各種計量法規檔,組織和檢查各種規劃、計畫和各類計量法檔的實施。 制
4、定、管理准計量單位系統、准樣系統;按國家規定保管和使用各類標準。組織國家鑒定系統,進行計量器具和准計量單位的國家鑒定,考核下級國家計量管理部門的鑒定能力,授權各基層進行國家鑒定。 實驗、定樣、批准製造、進口計量器具。 進行有關計量的國家監察,根據許可權處理各類違反計量法的行為。 指導國家下級計量管理部門的設立和管理活動,指導部門、基層計量管理機關的成立和活動。 設立計量技術科學研究部門。 組織計量技術業務人員的造就、培養。 開展有關計量的國際合作。 部長會議規定本規定所述國家計量管理機關許可權、任務的分級實施。 第三章合法計量單位和准計量單位 第十條 合法計量單位是國家承認並同意使用的計量單位
5、。 在越南標準中,得到規定的合法計量單位皆與國際計量單位制()相符合。 第十一條 在計量或與計量有關的活動中應使用合法的計量單位。 任何一種計量器具都要按合法的計量單位刻制。 標準計量品質總局規定個別情況可以允許使用與合法計量單位不同的計量單位。 在國際交流中,按各方協定可以使用與越南合法計量單位不同的計量單位。 第十二條 准計量單位是把計量單位傳遞到其它計量器具的技術器具。 越南准計量單位系統包括國家標準或最高標準和各計量領域最低準確度的各類標準。 國有標準或最高標準由部長會議批閱,並定期與國際標準或外國更高準確度的標準進行比較。 標準計量 品質總局制定準計量單位系統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6、各部門、基層有權根據自已的需要裝備必要的准計量單位器。 一個部門、基層的最高準確度標準是正式標準,正式標準要經國家鑒定並發給證明書。 第四章 計量器具的國家鑒定 第十四條 國家鑒定是國家管理機關、或有關計量性能的國家鑒定得到授權的基層的確定和證明,以及計量器具在越南各標準中按規定的鑒定程式的合法性。 第十五條須經國家鑒定的各類計量器具包括: 在買賣、交換商品時,有關量的確定的計量器具; 有關勞動安全保障、健康和環境保護的計量器具; 有關司法鑒定和國家其他公務活動的計量器具。 須經國家鑒定的計量器具的具體名稱和這些計量器具的鑒定週期,由國家標準計量 品質總局規定。 第十六條 國家鑒定制度包括初始
7、鑒定,定期鑒定,不定期鑒定。 初始鑒定適用於製造、修理、進口的新計量器具。 定期鑒定適用於正在使用的計量器具。 不定期鑒定適用於國家進行計量監察時。 第十七條 計量器具在國家鑒定後達到要求的按標準計量 品質總局的規定打上鑒定符號或發給鑒定證明書。 由國家計量管理機關或得到授權的國家鑒定基層的鑒定標記和鑒定證明書在全國範圍有法理價值。 嚴禁假冒鑒定標記、鑒定證明書,或使用鑒定標記、鑒定證明書進行詐騙活動。 第十八條 單位、個人製造、修理、進口的計量器具必須得到國家鑒定,並進行初始鑒定登記。單位、個人使用的計量器具必須得到國家鑒定,並進行定期鑒定登記。計量器具鑒定的登記方式由標準計量品質總局規定。
8、第十九條 單位、個人可以建議國家計量管理部門或得到授權的國家鑒定基層鑒定不屬於須經國家鑒定範圍的計量器具。 第二十條 有計量器具的單位、個人得到鑒定後需繳鑒定費,鑒定費由部長會議規定。 第五章 計量器具的使用按定量包裝商品第二十一條 單位、個人使用計量器具必須嚴格執行計量器具的使用和保管規定,保障計量方法得到統一和準確。製造、經銷單位要提供方便條件使每個人在買賣、交換時可以檢查秤、斤兩、刻度。 第二十二條 嚴禁須經國家鑒定範圍的計量器具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流行、使用。 沒有鑒定標記或沒有鑒定證明書的。鑒定標記或鑒定證明書已經失效的。計量器具被損壞未達到要求的。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銷的單位、個人按
9、定量包裝商品,並在包裝袋上標明商品的數量。商品實際數量與包裝袋上標明的數量之間的誤差不能超過越南標準允許的界線或由標準計量品質總局頒佈的規定界線。 第六章 計量器具的製造、修理、銷售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單位、個人製造、修理計量器具。 第二十五條 單位、個人製造、修理計量器具必須在國家計量管理機關登記。計量器具的製造須得到國家,並經國家計量管理機關審樣批准。計量器具按已審閱並附帶上標準計量品質總局規定的審樣標記的式樣製造。計量器具的任何改變、改進必須得到國家計量管理機關的審閱和批准。 第二十六條 單位、個人製造不屬於須經國家鑒定的計量器具可以建議國家計量管理機關實驗、確認式樣和初始鑒定。這些計量
10、器具也要附帶有標準計量品質總局規定的審樣標記。 第二十七條 進口計量器具須得到國家鑒定,單位、個人得到批准經營進出口也要標準計量品質總局同意。 第七章 國家計量監察第二十八條 國家計量管理機關實施全國範圍內有關計量的國家監察職能。由部長會議規定有關計量的國家監察的組織和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國家計量監察的任務是檢查計量法的執行,提出各種辦法防止、終止各種違反計量法的行為。國家計量監察由國家計量監察團或監察員實現。 第三十條 在進行國家計量監察時,國家計量監察團長和監察員有下列任務和許可權:要求有關單位、個人向監察團提供材料,回答必要的問題,用各種方法進行現場技術檢查。停止非法的和沒有達到計量要求
11、的計量器具的使用、銷售。暫停止違背計量法的計量器具的製造、修理、鑒定、並向國家計量管理機關的首長提出處理辦法。按許可權進行登記、處罰,或扣留不合法的計量器具和有關計量的其他髒物,並向有許可權的國家機關建議處理辦法。如果發覺有構成犯罪情況的,就把違反計量法的檔案傳送到刑事調查機關。國家計量監察團團長和監察員對監察過程中的處理辦法和結論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國家計量管理機關進行監察是為了幫基層審查、解決有關計量的爭執、申訴、控訴。標準計量品質總局的結論是有關計量的有最高法理價值的結論。 第三十二條 單位、個人有權就本身在計量監察時受的處理辦法和結論向監察進行機關或直接上級計量國家管理機關進行申
12、訴。直接上級機關的決定具有執行效力。 第八章 獎勵和懲罰第三十三條 提高計量活動效果有成績或發現違反計量法有功的單位、個人按國家規定給予獎勵。第三十四條 任何在秤、斤兩、刻度上進行詐騙;不執行國家計量器具鑒定規定的;使用、製造、銷售非法計量器具的;使用、假冒鑒定標記、鑒定證明書進行詐騙活動的或違反本法其它規定的,則視其程式輕、重,按法律規定給予紀律處分、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第三十五條 本法從年月日起生效執行。第三十六條 以前規定與本法相違背的皆廢除。1、计量法11 计量法于 1990 年 7 月 6 日被批准,1990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是在对 19
13、74 年 9 月 25 日批准的第 216/CP计量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的。12 为了保证计量法的实施,还颁布了下列法规:国家计量监督法规 380/QD (1991-07-01 )计量标准体系管理法规 381/QD (1991-07-20 )列入检定的计量器具法规 103/TDC-QD(1991-07-20 )国家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检定能力认可法规 104/TDC-QD(1991-07-20 )授权的计量行政部门检定能力认可法规 105/TDC-QD( 1991-07-20)国家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和授权的计量部门检定标记法规 106/TDC-QD(1991-07-20 )国家计量行政管理部
14、门和授权的计量部门证书性质法规 107/TDC-QD(1991-07-20 )有证标准物质法规 109/TDC-QD(1991-07-20 )计量器具生产、修理、型式批准注册法规 290/TDC-QD(1991-09-20 )进口计量器具注册法规 197/TDC-QD(1993-06-04 )定量包装产品法规 168/TDC-QD(1994-07-23 )在制定计量法、计量法规、规程时,通常要采用相关的 OIML 国际建议和国际文件。2、法定计量单位国家采用 SI 单位作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3、法制管理机构31 国家法制计量机构国家法制计量机构是越南标准质量局(STAMEQ)70 Tran H
15、ung Dao Str-HanoiVietnam电话:84-4-8266200传真:84-4-8267418标准质量局负责向政府提出有关对国家计量标准体系的科学性、技术性和法制要求方面的建议,并专门负责国家计量标准体系和法制计量之间的合作。32 国家计量标准的保存国家计量标准保存在国家标准实验室。这些实验室大部分设在隶属标准质量局的越南计量院。有些专门实验室将建在其他部门,如:声学标准装置设在越南无线电和电视计量中心;放射形和暴露标准装置设在核科学技术研究院;光学标准装置设在光学中心。33 负责保存基准的国家机构见 3.2 款。34 区域和地方检定机构目前有 3 个质量保证检测-测试技术中心(
16、QUATEST )Quatest 1 在河内(北部)Quatest 2 在岘港(中部地区)Quatest 3 在胡志明市(南部)这些 Quatest 承担用于贸易领域的大部分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地方一级,53 个省有 53 个检定办公室;除了国家体系,最近有 70 个被授权的工业部门的检定机构。它们大部分进行电能表、水表、医用体温计、零售秤、衡器、血压计等方面的检定。35 一起校准和评估体系越南计量院和 Quatest 3 设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承担商贸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试验工作。越南实验室认可体系(VILAS)建于 1992 年。检测和校准实验室由 VILAS 进行认可。4属于法制计量的器具范
17、围41 根据计量法第 15 章,下列计量器具属于国家检定:商贸用计量器具;涉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计量器具;涉及法庭仲裁测量和其他官方事务用计量器具。42 型式批准标准质量局负责保证计量器具的设计满足准确测量的要求。然而,由于检测中缺少必要的设备和文件,只有很少的计量器具通过了型式批准,其中大部分是非自动衡器和机械衡器。43 检定、监督和周期检定商贸用计量器具必须在通过国家行政机构或被授权的机构检定后才可使用。检定要求如下:计量器具必须在允许的误差限内使用。这个误差限可以是检定规程中规定的允差;计量器具必须经过型式批准,除非该器具不再使用;计量器具的计量单位刻度必须采用计量法规定的 SI 单
18、位。5法制计量人员51 人数法制计量有 3 个工程师。计量、标准化和质量有 15 个监督员。52 和 5.3 资质/培训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是具有工程力学学历。监督员在接受基本课程培训合格后由科学技术和环境部予以认可。6定量包装61 定量包装的法制管理质量和容量定量包装规程(168/TDC-QC)62 负责机构质量标准局和省级计量办公室。7处罚见 1990 年计量法。越南计量法颁布日期:1990-07-06 实施日期:1990-10-01 为了计量单位得到统一和准确,以保障每个人的公平和权利,提高产品品质;节约使用原材料、燃料、能源,保障劳动安全;保卫健康和环境;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在国际交流
19、中创造顺利的条件,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制定计量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计量是大量需要试题的确定价值的活动,它关系到人民生活、生产和经营。 国家在越南法律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和承认的各种国际条约的基础上统一管理计量。 第二条在越南领土上的单位、个人在进行计量或与计量有关的活动中,都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和承认的国际条约有其它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部长会议统一实现全国的计量管理。 国家计量管理包括: 制定计量规划、计画;制定计量制度、比例; 设立计量管理机关和管理这些机关的活动; 规定合法的计量单位;确立和管理准计量单位系统、准式样系统; 鉴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
20、的准确性; 审样、批准计量器具的制造和进口; 计量的国家监察和各类违反计量法的处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科学研究部门在自已的许可权、任务范围内都有责任检查、监督和创造有利条件以保障计量活动统一、准确。 第五条严禁在秤里、称量和其它计量活动中的任何欺诈行为。任何单位、个人有权申诉、控告一切违反计量法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政府、国家各级计量管理机关或其他有许可权的机关就提高计量活动效果提出建议,这些机关有责任按法律规定查证、解决这些申诉、控告、建议。第二章计量管理机关。第六条计量管理机关包括国家计量管理机关和部门计量管理、基层计量管理机关。第七条国家计量管理机关包括: 国家科学委
21、员会标准 计量品质总局; 地区标准计量品质中心; 省、直辖市或相当省级的标准计量品质支局。部长会议规定国家计量管理机关的机构和组织。第八条部门、基层计量管理机关可以按国家计量管理机关的指导成立和开展活动,以适应部门、基层计量管理的要求。第九条国家计量管理机关有以下许可权和任务: 制定计量规划、计画送有许可权的国家机关批阅;制定有关计量法草案,颁布自主权限内的各种计量法规档,组织和检查各种规划、计画和各类计量法档的实施。 制定、管理准计量单位系统、准样系统;按国家规定保管和使用各类标准。 组织国家鉴定系统,进行计量器具和准计量单位的国家鉴定,考核下级国家计量管理部门的鉴定能力,授权各基层进行国家
22、鉴定。 实验、定样、批准制造、进口计量器具。 进行有关计量的国家监察,根据许可权处理各类违反计量法的行为。 指导国家下级计量管理部门的设立和管理活动,指导部门、基层计量管理机关的成立和活动。 设立计量技术科学研究部门。 组织计量技术 业务人员的造就、培养。 开展有关计量的国际合作。部长会议规定本规定所述国家计量管理机关许可权、任务的分级实施。第三章合法计量单位和准计量单位。第十条合法计量单位是国家承认并同意使用的计量单位。在越南标准中,得到规定的合法计量单位皆与国际计量单位制()相符合。第十一条在计量或与计量有关的活动中应使用合法的计量单位。任何一种计量器具都要按合法的计量单位刻制。标准计量
23、品质总局规定个别情况可以允许使用与合法计量单位不同的计量单位。在国际交流中,按各方协定可以使用与越南合法计量单位不同的计量单位。第十二条准计量单位是把计量单位传递到其它计量器具的技术器具。越南准计量单位系统包括国家标准或最高标准和各计量领域最低准确度的各类标准。国有标准或最高标准由部长会议批阅,并定期与国际标准或外国更高准确度的标准进行比较。标准计量 品质总局制定准计量单位系统的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各部门、基层有权根据自已的需要装备必要的准计量单位器。一个部门、基层的最高准确度标准是正式标准,正式标准要经国家鉴定并发给证明书。第十四条国家鉴定是国家管理机关、或有关计量性能的国家鉴定得到授权的基层
24、的确定和证明,以及计量器具在越南各标准中按规定的鉴定程式的合法性。第十五条须经国家鉴定的各类计量器具包括: 在买卖、交换商品时,有关量的确定的计量器具; 有关劳动安全保障、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计量器具; 有关司法鉴定和国家其他公务活动的计量器具。须经国家鉴定的计量器具的具体名称和这些计量器具的鉴定周期,由国家标准计量品质总局规定。第十六条国家鉴定制度包括初始鉴定,定期鉴定,不定期鉴定。初始鉴定适用于制造、修理、进口的新计量器具。定期鉴定适用于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定期鉴定适用于国家进行计量监察时。第十七条计量器具在国家鉴定后达到要求的按标准计量 品质总局的规定打上鉴定符号或发给鉴定证明书。由国家计
25、量管理机关或得到授权的国家鉴定基层的鉴定标记和鉴定证明书在全国范围有法理价值。严禁假冒鉴定标记、鉴定证明书,或使用鉴定标记、鉴定证明书进行诈骗活动。第十八条单位、个人制造、修理、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得到国家鉴定,并进行初始鉴定登记。单位、个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得到国家鉴定,并进行定期鉴定登记。 计量器具鉴定的登记方式由标准计量 品质总局规定。 第十九条单位、个人可以建议国家计量管理部门或得到授权的国家鉴定基层鉴定不属于须经国家鉴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第二十条有计量器具的单位、个人得到鉴定后需缴鉴定费,鉴定费由部长会议规定。 第五章计量器具的使用按定量包装商品第二十一条单位、个人使用计量器具必须严格
26、执行计量器具的使用和保管规定,保障计量方法得到统一和准确。 制造、经销单位要提供方便条件使每个人在买卖、交换时可以检查秤、斤两、刻度。 第二十二条严禁须经国家鉴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流行、使用。 没有鉴定标记或没有鉴定证明书的。 鉴定标记或鉴定证明书已经失效的。 计量器具被损坏未达到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销的单位、个人按定量包装商品,并在包装袋上标明商品的数量。 商品实际数量与包装袋上标明的数量之间的误差不能超过越南标准允许的界线或由标准计量品质总局颁布的规定界线。 第六章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单位、个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第二十五条单位、个人制造、修理
27、计量器具必须在国家计量管理机关登记。 计量器具的制造须得到国家,并经国家计量管理机关审样批准。 计量器具按已审阅并附带上标准计量 品质总局规定的审样标记的式样制造。 计量器具的任何改变、改进必须得到国家计量管理机关的审阅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单位、个人制造不属于须经国家鉴定的计量器具可以建议国家计量管理机关实验、确认式样和初始鉴定。这些计量器具也要附带有标准计量 品质总局规定的审样标记。 第二十七条进口计量器具须得到国家鉴定,单位、个人得到批准经营进出口也要标准计量品质总局同意。 第七章国家计量监察第二十八条国家计量管理机关实施全国范围内有关计量的国家监察职能。 由部长会议规定有关计量的国家监察
28、的组织和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计量监察的任务是检查计量法的执行,提出各种办法防止、终止各种违反计量法的行为。 国家计量监察由国家计量监察团或监察员实现。 第三十条在进行国家计量监察时,国家计量监察团长和监察员有下列任务和许可权: 要求有关单位、个人向监察团提供材料,回答必要的问题,用各种方法进行现场技术检查。停止非法的和没有达到计量要求的计量器具的使用、销售。 暂停止违背计量法的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鉴定、并向国家计量管理机关的首长提出处理办法。按许可权进行登记、处罚,或扣留不合法的计量器具和有关计量的其他脏物,并向有许可权的国家机关建议处理办法。 如果发觉有构成犯罪情况的,就把违反计量法的档
29、案传送到刑事调查机关。 国家计量监察团团长和监察员对监察过程中的处理办法和结论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计量管理机关进行监察是为了帮基层审查、解决有关计量的争执、申诉、控诉。标准计量品质总局的结论是有关计量的有最高法理价值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单位、个人有权就本身在计量监察时受的处理办法和结论向监察进行机关或直接上级计量国家管理机关进行申诉。 直接上级机关的决定具有执行效力。 第八章奖励和惩罚第三十三条提高计量活动效果有成绩或发现违反计量法有功的单位、个人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第三十四条任何在秤、斤两、刻度上进行诈骗;不执行国家计量器具鉴定规定的;使用、制造、销售非法计量器具的;使用、假冒鉴定标记、鉴定证明书进行诈骗活动的或违反本法其它规定的,则视其程式轻、重,按法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法从年月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六条以前规定与本法相违背的皆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