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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由如何构成.doc

上传人:gnk289057 文档编号:6763518 上传时间:2019-04-22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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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名称规范化浅析一、概述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的名称指的是案由,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案件中,一般按照使用的范围、对象、性质等可以分为: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审批案件(计量处罚案件: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吊销生产许可案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吊销生产许可证,由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办案程序管辖权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

2、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并实施。决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逐级上报许可机关核准。)请求延长办案时限的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几类。今天笔者在这里重点讨论的是行政处罚案件的案由。二、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基本结构当事人名称当事人行为名称案三、当事人名称的确定(一)确定的依据一当事人的名称填写应当准确,有法可依。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分类一般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公民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

3、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确定公民作为当事人时候,应当填写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民法通则的分类,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属于“公民”。(1)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作为当事人确认时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

4、为共同诉讼人。”在行政处罚中,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3)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

5、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

6、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行政处罚案件制作中,特别是调查笔录中很多执法人员往往把“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两个法律概念混淆在一起,如:“你单位的法人是谁?”其实是问: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谁?”。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他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

7、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二)确定的依据二按照组织机构类型GB/T20091-2006 将组织机构分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机构五类。其中1、机关(1)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法人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2)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法人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派出机构

8、(3)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法人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法人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4)政党机关(5)中国共产党(6)其他民主党派(7)政协组织(8)人民解放军(9)武警部队(10)其他机关2、事业单位(1)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分支、派出机构(2)其他事业单位3、企业(1)企业法人(2)企业分支机构(3)其他企业4、社会团体(1)群众团体(2)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3)其他社会团体5、其他组织机构(1)民办非企业单位(2)宗教活动场所(3)农村村民委员会(4)城市居民委员会(5)其他未列明的组织机构四、当事人行为名称的确定当事人行为名称的的填写应该分出该行为的属性,即属于标准化、计量

9、、认证认可、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纤维质量、节能产品等行为;该行为的性质,即生产或者销售,或者经营活动中使用。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使用的法律术语,必须要是法言法语。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上来讲,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这里简单的介绍当事人行为名称的确定方法,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按照法典

10、中的罚则部分来确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1、;(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

12、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该法条第一项的行为概述为:(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其实分解为四种违法行为的假定条件: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3、在食品中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4、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五、几种常见的案由表述错误(一)、逻辑混乱。例如:某某县清泉酒厂(廖小秋)不符合标准勾兑白酒案点评:1、从本案收集的行政相对人主体证据中来看“某某县清泉酒厂”属于个体工商户,个

13、体工商户作为行政相对人应该以营业执照上的业主作为当事人,注明某某字号;2、勾兑白酒违法的法律依据在那?首先,勾兑不是一个专业术语;其次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再次,勾兑违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例如:按照 GB/T 20822 一 2007固液法白酒 固液法白酒:是指以含糖、淀粉物质为原料,采用液态糖化、发酵、蒸馏所得的基酒(或食用酒精)可用香醅串香或用食品添加剂调味调香,勾调而成的白酒。从该标准看,白酒是允许“勾兑”的。只有按照 DB/T0922008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3.1 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必须要是:以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小曲为糖化发酵剂,经传统固态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

14、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通常,我们执法人员在办理白酒案件中,简单的理解为所有的白酒生产企业执行的都是DB/T0922008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标准,没有对企业的生产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过程、执行标准、生产状况等全面进行检查,取证,特别是一发现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就扣押、处罚,从执法上来讲是不严肃的;3、不符合标准,具体是什么标准?应该在案由中列明。(二)、不使用法言法语。例如:某某金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净含量不合格块菌酒案。点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本案的正确表述的行为: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三

15、)、表述过于笼统例如:某县人民医院电梯特种设备违法案1、特种设备违法的性质有多种。特种设备的监管分为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环节的监管。具体是生产环节的违法?还是使用环节的违法?还是检验检测的违法?监督检查违法?从案由表述上无法分清;2、各种不同环节的违法行为又分为多种,具体何种违法行为没有在列明。例如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电梯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就有:(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

16、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八)未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九)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四)、表述不够简洁。例如:某某商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销售的大威力儿童玩具枪

17、和玩具枪塑料子弹案 点评:本案只用表述为:某某商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儿童玩具枪案 (5)、主体认定错误例如:某县昌隆老白干酿酒厂生产销售不合格散装纯粮白酒案该案现场检查笔录上记载的是“某县昌隆老白酿酒厂”,调查笔录以后的文字就记录“某县昌隆老白干酿酒厂”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始行政相对人变成了 “某县昌隆老白干酿酒厂”行政相对人是“某县昌隆老白干酿酒厂”还是“某县昌隆老白酿酒厂”从案卷材料中没有收集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无法判断行政相对人是“老白”还是“老白干”附:尾随发表一下个人看法哈。根据中国司法大辞典 ,案由是指对案件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根据这一定义,案由的基

18、本结构是: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和内容案。仕昌兄对当事人界定已经讲得非常详细到位了。我就说说对违法行为性质和内容的看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因此违法行为的性质指的就是出现了法律规范三要素当中的条件和行为模式的情形,当然此处的行为模式主要指的是禁止性规则或者说义务模式,通俗的说就是违反了法律文本中的禁则。三要素当中的后果,指的是对条件和行为模式出现的制裁,通常指的是法律文本罚则当中的处以何种处罚的部分,属于处罚决定的内容,不会出现在案由和违法行为定性的概括上。此处再赘述一下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19、,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达和表现形式,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个法律条文中可能包含了一个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也可能包含了两个,甚至多个,但也可能是一个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由一个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法律条文来表现,甚至由两个不同的法律文件来表现。如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条文,就只包含了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模式两个要素,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条件) ,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

20、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模式) ,这个条文的后果,规定在第八十六条第三项:食品生产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该条文则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模式) ,后面的规定则都是后果。综上,我们在适用法律条文来

21、定性违法行为时基本上只涉及法律规范的条件和行为模式两个要素,至于第三个后果要素,基本上是处罚的内容及处理结果。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在界定违法行为时用罚则还是禁则的表述都可以,关键是要准确的表述出条件和行为模式,而案由当中的内容则指的是违法行为的对象。总之,案由因为是对案件性质和内容的概括,一定要准确、清晰,让案件所有参与人一看到这个案由,可以清楚的了解到相对人是什么违法行为,违法涉及的产品是什么。具体到例子,如某企业在八宝粥产品中使用甜蜜素的案件,八宝粥属于方便食品,按照 GB2760 的规定,不能使用甜蜜素,其违反的就是第四十六条中不按照标准规定的范围使用添加剂的问题,应当适用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处罚。此时案由的表述如下:某某企业(当事人)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添加甜蜜素生产(违法行为性质)八宝粥产品(内容)案。实践当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对违法行为性质的概括不准确以及案由中丢掉或者模糊化违法行为的内容。如某企业使用回收食品原料生产豆腐干的案件,案由表述成某某企业生产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首先, “生产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是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统领其十一项条件和行为模式的一个表述,在实际使用中必须使用其项下的具体条件和行为模式规定。其次,没有指出违法行为的对象即具体的产品,而是用食品一词来概括内容,所指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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