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和基层建设应知应会理论题库一、基本常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2.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3.兵役法规定的民兵任务: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4.新形势下民兵任务:按照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要求,充分发挥民兵在打赢战争中的保障作用、在维护稳定中的配合作用、在服务发展中的骨干作用。5.民兵工作任务: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
2、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6.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2 -7.新形势下民兵战略定位:民兵是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人民战争的重要力量、基层政权的可靠支撑、生产建设的骨干队伍、军民融合的有效形式。8.新形势下民兵建设基本原则:坚持党管武装,加强党对民兵的绝对领导,确保民兵工作的正确方向;坚持任务牵引,围绕拓展和深化军事斗争准备建设队伍、提高能力,增强民兵建设
3、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劳武结合,组织民兵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提高战斗力与发展生产力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军民融合,依托地方资源优势推进建设,实现民兵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增强国防实力的相互促进;坚持依法建设,完善政策法规和工作机制,提高民兵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9.新形势下民兵工作建设要求:坚持把民兵工作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在军事斗争准备中统筹谋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协调推进,更加注重改革创新,更加注重质量效益,更加注重发挥作用,努力开创民兵工作新局面。10.民兵工作“三落实 ”:组织落实、政治落 实、军事落实。11.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 市、区)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
4、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12.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3 -1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1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15.城市民兵任务:战时主要参加城市防卫和防空作战,消除空袭后果;支援保障部队作战,担负战斗勤务和支前;为作战部队补充技
5、术骨干和兵员;配合部队平暴制乱,防奸反特,守护重要目标,维护社会秩序。和平时期担负战备勤务、维护社会治安和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急难险重任务。16.城市民兵建设原则:党管武装原则;坚持和完善民兵制度原则;平战结合原则;改革创新原则;依法建设原则。17.城市民兵工作在地方党委、政府和当地军事机关领导下进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军分区(警备区)和市辖区(市)、街道(乡、镇)人民武装部负责领导和管理。18.民兵工作条例对民兵工作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各级职能,以及民兵组织建设、政治工作、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战备执勤等各个方面都做出规定,是开展民兵工作的重要依据。19.民兵应当做到:
6、服从组织领导,听从上级指挥,掌握军事- 4 -技术,爱护武器装备,学习政治文化,带头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群众利益。20.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21.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区、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22.对违反民兵工作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23.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
7、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民兵组织24.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25.兵役法规定: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26.凡生产经营稳定、管理组织健全、适龄人员较多的企业,均应建立民兵组织。- 5 -27.规模较小、人员较少的企业,以所在街道或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建立民兵组织。28.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有关部门等科技人才集中的单位,根据需要建立民兵组织。29.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
8、当参加民兵组织。30.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31.未编入民兵组织且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当地军事机关的要求,进行预备役登记。32.民兵组织调整按照减少数量、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类建设的原则进行。33.民兵组织落实的标准:编组符合要求,干部素质良好,整组工作扎实,活动制度健全,设施资料完备。34.民兵组织分为普通民兵组织和基干民兵组织。35.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36.基干民兵“三率两例 ”:在位率、专业对 口率、经
9、过军事训练人员比率和退伍军人比例、党团员比例。37.基干民兵按照应急队伍、支援队伍、储备队伍进行分类建- 6 -设。38.基干民兵坚持统筹兼顾,实施分类指导,形成以应急队伍为重点、支援队伍为支撑、储备队伍为补充的基干民兵建设新格局。39.应急队伍任务:平时担负战备执勤、反恐维稳、抢险救灾、治安联防、专业救援等任务;战时担负安全警戒、防奸反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任务。40.应急队伍按照任务常态、队伍专业、建设规范的要求,优先建设、常态使用。41.支援队伍任务:平时根据需要担负应急任务;战时主要担负保障部队作战、参加联合防空作战等任务。42.支援队伍按照战时有需求、地方有优势、建设有条件的要求,长
10、期建设、重点使用。43.储备队伍任务:主要担负应急应战动员力量补充任务。44.储备队伍按照储备人员、储备装备、储备能力的要求,统筹建设、后续使用。45.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组成,主要抓好登记、统计、教育、活动等制度落实。46.健全街道党的人民武装委员会,统一领导辖区内的人民武装工作。47.民兵预备役营连级单位必须设立党组织,实现全覆盖。- 7 -48.民兵组织集中进行军事训练或成建制执行任务时间达一个月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委、临时党支部。49.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民兵哨所,设立临时党支部。50.民兵临时党组织的组成、职权、隶属关系和产生办法,由省军区、军
11、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党委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并报同级地方党委备案。51.民兵临时党组织对所属人员和各项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组织带领民兵完成各项任务。52.民兵营连长“两个 100%”:100%党员编配率、100%进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53.组织整顿(简称整组),是对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进行的调整和整顿。54.整组工作是一项重要制度,是健全、巩固和落实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的根本性措施。55.整组工作的主要内容:制定工作计划,作出安排部署,搞好宣传教育,调整民兵组织,进行政治审查,确定出入转队人员,调配民兵干部,清点武器装备,集合点验民兵,组织入队宣誓,确定
12、参训对象,健全有关制度,总结上报工作。56.整组的一般程序:宣传教育;出入转队;调整编组;调 配干部;清点装备;总结工作;健全制度;集结点验; 整理完善资料。57.整组工作统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4 月份进行检查- 8 -验收。年度整组工作一般由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统一安排部署,基层人民武装部按要求抓好工作末端落实。58.县(市、区)整组时间一般 30 天,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整组一般 10-15 天,行政村整组 7-10 天完成。5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指导协调下,按照上级对口业务部门的要求,负责相关队伍建设,抓好整组工作落实
13、。60.凡符合参加民兵组织条件的,编入其工作单位民兵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和所在工作单位不建立民兵组织的,编入经常居住地民兵组织。61.编组“四个拓展 ”:由户籍地向工作地拓展; 由属地向行业拓展;由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产业拓展;由国有企业向新兴经济体拓展。62.本着有利于平时建设、有利于应急使用、有利于战时动员的原则,以大中城市、重要交通沿线、边海防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为重点,优化基干民兵组织结构和力量布局。63.民兵编组“三个有利于 ”:即有利于组织领导 、有利于提高质量、有利于执行任务。64.原则上,各地乡镇、街道应建一个基干民兵连,其中兵员较多、经济较好的适当多编,地处偏远、人口较少的可适
14、当少编;建有基层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连,其中规模较大、兵- 9 -员较多的可建若干个连或营。65.基干民兵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主要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66.基干民兵队伍按照就地就近、建用一致的要求组建,确保乡( 镇) 、街道和一定 规模的企业建有基干民兵组织。67.基干民兵按照坚持制度、巩固组织的要求,由人武部门因地制宜进行编组。68.基干民兵编组除了按照“三个有利于” 原则,还要本着有利于开展活动、有利于平衡负担的原则进行。69.农村行政村通常建立民兵连(营),领导本单位的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70.农村行政村基干民
15、兵和普通民兵分别编组。基干民兵一般以乡镇为单位编连(营),行政村编班(排);普通民兵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编排(班)。71.农村基干民兵的编组,在以行政村为主建立民兵组织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把基干民兵集中编组在乡镇企业;人口稀少、居住分散的地区,可以乡镇为单位集中编组基干民兵。72.应急队伍包括应急营、连、排和边海防战备执勤、铁(公)路护路以及民兵哨所等 6 种分队。73.应急队伍在现有基础上,整合任务相近队伍,调整职能交叉队伍,规范不够统一的队伍,调整组建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 10 -综合性民兵应急队伍,采取地(市)建营、县(市、区)建连、乡镇(街道)建排的办法合理布局。74.应急队伍主要采
16、取属地编组的办法,适当放宽年龄等条件,尽量多编户籍和工作生活在当地人员。75.应急队伍平时在位率和应急出动率不低于 90%。 76.担负边海防战备执勤、铁(公)路护路任务的民兵分队纳入民兵应急队伍统一建设。77.支援队伍主要采取行业编组、对口编组和人装结合编组等方法落实编组任务,尽量多编退役军人和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人员。78.支援队伍通常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基础,以行业系统为骨干,以党组织健全的非公有制企业为补充,采取属地统编、优选精编、行业联编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编组。79.联合防空分队按照点线面结合、打防消一体,与现役和预备役防空力量相衔接的要求,主要在重点人防城市组建。80.军兵种民兵分队,主
17、要依托相关行业系统在军兵种现役部队驻地和预定作战地域附近组建。81.防化救援分队,在大型核设施附近地区建 1 个营,大型化工设施附近地区建 1 个连,中型化工、生物和其他设施建 1 个排。82.城市防空、重要目标警戒、支援保障和预编预备役人员,退伍军人比例和专业对口率不低于 65%和 85%。- 11 -83.担负勤务保障任务的分队专业技术人员对口率不低于90%。 84.储备队伍主要按照储备人员、储备装备、储备能力的要求,以省辖市为单位整合编组。85.储备队伍包括作战勤务保障、后勤勤务保障、装备勤务保障 3 种分队。86.储备队伍根据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较大规模战争使用民兵的需求,按照储备人员、
18、储备装备、储备能力的要求统筹落实。87.按照“市建网、 县 建站、镇编组、村定人” 要求,每个村(社区)、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各指定 1 至 2 名普通民兵干部、骨干或基干民兵兼任信息员,构建覆盖辖区的民兵情报信息网。88.陆军“5+3” 新型作 战力量是指:陆航、特战、电子对抗、网络战、心理战与技术侦察、测绘导航、电磁频谱管控分队。89.出队是指兵员因年龄、政治条件、身体情况等原因退出民兵组织。90 入队是指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民兵组织。91.转队是指基干民兵因年龄等原因退出基干民兵转为普通民兵。92.民兵预备役部队每年出入队人员比例不得超过 10%,防止大进大出。- 12
19、-93.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民兵组织应当做好入队、出队民兵的思想工作,对入队民兵进行民兵性质、宗旨、光荣传统和使命任务教育,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对出队民兵,由民兵连、营召开欢送会,教育其珍惜荣誉,继续关心支持民兵建设。94.坚持将民兵管理工作融入社会管理体系,贯穿于军事训练、执行任务和生产实践全过程,进一步明确军地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模式,完善制度规定,提高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95.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和科技等手段,建立属地管理为主、兵员流出地与流入地对接的管理模式。96.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组织人员参加辖区所有基干民兵连、营的点验,基干民兵到点率不得
20、低于 90%。三、基层机构97.民兵的基层通常是指乡(镇、街道)、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连(营),重点是基干民兵连(营),包括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98.民兵基层建设指导原则:坚持党管武装原则;坚持质量建设原则;坚持劳武结合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坚 持依法开展民兵工作原则。99.民兵基层建设“四个基本 ”:基本教育、基本 队伍、基本设施、基本制度。- 13 -100.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标准:党管武装坚强有力、武装机构稳定巩固、队伍建设可靠管用、职责制度健全落实、任务完成高效圆满、设施资料配套完善。101.基层人民武装部经常性工作:组织整顿、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征
21、兵工作、国防动员准备、参建工作、双拥工作等。102.基层人民武装部经常性工作制度:党管武装述职制度、过军事日制度、会议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请销假制度、保密制度、登记统计制度等。103.基层人民武装部通常设“三室一库” (办公室、资料室、活动室、物资器材库),不具备条件的可合并设置,有条件的可增设部分库室。104.民兵连(营)建设标准:组织健全巩固、政治思想坚定、军事素质优良、设施资料齐全、作用发挥明显。105.民兵连(营)经常性工作:抓好组织落实、加强政治教育、落实战备工作、开展军事训练、积极组织参建等。106.民兵连(营)日常工作制度:例会制度、活动制度、请销假制度、请示报告制度、人员管理制
22、度、登记统计制度等。107.民兵营(连)通常设“一部一室” ,即民兵 营(连)部、民兵活动室,有条件的可增设部分库(室)。108.先进民兵的条件:政治素质高,国防观念强,军事技术精,遵纪守法严,完成任务好。- 14 -109.先进民兵营、连的条件: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完成任务出色。110.先进基层人民武装部的条件:机构健全、干部齐备;政治合理、军事优良,制度健全、资料完善,工作落实、完成任务好。111.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民兵干部应当优先从转业、退伍军人中选拔。112.民兵干部、有特殊专长的专
23、业技术骨干年龄可放宽至45 岁。113.村、社区建立的普通民兵组织的军事主官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政治主官由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兼任。114.基干民兵组织的军事主官由民兵组织所在的乡镇、街道基层人民武装干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中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的行政负责人兼任,政治主官由民兵组织所在的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兼任;根据需要,军政主官可以由省军区系统现役军官兼任。115.农村民兵营长按照乡人民武装部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或村委会聘用、乡党委任命的程序选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岁,可适当兼职,并参加村党支部或村民委员会,享受相应待遇。116.加强基层人民武装
24、部建设,有利于战时实施快速动员、- 15 -有利于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参战支前、有利于人民战争的广泛开展。117.基层人民武装部主要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组织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发动和组织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战时组织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战争潜力调查,做好相关的动员准备工作;协调预备役部(分)队落实参训人员,做好兵员管理、动员集结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做好退伍军人的安置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
25、 协助军队做好本区域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完成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118.基层人民武装部接受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119.乡(镇)和街道人民武装部,是我国国防体制和基层政权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实施战争动员的组织基础。120.街道人民武装部是理顺城市民兵工作领导关系、落实城市民兵工作属地管理的基础。121.企业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是党在企业中的武装工作部门,是政府在企业中的兵役工作机构。- 16 -122.乡(镇)人民武装部一般编配部长、干事各 1 人。其中贫困地区军事工作较轻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只编配部长
26、 1人。边海防一线和社情复杂地区等军事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人民武装部,可增配 1 名干事。123.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武装工作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乡镇人民武装部一般配备部长、干事各 1 人,边海防一线和社情复杂地区等军事工作任务较重的乡( 镇) 人民武装部,逐 级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审批后,可增配1 名干事;街道人民武装部一般配备部长 1 人,其中军事工作和战备任务较重的,可增配 1 名干事。124.企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部长、干事,根据本单位员工规模、担负的军事工作和战备任务,参照有关规定编配。125.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设政治教导员,一般由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书记兼
27、任,主要负责辖区内民兵预备役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四、专职人民武装干部126.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是指在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专门从事民兵预备役和征兵动员等人民武装工作的人员。127.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中国共产党党员;热爱人民武装事业,具有较强的军事业务素质和组织指挥、教育管理能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初任基层人民武装部部长、副部长的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初任干事的- 17 -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其中初级职务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128.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享有下列权利:依法行使相应的军事指挥权;接受人民武装工作的业务培训;履行职责必
28、备的工作条件;向上级军事机关和地方党委、人民政府提出人民武装工作意见建议;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相应待遇; 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权利。129.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认真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法律法规;坚决执行上级军事机关的命令指示;努力提高基层人民武装工作水平;严格遵守纪律和保守军事秘密; 战时或者紧急状态下坚守岗位;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义务。130.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选配:军队转业干部; 退出现役士兵;基层民兵骨干;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社区工作者;其他符合条件人员。131.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部长为同级党(工)委成员、副职领导职务。132.街道人民武装部部长参加
29、同级党(工)委,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级职务。各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街道人民武装部建设,配齐配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以适应城市民兵工作属地管理的需要,保证武装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133.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出现空缺,应当采取转任或者招- 18 -录、招聘等方式进行选配。134.乡镇、街道选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的,按照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程序和办法组织实施。135.企事业单位选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按照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136.专职人民武装部长的任命,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商县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报县委审批,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
30、、政治委员下达任职命令,并报军分区(警备区)备案。137.选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凡未经过系统军事训练和人民武装工作业务培训的,应当接受不少于 3 个月的军事和业务培训,提高其履行职责能力。138.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定期参加业务轮训,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 12 天,参训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武装部长、副部长的业务轮训,主要由省军区组织实施;其他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业务轮训,主要由军分区(警备区)组织实施。139.新任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一般在任职一年内参加资格认证,资格认证是对从事基层人民武装工作人员所需业务素质和能力的认定。140.新任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资格认证按照业务培训、认证考核和资格评定的程序进行
31、。141.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资格认证考核内容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组织指挥、体能和工作研究五个方面。- 19 -142.资格认证的对象为乡镇、街道、企业、高校和其他事业单位等基层人民武装部的部长、干事。143.专武干部任职资格证每三年审核 1 次,主要审核专武干部任职基本条件、履行职责和参加训练情况。1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资格证:履职不力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连续两年军事考评不合格的;没有特殊原因,未按时审核的。145.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资格认证结果作为其年度考核、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纳入年度武装工作考评内容。参加资格认证未通过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翌年仍未通过的,调离专武
32、干部岗位。146.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参加军事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军事训练、军事勤务等,为所在单位正常工作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147.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考核工作,由地方党委、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会同军事机关,按照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148.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交流:武装部长年满 50 周岁、副部长和干事年满 45 周岁的;在基层人民武装工作岗位上任职满 20 年的;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人民武装工作的;军事训练、业务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其他符合规定的。- 20 -149.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岗位调整离开人民武装工作的;非公派离职学习一年以上的;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坚持工作半年以上的;退休或者本人申请退休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符合规定的。150.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执行上级命令指示的;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拒 绝或者逃避参加军事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军事训练和专项任务应急训练的;拒绝或者逃避参战及职业保障行动的;其他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