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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诉书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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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申诉书申诉人: 潘云秀 女 汉族 生于 1971 年 9 月 10 日住址:贵州省毕节市生机镇民丰村胡家地组 35 号身份证号码:52240197109106620被申诉人:王志芬 女 汉族 生于 1971 年 2 月 1 日出生住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前园村南山路 13 号身份证号码:330322710201402 诉讼请求:一、裁定解除被诉讼人和申诉人的劳动关系;二、裁定被申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 45046 元整;三、裁定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垫付的劳动能力鉴定费 300 元整;四、裁定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申诉人潘云秀是 2009 年 10

2、月份进入温州市瓯海娄桥瑞伟眼镜配件加工场工作的,工种是冲床工,工资每月 2600 元,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是事实劳动关系。2011 年 9 月 26 日下午 14:30 时许,在温州市瓯海娄桥瑞伟眼镜配件加工场冲床车间上班过程中,不慎左手被机器压伤,当时老板将申诉人送往温州市手足外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手拇指甲根部不完全离断伤,左中指瓣修复术后,经过 7 天的住院治疗和后期疗养后,外伤基本痊愈。但是给今后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地不便。为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就伤残补偿问题达不到一致意见。因此,申诉人 2011 年 12 月 2 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201

3、2 年 3月 9 日,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温瓯人社工认20111154 工伤认定书 , “认定潘云秀属因工受伤”的决定。同时,2012 年 3 月 12 日申诉人向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温劳鉴2012368 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经鉴定潘云秀因工致残等级为拾级” 。与此同时,申诉人于 2012 年 5 月 25 日向温州市瓯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立案后,而温州市瓯海娄桥瑞伟眼镜加工场的法人代表,王志芬。于 2012 年 6 月 5 日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2012 年 7 月25 日温州市瓯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4、会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时,仲裁员释明了变更主体,由于申请人对此变更拒怀疑态度。放弃了变更申请主体。因此,申诉人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地向温州市瓯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原温州市瓯海区娄桥瑞伟眼镜配件加工场的经营者,也就是本案的被申诉人王志芬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根据 2010 年 12 月 20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及浙政发2003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此,特地向瓯海劳动争议冲裁委员会请求劳动仲裁。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决。此致温州市瓯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人: 签名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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