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残疾人就业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和精神,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问: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如何?答: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残疾人保障法公布施行以来,我国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据统计,在我国 8296 多万残疾人中,已经实现就业 2266 万人,其中城镇 463 万人、农村 1803 万人。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龄化程
2、度的加剧,残疾人就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残疾人数量不断增多。我国目前尚有 858 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 30 万人左右。二是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依法吸收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不够明确,少数用人单位存在不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歧视残疾人等情况。三是对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保障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残疾人就业服务培训等工作相对滞后。问:政府在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中有哪些主要职责?答: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具有主导作用,各级政府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中负有重要职责。县级以上政府
3、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问:用人单位在吸纳残疾人就业方面有哪些责任?答: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在总结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用人单位安排残
4、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25%以上。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符合其实际情况的职业培训,不得在晋职、晋级、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三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哪些措施?答: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县级以上
5、地方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二是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三是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
6、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四是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五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问:如何才能更好地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答:一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二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
7、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职业康复训练、职业介绍等服务,并为残疾人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三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中国教育报:明确政府责任,构建反就业歧视机制 央视国际 2007 年 03 月 28 日 23:24 来源: 来源: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3 月 25 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其中,最引人瞩目的焦点之一,就是该草案明文禁止就业歧视。如何借鉴国际
8、经验,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消除就业歧视,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本版辑录部分学者的观点,以飨读者。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 林燕玲提示:最新的调查数据显示,有 85.5%的人认为在找工作当中存在就业歧视,其中认为严重和比较严重的占到 58%。而严重的歧视发生在健康领域,对于身份歧视和性别歧视人们也能够意识到,但对健康歧视和同性恋歧视反对的人很少。2006 年 1 月 12 日,中国正式批准了第 42 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 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 111 号公约)。批准该公约进一步体现我国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是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里程碑,将进一步明确国
9、家在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方面的责任,促进我国建立和完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推动我国构建完整的反就业歧视机制,培育和提升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将对中国社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2007 年 2 月 26 日,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草案提出,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市场经济崇尚公平
10、竞争,就业歧视导致劳动力市场的分割。消除就业歧视,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融入全球经济的必然选择。我国既是 WTO 成员国,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而这两个组织中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就是消除就业歧视。批准第 111 号公约表明中国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关系的认识更加清醒。经济的发展有赖于社会进步的支持,否则,经济不可能持续发展。让劳动者平等地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是社会公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1、消除就业歧视,政府任重而道远劳动领域每日都在发生着各种形式的歧视,当劳动者遭受歧视时,谁来保护他们?这就涉及到公民和国家的关系。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实现机会均等与待遇平等,
11、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劳工组织八项核心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四项工人基本权利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劳动者遭受歧视,无法享有这些权利或他们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必须做出某种行为以保障公民的权利,第 111 号公约明确了国家在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方面的责任。中国批准该公约的行为表明,中国政府向国际劳工组织、向国际社会作出郑重承诺,决定承担因批准公约而产生的国家义务。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规定,国家义务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国家要履行尊重、促进和实现本国国民机会均等与待遇平等,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的义务;对外国家要履行接受国际社会监督的一系列义务(包括定期向国际劳工组织提交国家报告,接受国际劳工
12、组织监督机制的监督,接受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的监督,等等)。不仅如此,根据 1998 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行动的规定,作为劳工组织成员国,即使尚未批准有关公约,仅从作为劳工组织成员这一事实出发,所有成员都有义务真诚地并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要求,尊重、促进和实现作为这些公约之主题的基本权利。国家采取什么形式来尊重、促进和实现劳动者的这项权利?第 111 号公约和同名的建议书强调,国家要制定和实施专门的国家政策,旨在消除任何形式的就业和职业歧视,促进劳动者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享有均等的机会和平等的待遇。在制定和实施国家政策时,要特别注意:一是每个国家要根据自己的
13、国情确定采取哪些措施,促进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国际劳工组织认为,该项政策应通过立法措施、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的集体协议、或符合国家条件和实践的任何其他方式予以实施。在这些措施中,法律和集体协议是消除歧视、促进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的重要手段。教育活动是培育执行国家政策的进一步手段。此外,消除就业歧视还需要建立适当机构,以及肯定行动措施等。二是这项政策提供的保护既适用于公共也适用于私营的所有就业和职业部门,并扩展到以下方面:获得教育、职业指导和培训;获得就业和职业;得到安置服务;加入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职业晋升;雇用期保障;集体谈判;同工同酬;与就业有关的社会保险、福利设施和津贴;以及职
14、业安全卫生、工时休息休假。三是在制定和实施国家政策时充分运用三方性机制。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一般都涉及各国工人、雇主的权利和义务。在对这些事务讨论和决策时,吸收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以平等的地位同政府代表一起研究、协商并作出决定,体现了对劳动关系各方的尊重以及谋求通过协商讨论达成共识的意愿。这样作出的决定能够兼顾有关各方,便于付诸实施。2、消除就业歧视,需构建完整的反就业歧视机制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特点、遭受歧视的人的弱势和特殊困境,决定了不仅要建立和完善反对就业和职业歧视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构建完整的反对就业和职业歧视的机制,解决由谁来认定和处理歧视、受就业歧视侵害的人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目前,我国的
15、反就业歧视机制比较滞后。笔者认为,反就业歧视机制虽然没有明确写入第 111 号公约,但它作为世界各国实施该公约经验的总结,在 2003 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平等的时代全球综合报告中得到阐述,因此,可以把它看成是第 111 号公约的延伸。在我国,构建完整的反就业歧视机制除了法律制度以外还应该包括:一是建立专业化的机构来解决由谁认定和处理歧视的问题;二是制定扶助弱者或弱势群体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三是在“强资本弱劳工”的局面下,强调企业或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四是动员遭受歧视的弱势群体组织起来,进行抗争,争取平等。批准第 111 号公约,必然会推动我国构建完整的反就业歧视机制。在这方面,世界各国的经
16、验值得我们借鉴。建立专业化的执行机构来处理歧视问题,促进平等。这是国际劳工组织倡导的,但在中国,尚未建立这种机构。各国反歧视的做法不尽相同,但这些专业化的执行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咨询和促进性的,包括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少数人群委员会和跨部委协调机构。它们通常收集、出版和传播信息,并为立法、政策和行动实施计划提供分析和咨询。这些机构的结构往往是“超三方”的,包括利益相关群体的代表。第二类专业化执行机构有准司法权力,有权审查有关歧视的投诉,如澳大利亚的人权和机会平等委员会,拥有促进和监控双重权力。此外,一些专业化的执行机构还有权自己发起投诉和调查,并不需要依赖个人的投诉。两类机构相比较,
17、第一类机构的优点在于它可以对某种歧视的认识和处理非常专业化,如对妇女问题或少数人群问题;而第二类机构有能力同时处理多种形式的歧视。总之,与通过法律或司法途径处理歧视相比,专业化的执行机构可以以非正式和低成本方式,协助歧视的受害者处理和解决投诉。制定扶助弱者或弱势群体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各国对这些相关的政策和措施的称谓不尽相同,如美国称为肯定行动(affirmativeaction),加拿大则称为就业平等措施(employmentequitymeasures);在欧洲,使用“积极行动(positiveaction)”一词,还有一些国家使用“临时特别措施(specialtemporarymeasur
18、es)”的提法。不管使用什么样的术语,这些政策措施的目的都是要使代表性不足的群体成员能够获得工作、教育、培训和提升等各方面的机会。这些措施包括:当求职者之间差别很小时,给予目标群体一些有利条件,或对指定群体成员给予实质性的优先权。如采用配额制将某些职务的一部分分配给指定群体成员就属于肯定行动的措施。因此,为了将所有的人置于平等的地位,肯定行动措施是必要的,特别是如果群体之间的不平等差距巨大,而且这种差距源于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的压迫和社会排斥时,尤其需要如此。但需要指出的是,肯定行动措施具有临时性。这意味着要定期、客观地对肯定行动项目进行评估,目的在于确定其有效性,定期重新规定其范围和内容,并
19、决定何时终止其活动。把消除歧视作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指标。企业是用人一方,往往也是对劳动者施加歧视的一方。工作中的歧视不会自行消失,市场本身也不会对自身的歧视加以处理。因此,只有对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进行界定,对其行为加以限制,才能减少和消除歧视,实现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目前,在国家层面上,公共采购政策在同工作中的针对少数民族群体成员或残疾人的歧视作斗争方面,是一个强有力的手段。在国际上,非政府组织、工会、妇女组织和其他组织联合起来,对跨国公司行为施加影响,保证其遵守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包括消除歧视的原则。在联合国层面上,公司参与“全球契约”计划,会获得一些机遇,但也意味着这些公司要承担企
20、业的社会责任,保障员工的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动员遭受歧视的弱势群体组织起来,进行抗争。这是促使国家和国际组织采取反歧视对策的主要动力。在国际上,自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黑人和妇女运动、女性和男性同性恋运动、土著和部落组织、代表残疾人和弱势群体的组织动员起来,积极寻求和争取对自身平等尊严和价值的承认。在国内,遭受歧视的人纷纷行动起来,如 1600 多名公民签名,要求“对全国公务员录用中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进行违宪审查”;他们还建立了名为“肝胆相照”的网站,在论坛中诉说遭受歧视的经历,交流信息和经验,提出反歧视的建议和行动计划,其影响越来越大。这些事例说明,动员遭受歧视的弱势群体组织起
21、来,进行抗争,争取平等,是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的关键。在培育和提升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方面,我们要做的工作很多,但最主要的是要利用媒体的影响力,曝光歧视行为,宣传平等,允许各方面对歧视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对话,使整个社会了解歧视的不同形式、歧视的社会危害性,使公民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同时,促进政府和民众双向互动,即社会大众的呼声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传达到决策层面,使政府的承诺通过国内立法、宣传和监督工作落实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专家观点】我国就业形势一年比一年严峻,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新增大学生就业、农民工向城市转移劳动力、城市国有企业改革等使就业形势严峻,这样也使就业歧视成为所有歧视
22、中最突出最明显的歧视。-华中师范大学教授 周洪宇要使政府切实履行促进就业的职能,将促进就业纳入政府的考核指标,是一个重要的保证。应当把就业问题列为与 GDP、财政收入同等重要的指标,对各级政府部门予以考核。-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叶静漪反就业歧视当然不能解决就业问题,而是要解决竞争条件下的平等机会就业问题,越是竞争激烈,越要讲究机会平等,否则怎么会有社会公正和和谐?-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蔡定剑人才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不改善,就业歧视就会长期存在。面对就业歧视,没有哪个应聘者没有意见,怎么办呢?敢怒不敢言!正是这种态度纵容了用人单位。所以,我的意见是:敢怒更应敢言。-中国人才交流协会副会长 韩光耀平等
23、就业包含两个含义:一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二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平等地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竞争就业。而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保障劳动者行使平等的就业权,是社会公平原则在劳动就业问题上的体现。-西南交通大学教授 傅勇林【它山之石】美国:美国国会于 1964 年通过了民权法,该法第七章要求雇主不得有基于种族、性别、宗教、民族血统、年龄及残疾的歧视。美国国会还通过了 1963 年同工同酬法、1967 年就业年龄歧视法、1972 年公平劳动机会法、1973 年复职法等法律,严格限制劳动领域内的各种歧视,保护劳动权益,这些法律中的规定构成了美国劳动领域的公平就业与职业
24、机会标准。法国:法国劳动法典不仅明确提出了平等就业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因为出身、性别、家庭状况、籍贯、习俗、种族、政治观点、宗教信仰等被拒绝在招聘程序之外,还规定了数条禁止性条款来对女性进入劳动市场给予保护。此外,1983 年 7 月 13 日的男女职业平等法明确规定:招聘单位不得以性别或家庭状况为由拒绝聘用,否则,雇主的行为就构成性别歧视,将受到罚金或者监禁的刑法处罚。加拿大:加拿大平等与不歧视权利在两个层面上受到保护,首先是 1982 年通过的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该宪章具有宪法的地位,适用于议会、各省的立法机构、政府的行为。其次是加拿大人权法和各省的人权法,就业歧视是人权法中最重要的一个领
25、域,加拿大法院关于歧视案件的司法实践主要是以就业为背景的。消除就业歧视是过去一个世纪推动加拿大人权立法和司法发展的主要驱动力。爱尔兰:1998 年爱尔兰颁布了就业平等法,该法律规定在同劳动关系相关的任何方面禁止根据性别、婚姻状态、家庭状态、性趋向、宗教信仰、年龄、残疾、种族以及国别进行直接或间接歧视。为了确保平等劳动权的实现,爱尔兰设立了两个机构分别处理个人投诉以及开展促进平等的活动,即平等事务调查处和平等事务局,前者拥有调查权,并可以做出有约束力的裁决,其裁决的对歧视的补偿可以达到两年的工资总额,而后者实际负责起草相关法案等。【新闻回放】2004 年 3 月: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
26、授、博士生导师周洪宇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建议”。2005 年:“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启动,该项目有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在内的 24名学者参与,其中包括来自国内不同领域的十几位学者,还有来自美国、加拿大、英国和荷兰的专家,计划用 3 年时间完成。2007 年 2 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在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2007 年 3 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3 月 25 日,全国人大
27、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于 2007 年 4 月 25 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促进残疾人就业应当奖罚并重2007-3-26 北京娱乐信报 本文 PDF 说到为人处世的方式方法,现在我们会说“打人一巴掌再给个甜枣吃”,与此类似,我们的老祖先在小到修身齐家、大到治国平天下的过程中,总结了恩威并施、刚柔相济、威逼利诱等词汇,或褒义或贬义。既施你恩惠,又在你头顶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让你时刻注意安逸祥
28、和背后所存在的杀机和危险,其激励作用无需赘言。 回到本文的论题。据媒体报道,现在北京许多用人单位希望花重金从残疾人手里买残疾证,或者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给予残疾人最低工资,实行假录用。从年起,北京要求企事业单位必须安排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的残疾人,否则单位需要按照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于是乎,一些企业单位便通过买卖残疾证、假录用等方式来应对。 残疾人就业难不难?当然难,否则世界各国和相关国际组织就不必出台相关法律制度和国际公约了。去年我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万人,这么多的人口全部安排到政府单位或政府办的社会福利企业是不现实也不可行的。因此,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强制用人单位录用一定比例
29、的残疾人是一条有效的途径,也符合当今世界各国的现状。 企业是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如何实现?就是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高的收益,因此世界各国促使企业录用残疾人所用的“威”就是罚钱。北京的办法做到了“与国际接轨”,否则现在北京的残疾证就不会炒到“几千元”。 有罚应当就有奖,有威应当就有恩。北京的办法中也有表述: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但与处罚条文“应当按照差额人数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比,显得语焉不详。怎么奖、奖多少都没有具体的规定。由于看不到具体收益,企业在录用残疾人的时候自然会有所顾虑。 如何调动企业录用残疾人的积极性?其实在我国已经有了先例,如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让企业尝到利益“甜头”,企业才会真正地去录用残疾人。否则如果只靠处罚而奖励跟不上,“买残疾证”、“假录用”等现象就无法禁绝。虽然短期内残疾人会因此多出一份收入,但对解决残疾人就业来说,意义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