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 京 四 海 昌 信 咨 询 中 心考 勤 管 理 制 度(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员工出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一、来我中心工作的员工,要爱岗敬业,热爱中心的咨询事业,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积极维护中心形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相关负责人同意。二、依照相关规定,每周执行 5 天工作制作息时间,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日为休息日。因工作或学习需要可特殊安排。节假日放假执行北京市政府相关规定。具体工作时间如下: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30【13:0013:30 为学习时间
2、】三、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必须事先向中心领导报批并填写请假单;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请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或事后请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遇突发事件可以先电话向负责人请假,事后补齐手续即可。四、原则上鼓励员工提前 5 分钟到岗,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上班时间开始后 10 分钟至 30 分钟内到岗者,按迟到论处;超过 30 分钟以上但不超过 1 个小时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 30 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 30 分钟但不超过 1 个小时者,按旷工半天论处。五、1 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 3 次以上者(含三次) ,每三次计旷工 1 天。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不能超过 5
3、 次(含 5 次) ,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25 次,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六以下情况均视为旷工: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者,缺勤天数为旷工天数;2)无故超假者,超假天数为旷工天数;3)擅自离岗或上班干私活者,以离岗或干私活的时间计为旷工时间,4 小时以下的计旷工半天,4 小时以上且 8 小时以内的计旷工一天; 4) 未经审批擅自延长出差时间或变更出差路线者,超过经审批的天数或变更出差路线期间的天数为旷工天数; 5)无故不参加公司或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的,根据集体活动时间计为旷工时间;6)以虚假理由请假或伪造各种请假证明,所休假天数为旷工天数; 7)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以上的,每三次计旷工 1
4、天;8)其他无故缺勤情况,缺勤的天数为旷工的天数。每月累计旷工 6 天以上者(含 6 天) ,予以辞退。9)用公司资源私自承揽业务一经发现当日开除并上网公告。七、工作时间禁止串岗聊天、在线私人聊天等做与业务无关的事情。八、病假:1)病假须凭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经主管批准后,方可休假。病假 3 天(含 3 天)以上须由部门主管及时提交上一级领导审批,在行政部审核备案。病假 3 天以上人员还需要提供相关检查、诊疗证明。2)员工病假以半天(4 小时)为单位。不足 4 小时按照半天计算,超过 4 小时不足 8 小时按照 1 天计算。九、事假:员工因事请假,要经中心总经理批准;事假期间按天扣除岗位工资、
5、津贴和绩效奖。事假:1)因个人或家庭原因不能正常到岗的员工可请事假。员工不得连续请假超过 15 天。2)一个月累计事假不得超过 3 天(含) ,超过 3 天须由部门主管及时提交上一级领导审批,在行政部审核备案。季度内事假 3 天以上者,不享有季度奖金。年度事假超过 1个月以上者,不享有年度绩效考评奖金。3)员工事假以半天(4 小时)为单位。不足 4 小时按照半天计算,超过 4 小时不足 8 小时按照 1 天计算。十、员工按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育假及工伤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具体规定:员工本人结婚或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丧葬时,由中心领导批准(遇有法定
6、节日不另补给假) ,如必须到外地办理的可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处理。婚假三天,晚婚按国家规定执行。丧假三天,只限于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 ,路程假另计,经批准的婚、丧假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全部由职工自理。婚、丧假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享受原岗位待遇,月岗位奖金除以 22 天后按请假天数计扣。产假及哺育假: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正常妊娠八个月以后才可请产假。产假为 90 天,产假期间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岗位津贴) ;产假期满需延长哺育的须办理哺育假手续,哺育假最长为三个月,在此期间,只给予 300 元生活补贴。工伤假: 凡职工因工负伤,医生证明需要休息者算为工伤假。工资待遇: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仍享受原岗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岗位津贴)及全勤奖。工伤疗养期在半年内年度奖金发 50%。工伤疗养期半年至一年内不享受奖金。工伤疗养期在一年(不包括一年)以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一、员工考勤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员必须认真负责地填好月考勤表,全面真实反映每一个员工当天的出勤情况。十二、每月 5 日前,考勤员对全体员工的上月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并做好上报工作,以保证工资按时计发。十三、各岗位每月全勤奖为 200 元。十四、 本考勤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