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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特点.doc

上传人:myw993772 文档编号:6748111 上传时间:2019-04-22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5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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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我国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地区分布不平衡华东、中南和华北地区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占全国的 72%(具体见表1),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最多的前三个省份或直辖市分别是北京(467 家),广东(426 家)和江苏(415 家),均多于整个西北地区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合计数(411 家)。分析表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地区分布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存在密切联系,小型会计师事务所集中的地区,往往是经济较为发达、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较多的地区。当然,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多提供专业化程度较低的服务;而在欠发达地区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因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较为匮乏,其服务对象的区分相对模糊

2、。表 1: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地区分布表地区 省份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数量 比例华北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 1268 19%东北 辽宁、吉林、黑龙江 824 12%华东 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江西、山东 1870 28%中南 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 1672 25%西南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637 10%西北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411 6%合计 - 6682 100%图 1: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地区分布图(二)有限责任制仍是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主流从组织形式和收入规模来看(见表 2),有限责任仍然是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主流。在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

3、形式分布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是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 1.7 倍。不过在年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中,合伙制事务所数量略高于有限责任事务所。表 2: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分布表年收入规模(万元)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计 合伙制所占比例500-1000 257 18 275 4%300-500 330 44 374 5%100-300 1172 288 1460 21%50-100 828 393 1221 18%50 以下 1621 1731 3352 49%合计 4208 2474 6682 100%注:以收入 1000 万元划界只是一个大致的划分

4、标准。由该表可以看出,就全国而言,同属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范畴的会计师事务所,事实上在收入规模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图 2: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分布图(三)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收入和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显著差距通过与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比较(见表 3)可知,内地“四大” 占行业约32.28%的收入,剩余 206 家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占行业约 44.05%的收入,在数量上占 97%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只占行业 23.7%的收入。且在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收入规模也不平衡,收入在 500 万元以上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数量为 275 家,仅占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总数(6682)的 4%,其收入却占小型会计师

5、事务所总收入的约 26%。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超过 50%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收入在 50 万元以下,其平均收入仅为 17.4 万元。表 3: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收入分布与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比较表事务所类型年收入规模(万元)事务所数量事务所总收入(万元)事务所年平均收入(万元)四大 190000 以上 4 913042 228260.05前 210 家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除四大)1000-90000 206 1246082 6048.9500-1000 275 175756 639.1300-500 374 144758 387.1100-300 1460 203440 139.350-100 1

6、221 87448 71.6小型会计师事务所50 以下 3352 58253 17.4图 3:会计师事务所收入分布图(四)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和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和人均创收能力反差较大注册会计师人数和事务所的收入规模通常也成正比。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和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人数方面差异明显,而在注册会计师人均创收能力方面的差异更为显著。从全国的统计数据来看,收入在 50 万元以下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师人均创收仅为 2.4 万元,约为内地“四大” 注师人均创收的 0.8%。表 4: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其创收能力与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比较表事务所类型收入规模(万元)事务所数

7、量注册会计师总人数(包括合伙人)平均注师人数注师人均创收(万元四大 190000 以上 4 2907 726.8 314.1前 210 家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除四大)1000-90000 206 24462 118.7 50.9500-1000 275 7229 26.3 24.3300-500 374 8167 21.8 17.7100-300 1460 20534 14.1 9.950-100 1221 14321 11.7 6.1小型会计师事务所50 以下 3352 24264 7.2 2.4(五)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参差不齐,总体不容乐观近年来,不少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在调整、优化自身

8、市场定位、突出专业服务特色的同时狠抓执业质量控制,取得了积极成效,其中一些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走上了小而精、小而优的良性发展道路。但同时应当看到,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相当一部分小型会计师事务所重业务开拓、重收入提高、轻质量控制甚至弱化质量控制的现象仍未有效改变。从主观方面看,由于合伙人(股东)年龄偏大等原因,加之有限责任仍占主流,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相对薄弱,易于放松质量控制;从客观方面看,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生存空间越发受到挤压,在执业能力和优势明显处于下风的情况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生存,难免会将主要精力集中在揽取业务上,甚至为了延揽业务丧失原则、恶性杀价。同时,对于一半

9、以上平均收入仅为 17.4 万,人均注册会计师创收水平仅为 2.4 万元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又有多少资源能投入到执业质量控制之中?因此,有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陷入拼收入轻质控被处罚丢客户再拼收入进一步轻质控的恶性循环。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已构成影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和行业形象的重要因素,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必须下大决心加以解决。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现状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两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分别是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公司制(以下简称“有限责任制” )。根据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截至 2010 年 7 月 1 日,我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 6

10、892 家(不含分所),其中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 4428 家,占 64%;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2464 家,占 36%(见下表)。尤需指出的是,在 2009 年度百强会计师事务所中,仅有 3 家为合伙制事务所,可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组织形式选择上存在较为明显的“ 比例失衡” 现象。组织形式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限责任制 合伙制 分所 合计北京 416 121 19 556天津 56 14 17 87河北 168 75 25 268山西 234 45 12 291内蒙 68 160 4 232华北 小计 942 415 77 1434辽宁 269 106 30 405吉林 102 65 24

11、 191黑龙江 218 66 24 308东北 小计 589 237 78 904上海 159 89 27 275江苏 272 152 63 487浙江 188 137 28 353安徽 93 121 12 226福建 148 17 25 190江西 88 42 27 157山东 294 127 105 526华东 小计 1242 685 287 2214河南 195 233 21 449中南 湖北 254 73 29 356湖南 80 74 33 187广东 240 196 44 480深圳 24 196 31 251广西 54 35 33 122海南 6 42 2 50小计 853 849

12、 193 1895重庆 67 22 22 111四川 306 64 50 420贵州 48 25 6 79云南 87 37 12 136西藏 7 0 2 9西南 小计 515 148 92 755陕西 141 30 16 187甘肃 56 74 6 136青海 9 6 10 25宁夏 10 11 5 26新疆 71 9 36 116西北 小计 287 130 73 490总计 总计 4428 2464 800 7692上述状况的形成与我国特定的历史环境密切相关。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恢复重建注册会计师制度。早期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挂靠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资产归挂靠单位所有,人员归挂靠单位管理,业务承

13、揽往往依赖挂靠单位行政资源,法律责任也由挂靠单位承担,这一时期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质上属于挂靠单位的附属机构,而非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会计师事务所运行模式产生根本性冲击,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行业发展规律规范运行。根据国务院的部署,从 1998 年开始,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实行脱钩改制,由挂靠单位的附属机构改制为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经济主体,由此也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产生了深刻影响。与挂靠单位脱钩,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在经营管理特别是法律责任承担方面首次走到前台,这一历史性变化促使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自然选择了有限责任制,因为它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财产。应当承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偏重采用有限责任制有其客观性和合理性。之所以是有限责任制而非合伙制成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主流形式,也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历史较短、合伙文化积淀不深有关。在重“资合” 、轻“人合”的传统观念支配下,有限责任制较之合伙制必然更受青睐,这就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比例失衡”的深层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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