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章 会计工作的组织,本章内容结构,第九章会计工作组织,本章学习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阐述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法规和会计档案。目的是熟悉在实际工作中科学地进行会计工作组织的方法,了解会计工作组织是提高会计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认识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专业技术职务、职责和权限、职业道德,会计法规的层次、内容,会计档案的内容、保管是会计人员的基本常识,也是作好会计工作的基本保证。要求熟悉企业应设置哪些会计机构,配备哪些会计人员以及专业技术职务,掌握会计法规的层次、内容,特别是会计法和基本准则的内容。了解会计档案的内容和会计档案的保管。,第九章会计工作组织,本章重点与难点 重点:1、
2、 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专业技术资格。2、 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3、 会计法规的层次,会计法和基本准则的内容 难点:分清会计法规的层次及每个层次包括的主要会计法规。,第九章会计工作组织,第一节 组织会计工作的意义,一、会计工作组织概念所谓会计工作组织,从广义上讲包括组织会计工作有关的一切事情。从狭义上来讲,会计工作组织包括会计核算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与教育,会计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会计档案的保管等。本书从狭义角度出发,给出会计工作组织定义如下:会计工作组织,就是根据会计工作的特点,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制定、执行会计法规,保管会计档案,以保证合理、有效地进行会
3、计工作。,第一节组织会计工作的意义,二、组织会计工作的作用(1)科学地组织会计工作,有利于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科学地组织会计工作,有利于会计工作与其他经济管理工作协调一致。(3)科学地组织会计工作,有利于加强各单位内部的经济责任制(4)科学地组织会计工作,有利于财经法规的正确执行。,第一节组织会计工作的意义,三、会计工作组织的原则 (1)统一性原则 : 组织会计工作必须遵循国家对会计工作的统一要求。 (2)适应性原则 :组织会计工作必须适应本单位经营管理的特点 (3)效益性原则:组织会计工作时,在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应讲求效益。 (4)内部控制原则:组织会计工作应建立内部控
4、制规范。 (5)责任制原则:建立和完善会计工作本身的责任制度。,第一节组织会计工作的意义,第二节 会计规范体系,一、会计法规的概念会计法规通常指对会计工作产生约束和影响的由国家和地方立 法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法律、条例、 准则、章程、制度、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文件的总称。这 些法律、条例、准则、章程、制度、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是 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加强会计工作的重要工具,是处理会计 工作的规范。 二、会计法规的调整对象会计法规作为经济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整对象是经济关 系中的各自会计法律关系。会计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5、和其他组织在会计活动中形成和发生的受 会计法规约束的各种经济关系。与其他经济关系相比,会计法律关 系具有只产生和存在于会计活动之中,与货币计量和资金运动密不 可分的特点。,第二节 会计规范体系,三、会计规范体系的构成(一)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颁布的会计法规。会计法律的名称一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二)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令发布实施的会计法规。会计行政法规的一般名称为:“
6、条例”等。,第二节 会计规范体系,(三)会计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辖各部、委、局、署、行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实施的会计法规。部门规章的名称一般为“准则”“制度”“办法”“规范”“规定”“实施细则”等。这个层次的会计法规所占的比例最大,涉及面最广,具有及时性、灵活性和针对性强的特点。属于这个层次的主要有:1、以财政部部长令发布实施的会计法规;2、以财政部部门文件形式印发的的会计法规。(四)地方性会计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7、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方性与会计有关的法规、规章。,第二节 会计规范体系,四、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布,在1993年12月29日和1999年10月31日经过两次修订。修订后的会计法对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修改后的会计法共分七章五十二条, 其中包括:总则,会计核算,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二)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九条至第二十三条
8、)(三)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四)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五条)(五)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六)法律责任(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九条)(七)附则,第二节 会计规范体系,五、会计准则体系(一)企业会计准则1、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又分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基本准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基本准则一般由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准则和会计报表准则组成,是对会计核算要求所作的原则性规定。它具有覆盖面广、概括性强等特点。具体准则是根据基本准则的要求,对经济业务的会计
9、处理做出具体规定的准则。包括各行业共同经济业务的准则;关于特殊经济业务的准则;有关会计报表的准则。2、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节 会计规范体系,(二)会计制度是国家制定的各行业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一些大中型企业根据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自行制定或委托社会会计服务机构制定的会计制度。当然,这样的会计制度仅在行业内和具体使用单位起作用。(三)其他会计法规和制度第一、有关会计人员的法规;第二、有关会计工作的法规、制度;第三、有关会计工作具体要求和方法的各种法规和制度。,第二节 会计规范体系,第三节 会计机构,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会计机构的含义 广义上讲,我国的会计机构可分为会计
10、管理机构、会计核算机构以及会计中介服务机构。 1.会计管理机构政府职能部门中负责组织领导会计工作的机构。 2.会计核算机构:会计主体中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会计法中所指会计机构就是会计核算机构。 3.会计中介服务机构 会计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会计、审计、税务、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设置会计机构的必要性 1.落实会计法规定的需要; 2. 履行会计职能,完成会计任务的需要。 (三) 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级主管部门则一般设置会计司、局、处、科。基层单位的会计机构,一般称为会计处、科、股、组等,,第三节 会计机构,二、会计工作的组织方式 (一)独
11、立核算机构的核算组织方式 1.集中核算组织方式 2.非集中核算组织形式 (二)半独立核算机构的核算组织方式 独立核算企业所属的分厂、分部、分公司,若其规模比较大,生产、经营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不具备完全独立核算的某些必要条件,就实行半独立记账并编制会计报表,然后将会计报表送会计部门汇总。 (三)报账单位的核算组织方式 报账单位指企业内部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以考核其工作质量的单位和部门。这些单位和部门平时只向上级领用备用金,定期向上级报销,所有收入全部解缴上级,由财会部门集中进行核算。,第三节 会计机构,三、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企业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
12、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并或增设新的岗位。 实施会计电算化的企业,还要设置会计电算化岗位,所谓会计电算化岗位是指直接管理、操作、维护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工作岗位。一般包括电算化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账、电算化维护、电算化审查、数据分析等岗位,企业可根据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对会计电算化岗位进行调整。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
13、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三节 会计机构,第四节 会计人员,一、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 (一)会计法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确定 (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条件 我国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三)限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情况,第四节 会计人员,二、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第3条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职务
14、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1.会计员的任职条件。 2.助理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3.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4.高级会计师的任职条件。需要说明的是,“注册会计师”不是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而是一种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是指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依法独立执行审计业务、会计咨询业务和会计服务业务的人员。注册会计师并不直接从事会计工作,而是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提供审计业务、会计咨询业务和会计服务业务。其工作机构称为“会计师事务所”。,第四节 会计人员,(二)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分为
15、初级资格(包括会计员资格和助理会计师资格)、中级资格(即会计师资格)和高级资格(即高级会计师资格)三个级别。 1.对于初级会计资格和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从1992年8月起,我国开始实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初级会计资格和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即“以考代评”.2.对于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国家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从2003年开始,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
16、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三)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初级或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录取。,第四节 会计人员,三、会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一)会计人员的职责:1.进行会计核算。2.实行会计监督。 3.参与会计管理 (二)会计人员的权限:1.有权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2.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计划、预算,遵守会计法规。3.有权参与本单位编制计划、制定定额、对外签定经济合同的工作,并可以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和业务会
17、议,并以会计人员特有的专业地位,对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方面的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 4.有权监督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 5.有权对打击报复进行申诉。会计人员由于依法行使职权,遭到打击报复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第四节 会计人员,四、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 廉洁自律 客观公正 坚持准则 提高技能 参与管理 强化服务 五、总会计师制度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2.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3.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第四节 会计人员,(二)会计人员继续教的管理体制 1.财政部负责全
18、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三个级别。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第四节 会计人员,第五节 会计档案,一、会计档案的概念及
19、其内容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二)会计档案的内容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固定资产卡片,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第五节 会计档案,二、会计档案管理的总体要求 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20、:“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 (一)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1年内,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期满之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3.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第五节 会计档案,(二) 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1.会计档案保管应注意的事项: 2.会计档案
21、的保管期限。 (三)会计档案的借阅要求 1.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2.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第五节 会计档案,四、会计档案的销毁和移交 (一) 会计档案的销毁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上述特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二) 会计档案的移交,第五节 会计档案,课后作业布置见教材P245页,第3、4、5、6、8题。,第三节 账户按提供指标的详细程度分类,结束,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