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规 101200第 101 条驼峰控制台上应有信号机的显示状态、道岔位置、轨道电路区 段的占用情况及邻接联锁区的有关表示。当装设驼峰道岔自动集中时,应有车组 顺序和进路去向的表示。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控制台上应有自动控制设备的相 应表示。设车辆减速器的驼峰应在控制台上表示出车辆减速器的动作状态、轨道电路 区段占用情况、车辆实际速度。设推峰机车遥控的驼峰应在控制台上表示出机车动作状态、推峰股道、机车 实际速度。当驼峰信号机由开放转为关闭时,应以音响为辅助信号,通知峰顶调车人 员。25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第 102 条道口自动信号,应在列车接近道口时,向道路方向显示停止通 行信号,并发出音响通
2、知;如附有自动栏杆(门) ,栏杆(门)应自动关闭。在列车全部通过道口前,道口信号应始终保持禁止通行状态,自动栏杆(门) 应始终保持关闭状态。道口信号设备停用或故障时,应向道口看守人员提示。道口自动通知(含无线道口报警)设备,应在列车接近道口时,以音响和灯光显示通知道口看守人员。通 信第 103 条铁路通信应符合国家、铁道部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 求,确保全程全网安全、可靠、迅捷、畅通。基础通信网应根据铁路运输和铁路信息化的需求设置,在物理层、链路层、 网络层提供综合业务的接入、交换和传输。调度通信应满足铁路运输组织的需要,调度通信网络应保持相对独立和专 用。铁路自动电话网的本地网设置应与铁
3、路局设置相适应。第 104 条铁路通信应根据下列主要通信业务,配置相应通信设备:1.普通电话(固定、移动) ;2.专用电话(固定、移动) ,包括调度电话、车站(场)通信、站间行车电 话、各工种专用电话等;3.会议电话;4.广播;5.数据承载;6.数据终端(铁路电报,列车调度命令无线传送,列车进路预告,无线车次 号校核,列车尾部风压信息反馈,列车接近通知,列车防护报警,道口报警,调 车数据传送等) ;7.图像通信(电视会议、监视图像传送等) ;8.客运综合信息(列车到发通告、引导显示、查询、广播、时钟、监视、视 讯等) ;269.应急通信;10.安全预警等。第 105 条列车调度电话系统准许列车
4、调度员、机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车站调度员) 、车辆运行安全监测调度员、列车段(车务段、客运段)值班员、 机务段调度员、电力牵引变电所值班人员、供电调度员、道口看守员加入通话; 根据需要允许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 、机车司机、大型养路机械 及轨道车司机、救援列车主任和施工负责人及巡守人员在区间临时加入通话。站间行车电话及扳道电话,禁止其他电话接入。 列车调度电话、站间行车电话均应装设通信记录装置。第 106 条铁路各调度区段应装设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在编组站、区段站,应装设平面调车、驼峰调车等站场无线通信设备。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准许列车调度员、机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
5、员、机车司机、大型养路机械及轨道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加入通话;允许救援列 车主任在执行救援任务时,临时加入通话;道口看守、防护人员和巡守人员在紧 急情况下,可临时加入通话。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车站台、调度台、机车台等)应装设通信记录装置。第 107 条区间通话柱应尽量靠近铁路,并安装在防护网内,与线路中心 的水平距离应能保证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养路机械的施工作业要求,每隔 1.5km 左右安装一个;在自动闭塞区段,其安装位置尽量与通过信号机的位置相对 应。第 108 条在装备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区段,各类移动通 信业务应由 GSM-R 承担。第 109 条在铁路运输生产中,凡设置使
6、用无线电设备的单位,都必须遵 守国家和铁道部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信号及通信线路第 110 条信号传输线路,可采用电缆、光缆等传输手段。通信传输线路 以光缆为主。在最大弛度时,架空线条最低点至地面、轨面的一般距离规定如下:1.在区间,距地面不小于 2500 mm;2.在站内,距地面不小于 3000 mm;3.跨越道路,距地面不小于 4500 mm;4.在与铁路交叉地点,距钢轨顶面不小于 7000 mm。 架空线线路下面,地下光缆和电缆线路上面,禁止植树。架空线线路附近的树枝与线条的距离,在市内不小于 1000mm,在市区外不小于 2000mm。地下光 缆和电缆线路与树木平行的距离,在市内不小于
7、 750mm ,在市区外不小于 2000mm。 严禁在信号、通信线路及设备附近进行危及其安全的施工或作业。必须进行时,应会同设备维护部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 111 条在通信架空线路上,禁止架设广播线。 当通信明线或电缆与供电线路、广播线或其他电话线路并行或跨越时,其间必须保持的距离,由铁道部有关通信规章规定,并采取防止干扰措施。第 112 条通信线路或设备损坏时,应按下列顺序抢通和恢复:1.列车调度电话;2.站间行车电话、扳道电话;3.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和调度集中系统的网络通道;4.车辆运行安全监测传输通道;5.客票发售与预订系统网络通道;6.车号自动识别系统网络通道;7.其他。第四章 铁路
8、信息系统第 113 条铁路信息系统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信 息系统的建设应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资源、统一管理的原 则。新建和改建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期建设配套的铁路信息系统,并同期交付使 用。铁道部、铁路局信息管理、技术机构负责铁路信息化的建设和信息系统的运28行维护管理;建有信息系统的站、段由信息技术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第 114 条铁路信息技术设备按其用途和性质分为两类。 一类设备:用于铁路运输生产和管理并且不间断运行的系统设备。主要为服务器端设备、网络设备和不间断运行的客户端设备等。 一类设备应具有高可用性和高可靠性;应提供 7 日
9、24 小时技术支持与维护服务;设备的功能、性能和容量应满足当前需要并考虑适量预留;应采用容错容灾、监控诊断、数据备份与恢复、网络及信息安全防护等技术措施和设备;应 按照一级负荷供电;应采用防止强电、雷电、静电危害的技术措施和安全装置, 以保证系统的安全可靠和正常运行。二类设备:一类设备之外的其他设备。二类设备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应提供不低于 5 日8 小时技术支持与维护服 务;可适当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设备,以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第 115 条铁路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严格的测试、评审和认 定。修改使用中的应用软件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建立修改档案。第 116 条铁路信息系统网络按
10、应用分为外部服务网、内部服务网和安全 生产网,采用纵深的综合防御体系确保网络安全。安全生产网骨干设备应采取冗余和备份配置。外部服务网和内部服务网的配 置根据需要确定。禁止安全生产网直接与互联网连接。内部服务网和外部服务网之间,按国家 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物理隔离,禁止外部服务网用户和设备直接访问安全生产 网资源。对于安全要求特别高的系统,可在安全生产网中划分出逻辑上或物理上 相对独立的业务子系统专网,实行强制保护。第 117 条铁路信息系统的数据应保证安全、真实、完整、有效,并建立 数据的保存、备份和查询制度。重要数据的备份应异地存放。涉及安全和商业机密的运行数据必须采取保密 措施。第 118
11、 条铁路信息系统的安全策略及各项安全措施应遵循国家的有关 规定。铁路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应设在安全区域。机房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采取防火、防雷、防电磁干扰和泄露、防静电等安全措施;设置安全检测装置,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第 119 条铁路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包括:生产调度与运行、技术支持、 网络维护、应用软件维护、数据维护、信息安全管理、设备维修、资产管理等。 各级信息管理、技术部门应制定并完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器具。软件应纳入资产管理。 铁路信息系统设备维修与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重在维护、及时修理的原则。重要信息系统停机实施维护检修和升级改造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
12、预案,并履行报批手续。投入运行的铁路信息系统设备不得兼做新项目的开发和测试等其他用途,技术设备变更应执行规定的审批程序。第五章 站 场 设 备第 120 条车站根据业务性质、运量大小及技术作业的需要,设置下列主 要设备:1.到发线;2.调车线;3.牵出线;4.机车运转整备线、车辆站修线及救援列车停留线、大型养路机械停留线等;5.办理货物装卸作业的车站,应有货物装卸线,并根据需要设置高架货物线、 换装线、加冰线、轨道衡线、货车洗刷线、油罐列车整备线、机械冷藏车加油线 及特殊危险货物车辆停留线;6.机务段所在地车站,应设有机车出入段专用的机车走行线和机待线;7.通信、信号、联锁、闭塞设备;8. 编
13、组站、区段站应根据作业需要,修建简易驼峰、非机械化驼峰、机械 化驼峰、半自动化驼峰或自动化驼峰,设置车辆减速器、减速顶、加速顶等调速 设备;9.根据接发列车、调车作业的需要设置隔开设备等安全设施;10.调车作业繁忙的车站,应设置站场扩音设备、站场无线通信设备、货运票据和调车作业通知单传递(输)装置,车场内线路间、牵出线和推峰线调车人员经常走行区域应填平(不得高于道床) ,并设有排水和高架照明设备,车场间 应有硬路面的通道;11.列车预确报、现在车管理等信息系统设备;12.无线调车设备;13.设置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以下简称列尾装置)主机的维修、检测设 备等;14.机车乘务组进行中途换乘作业的
14、车站,应配备值班室、休息室和必要的 配套设施。第 121 条客运站舍,应根据客运量设有便于购买车票、办理行李包裹、 候车、问事、引导、广播、携带品寄存,以及为旅客服务的文化、卫生及生活上 的必要设备。根据规定还应设置安全检查设备、客运信息查询显示设备、行李包 裹到达查询设备、垃圾存放设备等,根据需要设置电梯、自动扶梯、无障碍通道 和相应的助残设施、污物处理设备等。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应设旅客站台,并应有照明、广播设备,有条件的车站 应设围墙栅栏。大、中型客运站站前应有广场,站台应有雨棚(根据需要可设无站台柱雨棚) 、 导向设备,跨越线路应采用天桥或地道。旅客站台不应邻靠正线。旅客列车通过的车站,
15、通过线路的站台安全标线与 站台边缘距离为:列车通过速度不超过 120 km/h 时,1000 mm;列车通过速度120 km/h 以上至 160 km/h 时,1500 mm;列车通过速度 160 km/h 以上至 200 km/h时,2000 mm。也可在距站台边缘 1000 mm 处设栅栏防护。第 122 条办理货运的车站,应设有办理托运、检斤、制票、问讯、交付 等必要设备,并应根据需要设有货物站台、仓库及货位、堆场、集装箱装卸场地、 雨棚、排水、消防、照明、通路及围墙、货运安全检测及防护等设备。货物装卸作业量较大的车站,应分设综合性货场和专业性货场,根据需要设 装卸牲畜的设备、禽畜等的供
16、水设备、爆炸品的专用货场和仓库,制冰及加冰加 盐、轨道衡、货车洗刷等设备。货车洗刷消毒地点,应设有处理污染及排泄设备。 在尽头站台处应设有车钩缓冲装置。货物装卸作业应采用机械化设备。第六章 机车车辆机 车 设 备第 123 条为保证机车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检修和整备作业的机车 修理工厂、机务段。机务段宜设置在客、货列车始发终到较多,车流大量集散的枢纽地区,有利 于机车的集中配置使用。段内停放机车和整备作业的线路应平直,线路纵断面的 坡度不得超过 1。第 124 条机务段应有机车运转整备及机车检查、检测、修理设备和污水处理设施。 机车运转整备场根据需要应有股道管理自动化系统和整备库(棚) 、
17、整备线和检查坑等设施,设置机车补充砂、水、润滑油、燃料及转向、检查、检测、清 洗、保养等机车整备设备;配备机车小修、辅修必要的设备、设施;电力机车整 备线的接触网应有分段绝缘器、隔离开关设备等。机车检查、检测、修理应有机车库和配件修理、辅助加工、动力、起重、运 输、试验等厂房及设备,应设置行车安全设备检测、维修的设备和设施。内燃机务段还应有使用 12 个月的机车燃料储存油库。第 125 条机车车辆轮渡应有船舶、栈桥、墩架、船舶整备和检修等设备, 并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轮渡船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和检修。机 车第 126 条机车分为电力机车、内燃机车。第 127 条机车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
18、局段简称、车型、车号、最 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在机车主要机械上应有履历牌,在监督器上应有 检验标记。电气化区段运行的机车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内燃机车 燃料箱上应标明燃料油装载量。机车上须装设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车号识别设备、列车运行状态信息车载设备、机车语音记录装置、机车防火监视装置、机车走行部监测装置(轴温报警装置) 、车顶绝缘检测装置、自动过 分相装置、空调,电力机车根据需要装设弓网检测装置等设备;机车应向车辆的 空气制动装置提供风源,具有双管供风装置的机车应向车辆空气弹簧等其他用风 装置提供风源;具有直供电设备的机车应向车辆提供电
19、源。单司机值乘的机车还应具有车内通信、卫生等设施。第 128 条机车应实行计划预防修,实施主要零部件的专业化集中修和定 期检测状态修。检修周期应根据机车实际技术状态和走行公里或使用时间确定, 机车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道部机车检修规程执行。机车定期检修的修程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和辅修。 机车的检查及修理,应根据修程范围,在机车修理工厂、机务段进行。第 129 条机车实行年度鉴定。第 130 条机车乘务制度分为包乘制和轮乘制,逐步推行单司机值乘。机 车乘务制度由铁路局确定。第 131 条牵引列车的机车在出段前,必须达到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 和设备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要求。1.机车的牵引、走行、制
20、动系统,安全保护装置,照明和信号标志,行车安 全设备。2.机车制动缸活塞行程规定见第 10 表;采用单元制动器的制动闸瓦与车轮 踏面的缓解间隙为 4 mm8 mm。第 10 表 机车制动缸活塞行程规定种 类 车 型 活塞行程(mm)电 力 8G 70150DF4、DF4B、DF4C、DF4D、DF5、DF8 74123DF7、DF7B、DF7C、DF7D、DF7G、BJ 5090DFH2 4055DFH3 6070内 燃DFH5 5570ND2、ND3 70110ND5 69.582.5NY6、NY7 601203.车钩中心水平线距钢轨顶面高度为 815 mm890 mm。4.轮对:(1)轮对
21、内侧距离为 1 353 mm,允许偏差为3 mm;(2)轮箍或轮毂不松弛;(3)轮箍、轮毂、辐板(辐条) 、轮辋无裂纹;(4)轮缘的垂直磨耗高度不超过 18 mm,并无碾堆;(5)车轮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 0.7 mm;(6)车轮踏面上的缺陷或剥离长度不超过 40 mm,深度不超过 1 mm;(7) 轮缘厚度在距踏面基线向上 H 距离处测量应符合第 11 表的规定(轮 缘原设计厚度在 25 mm 及以下,由铁路局规定) ;第 11 表 机车轮缘厚限度序车轮踏面类型号测量点与踏面基线 之间距离 H(mm)轮缘厚限度(mm)1 ST2 10 33232 JM1、JM2、JM3 10 34233 锥形
22、踏面 11.25 33234 JM 12 33235 DJND 12 3324(8)车轮踏面磨耗深度不超过 7 mm,采用轮缘高度为 25 mm 的磨耗型踏面时,其磨耗深度不超过 10 mm。5.内燃机车的柴油机及辅助装置、主发电机、牵引电机、传动装置、蓄电池 组、与操纵机车有关的电器及电线路。6.电力机车的受电弓、牵引电机、辅助机组、高压电器、与操纵机车有关的 低压电器、蓄电池组和主、辅控制电路。第 132 条机务段对入段机车的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走行部监测 装置(轴温报警装置) 、弓网检测装置等,应进行检测、维修,并对行车安全设 备记录的运行信息进行转储、分析。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23、机车信号等须由相 关单位进行检测,并及时互通信息。第 133 条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其控制模式应按铁道部颁布的规则设 置。各机车运用区段控制模式的设定和调整,应由铁路局专业机构实施,并实行 集中统一管理。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的控制、记录及运行记录数据的分析处理 软件,必须执行铁道部的规定。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须及时向铁路局专业机 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超速防护设备等产生的列车运行记录数据是行车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人员均不得更改。各机务段对原始记录数据的保 存期不得少于 1 个月。车 辆 设 备第 134 条为了保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检修和整备作业的
24、车 辆修理工厂、车辆段。第 135 条车辆段应设在编组站、国境站和枢纽,以及货车大量集散和始 发终到旅客列车较多的地区。车辆段应有车辆修理库(简称修车库) 、油漆库、车辆停留线和轮对存放库, 并有相应的起重、动力、配件检修、储油、试验、化验、照明及废油、污水和污 物处理等设备和设施,及检测、维修红外线轴温探测、轴温报警、客车运行安全 等车辆运行安全监测系统和车辆信息化系统的设备和设施。段内的车辆检修、整 备、停留的线路应平直,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 1。第 136 条客车技术整备所须有车辆停留线、整备库、临修库、材料配件库,并有相应的检修地沟、落轮坑、起重、动力、风管路、油管路、上水、排水、
25、 排烟除尘、暖气预热、车电检修、配件检修、照明、污水处理等设备和设施,根 据需要还须有带动力电源的空调检修库、轮对镟修等设备和设施。车辆技术检查作业场所,须设有值班室、待检室、待班室、材料配件库及站 场对讲、广播系统。有货车技术检查作业的车站或枢纽应设站修线。站修线须有修车库、材料配件库、轮对存放库,并有相应的起重、动力、配 件检修、试验、风管路、水管路、电焊回路、照明等设备和设施;根据需要还应 有轮对镟修设备。在干线及繁忙干线上,须设配智能跟踪装置的红外线轴温探测网,轴温探测 站的间距一般按 30 km 设置,铁路局设车辆运行安全中心监测站和行调复示终 端,车辆段设车辆运行安全信息复示终端,
26、货车技术作业场所设车辆运行安全中 心复示站。第 137 条翻车机、散装货物解冻库应进行定期检修和测试。新设翻车机、 散装货物解冻库应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方可投入使用。35车 辆第 138 条车辆按用途分为客车、货车及特种用途车(如试验车、发电车、 轨道检查车、检衡车、除雪车等) 。第 139 条车辆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车型、车号、制造厂名及日期、 定期修理的日期及处所、自重、载重、容积、换长等;货车应有车号自动识别标 签;客车及固定配属的货车上应有所属局段的简称;客车还应有车种、定员、最 高运行速度标记;罐车还应有标明容量计算表的号码;电气化区段运行的客车、 机械冷藏车等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
27、”的标识。第 140 条车辆实行定期检修,并逐步扩大实施状态修、换件修和主要零 部件的专业化集中修。车辆修程,客车和特种用途车按走行公里进行检修,最高 运行速度不超过 120km/h 的客车分为厂修、段修、辅修;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20km/h 的客车,修程为 A1、A2、A3、A4;货车分为厂修、段修、辅修、轴检。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道部车辆检修规程执行。第 141 条车辆的检查及修理,应根据修程范围,在车辆修理工厂、车辆 段和车辆乘务人员值乘中进行。机械冷藏车在铁道部指定的加油站及有上水设备的车站进行补油、上水;加 冰冷藏车须在保管站集结、保管和维修;固定配属的成组专列油罐列车须定期施
28、行整备维修。第 142 条车辆须装有自动制动机和人力制动机。车辆的制动梁、下拉杆、 交叉杆、横向控制杆及抗侧滚扭杆必须有保安装置。客车应装有轴温报警装置;最高运行速度 120 km/h 及以上的客车应装有电 空制动机、盘形制动装置和防滑器,空气制动系统用风应与空气弹簧等其他装置 用风分离;最高运行速度 160 km/h 及以上的客车应采用密接式车钩,安装客车 行车安全监测系统。客车内应有紧急制动阀及压力表,并均应保持作用良好,按规定时间进行检 查、校对并施封。货车应装有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第 143 条车辆轮对在装配前,应对车轴各部位进行探伤检查。检修时, 按规定对轴颈、防尘板座、轮座、制动盘
29、座及轴身进行探伤检查。最高运行速度超过 120 km/h 客车的轮对装车前,应进行动平衡试验。第 144 条车辆轮对的内侧距离为 1 353 mm,其允许偏差为3 mm;轮 辋宽度小于 135 mm 的,按铁道部车辆检修规程执行。第 145 条对旅客列车和机械冷藏车组应实行包乘制,检修应实行包修制 和专修制;对固定装卸地点循环使用的行包列车及整列集装箱车、罐车、矿石车、 煤车,标记载重 90 t 及以上的货车和指定的专用车,实行固定配属制;其他货车 实行按区段维修保养负责制。动 车 组第 146 条动车组按牵引动力方式分为内燃动车组和电力动车组;按动力 配置方式分为动力集中式动车组和动力分散式
30、动车组。第 147 条动车组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 定员、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电气化区段运行的动车组应有“电化区 段严禁攀登”的标识。第 148 条动车组实行以走行公里为主的定期检修,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 按铁道部检修规程执行。第 149 条动车组应有专门检修、运用基地,根据需要设检修库、临修库、 供动车组停放的库线,应有相应设备对转向架、车下设备、车上以及车顶设备进 行检查、维修和清洗作业。动车组日常运用的整备、清洁和排污作业在运用基地完成。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第 150 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是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 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
31、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 检修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第 151 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须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有关标准。重型轨道 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按列车运行时,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 调度通信设备应作用良好,运行状态下应满足机车车辆限界的规定。第 152 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审查、验收、试验、运用、检修及过轨技术检查,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供电、给水设备牵 引 供 电第 153 条牵引供电设备应有牵引变电所、接触网、远动装置,以及牵引 供电变电检测、试验设备,接触网检修、检测设备,绝缘子冲洗设备等。应具备快速抢修能力和调度系统。牵引供电调度系统应具
32、备对牵引供电设备 状况实时远程监控的条件,并纳入调度系统集中统一管理。第 154 条牵引供电设备应保证不间断行车可靠供电。牵引供电能力必须 与线路的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密度和速度的要求。接触网额 定电压值为 25 kV,最高工作电压为 27.5 kV,最低工作电压为 19 kV。牵引变电所须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牵引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并具备自动投切功能。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的牵引变电所能越区供电。平 均功率因数不低于 0.9。接触网的分段、分相的位置应考虑检修停电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并充分考虑电力机车牵引的列车(电力动车组)正常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需要。双线电 气
33、化区段应具备反方向行车条件。确需由车站接触网引接小容量非牵引负荷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枢纽及较大区段站应设开闭所。枢纽及较大区段站的负荷开关和电动隔离开关应纳入远动控制。第 155 条接触网一般采用链型悬挂方式,其最小张力见第 12 表。接触 线一般采用铜或铜合金线。第 12 表接触网最小张力列车运行速度(km/h) 综合张力(kN) 接触线张力(kN)120 25 10120160 28 13160200 30 15接触线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 6500mm;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小于 5700 mm(旧线改造不小于 5 330 mm) ;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站站场,不38小于 6
34、200 mm;站场和区间宜取一致;双层集装箱运输的线路,不小于 6 330 mm。在电气化铁路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在接触网支柱内缘或隧道边墙标出接触网 设计的轨面标准线,开通前供电段、工务段要共同复查确认,以后每年复测一次, 复测结果与原轨面标准线误差不得大于30 mm。第 156 条 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小于 300 mm;至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的距离,不小于 350 mm。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筑物与 带电部分最小距离,不小于 500 mm。当海拔超过 1 000 m 时,上述数值应按规 定相应增加。在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 5 000 mm 范围内的金属结构物须接地。
35、天桥及跨线桥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栅网。有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线路,接触网支柱内侧距线路中心距离不小于 3100mm。第 157 条架空电线路跨越接触网时,与接触网的垂直距离:10 kV 以上至 110 kV 电线路,不小于 3 000 mm;220 kV 电线路,不小于 4 000 mm;330 kV电线路,不小于 5 000 mm;500 kV 电线路,不小于 6 000 mm。 为避免低压线路跨越高压线路,便于设备维修管理,10 kV 及以下的电线路(包括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不得跨越接触网,应由地下穿过铁路。接触 网支柱不允许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第 158
36、 条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 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 2 000 mm。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车辆装载的货物之上作业;如确 需作业时,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准进行。双线电气化铁路实行 V 形天窗作业时,为确保人身安全,应在设备、机具、 照明、作业组织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电力、给水第 159 条供电设备应具备:线路由两端变、配电所供电的互供条件,变、 配电所跨所供电的条件,电气试验设备,快速抢修能力。10 kV 及以上电力线路不允许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铁路各车站及设有人员看守的道口都应
37、有可靠的电力供应,沿线车站原则上通过电力贯通线供电。外部电源不能满足要求时,铁路应自备发电所或发电机组。 自动闭塞信号应由单独架设的自闭电线路供电。电力工程竣工必须进行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 第 160 条 铁路供电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1.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二级负荷应有可靠的专用电源。2.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和输电距离,可采用 110 kV、35(63)kV、10 kV 或 380 V/220 V。3.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1)35 kV 及以上高压供电线路,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 值的 10%;(2)10 kV 及以下三相供电线
38、路为额定值的7%;(3)220 V 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4)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二次端子,为额定值的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值允许偏差为额定值的10%。第 161 条电力线路跨越非电气化铁路时,其导线最大弛度的最低点至钢 轨顶面的距离:1. 500 kV 线路,不小于 14 000 mm;2. 330 kV 线路,不小于 9 500 mm;3. 220 kV 线路,不小于 8 500 mm;4. 110 kV 及以下线路,不小于 7 500 mm。 电力线路的电杆内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1. 380 V 及以下低压线路,不小于 3 100 mm;2
39、. 10 kV 高压线路,不小于 3 100 mm;3. 35 kV 及以上的高压线路,不小于杆高加 3 100 mm。 电力线路导线至钢轨顶面的垂直距离,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电气化的需要。第 162 条给水设备及建筑物,应包括水源、扬水、净水、消毒、配水、 管网、水源卫生防护、水源安全保护、节水等设备。为保证供水质量,应按需要配备制水在线连续监控、水质检验和管网检漏等设备。给水设备的能力及水源,在任何季节应保证列车密度最大时的车辆供水和车 站及其他重要用水。客车上水设备应能满足在列车站停时间内、客车最大交会时 同时上满水的需要。扬水管路一般设置一条,管网布置一般为枝状。铁路枢纽、旅客列车给水站
40、, 扬水管路一般设置两条,配水管环状布设。给水管道应尽量避免穿越铁路线路,必须穿越时,应设防护涵洞。第 163 条旅客列车及生产生活用水,须进行净化消毒处理;固定动力锅 炉用水应进行炉外或炉内软水处理。各给水站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水质检测。 水质须达到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标准。第八章 房屋建筑设备第 164 条铁路生产办公用房、站场建筑物是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及客货营 销的重要基础设施,须满足运输生产、调度指挥及客货营销的需要。应保持与运 输生产有关的房屋、各项建筑物的完好和使用安全,发生自然灾害时,及时组织 抢修,迅速恢复使用。第 165 条铁路局应组织定期检查管内房屋建筑物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情 况
41、,根据质量状态有计划、按周期地进行维修(包括检修和计划维修) 、大修。第 166 条铁路房屋建筑物按技术质量状态分为三级。 一级房屋:结构良好、无各种病害; 二级房屋:无倒塌危险,无严重漏雨,无严重腐蚀变形,虽有其他破损、病害,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房屋:有倒塌危险、严重漏雨、严重腐蚀变形之一者,其他破损或病害达到影响正常使用。 对有倒塌危险的三级房屋,须停止使用并限期进行整治。对质量不良、条件差的房屋,要全面规划,逐年进行大修和改造。第九章 铁 路 用 地第 167 条铁路用地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基础,必须满足铁路运输生产41及行车安全需要。铁路用地分为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
42、用地和其他用地。铁路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分层负责制度。第 168 条铁路局要依据铁路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铁路用地利用规划。应 建立铁路用地管理台账,定期进行使用状况调查和地籍测量,每年根据使用变化 状况对铁路用地进行图件修、补测,对地籍资料进行修改、补充,并进行铁路用 地管理台账核对。第 169 条铁路单位须按土地利用规划和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擅自改作他用。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或改变用途 时,按管理权限经铁道部或铁路局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第 170 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依法对铁路用地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 侵害铁路用地的现象,要采取措施综合治理,对危
43、及行车安全的用地行为必须及 时制止并处理。第 171 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在铁路地界线上和地界拐点处埋设铁路 地界标桩,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地界标桩由建设单位负责埋设。铁路地界标桩制 作和埋设应符合铁道部有关标准规定。第二编 行 车 组 织第十章 基 本 要 求行车组织原则第 172 条全国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应根据本规程规定办理。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结合管内具体条件,制定行车组织规则 。第 173 条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高度集中、 统一领导的原则,发扬协作精神,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信息 等部门要主动配合,紧密联系,协同动作,组织均衡生产,不
44、断提高效率,挖掘 运输潜力,完成和超额完成铁路运输任务。第 174 条列车编组计划是全路的车流组织计划。列车中车组的编挂,须 根据铁道部和铁路局的列车编组计划进行。列车编组计划的编制,应在加强货流组织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组织成组、 直达运输,合理分配各编组站、区段站的中转工作,减少列车改编次数。第 175 条列车运行图是铁路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所有与列车运行有关 的铁路各部门,必须按列车运行图的要求,组织本部门的工作,以保证列车按运 行图运行。列车运行图应根据客货运量和区段通过能力确定列车对数,并符合下列要 求:1. 列车运行的安全;2. 迅速、便利地运输旅客和货物;3. 充分利用通过能力,经
45、济合理地运用机车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天窗;4. 做好列车运行线与车流的结合;5. 各站、各区段间的协调和均衡;6. 合理安排乘务人员作息时间。 机车周转图是机车运用工作的计划,应与列车运行图同时编制。第 176 条运输方案是保证完成月、旬运输工作的综合部署。铁路局、站段,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月度货物运输计划、技术计划的要求和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的规定,按级编制货运工作、列车工作、机车工作和施 工等方案。各级运输部门,均应主动与路内外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共同编制和执 行运输方案。第 177 条行车工作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局与局间由铁道部,局管内各区段间由铁
46、路局,一个调度区段内由本区段列车调度员统一指挥。 车站由车站值班员,线路所由线路所值班员统一指挥。凡划分车场的车站,车场间接发列车进路互有关联的行车事项,由指定的车站值班员统一指挥。 列车和单机由司机负责指挥,有运转车长的列车由运转车长负责指挥。列车或单机在车站时,所有乘务人员应按车站值班员的指挥进行工作。 在调度集中区段,有关行车工作由该区段列车调度员直接指挥,但转为车站控制时,由车站值班员指挥。第 178 条全国铁路的行车时刻,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 实行 24 小时制。铁路行车房舍内和办理行车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备有钟表。钟表的时刻应与 铁路局调度所的时钟校对。各级调度的时钟及
47、用于运输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计算 机主机时钟须定期校准。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第 179 条列车运行,原则上以开往北京方向为上行。 全国各线的列车运行方向,以铁道部的规定为准,但枢纽地区的列车运行方向,由铁路局规定。 列车须按有关规定编定车次。上行列车编为双数,下行列车编为单数。在个别区间,使用直通车次时,可与规定方向不符。行 车 指 挥第 180 条有关行车人员必须执行列车调度员命令,服从调度指挥。 列车调度员应负责组织实现列车运行图、编组计划、运输方案。为此必须:1. 检查各站执行列车运行图和编组计划的情况,及时发布有关行车命令和口头指示;2. 严格按列车
48、运行图指挥行车,遇列车发生晚点时,应积极采取措施,组 织有关人员恢复正点;3. 注意列车在车站到发及区间内的运行情况,正确、及时地处理临时发生 的问题,防止列车运行事故。第 181 条指挥列车运行的命令和口头指示,只能由列车调度员发布。列 车调度员在发布命令之前,应详细了解现场情况,并听取有关人员意见。遇第 13 表所列情况,须发布调度命令。第 13 表行车调度命令项目表顺命 令 项 目序受令者运转司机车长车站 值班员1 封锁、开通区间 2 向封锁区间开行救援列车、路用列车 3 临时变更或恢复原行车闭塞法 4 双线反方向行车及由双线改为单线或恢复双线行车 5 变更列车径路 6 列车在区间内停车
49、或返回 7 去区间内岔线的列车 8 临时由区间内返回后部补机的列车 发生行车设备故障、灾害或封锁施工后,以及列车中挂9 有限速的机车、车辆等,需要使列车临时减速运行、 一停再开或特别注意运行半自动闭塞区间使用故障按钮、自动闭塞区间使用总 10 辅助按钮11 超长、欠轴列车或列车挂有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 12 旅客列车加挂货车 13 单机附挂车辆 半自动闭塞区间,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未压14 上出站方面的轨道电路)发车15 在非到发线上接发列车 16 临时加开或停运列车 17 货物列车违反列车编组计划 双线区间在区间内进行跨线装卸作业时,对开入其邻18 线的列车双线区间在区间内有除雪机、起重机工作时,对开入19 其邻线的列车双线区间在区间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对20 开入其邻线的列车45顺命 令 项 目序受令者运转司机车长续上表车站 值班员21 临时利用本务机车调车作业 22 利用天窗施工、维修 23 利用施工特定行车办法行车 24 较规定时间提前或延迟施工 25 电气化区段正线、到发线接触网停电或送电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