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Fire;Automobile;Marine;Casualty Insurance),財產及意外保險 (火險;車險;水險;意外險) Major Reference George E. Rejda Eighth Edition (2003) 高應大金融系 謝坤民 編著,PART THREE Personal Property and Liability Risks,Chapter7 The Liability Risk責任風險 Chapter8 Homeowners Insurance-Section I 住宅綜合險 Chapter9
2、Homeowners Insurance-Section I 住宅綜合險 Chapter10 Automobile Insurance汽車保險 Chapter11 Automobile and Society Chapter12 Other Property and Liability Insurance Coverages,Chapter10 Automobile Insurance汽車保險,(一)Overview of personal auto policy (1)Eligible Vehicles合格車輛:包括private passenger auto,自用轎車station wag
3、on,sport utility vehicle旅行車跑車,等為被保險人所有 (2)Your covered auto被保險汽車 1.shown in the declaration聲明事項記載 2.a newly acquired auto新購得汽車:取得14天內通知保險人 3.a trailer owned by the named insured:列名被保險人所有之拖車 4.a temporary substitute vehicles臨時替代之車輛,(3)Summary of PAP Coverages 彙總承保範圍 1.Part A:Liability coverage責任險 2.P
4、art B:Medical payments coverage醫療費用險 3.Part C:Uninsured motorists coverage未保險駕駛人保險 4.Part D:Coverage for damage to your auto車體損失險 5.Part E:Duties after an accident or loss事故或損失發生之責任 6.Part F:General provisions一般條款,(二)Part A: Liability Coverage 責任險 Covered person against a suit or claim arising out o
5、f the negligent ownership or operation of a covered vehicle由於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因過失所致第三人之理賠或訴訟. (1)Insuring agreement承保範圍 1.Split limit分項限額 : 250,000 每一個人傷亡/50,000 每一事故傷亡/100,000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100,000 2.single limit單一限額: SL500,000不分傷亡或財損累積至500,000為止,(2)Insured persons被保險人 1.列名被保險人及其同居家屬 2.被保險人允許使用之人 3.代表被保險人執行職務之人
6、 4.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 (3)Supplementary payments額外給付 1.保釋金$250 2.上訴權利金 3.判決之利息 4.每日收入損失$200 5.其他合理費用,(4)Exclusions不保事項 1.Intentional injury or damage故意行為 2.property owned of transported被運送中 3.Property rented, used,or in the insured租用 4.Bodily injury to an employee員工體傷 5.Use as a public or livery conveyance公共
7、運送 6.Vehicles used in the automobile business營業 7.Other business vehicles營業車輛 8.Using a vehicle without reasonable belief of permission未經允許駕車 9.Nuclear energy exclusion核子輻射 10.Vehicle furnished or made available for the named insureds regular use非正常使用 12.Racing vehicle當成比賽用車,(三)Part B :Medical Payme
8、nt Coverage醫療費用保險 (1)Insuring agreement承保範圍 事故發生後三年內所發生之合理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 (2)Insured persons被保險人 1.列名被保險人及其同居家屬 2.使用被保險汽車之人 (3)Exclusions不保事項 1.使用四輪以下之汽車 2.公共運送 3.當成住宅 4.受雇期間(勞工補償保險賠) 5.非正常使用(insured) 6.非正常使用(家屬) 7.未經允許 8.有營業行為 9.核子武器或戰爭 10.當成比賽用車,(四)Part C:Uninsured Motorists Coverage未保險駕駛人保險 被無保險駕駛人所致之傷
9、亡(bodily injury) ,由於無保險駕駛人肇事逃逸(hit and run)或其保險人喪失清償能力(insolvent). (1)Insuring agreement承保範圍 1.無保險之駕駛人有法律責任 2.責任限額以保單所載為限 3.賠償金額有爭議則交付仲裁(arbitration) 4.有些州有包括財產損害 (2)Insured persons被保險人 1.列名被保險人及其同居家屬 2.使用被保險人汽車之人,(3)Uninsured Vehicles不保車輛 1.未保險汽車為機車或拖車 2.肇事逃逸車輛視為未保險汽車 (4)Exclusions不保事項 1.被保險人使用機車 2
10、.未經保險人參與之和解 3.當成公共運輸工具 4.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車輛 5.勞工補償保險人不得受益 6.無懲罰性之賠償(no punitive damage) (4)Underinsured Motorists Coverage當實際損失大於保單限額,可以加保此險,(五) Part D:Coverage for damage to your auto車體損失險 (1)Insuring Agreement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covered auto)及非所有汽車(nonowned auto)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 1.Collision Loss碰撞險:因碰撞所致之損失,不論被保險人之過失. 2
11、.Other than collision loss 綜合損失險 A.missiles or falling object飛彈或墜落物 B.Fire火災 C.Theft or larceny偷竊 D.explosion or earthquake爆炸或地震 E.Windstorm爆風雨 F.Hail, water,or flood冰雹及洪水 G.Malicious mischief or vandalism惡意行為 H.Riot,or civil commotion暴動或民眾騷擾 I.Contact with a bird or animal與動物之觸撞 J.glass breakage 玻璃
12、破裂,(2)Nonowned auot非自有車輛 下列之非自有車輛在 Part D coverage是包括在內: Is a private passenger auto, pickup小貨車, van客貨兩用, or trailer拖車而非為列名被保險人及其同居家屬所有。 A temporary substitute vehicle 臨時替代之車輛也屬於非自有車輛。 (3)Deductible自負額 在Collision coverage一般有一$250自負額 (4)Transportation Expense交通費用 每日$20,最高$600,(5)Exclusions不保事項 1.當成公共
13、運輸工具 2.wear and tear, freezing, mechanical or electronic breakdown自然耗損,冷凍,機械故障 3.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 or war原子輻射或戰爭 4.改裝之電子設備(radio,stereo,tape,disc),但固定安裝且包括在售價中則承保在內 5.上述所列以外之其他電子設備,但固定安裝且包括在售價中則承保在內 6.Tapes, records, and discs 7.政府之毀損或沒收 8.未列入保單之trailer,camper body露營車, or motor home汽車房屋,9.Lo
14、ss to a nonowned auto used without reasonable belief of permission未經允許使用非所有車輛 10.Radar equipment 雷達設備 11.custom furnishings equipment訂作設備 12.Nonowned auto used in the automobile business非所有汽車當作為營業行為 13. Racing vehicle競賽車輛 14.Rented car租用車輛,(6)Limit of liability責任限額 The amount paid for a physical dam
15、age to a covered vehicle is the lower下列較低者 1.Actual cash value實際現金價值 2. Amount necessary to replace the property with other property of like kind and quality重置類似種類與品質所需之金額 如修理費用大於實際現金價值,則以全損賠付,以實際現金價值扣除自負額賠付之。,(六)Part E:Duties after an accident or loss損失發生後之責任 1.通知警方 2.有人受傷叫救護車 3.通知保險公司 4.協助調查 (七)Pa
16、rt F:General provision 一般條款 (1)Policy period and territory保險期間及承保地區 (2)Termination終止 1.Cancellation A.被保險人可隨時以書面通知保險人終止契約,B.保險人須於契約生效60日內終止,且必須至少在10日前通知,如在契約生效60日後,但除非有下列原因,否則不可終止契約: B-1保費未付 B-2駕駛人之執照已無效 B-3material misrepresentation訂約時有重要事項告知不實 2.Nonrenewal:保險人決定不予續保,必須至少在20日前通知 3.Automobile termin
17、ation保險人決定不予續保,原保單到期後自動終止,(七)我國汽車保險簡介 (1)費率規章 第一條 本規章經呈奉財政部 91.07.10 台財保第 0910750797 號函核准自民國 91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全體會員公司及其所屬 國內分支機構一致遵行。 第二條 本規章所謂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所規定在公路及市區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並以應領汽車牌照為限。凡非在公路及市區道路上行駛之車 輛,如需投保本保險,由承保公司自行處理。 第三條 本規章所稱自用汽車,係指下列之汽車而言: 一 輕、重型機車。 二 自用小客車: (一) 九人座 (包括司機座位) 以
18、下自用小客車、吉普車及旅行車。 (二) 幼童專用車。 三 自用小貨車。 四 自用大客車 (包括公司行號自用大客車) 。 五 自用大貨車: (一) 一般自用大貨車 (二) 公司行號自用大貨車 (三) 自用特種大貨車 (四) 自用大客貨兩用車 (五) 自用大代用車,六 自用特種車: 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及經交通 部核定之特種車。 (一) 自用小型特種車 (包括電訊、電力工程車、醫院救護車及其他特種工程車) 。 (二) 自用大型特種車 (包括電訊、電力工程車、救火車、灑水車、油罐車、水泥攪拌車及其他特種工程車) 。 七 自用一般貨運曳引車 (包括聯結車) 。 八 自用貨櫃貨運曳
19、引車。上述自用汽車種類之認定以公路監理機關所發行車執照之記載為準。軍用車輛投保者比照自用車輛辦理。 第四條 本規章所稱營業用汽車,係指下列之汽車而言:一 營業用小客車: (一) 一般計程車 (二) 個人計程車 (三) 租賃小客車 (四) 九人座 (包括司機座位) 以下之營業用小客車、吉普車及旅行車。,二 營業用大客車:(一) 縣 (市) 區公共汽車。(二) 客運汽車:有固定營業路權者。 (三) 遊覽車 三 營業用貨車: (一) 營業用小貨車 (總重量 3.5 噸以下) 。(二) 營業用大貨車 (總重量逾 3.5 噸以上) 。(三) 砂石車。 (四) 特種用途大貨車:指專門供載運石化原料及其製品
20、貨爆炸物者。 四 營業用特種車: 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並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一) 小型特種車。 (二) 大型特種車。 五 營業用一般貨運曳引車 (包括聯結車) 。 六 營業用貨櫃貨運曳引車。 上述營業用汽車種類之認定以公路監理機關所發行車執照之記載為準。,(2)汽車保險之種類:我國車險為一規章費率,因此所有之保險公司之基本保單皆完全相同,其一般可分為下列幾種: 1.汽車車體損失險(Physical Damage) (甲式、乙式、丙式)第三人過失車對車碰撞損失險 A-1甲式承保範圍:採列舉兼概括方式a碰撞、傾覆b火災c閃電、雷擊d爆炸e拋擲物或墜落物f第三者之非善意行
21、為g不屬於本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A-2不保事項如下: a.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b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c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d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e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 f被保險汽車因竊盜損失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g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h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22、i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B-1乙式承保範圍:採列舉方式,其承保之危險事故如下:a碰撞、傾覆b火災c閃電、雷擊d爆炸e拋擲物或墜落物 B-2不保事項:不保事項除了甲式所列之各項外,再加上被保險汽車遭不明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 C.丙式:僅限於車對車碰撞。,2.汽車竊盜損失險(Automobile Burglary Insurance)A.承保範圍:被保險汽車因偷竊、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B.自負額:每一次損失,被保險人應負擔10%。C.理賠申請:被保險汽車遇有竊盜損失時,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登記尋找,而自被保險人通知保險公司之日起,逾
23、30日仍未尋獲者,被保險人應辦理牌照註銷手續,並將該車之一切權益與有關證件移轉保險公司後,保險公司於15日內賠付之。,3.汽車第三人責任險(Automobile 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 A.傷害責任險: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B.財損責任險: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4.各種特約保險(附加險)A颱風
24、、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及因雨積水險B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險C供教練開車汽車車體損失險D汽車經銷商汽車車體損失險E零配件被竊損失險F供教練開車被竊損失險G汽車經銷商被竊損失險H汽車運送損失險I醫藥費用保險J乘客責任險K供教練開車汽車第三人責任險L汽車修理業汽車第三人責任險M汽車製造業汽車第三人責任險N汽車製造業汽車第三人責任險O汽車僱主責任險P汽車貨物運送人責任險Q交通費用、代車費用保險R傷害保險,(八)我國汽車保險共同條款 Automobile Insurance Common Clause (1)自負額(Deductible):在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負擔保險單所約定之自負額
25、。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之損失部份負賠償之責。 (2)保險契約之終止(Cancellation)1.被保險人終止:自終止之書面送達本公司之日起,本契約失其效力。2.保險人終止:通知應於終止生效十五日前送達。但契約已生效逾六十日,除保險法另有規定外,須要保人未依約定期限交付保費及理賠有詐欺行為或記錄者之情形,才可終止契約。 (3)複保險(Double Insurance):若為善意複保險,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汽車因意外事故所造成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僅負比例分攤之責。但如為惡意複保險(意圖不當得利)該契約無效。,(4)保單權益之移轉(Assignment)1.買賣:行車執照業經過戶,而保單在新行車執
26、照生效之日起,經過十日未申請權益移轉者,不負賠償責任。2.繼承或破產:被保險人死亡或破產者,被保險人之繼承人或破產管理人,應於九十日內比書面通知權益移轉者,不負賠償責任。 (5)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Notice of Loss):應立即報請當地憲警機關處理,並於五日內將事故之日時、地點、經過情形、損失情形、被害人有關資料、證人有關資料、憲警單位名稱及處所等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6)不保事項(Exclusions) 1.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或戰爭之行為。政府機關之徵用、沒收、充公、扣押所致。 2.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者。 3.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不在
27、此限。 4.被保險人或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行為所致者。 5.被保險自用汽車因出租與人或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所發生者。 6.未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或無照 (含駕照吊扣、吊銷期間) 駕駛或越級駕駛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7.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8.從事犯罪或唆使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9.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10.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速度所發生者。 11.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7) 保險契約權益
28、移轉 被保險汽車之行車執照業經過戶,而保險契約在行車執照生效日起,超過十日未申請權益移轉者,本保險契約效力暫行停止,在停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已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契約權益移轉,而行車執照尚未辦妥過戶者,仍予賠償,惟須俟辦妥新行車執照後,方得賠付。 被保險人死亡或被裁定破產者,被保險人之繼承人或破產管理人,應於三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權益之移轉。 ( 8)防範損失擴大義務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或毀損滅失時,被保險人均有防範維護之義務,倘被保險人未履行其義務,其因而擴大之損失概由被保險人自行負責。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履行前項義務,防止或減輕損害
29、為目的而採取措施所支付合理而必要費用本公司同意償還之,并不因被保險人無肇事責任而免除。被保險人亦無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亦不影響無賠款減費。,(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 (1)被保險人之定義 本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 A.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 B.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而言: 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其同居家屬。 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2) 保險金額: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個人之保險金額係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人傷害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額
30、以上之部份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體傷或死亡不祗一人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傷害保險金額為限,並仍受每一個人保險金額限制。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對每一次意外事故所有財物損失之最高責任額而言。,(3)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
31、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汽車因汽車修理、停車場, (包括代客停車) 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受託業務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4)和解之參與 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除共同條款第十三條所規定之費用外,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
32、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 但經被保險人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 (5) 和解或抗辯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如受有賠償請求或被起訴,本公司得應被保險人之要求,以其名義代為進行和解或抗辯,其所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被保險人有協助本公司處理之義務。 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之名義代為和解或抗辯時,倘可能達成之和解金額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保險金額或被保險人不同意本公司所代為之和解或抗辯時,則本公司代為和解或抗辯之義務即為終了。,(6)體傷死亡理賠範圍及方式 一、急救或護送費用:緊急救治或護送傷亡者,所
33、必需之實際費用。 二、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醫院所開具之醫療費用單據,包括掛號、醫藥、光檢查等必需費用,如向藥房購買藥品等單據並應由主治醫師簽證。關於醫療費用單據,倘傷者係於私立醫院就醫者,應請院方就治療之經過將手術費、藥品費、住院費、檢查費等分項開列清單,貴重藥品應加註藥品名稱、廠牌及數量、單價始准核銷。 三、交通費用:受傷者在治療期間來往醫院所必需之實際交通費用為限。 四、看護費用:傷情嚴重確實必要者為限,但僱用特別護士時,須有主治醫師認為必要之書面證明。 五、診斷書、證明書費用:診斷書須由合格醫師所開立,並儘量要求醫師在診斷書上填寫該治療期間需否住院,住院日數以及療養方法與時間並作詳
34、確之估計。 六、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參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養之遺屬人數、生活程度及當地習慣等給付合理金額。 七、自療費用:得視受傷情形,病癒程度,並參照已支用之醫藥費及醫師診斷書所註之應繼續治療時間,給予必需之自療費用。,(7)第三人責任險保費計算(傷害) 1.傷害責任保險之保費計算方式(自小客、貨) 保險費 = 基本保費 X 從人因素係數(同車體險),(8)第三人責任險保費計算(財損) 1.財損責任保險之保費計算方式(自小客、貨) 保險費 = 基本保費 X 從人因素係數(同車體險),(十)車體損失保險條款 (1)被保險人之定義 本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
35、: 1.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 2.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而言: 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其同居家屬、四親等血親及三親等姻親。 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2)不保及追償事項 1.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2.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3.機械之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4.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5.輪胎、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 6
36、.被保險汽車因竊盜損失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7.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8.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9.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賠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3)理賠範圍及方式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本公司依下列範圍及方式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理賠範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其理賠範圍如下: 救護費用:為維持損害之現狀或為防止損害之擴大所需之保護,搶
37、救、搶修之正當費用。 拖車費用:移送受損車輛至本公司同意之最近修理工廠所需之正當費用。 修復費用:包括修復工資、材料、裝配零件及訂購零件材料等所需之費用。 二、理賠方式:本公司得修復或現款賠償,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修復賠償: 毀損可以修復者,以修復至毀損發生前與原狀相似之狀況所必要之修理費用及零配件材料費用,但不包括加班費、趕工費、加急運費、空運費、特別運費等。,(4) 修理前之勘估 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在本公司勘估前,不得逕行修理,但經被保險人通知後廿四小時內(假日順延)本公司未處理者,不在此限。 (5)全損之理賠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其修理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
38、詳下表)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下列賠償率後所得之金額賠付之。被保險人無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 本公司以全損賠付後,本保險契約即行終止,本保險及其特約保險之未滿期保費不予退還,本公司並即取得對該殘餘物之處分權,但該殘餘物如仍有未了之責任或義務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處理,本公司並不因取得該殘餘物之處分權而隨同移轉予本公司承受。,(6)折舊率表,(7)車體損失保險(包括甲式、乙式)及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損失險之保險費計算如下: 1.保險費計算方式: A.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法人所有者除外): 保險費基本保費被保險汽車製造年度及費率代號係數從人因素係數 B.其他各車種: 保險費被保險汽車重
39、價值費率(1廠牌車系減加費係數)(1車齡減費係數賠款紀錄係數),2.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各級自負額之基本保費如下:,3.車體損失險費率代號係數,4.竊盜損失險費率代號係數,(8)從人因素係數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係數賠款紀錄係數,分別如下: 1.年齡、性別係數如下:,2.賠款紀錄如下:,3.賠款紀錄點數無賠款年度點數賠款次數點數,(十一)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條款 (1)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因遭受偷竊、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 不保事項 1.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 (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2.被保險汽車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之毀
40、損。 3.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4.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5.輪胎、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6.、被保險汽車因被保險人之同居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3) 修理前之勘估 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在本公司勘估前,不得逕行修理,但經被保險人通知後廿四小時內(假日順延)本公司未處理者,不在此限。 (4)全損之理賠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其修理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下表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本公司
41、按保險金額乘以賠償率(詳折舊率表)後所得之金額再扣除第三條所約定之自負額後賠付之。 本公司以全損賠付後,本保險契約即行終止,本保險及其特約保險之未滿期保費不予退還,本公司並即取得對該殘餘物之處分權,但該殘餘物如仍有未了責任或義務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處理,本公司並不因取得該殘餘物之處分權,而隨同移轉予本公司承受。,(6) 尋車費用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時,被保險人除自願負擔外,擅自承諾或給付尋回原車之任何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之義務。 (7)失竊車尋回之處理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賠付後經尋獲者,被保險人得於知悉後七日內領回被保險汽車並退還原領之賠償金額。 逾期本公司得
42、逕行辦理標售尋回標的物,其所得之價款,本公司按約定自負額之比例攤還。 被保險人倘於領取賠款後接到尋獲被竊盜汽車或零、配件之通知,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有協助領回之義務。,(8)保險費計算方式: 1.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 保險費被保險汽車製造年度之重置價值基本費率被保險汽車製造年度及費率代號係數 2.其他車種: 保險費保險金額費率(1廠牌減加費係數),(十二)汽車保險各種附加險 1.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險批單經雙方同意,在被保險人繳交保險費後,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依照車體損失險保險單條款有關規定負賠償責任。本附加
43、險無自負額。 保費=保險金額 x 0.9%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險批單:經雙方同意,在被保險人繳交保險費後,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之毀損滅失,依照車體損失險保險單條款有關規定負賠償責任。本附加險無自負額。被保險汽車被使用參與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之活動,所致之毀損滅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保費=保險金額 x 0.2%,3.零件、配件被竊損失保險批單:針對汽車竊盜損失險不保事項中之零、配件單獨被竊所致之損失負賠償之責。理賠金額為實收保險費(國產車最低1000元,進口車最低2000元)六倍為限。 保費(國產車) = 保險金額 x 0.15% 保費(進口車) = 保險金額
44、x 0.25% 4.醫藥費用:被保險人或任何乘坐、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因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所致直接並即時受有體傷時,必須支出之醫藥費用,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保險金額最高為十萬元,無自負額,採實支實付方式。 保費(自用小車) = 保險金額 x 0.45% 保費(自用大車) = 保險金額 x 0.90%,5.汽車乘客責任險: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駕駛人及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時,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承保人數依行照上所人數為準。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A.承保人數以行照記載人數為準 B.基本保額:
45、每一個人體傷二萬;死亡十萬 C.保費自小客:每一個人一百元自大客:每一個人一百二十元,6.汽車雇主責任險:被保險人僱用之駕駛人及隨車服務人員,因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受有體傷、殘廢或死亡,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A.承保對象:被保險人僱用之駕駛人及隨車服務人員 B.基本保額:每一個人體傷二萬;死亡十萬 C.保費 自小客貨:每一個人一百五十元自用大客:每一個人一百七十三元自用大貨:每一個人二百八十五元,(十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Compulsory Automobile Insurance)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85.12.27)於87年1月1
46、日正式實施(汽車部份),機車部份則於88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其保險金額,醫療費用20萬元,死亡為150萬,殘廢最高150萬(自94年3月1日起調高)。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在相當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均得請求保險賠償給付。其法律基礎為限額無過失責任主義。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政府為汽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得到基本保障所制定的一個保險,未投保者罰責從現行600030000降為300015000,(機車15003000) ,未投保肇事者罰者從現行1200060000降為600030000元(94年1月1日實施)。,(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特色 (1)經營
47、本質經營主體採公辦民營方式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一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 迅速獲得基本保障, 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特制定本法。 (2)每一車主強制投保、保險公司強制承保。 (3)保障對象包括乘客及第三人。 (4)保險金之給付期限:保險公司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提出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給付之。 (5)特別補償基金之設置: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保險制度,保費中提存一定比例設置特別補償基金。,(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 (1)名詞定義 本保險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所載之列名被保險人及經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本保險契約所
48、稱加害人,指因使用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 本保險契約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而遭受傷害或死亡之人。 本保險契約所稱請求權人,依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二)祖父母(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受害人死亡無前述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本公司請求給付。,(2)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人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
49、,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請求權人給付保險金。 (3)除外事項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本公司對其不負保險給付之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本公司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4)保險期間與保險給付 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依保險證之記載為準。 本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續保,如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仍須負給付責任,但要保人應辦妥續保手續,且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
50、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本公司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地址寄送續保通知者,視為已完成前項之續保通知。 本保險契約內容有變動者,應以批單更正之,必要時並得換補發保險證。,(5)代位權之行使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致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者,本公司仍依本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活其他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前項公司之代位權,自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