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用(诉前财产保全用)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诉前财产保全用) ()民保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因(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年月 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 内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 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 措施的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 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