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归纳总结的考点(财经法规)1一、个体工商户: 第一章: 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 (判断) 第二章: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章: (1)开业登记的对象:企业,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3)纳税申报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
2、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4)税款征收方式定期定额征收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 二、单位负责人(单位领导人) 第一章: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单位会计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单位领导人或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4)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
3、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5)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6)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7)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8)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9)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账实、账款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10)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
4、手续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 (1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章:归纳总结的考点(财经法规)2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一章: (1)原始凭证(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或查阅。 (2)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办法更正,并有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
5、。 (3)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4)单位使用现金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四、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1)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五、记录文字要求 (1) 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
6、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经济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2)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票据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3)发票填写(印刷)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六、特点(特征) 第一章: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选择)没有“强制性”针对性 适应性, 灵活性, 第三章: (1)税务代理(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特点 (没有强制性) 中介性 法定性 自愿性 公正性。 (2)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核心) 固定性
7、。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 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较多关注公众利益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发生道德冲突时要坚持准则,把社会公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七、票据无效归纳总结的考点(财经法规)3 (1)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票据,票据无效。 (2)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4)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5)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注意: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
8、规定的仅是该签章无效,不影响票据效力,也不影响其它真实签章的效力。)八、银行不予受理(请与票据无效对比看) (1)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3)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4)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注意: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 (5)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6)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
9、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也不得再背书转让。 注意:票据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银行也应受理。九、票据的使用范围归纳总结的考点(财经法规)4同 一 票 据 交 换 区域 内 ( 同 城 )异 地同 城 、 异 地同 城 、 异 地地 域出 票 日 起 l0日 内单 位 、 个 人支 票 出 票 日 起 最 长 不得 超 过 2个 月单 位 、 个 人汇 兑银 行 承 兑 汇 票商 业 承 兑 汇 票 汇 票 到 期 日 起 10日( 提 示 : 付 款期 限 最 长 不 得超 过 6个 月 )单 位 之 间商 业 汇 票( 自 然 人不 得 使 用 )出 票 日 起 1个 月
10、单 位 、 个 人银 行 汇 票 提 示 付 款 期主 体票 据 种 类十、票据期限出 票 日 起 6个 月自 出 票 日 起 10日无 需 提 示 承 兑支 票 ( 见 票 即 付 ) 出 票 日 起 2年自 出 票 日 起 不 得超 过 2个 月无 需 提 示 承 兑银 行 本 票( 见 票 即 付 )出 票 日 起 1个 月见 票 后定 期 付 款出 票 后定 期 付 款 到 期 日 起 2年到 期 日 起 10日到 期 日 前提 示 承 兑定 日 付 款 出 票 日 起 2年出 票 日 起 1个 月( 银 行 汇 票 )无 需 提 示 承 兑见 票 即 付商业汇票 票 据 时 效提 示
11、 付 款 期 限提 示 承 兑 期 限票 据 种 类十一、记载事项归纳总结的考点(财经法规)5注 意 : 只 有 支 票 才 有 出 票 人 授 权 补 记 事 项 金 额 、 收 款 人 名 称承 兑 日 期 ( 承 兑 法 定 期 限 3天 的 最后 一 天 承 兑 )保 证 日 期 ( 出 票 日 保 证 ) 、 被 保证 人 名 称 、 保 证 人 住 所保 证 人 签 章 、 保 证 文 句承 兑 人 签 章 、 承 兑 文 句出 票 地 、 付 款 地 、付 款 时 间无 条 件 支 付 的 “委 托 ”、 确 定 金 额无 条 件 支 付 的 “委 托 ”、 出 票 金 额不 同
12、相 同商 业 汇 票 ( 7项 )银 行 汇 票 ( 7项 )支 票 ( 6项 )保 证承 兑背 书 日 期 ( 到 期 日 前 背 书 )背 书 人 签 章 、 被 背 书 人 名 称 ( 同 等 效 力 )背 书出 票 地 、 付 款 地无 条 件 支 付 的 “委 托 ”、 确 定 金 额支 票 没 有 “收 款 人 名 称 ”表 明 “票 ”的 字样 ;付 款 人 名 称出 票 日 期出 票 人 签 章出票相 对 记 载 事 项绝 对 记 载 事 项票 据 行 为十二、票据行为附条件的效力 (1)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
13、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不影响背书效力(背书有效) 。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十三、罚款 第一章: (1)违反会计制度(十项小违法)规定的罚款: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故意销毁账簿)的罚款:可以对单位并处 5 千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 千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14、的罚款;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 5 千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务为目的的,归纳总结的考点(财经法规)6银行应予以退票,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票面金额处以 5%但不低于 1 000 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第三章: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000 元以
15、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200010000 元的罚款。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 ”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10000 元 的罚款,情节重的处 1 万5 万元的罚款(注意: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罚款与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的罚款相同) (2)偷、逃、抗税处罚: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处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 罚款(偷、逃: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50%-5 倍;抗税:1 倍5 倍) (3)对未按规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及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四、人大与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预算的程序 不当决议的撤销与变
16、更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人大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地方人大地方政府(本级政府)地方政府(本级政府)人大常委会 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决算草案的审批人大常委会下级人大(常委会)十五、会计从业资格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1、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经历。2、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及任职资格(不是专业技术资格) 。4、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1)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相结合(不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2)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