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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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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职工退休一、职工退休1、什么是退休? 2、什么是离休? 3、什么是退职?4、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5、办理退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6、如何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 7、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退休条件是什么?8、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有哪些规定? 9、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期间能否办理退休手续?10、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有哪些? 11、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要求办理提前退休需符合哪些特定条件?12、怎么办理职工工伤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审批手续?13、退休审批的程序有那些?14、办理退休时如何认定出生年月?1、什么是退休?所谓退休,是指职工因年老或因工致残、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作退

2、休安置;国家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保障,使职工安享晚年。按照 1978 年 6 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 1978 104 号)文件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应该退休:(1)男干部及工人年满 6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连续工龄(其中:对于干部是参加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满 10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工种的工人,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3)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经医院证明,(工人还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

3、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工人还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1997 年,国务院关于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国发199726 号)文件规定,决定实施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待遇养老,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2、什么是离休?离休是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离休范围包括:1949 年 9 月 30 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

4、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1948 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1949 年 9 月 21 日前参加民主党派,以后一直拥护共产党、坚持革命的干部。离休年龄一般为 60 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 65 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在学术造诣深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 离休制度是我国党和政府对一部分干部规定的养老制度,用法律加以规定。干部离休制度包括离休条件、离休待遇、审批手续、离休干部的安置和管理等一整套政策的规定。它适用于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

5、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制度是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1958 年 6 月中共中央关于安排部分老同志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中规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及在这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现在担任县委部长以下职务,思想作风较好,但因年老体衰担任实际工作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调离现任工作,工资照发,长期供养。这一规定,是干部离休制度的雏形。1978 年 6 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 104 号),将离职休养、工资照发作为特殊的退休制度确定下来。1980 年 10 月和 1982 年 4 月两次作了补充和修订,提出了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

6、为从优”的原则。这样,就使离休干部从退休干部制度中分离出来,自成体系。3什么是退职?根据国发1978104 号文件,退职是指职工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退离工作岗位,并获得一定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所谓不具备退休条件,主要是指:一、未达到退休年龄和工龄,因疾病或因工残疾,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二、达到退休年龄,但连续工龄较短,即连续工龄未满 10 年。4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 涵义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125 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 60 周岁,女工人年满 5

7、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 。此外,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 20 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5办理退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一、国务院国发1978104 号文件;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135 号文件;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743 号文件;四、省劳动厅湘劳199855 号文件;五、国务院办公厅国办199910 号文件六、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 号文件;七、省劳动保障厅湘劳

8、社199989 号文件;八、省劳动保障厅湘劳社发2000215 号文件;九、省劳动保障厅湘劳社发200268 号文件;十、省劳动保障厅湘劳社发200285 号文件;十一、省劳动保障厅湘劳社发200515 号文件;十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67 号文件。国家关于职工退休的规定曾作为几次修改,目前执行的是国务院 1978 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 1978 104 号)。两个暂行办法的实施范围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和工人。集体所有

9、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上述两个暂行办法作出具体规定。6、如何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1)原劳动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 19998 号)规定: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2)由职工所在单位审批,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发给退休待遇。 (3)对因工、因病致残提前退休的,要认真做好劳动鉴定

10、工作,严格按政策办理。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动年龄、病历,制造假工伤、假病残的,要立即纠正,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对企业富余人员,仍按照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883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5)由劳动部委托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严格把好关,凡不符合劳动护19856 号文件规定和未征求劳动部意见而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不得办理提前退休。7、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退休条件是什么?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退休条件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符合下列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1、一是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二是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三是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是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8、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有哪些规定?1983 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并明确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是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

12、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上述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即: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 65 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 70 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

13、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同时还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1990 年 2 月,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高级专家退(离)休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人事部下发了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以到 60 周岁退(离)休。对年满 60 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

14、(离)休年龄的,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同时还明确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二是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三是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是工作需要的;四是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9、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期间能否办理退休手续?据劳动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期间是否准予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8912 号)答复:归侨、侨眷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在未办理退休手续前批准出

15、境探亲,其退休手续原则上应在探亲假期满返回后由本人办理。对于出境期间取得了所在地定居权的,可以出具本人定居证明,委托亲友向本人原工作单位申请办理退休手续。10、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有哪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由下列几类构成:(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理提前退休: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 10 年的;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 9 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 8 年的。(2)高温作业,应当符合 GB420

16、0 - 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当符合 GB3869 -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高空作业,应当符合 GB3608 - 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 5 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堕落危险的。(3)常年在海拔 3500 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 450 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4)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包括有害有毒作业在内。有毒有害作业是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

17、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人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但目前的工艺设备还不能完全控制其危害,劳动条件在短期内仍难以改善的。在确定和审批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时,要严格掌握。(5)凡是可以通过工艺改革、技术措施等办法使劳动条件得到改善而未采取措施改善的,这种作业的工种不能列为提前退休工作。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号)指出:按国家规定,企业申报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只能按本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能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同时,新增特殊工种审批认定权限在国家劳动保障部,省和市、州都无此

18、权限。11、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要求办理提前退休需符合哪些特定条件?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必须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满一定年限。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10 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职工,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9 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8 年。符合上述条件才能要求办理提前退休。12、怎么办理职工工伤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审批手续?凡职工工伤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办理退休的,需首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知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技术单位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

19、明一律无效。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职工,由单位持鉴定结论及其本人档案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13、退休审批的程序有那些?(一)企业初次公示参保企业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应于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前,下达企业职工拟申报退休通知单(详见附件 5),并在本单位特定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 7 天。对公示后没有异议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由单位劳资人事部门携带职工人事档案、企业职工拟申报退休通知单、公示证明(公示证明须经单位工会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等资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20、(二)经办机构初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申报的拟退休人员进行审核。重点是审核拟退休人员的参保身份、拟退休人员数据库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记录和参加工作时间记录、拟退休人员的缴费记录、缴费年限,对拟退休人员数据库和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情况,提出初审意见。1、审核内容(1)审核拟退休人员的参保情况;(2)审核拟退休人员数据库记载的出生年月记录和参加工作时间记录,审核退休人员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记录和参加工作时间记录;(3)审核拟退休人员的缴费记录、视同缴费年限,并核定实际缴费年限和中断缴费年限。2、审核步骤(1)检查申报资料和程序。经办人员检查企业的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备。如资料不完整,要求企业补充资料后

21、再予受理审核;企业申报程序不当的,要求企业按程序申报;(2)查阅数据库。经办人员对拟退休人员的参保身份,拟退休人员数据库记载的出生年月记录和参加工作时间记录进行查看,并将记录填写在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中;(3)审核职工档案。经办人员对拟退休人员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记录和参加工作时间记录进行审核;(4)签章。经办人员对拟申报退休人员的数据库和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记录和参加工作时间记录进行对照,提出审核意见。在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上签名,并加盖“已审核” 印讫。(三)企业第二次公示。参保企业对经办机构审核后的拟退休人员有关情况再次公示 7 天,无异议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2、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企业公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的拟退休人员进行审批。重点是对特殊工种退休、女工人退休以及经办机构审核发现数据库和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审核。如认为与经办机构审核意见有分歧的,商经办机构后报复核人员审定签署审批意见。 1、审批内容(1)核定职工出生年月;(2)核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和视同缴费年限;(3)核定职工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及特殊工种工作年限;2、审批步骤(1)检查申报资料和程序。经办人员检查企业的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备。如资料不完整,要求企业补充资料后再予受理审核;企业申报程序不当的,要求企业按程序申报;(2)审核职工档案。经办人员对拟退休人员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

23、间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定,申报特殊工种退休的还需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记录和折算工龄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3)复核职工档案。复核人员对经办人员初审后的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审查,重点是对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人员审核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复核,对经办人员初审意见把关;(4)呈批。复核人员认为需要提请处、厅领导研究处理的职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认定以及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等问题,逐级上报至处、厅领导决定;(5)签章。复核人员复核认定后签署审定意见。 (五)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人员,核定养老保险待遇,从批准退休之下月起按

24、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对于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需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应按湘劳社发200117 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核发基本养老金(六)核发退休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核发“企业职工退休证” 。(七)汇总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第 1 个月将上季审批通过并已核定待遇的退休人员情况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机构核对汇总后报厅领导。14、办理退休时如何认定出生年月?根据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 号文件规定:当职工身份证出生年月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年月的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职工档案

25、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一律视为公历时间。 下一页养老保险参保和缴费(一)二、养老保险参保和缴费15、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16、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7、我国养老保险由哪几部分组成?18、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有何区别?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方面有哪些职责?20、参保单位和职工有什么权利21、什么是“统账结合“?22、什么是“收支两条线“?23、为什么要实行“收支两条线 “? 24、什么是社会保障号码? 25、什么是“老人“、“ 中人“ 、“新人“?26、什么是过渡性养老金? 27、什么是社会保险登记? 28、如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29、如何进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30、缴费单位如

26、何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31、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后怎么办?32、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如何处理?33、缴费单位的住所或生产经营地址迁移到统筹区外,是否需要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34、单位同时参加两个以上险种,需要办理几次社会保险登记?35、社会保险登记到哪个部门办理?36、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应从何时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7、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要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应具备什么资格条件?要提交哪些证照资料?38、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缴费单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39、单位和个人如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40

27、、城镇个体劳动者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41、跨地区、跨行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42、目前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工作的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43、没有参保的原国有企业职工是否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4、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45、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如何处理?15、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以及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推出劳动岗位后,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为保障劳动者的

28、基本生活而建立和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养老保险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实施的。(2)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 ,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所谓“基本” ,就是指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是最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3)养老保险是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为根本目的。(4)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具体说就是在一定范围内由国家立法强制施行的方式,来实现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的目的。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

29、组成部分,是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16、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也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 90 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养老保险制度,保险社会化程度低,基金支撑能力不强。1991 年发布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我国开始正式推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7、我国养老保险由哪几部分组成?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

30、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年金,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我国养老保险的构成,充分体现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养老保险方面原作用,深刻体现了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之间的高度统一。 18、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有何区别?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商业保险是以自愿投保的公民为参保对象,在被保险人年老退休或保期届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给予养老金补偿的一种制度,是商业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保险种类。二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行的社会保

31、险制度,属于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互济性等基本特征,有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商业人寿保险则是一种平等交换的商业行为,主要体现自愿性、赔偿性、对等性等特性。养老保险和人寿商业保险在保险的对象,实施的依据,保障的水平,权力与义务的相对应程度,经营主体和目的等方面均有不同。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方面有哪些职责?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经办养老保险事务,并行使下列职责:(1)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检查监督其缴纳情况。(2)负责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记录和管理。(3)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4)提供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咨询、查询及管理服务。(5)支付

32、养老保险待遇。(6)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7)编制本地区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20、参保单位和职工有什么权利?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同时,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有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有查询本单位缴费状况和本人个人账户记录情况的权利,在发现本人个人账户记录有误时,参保人可依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更正。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参保人认为其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举报,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1、什么是“统账结合”?所谓“统帐结合 ”,是指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

33、模式,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特点的深刻认识,借鉴国际上社会保险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把社会统筹的长处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结合起来,创造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实质就是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把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把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勤奋劳动结合起来。这种结合,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社会统筹 ”再加上“个人账户”,二者应当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社会保障作为收入的再分配,具有缩小工资分配差别、追求公平的功能;社会互济是由自然经济社会进入工业化社会、家庭的保障功能大大削弱后的必然产物;统一筹集和调剂社会保险基金是大范围内分散风险的需要。这些社会保

34、险的基本原理与我们的社会发展目标是相吻合的。因此,需要“社会统筹 ”的方法。但同时,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提高效率,也必须在养老保险待遇中更多地体现劳动差别,必须引入激励的机制,而“个人账户” 就是一种较好的体现方式。它以记账的形式,比较直观地反映了工资水平的高低和劳动贡献的大小,因而对劳动效率的刺激更加直接。22、什么是“收支两条线”?“收支两条线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人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支出通过财政部门编到预算进行统筹安排,资金通过国库或财政专户收缴和拨付的管理制度。23、为什么要实行“收支两条线”?1998 年,经国务院

35、同意,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 19986 号),其根本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科学、有效的机制,完善对基金的监督制约,确保基金的完整与安全,从而维护企业职工和广大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24、什么是社会保障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重要标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 GB11643 - 89),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国家技术监督局于 1989 年 9 月 23 日发布并于

36、1990 年 4 月 1 日正式颁布了我国公民的社会保障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l1643 -89)。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主题内容、实用范围、编码对象、号码结构、号码的表现形式等五方面内容。社会保障号码实际上就是居民身份号码。25、什么是“老人”、“中人”、“新人”?“老人”、“ 中人” 和“新人”等是近年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引入个人账户以后出现的新概念。“统账结合” 制度的实行,为每个参保人员设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对“统账结合 ”制度实施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而言,由于其工作一开始就建立个人账户,开始记录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因而在其退休后,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即是该职工退休时

37、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再加上基础养老金,即是该职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换句话说,对“统账结合” 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来讲,其退休时的养老金可以直接用统一制度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加以计算,不考虑其他因素,这部分人称为“新人” 。而对于 “统账结合”制度实施之前已参加工作、制度实施后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 “统账结合”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则其退休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没有体现其“统账结合” 之前的工作等情况,因而其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不能完全反映其养老保险权益,也就是说,对这部分人不能简单地套用“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的办法计算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而应采取一种过渡的办法。对这种

38、新制度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职工,习惯上称为“中人” 。所谓“老人”,是指“ 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这部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26、什么是过渡性养老金?在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中,计算“中人” 临界点之前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养老金叫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统一制度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统一制度(或“统账结合” )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在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则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不能完全反映这段年限的养老保险权益。因而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而应再加

39、上没有个人账户期间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是解决这一没有个人账户期间的养老金问题。27、什么是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是确保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措施。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缴费单位要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银行帐号证明、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本单位从业人员基础档案资料等证件和资料,以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正确记录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为个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定期向个人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通过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与工商、税务等部门拥有的资料核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登记也是维护

40、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重要手段。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向其职工告知本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在单位招聘职工时,也应向其出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或其副本。 28、如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单位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具体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条例

41、 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3)条例 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 30 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即缴费单位应到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视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于那些跨地区的缴费单位,他们的社会保险登记则须由所跨有关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协商,以确定其登记地,当各地区意见不一致时,交由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1

42、998 年 9 月份以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实行地方统筹与行业统筹并存的模式,根据国发 199828 号文精神,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11 个行业的 16 个部门,其所属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目前已全部移交地方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些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缴费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同时按要求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2)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机构代码证书;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工商、税务

43、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有关资料,应当予以即时受理,并至迟在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29、如何进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 1999 年第 1 号)的有关规定,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在下列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按规定依法向原实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1)单位名称;(2)住所或地址;(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单位类型;(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6)主管机关;(7)隶属关系;(8

44、)开户银行账号;(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缴费单位发生上述项目的变更时,先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发生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3)社会保险登记证;(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当缴费单位按规定提交了齐全的资料后,由当地社会表现经办机构发给变更事项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单位应按规定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归入缴费单位档案。社会保

45、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经审核更改后的内容,重新为变更事项的缴费单位核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30、缴费单位如何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依法终止时,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归纳起来,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主要以下几种情况:(1)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合并以及其他停止执业的情形时,依法应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并应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

46、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3)缴费单位因生产、运营场所变动或办公地点变动而需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后 30 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另外,需再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4)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有关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报

47、销登记手续,缴销原领取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31、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后怎么办?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应及时报告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申请补办。32、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如何处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48、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以下的罚款。罚款由缴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支付,不得从单位报销。33、缴费单位的住所或生产经营地址迁移到统筹区外,是否需要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缴费单位因住所或生产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34、单位同时参加两个以上险种,需要办理几次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只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几项保险只进行一次登记。登记后又参加某项社会保险的,只在原登

49、记表中说明,不必另外办理登记。依据湖南省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之规定。35、社会保险登记到哪个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参加养老保险必不可少的前提,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掌握单位和缴费个人有关基础信息的主要途径。通过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建立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基础数据档案,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缴费记录,记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送个人账户通知单做好准备。因此,社会保险登记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登记事宜。在我省范围内,由几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工伤、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统筹地区,统一由负责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据湖南省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36、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应从何时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时间晚于成立、开办的时间,应从成立、开办时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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