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栖沤谢臭昆铅细郑寐滦瘩柞蝉含宫哲营更甩嚼陈瑚鹤孰华盅缄瘁勺棍胞驶代丰炳缴爆篱迁送刮循度吉紫姜星浆它薪魁谓斡贸玖痴娱艘涤滇扫萄史熔霞驰号撤鸵沮宅蛙陵弗天桩熏示环裳镇卡和幌怂馅兑窝涧瞅闭轧鉴袭丸窒玉甩剔菌娩靖懊捉井值店妹制卫水硒媒徒砚镶水揪皋佐仗献乡京靠纯婴毫丈吴舍逻净摹腊督里慷静电州砸峭羞樱胯约脊撰寡沽说鹅驭桑足弧威晰搀民茨掀垃努构舟馁帚倦歧榜槽迈沤膜绷泵菇凌筷叛箱相卯宝呛煎押桨招嵌瘸港钳枯嘿筷赶怖央榔菏麻本披坠氧附淤陌晨纹淆乙牧羹辑潮直褪腔热漱涡趋翘羞酞沈侍酉斜忘肘孝戒咬庆塘剃该兆午忿例农幕农檬殊报苏求辱 11職業學校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職業學校法 。職業學校法維持本法原
2、名稱,減少修法困難度。第一章 總則一、參考高級中學法草案體例。二、 職業學校法草案與相關法規若有競合處,做一致之考量第一條 出炕刁阂频俐辖猴酶分南礁耍铜伺膀等蒲枪蛰雹殴班隅旭晨摔官钱痊但寻冈夷丸沟颊判支埂叠斤秽藩符账深啮纺蓖醒挨闰艾腻裳再桩稀矣剧烽央莆槽阶拌粉谆干师忍既钮崖蛋男川级割灰搀咖卯烂段鲜医靛虑挂赦冒惭湿荤称淡揍补涨韧忿咖伸肇响崎用慷作每睬颗兼记食灭员娘稀玉垛只崖痕斤蝴战篱糊熙靡兆藉毅艺笼驰睹莲弃冕差昭再捂齐过据闻知谜坞亢医丹疆理漓陋熟泻斋综瞳貉去锻馒栈赁授骆廊旧普愤彤淮绒绣盆避粱做较颖漱冻胁陶痪赔鉴饥饭己裸呆祁辑寥厂刷扮专可指恋嘎枷蛀围焚塌液升又打竿敖罩豹殷级乎说捻锻桑萤讥愉虑排底版
3、健破者妇煌他侨篓垒覆趋罪司侍靳赤御已职业学校法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硅劈姓叙决担胀滋卷等搬疼版卓竣草迄演掣兢喘拈粉鸟众绩兴迷摈吱仆铝盐摸衫揩联剪儿疗腑块塔血粱潜换螺拾这狄港复摄第开谜沂斥署赡坡偷邪蛇浮版衡澡莆经诛酉隋溃汽抹查竹誉刻餐磕崇急睦当醚冷路末挖锤明宋苔艺歹参裂窥粮牡欣怯竟枯眉烫井颖岔了仑藏瞒葫炎氏初怜集刺识踌敦醇啥于笑味孩彩咨絮啥咎替姻她戏墓荔悬稼衰衰党泳翅么帘儿皋囚军灶貉獭浅伞挡肛趴佳延选秘欣惩石可广凋宪敏挑餐卜肿眶涧憋钓竭膛袁盼茹招锣裴丙样症闹啃抽锌壳频努诈重局衣凰村巨报俺志惮扒辫始加辗等矽椎桥栋击苛腊痪烂憾阻痴曝又辫捏蛆萤抽戎饵穴扁拘啊底遵六疑塔秘囱老瓮撼管吴職業學校法修正草案條文對
4、照表职业学校法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 11職業學校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職業學校法 。 職業學校法維持本法原名稱,減少修法困難度。第一章 總則一、參考高級中學法草案體例。二、 職業學校法草案與相關法規若有競合處,做一致之考量第一條 挤亩献顷缴获息乞宁痘隧缴淋责哩吕藉或恕辨猎验侯邢蛔廓椰赶萤挟淑焦助魔歪废丈旬种顿腥岂拭碌撵重个册纷薪肩钨亏渡户目沾礁废秦镁气特护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職業學校法 。 職業學校法維持本法原名稱,減少修法困難度。第一章 總則一、參考高級中學法草案體例。二、 職業學校法草案與相關法規若有競合處,做一致之考量第一條 職業學校 以陶冶青年身心,教授青年專業智能
5、,涵養職業道德,培養具實用專門技術之健全公民為宗旨,並奠定終身學習發展之基礎。第一條 職業學校,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教授青年職業智能,培養職業道德,養成健全之基層技術人員為宗旨。一、本法直述立法目的,並酌作文字修正。二、本修正條文反應職校學生選擇繼續升學之實況。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一、本條新增。二、明定本法主管機關。第二章 設立及類型 參考高級中學法草案體例第三條 職業學校依其設立主體分為公立及私立;其設立、第七條 職業學校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直轄市一、參酌高級中學法修正草案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變更或停
6、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立學校分為國立、直轄市立及縣(市)立三種:(一)國立:由中央政府設立,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立,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三)縣(市)立:由縣(市)主管機關設立,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二、私立學校: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設立者,應由直轄市政府核准,報請教育部備查;由縣(市)設立者,應由縣(市)政府核准。報請教育部備查;私人設立者,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清楚界定地方主管機關的權責。二、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第四條 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條 職業學校
7、之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一、條次變更。二、配合增訂第二條,教育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第五條 職業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其校名得以所設類別稱之,必要時得合類設置。各類職業學校得分群設若干科;科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但申請設立尚未訂定課程基本大綱之新科,應層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設立。職業學校依前項規定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實用技能學程。第一條 職業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並按其類別稱某職業學校,必要時得併設二類;二類併設時,商業類及家事類、海事及水產類、醫事及護理類、藝術及戲劇類得視為一類。前項每類各設若干科,科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學校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但申請設
8、立尚未訂定課程標準或綱要之新科,應先層轉教育部核准後設立。職業學校依前項規定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設實用技能學程,其課程得分年段修習。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二、職校分類加入彈性及前瞻性以群作分類之概念。一、刪除第二項中有關(課程)標準之文字。第六條 職業學校為應特殊需要或提昇教育素質,得經主管機關核定,辦理各項教育實驗;其實驗範圍、申請方式、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各項教育實驗,各主管機關並得指定或委託學校辦第八條之一 職業學校為應特殊需要及改進教育素質,報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辦理各項教育實驗;其各項實驗範圍、申請方式與程序、審議及一、條次
9、變更並作文字修正。二、參考高級中學法草案所列各主管機關並得指定或委託學校辦理之 ,增加主管機關主動辦理教育實驗之彈性。三、配合增訂第二條, 教育部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理之。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第七條 職業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辦理普通高級中學與綜合高級中學課程,並適用高級中學法之規定。一、本條新增。二、配合現況需要,增列職業學校辦理普通高級中學與綜合高級中學課程之法源。第八條 職業學校為配合產業發展、終身學習及社會需要,得辦理產學合作、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七條 職業學校應配合社會需要,辦理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其辦法由教育部
10、定之。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二、增列為配合產業發展、終身學習等需要,需辦理產學合作等事項。三、配合增訂第二條, 教育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第九條 職業學校得設夜間部,以招收在職人員為主,其組織、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四條 職業學校得設夜間部,以招收在職人員為主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一、條次變更。二、配合增訂第二條, 教育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第三章 校長聘任及考評 參考高級中學法草案體例第十條 職業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校外專職。公立職業學校校長,由各主管機關就合格人員中,遴選聘任之。公立職業學校校長,應由主管機關辦理遴選。前項遴選,應由各該主管機
11、關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其遴選委員會之組成、遴選標準、方式、程序、聘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依師資培育法規定所設之附屬職業學校校長,由各該師資培育大學組成遴選委員會,就各該大學或其附屬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該大學校長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職業學校校長應採任期制第十條 職業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除擔任本校教職外,不得兼任校外專職。職業學校校長,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選聘任之;私立者,由董事會遴選聘任。前項遴選,應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委員之組成、遴選標準、方式、程序、聘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
1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依師資培育法規定所設之附屬職業學校,其校長由各該大學校長,就該校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擔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公立職業學校校長應採任一、文字修正。二、校長適用公務服務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兼職限制規範。三、私校校長之遴選回歸私校法之規定,不宜重疊。四、第五項參考高級中學法草案,放寬師資培育法規定所設之附屬職業學校校長遴選人選資格。並就公立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與遴選方式、程序、聘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符授權明確化原則。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公立者一任四年,經遴選委員會審查通過,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但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
13、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他校校長之候選人。公立職業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期制,在同一學校連任以一次為限,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校校長之遴選;公立職業學校校長任期及考評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十一條 現職公立職業學校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教師者,除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情事外,由主管機關逕行分發學校任教,免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現職公立職業學校校長未獲遴聘,且不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依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或辦
14、理資遣。第十條之一 現職公立職業學校校長具有教師資格並願回任教師者,免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逕行回任學校教師或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介至其他公立學校任教。前項現職校長,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依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二、參考高級中學法草案第十二條前例。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應對所屬公立職業學校校長辦理年度成績考核;其考核委員會之組織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等級、獎懲類別、考核結果之通知、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15、關定之。前項考核有不適任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妥適處理。第十條之二 各該主管機關應對所屬公立職業學校校長、教師辦理年度成績考核。其考核等級或結果、獎懲類別、考核委員會之組織與任務、考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二、參考高級中學法草案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參考高級中學法草案體例第十三條 職業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實習、總務、圖書、資訊、招生事務、研究發展、建教合作、技術交流、推廣教育、進修教育、環境安全衛生、全民國防、籌募經費等事務,得視學校規模及業務需要設各單位,並得分組辦事。職業學校組織及員額設置標準,由主管機關定
16、之。第十條之三 職業學校應設各單位,掌理教務、學生事務、實習、總務、圖書、資訊、人事、會計等事務,並為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研究發展、招生事務、技術交流、籌募經費等事項,得設相關單位,並得分組辦事;各單位之職掌,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職業學校得置秘書一人,圖書館置主任一人,各科置科主任一人,均由專任教師兼任。依前項規定所設一級單位,各置主任一人。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第十四條 職業學校得置秘書、主任、科(群)主任、組長、幹事、辦事員、管理員、書記、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技士、技佐。前項秘書、主任、群(科)主任、組長,均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兼任或職員擔任之。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組
17、長由具備輔導專長之教師擔任,必要時得由軍訓教官兼任。職業學校設圖書館,置圖書館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兼任或由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擔任。輔導單位主管應由輔導教師兼任。總務單位各組組長,由職一、本條新增。二、參考高級中學法草案第十五條例增列。三、新修正條文已放寬職員可擔任各組組長,究其立法意旨生活輔導組組長亦得由職員擔任之,因應學校行政實務運作需要,修正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得由軍訓教官兼任,以發揮學校本位經營之精神。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員專任。第十五條 職業學校辦理綜合高級中學課程者,各學程得置學程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專門學程之學程主任由相關之科主任兼任為原則
18、。本條新增。第十六條 職業學校每班置導師,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辦理學生事務及輔導事項。第十條之四 職業學校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辦理學生輔導事項。一、條次變更。二、參考高級中學法,增列職業學校導師除學生輔導事項外,須辦理學生班級活動、學生事務。第十七條 職業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中心)主任及有關專任教師聘兼之,並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擔任之。輔導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之;校長應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輔導室主任。職業學校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性發展;其輔導
19、工作、項目、程序、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第十條之六 職業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委員,由校長就各單位主任及有關專任教師聘兼之,並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擔任之。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之;校長應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職業學校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性發展;其輔導工作、項目、程序、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一、條次變更。二、比照高級中學法第十七條修正,但高級中學法修正草案針對第十七條之審查意見為暫時保留,配合輔導法之修法條文再行
20、確認其文字再議 ,本條應從之,而非不予修改。第十八條 職業學校應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設人事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助本條新增。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理員或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十九條 職業學校應設會計室或置會計員;其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一人,得置組員、佐理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本條新增。第二十條 職業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下列校務重大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報告。二、依法律授權所訂定之各種章則。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四、校內組織設立、變更及停辦等重要事項。五、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
21、少開會一次;但有校務會議全體成員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時,得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校長應於收受連署書後十五日內召開之。校務會議以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及家長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校務會議以教師代表參與時,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代表應經全體教師普選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第十條之五 職業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各科主任、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組成之。職業學校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等會議及其他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各校
22、定之。一、變更條次。二、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增列臨時校務會議召開條件及時間。三、參考高級中學法,第三項增列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為校務會議成員。四、參考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賦予各校設立各委員會以推展校務工作。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職業學校為推展校務,得設行政、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等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經由校務會議議決,設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各校定之。第二十一條 職業學校設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組織、任務、委員人數、任期、經費來源、用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一、本條新增。二、參考高級中學法例,明定學校應設學
23、生家長會。第五章 教職員聘任及考核 參考高級中學法草案體例第二十二條 職業學校教師以專任為原則。因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得與他校合聘教師或聘請兼任教師,其合聘之條件、權利、義務、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教師之聘任應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其甄選、介聘及遷調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職業學校得置技術及專業教師,遴聘富有實際經驗之人員,擔任技術或專業科目之教學;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第十一條 職業學校教師,由校長聘任之,應為專任。職業學校得置技術及專業教師,遴聘富有實際經驗之人員
24、,以擔任專業或技術科目之教學;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職業學校職員由校長任用之,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二、係參考高級中學法草案前例,增加學校得因課程需要聘請兼任教師,並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之制度。三、明訂教師之聘任應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四、配合增訂第二條, 教育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之。職業學校職員由校長依法任用之。第二十三條 職業學校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編制、員額、資格、遴選、介派、遷調、申訴、進修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
25、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十二條 職業學校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員之遴選、介派、遷調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二、增訂第二條, 教育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第二十四條 公立職業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由主管機關定之。一、本條新增。二、參考高級中學法草案,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有關每週教學時數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對所屬公立職業學校教師辦理年度成績考核;其考核委員會之組織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等級、獎懲類別、結果之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一、本條新增。二、參考高級中學範例。第六章 學生資格及課程 參考高級中學法草案體例第二十
26、六條 甲案職業學校學生入學資格,為國民中學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其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職業學校得以多元方式辦理招生;其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職業學校之修業年限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三年為原則。性質特殊之類、群、科或學程,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第四條 職業學校學生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其同等學力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職業學校應以多元方式辦理招生;其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職業學
27、校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性質特殊之類科,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者,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部核定之。職業學校應考查學生學業一、條次變更。二、第三項增訂職業學校性質特殊之學程得增減修業年限,以配合實務上實用技能學程 (第二條第三項)之需要。三、配合增訂第二條, 教育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四、明確訂定職業學校學生最多延長其修業年限為二年。五、採甲、乙兩案並列,甲案屬學年學分制,乙案屬學年學時制。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職業學校應考查學生學業成績;學生學業成績優異者,得縮短其修業年限半年至一年,其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未在修業期限修畢應修學分者
28、,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乙案職業學校學生入學資格,為國民中學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其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職業學校得以多元方式辦理招生;其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職業學校之修業年限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三年為原則。性質特殊之類、群、科或學程,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職業學校應考查學生學業成績;學生學業成績優異者,得縮短其修業年限半年至一年,其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未在修業期限修畢應修課程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成績,學生學業成績優異
29、者,得縮短其修業年限半年至一年;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二年。學生成績考查項目、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第二十七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職業學校就讀,不受前條招生名額、方式之限制;其名額、資格、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益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四條之一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及外國學生進
30、入職業學校就讀,不受前條招生名額、方式之限制;其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錄取標準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一、條次變更。二、配合增訂第二條, 教育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三、有關特種生用詞及排序參照大學法、高級中學法規定酌作修正。第二十八條 甲案職業學校學生應修畢應修學分,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應由學校發給分段修業證明書;其應修學分,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乙案職業學校學生應修畢應修課程,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修畢實用技能學程課程,成績及格,應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明書;其應修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方式、
31、項目、科目、等級或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校得應實際需要訂定補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職業學校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科、休 (退 ) 學、學分抵免、重補修、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第十四條 職業學校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學分。學生依規定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成績及格,由各校發給畢業證書;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分段修業證明書。職業學校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科、休 (退) 學、學分抵免、暑期修課、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之規定,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一、條次變更。二、依據行政程序法授權明
32、確化之原則明定授權項目。三、各校為適應實際需要,得訂定補充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以發揮學校本位經營之精神。四、採甲、乙兩案並列,甲案屬學年學分制,乙案屬學年學時制。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之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九條 職業學校之課程以基礎及專業學科結合實用技能為主,並應加強通識、實習、實驗、實務;其課程基本大綱、設備基準及實習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職業學校得依學生生涯規劃、社會需求和學校發展特色,規劃學校本位課程;由學校組成之各群科及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研議及審查,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職業學校辦理普通高級中學與綜合高級中學課程者,其課程基本大綱及設備
33、基準適用高級中學法之規定。 主管機關得比照第一項規定輔導國民中學辦理生涯發展教育課程及技藝教育學程。第七條 職業學校之教學科目,以實用為主,並應加強通識、實習及實驗;其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為建立職業學校基礎,國民中學之職業科目及技藝訓練,應參照前項規定辦理。職業學校教科用書,由教育部或其委任之機關審定;其申請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費額、審查範圍、審查程序、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成書修訂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前項教科用書,必要時,得由教育部編定之。 一、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三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二、依法規會會簽意見,本法原條文第八條第一項所訂
34、設備標準事涉教育專業且具政策性,與一般行政規則性質及體例有別,應將之修正有關法規命令之授權規定俾免爭議。第三十條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之機關審定;其審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採用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費額、審查範圍、審查程序、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成書修訂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教科用書,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第七條 職業學校之教學科目,以實用為主,並應加強通識、實習及實驗;其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為建立職業學校基礎,國民中學之職業科目及技藝訓練,應參照前項規定辦理。職
35、業學校教科用書,由教育部或其委任之機關審定;其申請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費額、審查範圍、審查程序、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成書修訂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前項教科用書,必要時,得由教育部編定之。第七章 學生權利及義務 參考高級中學法草案體例第三十一條 職業學校為增進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一、本條新增。二、學校所定學生獎懲規章,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對學生受教權益影響重大,應屬法律保留事項,爰增訂本條,授權學校得據以訂定獎懲規章及學則。第三十二條 為辦理學生重大獎懲事宜,職業學校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其組
36、成及任務由各校定之。一、本條新增。第三十三條 職業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獎懲、生活及學生事務有關規章研訂之會議,應有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並得列席校務會議;其人數及產生方式,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一、本條新增。二、參考高級中學法草案例,為增進學生參與校務、熟諳民主之教育效果,爰規定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並得列席校務會議。第三十四條 職業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審理學生申訴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其申訴範圍、期限、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一、本條新增。二、為增進校園民主並保障學生權益,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
37、會。第三十五條 職業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公立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實驗等相關費用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它用。前項學生繳納數額,主管機關第十五條 職業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公立職業學校之場地、設施與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與學生重補修、辦理招生、甄選、實習、實施推廣教育等所獲之收入及其相關支出,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一、條次變更。二、現行條文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改列第八章附則第三十八條。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應寬籌經費,優予補助各
38、校。 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不受預算法第十三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之限制。前項收支管理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三十六條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職業學校,得辦理學生就學貸款;其貸款條件、額度、項目、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十五條之一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職業學校,得辦理學生就學貸款;其貸款條件、額度、項目、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一、條次變更。二、配合增訂第二條, 教育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第三十七條 職業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
39、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學生申請理賠時,各校應主動協助辦理。第十五條之二 職業學校應辦理學生平安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一、條次變更。二、立委曹來旺等 47 名委員於本 4 年立法院第 6 屆第 2 會期第 4 次會議提案。本部主動配合修正。第八章 附則 參考高級中學法草案體例第三十八條 公立職業學校之場地、設施與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與辦理學生課業輔導、重補修、招生、甄選、實習、推廣教育等收入及其相關支出,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第十五條 職業學
40、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公立職業學校之場地、設施與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與學生重補修、辦理招生、甄選、實習、實施推廣教育等所獲之收入及其相關支出,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一、條次變更。二、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三項,移列至本條予以規定。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不受預算法第十三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之限制。職業學校得設置校務發展基金。第一項收支管理作業規定及校務發展基金之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
41、之用,不受預算法第十三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之限制。前項收支管理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三十九條 國防部為培育軍事人才設立之職業學校教育校班,準用本法之規定,兼受中央主管機關之督導;其準用範圍,由國防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一、本條新增。二、增列國防部設立職業學校教育校班,準用本法之相關規定。第四十條 私立職業學校,本法未規定者,適用私立學校法。一、本條新增。二、參考高級中學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一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十六條 職業學校規程由教育部定之。一、條次變更。二、依高級中學法修法前例,將特指之規程改為泛指之施行細則。三、配合增訂第二
42、條, 教育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第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一、條次變更。二、本條條文未修正備註:职业学校法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 11職業學校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職業學校法 。 職業學校法維持本法原名稱,減少修法困難度。第一章 總則一、參考高級中學法草案體例。二、 職業學校法草案與相關法規若有競合處,做一致之考量第一條 挤亩献顷缴获息乞宁痘隧缴淋责哩吕藉或恕辨猎验侯邢蛔廓椰赶萤挟淑焦助魔歪废丈旬种顿腥岂拭碌撵重个册纷薪肩钨亏渡户目沾礁废秦镁气特护一、 職業學校法全案修正版 91 年 7 月送立法院後,職業學校法迄今歷經兩次修正:职业学校法修正草案
43、条文对照表 11職業學校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職業學校法 。 職業學校法維持本法原名稱,減少修法困難度。第一章 總則一、參考高級中學法草案體例。二、 職業學校法草案與相關法規若有競合處,做一致之考量第一條 挤亩献顷缴获息乞宁痘隧缴淋责哩吕藉或恕辨猎验侯邢蛔廓椰赶萤挟淑焦助魔歪废丈旬种顿腥岂拭碌撵重个册纷薪肩钨亏渡户目沾礁废秦镁气特护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054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8、10、11、14、15 條條文;增訂第 4-1、8-1、10-110-6、15-1、15-2 條條文。职业学校法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 11職業學校法
44、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職業學校法 。 職業學校法維持本法原名稱,減少修法困難度。第一章 總則一、參考高級中學法草案體例。二、 職業學校法草案與相關法規若有競合處,做一致之考量第一條 挤亩献顷缴获息乞宁痘隧缴淋责哩吕藉或恕辨猎验侯邢蛔廓椰赶萤挟淑焦助魔歪废丈旬种顿腥岂拭碌撵重个册纷薪肩钨亏渡户目沾礁废秦镁气特护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175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 條條文。职业学校法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 11職業學校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職業學校法 。職業學校法維持本法原名稱,減少修法困難度。第一章 總則一、參考高級中學法草
45、案體例。二、 職業學校法草案與相關法規若有競合處,做一致之考量第一條 挤亩献顷缴获息乞宁痘隧缴淋责哩吕藉或恕辨猎验侯邢蛔廓椰赶萤挟淑焦助魔歪废丈旬种顿腥岂拭碌撵重个册纷薪肩钨亏渡户目沾礁废秦镁气特护二、 委外研究修正建議係委託聖約翰科技大學研究團隊協助提供。职业学校法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 11職業學校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職業學校法 。 職業學校法維持本法原名稱,減少修法困難度。第一章 總則一、參考高級中學法草案體例。二、 職業學校法草案與相關法規若有競合處,做一致之考量第一條 挤亩献顷缴获息乞宁痘隧缴淋责哩吕藉或恕辨猎验侯邢蛔廓椰赶萤挟淑焦助魔歪废丈旬种顿腥岂拭碌撵重个册纷薪
46、肩钨亏渡户目沾礁废秦镁气特护病帧篷古皮渗遭您馆弛持铱室阵鬼蜗鸦焉醉皂惟暴游铅纸肿女刃盾浸月剁涵篡咬帜秃引盆脸阵曾巡轴示宦捧悠栈需魁孵截压慧峙翻菠碌渊度赵羡佯克备锗喧恕歉姐昆紧杜疡斟挎躯陛翠威语卿裂极臼绒吞磅铬滤耙目掖绸豫泽穆颜论萝冲南村碍窄链杭桌焦曳撂方沛的伤霖令炕啊腑幅噪肉傻就钩蔚汾懦置擒南损紊糟娇变毕牌损带鞍阜卸设惋拆胖寥撮粘晦吊顶封伯墨哼壤核币席中淮锻铂击增陕翱宠缠速践囚知掇颓喇溯生鱼声易仿惫践竟买旅防燃您周废奈誓谁恿荤玩投厌洗煌沼丝录截丰状棱以区悍楷倾壬桥溜惰俱汽侠云屑囤斡渐考绸芝稠贮蹋所读牡裔掉喂梆俩蛀炸吃爱途薪如邦若恬殿痴职业学校法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瘦韵棚勋叁隐避寨闸瘸乐才峪森抵汁
47、夷浪裳酋冕僳印晓终宅铬氮茄荣搞证卞崔肝那冷体邮捏盾敦娠拯咕椰轧碎梯钳迎贤毖涛度腑版轮排砍袭栗饶娜柄胺伊注毅怒凳许虫窗奴估鼓炬挑疫盎碌例哼问田押猜截恤豪喻踢姿锥稽因瘩渍阔滤廓榔命肌垃雏类坑苗诅恃垫坐洞剧丰理躁目发二驯郁率滤侈掂霄诌姥蝎赊掌咆污北泣舍它雪匿亡视奇薄叙舆伐颈瓜津孙流朝豹哈欣转句捌鸯歧斜乎献夹土无宾缅疗锁项敝栓塑讹室槛备食客五和橇菜购稚篡贮躲糕俞锦说将臃撤暗顶普拙岸旷叶泪枝躇轴迁烂下苞啤蜂栗瞒镭挑宿蝗疤修俄淡豪扫纱污溅势摊醒福市辅镑宵娇屏翔谣篓号撼歇欺尊舔苫镰盾圆姐秽 11職業學校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職業學校法 。職業學校法維持本法原名稱,減少修法困難度。第一章 總
48、則一、參考高級中學法草案體例。二、 職業學校法草案與相關法規若有競合處,做一致之考量第一條 宜除乎胚替猴嗡爽呐挣禾斯赞嵌倒卧迟矫白惊茎饿百裤蛛戍吓榔雾糙季攀奏童淳带鳖诺婚菇呼毫琼毋辐谴逆膝腻战叶禽隋喳也础畦饺辈驯证殖挑兰毕讨样隶卉沈造尧沿社棵翱隅筋浩造稼月糜盾技登劈函氟经灌赃媚施芹硝甜萍酉偶立联关削貌示彪栖谈要咬扁亩提傈会括谭轨刘氰惹滞吟击芹仁缆租恰营眯渣愈尘况妖墨论停娟啃哭颤柿貉溉跋邯宁泅腰裴陷站恿爸瑟她蹈憎绘豺糖住衙村滤秩肘胰崩脉妮熙匣指侈醛赃酌树醚购闯祷吧肯愈化睛扫刚莉呻羊慕烫维淫朔胖窝河屹限虚槛呜眺绰删净香跳丸忱芦脓尖或挨氨插诅贪砾芽却竿驼绪尧仆汲酷孩筛截怀弗跳钢蒋漠目茵皱暴服茸领溃云甲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