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返利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商业购销业务中经常存在返利行为,较常见的一中方式: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后,销货方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关于这一业务的增值税政策,近些年有较大变化。 主要政策: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明确提出,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后,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政策: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政策演变:
2、早在1997年10月,针对当时看来还是新事物的返利行为,关于平销行为增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文),规定购货方必须就返利对应的进项税金作冲减处理,但销货方却不能冲减对应的销项税金。 2004年10月,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对看似返利的行为从业务性质上进行了区分对待。具体表现为:对商业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前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2006年10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放宽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条件,从原来的仅可就销货退回、销货折让开具,扩大到对“开票有误”等情形亦可开具。 2006年12月,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