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词解释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一定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势。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婚姻家庭法律概念:就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力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力、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婚姻家庭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他
2、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的特征。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群婚制:原始社会早期,人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当时,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称谓加以区别。血缘群婚: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接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是群婚制的一种低级形式。对偶婚制: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世代便已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称谓一种普遍通行的制度。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
3、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安全反映。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所谓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力和义务之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法律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资源的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
4、力的强迫或干涉。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的普遍实现,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同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原则和有关法律的共同原则,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其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5、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故对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以重婚相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遗弃,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出现。虐待:婚姻家
6、庭法中所说的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的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家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外姻:外姻系指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独特的地位,它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血亲: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系可以是直接的,
7、也可以是间接的。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上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自然血亲的形成是以血缘联系为其客观依据的。拟制血亲: 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力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姑亦称法亲或准血亲。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狭义上的亲系仅指血亲的联络系统,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拟制血亲可以比照自然血亲认定其也
8、有这种联系。广义上的亲系还包括姻亲的联络系统,姻亲虽以婚姻为中介,但它是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的关系,配偶双方与各自的血亲间,都是有血缘联系的,有亲系可循的。父系亲和母系亲: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母系亲是通过母亲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男系亲和女系亲: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 ,均为直系血亲。旁系血亲: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亲等:亲
9、等指亲属的登记,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在亲属关系中,它起着类似度量衡的作用。丧服制度: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的亲疏远近的。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而且及于其他诸多领域。亲属关系的重复:亲属关系的重复,系指二人之间具有不止一种的亲属身份。这主要是有婚姻和血亲的法律拟制而引起的。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结婚制度:婚姻家庭法中的结婚制度,是以婚姻的成立为调整对象的规范体系。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必备条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如结婚须出于双方合意,当事人需达到法定婚龄等。婚
10、姻成立的禁止条件: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等。掠夺婚:掠夺婚亦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互易婚: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妻,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妻。劳役婚: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的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亲的代价。买卖婚:买卖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中国古代通称为财货) ,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赠与婚: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他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
11、下地位。聘娶婚:聘娶婚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在两三千年中历久不衰。男家娶妇(男子娶妻)须向女家依礼聘娶。“六礼”:系指“纳采” 、“问名” 、 “纳吉” 、 “纳征” 、“请期”和“亲迎” 。 “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 共食婚:市民法上的共食婚是古代罗马的一种宗教婚,婚礼由神官主持,结婚当事人共食祭神的麦饼后,婚姻始得成立。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结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的方式。共诺婚制是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到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过渡的时期中逐步形成和确立的。结婚合意:系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婚约:是男女双
12、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夫妻: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法结合的伴侣。男女因结婚而成为夫妻,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与其他两性关系有本质不同。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忠实义务:外国立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一起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
13、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法定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以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它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普通财产制:它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非常财产制:它是指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
14、为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均为夫妻的共有的财产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法定的特有财产:它是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婚后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约定的特有财产:它是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的约定一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分别财产制:它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
15、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剩余共同财产制:它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又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统一财产制: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联合财产制:它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
16、由夫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扶养(广义): 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的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扶养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继承、转让、抵押、抵消等。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婚生子女的推定:所谓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子女婚生性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
17、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赡养和扶助: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无婚姻关系的妇女所生的子女,已婚妇女所生但被法院判决否认婚生推定的子女,已婚妇女所生的不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均属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自愿认领: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
18、担扶养责任,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地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式。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继父母子女: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人工生育子女: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收养: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协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
19、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收养公证:是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离婚: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法律制度。禁止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许可离婚主义:是指允许夫妻基于法定事由,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张。专权离婚主义:是指夫家或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
20、,而妻本人或者没有离婚权或者离婚权收到极力严格的限制,故又称男子专权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始准许离婚,故又称“有因离婚” 。自由离婚主义:是指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愿,无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婚姻关系破裂的,均准予离婚的立法主张。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虚假离婚:或称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受对方欺诈或双方通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
21、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的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离婚原因:是指引起离婚的最根本的因素,亦即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或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与核心问题。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则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诉讼微调解:是指由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主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当事人就保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连带的法律问题达成的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救助措施:本章所说的救助措施是狭义的,专指有关组织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援助。法律责任:本章所说的法律责任,专指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违反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涉外婚姻:涉外婚姻在广义上是指,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以及在外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的结婚、离婚或复婚。在狭义上,涉外婚姻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婚姻家庭法学中的涉外婚姻,通常指的是狭义的涉外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