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2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一、评估原则(一)严格限定范围。根 据 深 化 标 准 化 工 作 改 革 方 案 , 强 制 性 标 准 应 严 格 限 定在 保 障 人 身 健 康 和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 国 家 安 全 、 生 态 环 境 安 全 和 满足 社 会 经 济 管 理 基 本 要 求 的 范 围 内 。 超 范 围 制 定 的 标 准 原 则 上 应废 止 或 转 化 为 推 荐 性 标 准 。(二)优先规划标准体系。根据涉及的安全、健康和环保等因素,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经验,科学规划、合理设计本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在体系框架的基础上,系统开展强制性标准
2、的整合精简工作。(三)制定跨领域通用标准。改变以往针对具体产品制定条文强制标准的做法,优先制定通用性强、覆盖面广的全文强制标准。一个领域内尽可能制定一项或几项基本覆盖本领域所有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通用强制性标准。针对具体产品的特殊安全要求,可在通用标准中增加补充条款,确有必要则制定专用强制性标准。(四)明确法律依据和职能。制定强制性标准应具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有明确的实 2 施监督或执法部门,或有配套的强制执行政策或措施,确保标准能执行到位。(五)技术内容的可操作和可验证性。强制性标准的技术内容应为相关活动规定可操作的过程(在标准类型上属于规程类标准) ,或者对相关活动的结果规定可验证的要求
3、(在标准类型上属于规范类标准) 。对于规程类强制性标准,其中所规定的活动步骤、程序等过程应是可操作、可执行、清晰、无间断的单一路径或程序,比如安全生产规程。对于规范类强制性标准,其中所规定的活动结果应是可验证、可证实和可检测的,比如有害物质限量要求。而指南、术语、方法类标准则不应制定为强制性标准。(六)与安全、健康、环保和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直接关联性。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技 术 内 容 应 与 安 全 、 健 康 、 环 保 和 社 会 经 济 管理 基 本 要 求 直 接 相 关 , 并 且 能 保 证 强 制 执 行 的 效 果 。 比 如 某 个 产品 直 接 关 系 健 康 安
4、 全 , 但 并 不 意 味 着 其 每 个 零 部 件 都 要 制 定 强 制性 标 准 。二、技术评估方法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原则,从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制定目的、核心内容、适用范围、技术内容适用性五方面逐项评估强制性标准,得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保留五类评估结果,如表 1 所示。评估时,当顺序较前的评估项目不符合时, 3 则不需再继续评估其后的项目。表 1 技术评估方法表评估项目适用范围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制定目的(健康/安全/环保/社会经济管理)核 心 内 容( 规 程 /规 范 ) 产 品 /过 程 /服 务 跨领域/领域技术内容适用性技术评估结果 废止 转化 转化(可整合为某领域标
5、准) 整合(不可整合为某领域标准) 修订(不可整合为某领域标准) 保留 修订 保留注:“”表示符合评估项目;“”表示不符合评估项目;“”表示不需要继续判定。(一)制定标准的必要性。 4 从以下方面评估标准存在的必要性: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内容是否适合用标准形式来规范;内容是否已完全被其他强制性标准所覆盖;是否有明确的实施监督部门。(二)标准的制定目的。从以下方面评估标准制定目的:标准的直接制定目的是否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如果不是,标准中是否有规范性要素针对“健康、安全、环保、社会经济管理”目的。(三)标准的核心内容。从以下方面评
6、估标准核心内容:标准核心内容是否为相关活动规定可操作的过程;标准核心内容是否对相关活动结果规定可验证的要求。(四)标准的适用范围。从以下方面评估标准适用范围:标准属于具体“产品/ 过程/服务”还是 “跨领域/领域”;如果属于具体“产品/ 过程/服务”,是否能与其他标准整合后成为跨领域或某领域的通用性标准(某些时候,领域或跨领域标准也可整合,整合形成适用范围更广的标准) 。 5 (五)技术内容的适用性。从以下方面评估标准技术内容的适用性: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否充分反映当前技术水平;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否与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发展情况相适应;对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如果有对应的国家标准,还
7、需要依据国家标准评估其内容。三、技术评估结果到整合精简结论的转化和处理强制性标准技术评估方法是忽略强制性标准的层级属性(不关注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地方标准) ,单对其技术内容进行评估后得出的评估结果。结合强制性标准的层级属性,根据评估结果,可以得出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结论。下面详细给出了如何从评估结果得出整合精简结论。(一)废止。1评估结果为“ 废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废止”。后续由原发布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各自发布废止公告。2评估结果为“ 废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行业标准计划和地方标准计划,整合精简结论为“终止”。后续由下
8、达计划的主体各自发布撤销计划的通知。(二)转化。 6 1评估结果为“ 转化”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后续按照推荐性标准制修订程序转化。2评估结果为“ 转化”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行业标准计划和地方标准计划,整合精简结论为“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 。后续由原下达计划的单位各自发布调整计划属性的通知。(三)整合。1评估结果为“ 整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 整合(与某某、某某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后续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前,被整合的
9、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仍然继续有效。2评估结果为“ 整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和行业标准计划,整合精简结论为“整合(与某某、某某计划整合为某某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 ”。后续由原下达计划的主体发布撤销计划的通知,有相应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的,保留其中一项并调整计划内容,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新的制修订计划。3评估结果为“ 整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和计划,整合精简结论为“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后续由地区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转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处理。如果部门同意后续制定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则 7 在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前,强制性地方标准继续有效
10、。如果部门认为后续没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地区应将该标准的评估结果调整为“废止”,并按废止程序处理。(四)修订。1评估结果为“ 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修订” ,同时描述主要修订内容。后续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新的标准发布前,原来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继续有效。2评估结果为“ 修订”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描述主要修订内容。后续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新的标准发布前,原来的强制性行业标准继续有效。3评估结果为“ 修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
11、整合精简结论为“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后续由地区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转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处理。如果部门同意后续制定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在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前,强制性地方标准继续有效。如果部门认为后续没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地区应将该标准的评估结果调整为“废止”,并按废止程序处理。(五)保留。 8 1评估结果为“ 保留”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继续有效 ”。2 评 估 结 果 为 “保 留 ”的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计 划 , 整 合 精 简 结论 为 “继 续 执 行 ”。 后 续 按 照 新 的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12、管 理 办 法 继 续执 行 。3评估结果为“ 保留”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后续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按照相关快速程序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前,原强制性行业标准继续有效。4评估结果为“ 保留”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计划,整合精简结论为“ 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后续由原下达计划的部门按照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5评估结果为“ 保留”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和计划,整合精简结论为“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后续由各地区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转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处理。
13、如果部门同意后续制定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在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前,强制性地方标准继续有效。如果部门认为后续没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地区应将该标准的评估结果调整为“废止”,并按废止程序处理。(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改革方案提出的例外情况。1评估结果为“ 整合”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 9 “整合(与某某、某某标准整合为强制性行业标准) ”。后续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行业标准之间的整合。2. 评估结果为“ 整合 ”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整合(与某某、某某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地方标准) ”。后续由各地区组织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之间的整合。3评估结果为“ 修订”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 修订” 。后续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地区分别下达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4评估结果为“ 保留”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 继续有效”。5评估结果为“ 保留”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计划和地方标准计划,整合精简结论为“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