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海域使用权审核来源: 国家海洋局【 字体:大 中 小 】发布时间: 2007-11-27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 号)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 号)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 号)5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 号)受理部门:1以下项目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1)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2)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
2、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3)国防建设项目(4)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5)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理项目(6)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2以下项目由所在地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跨县级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至国家海洋局。 (1)填海 50 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2)围海 100 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700 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提交材料:(1)海域使用申请书(一式五份);(2)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包括项目宗海图和位置图);(3)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申
3、请人为个人的需要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金证明等;(4)油气开采项目提交油田开发总体方案;(5)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发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6)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报国务院审批项目审核程序:(1)国务院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内,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和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请)。(2)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及时
4、将项目批准文件提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批准文件后,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报批手续。(3)国家海洋局根据申请材料并结合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申请用海项目是否开展海域使用论证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4)国家海洋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在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审核的主要依据之一。(5)国家海洋局对用海项目审核通过后,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报国务院审批项目审核程序(1)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机关;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核机关;受理机关和审
5、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查机关。(2) 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人的海域使用申请,跨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同一项目用海含不同用海类型的,应当按项目整体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3)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受理机关应当对项目用海内容进行公示。符合条件需要报送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审查机关;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4)审查机关在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报至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前,审查机关应当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5)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初步审查后,通知申请人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并提交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提请国务院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