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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圩新区公安局治安岗亭谈判文件.doc

上传人:dcjskn 文档编号:6657167 上传时间:2019-04-19 格式:DOC 页数:83 大小:1.10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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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徐圩新区公安局治安岗亭工程竞争性谈判文件连云港市徐圩新区财政局2012 年 04 月1投 标 通 知 书(被通知单位全称):一、针对徐圩新区公安局治安岗亭工程 ,现向贵单位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二、请投标单位接到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后, 认真阅读各项内容, 进行必要的投标准备,并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详细填写和编制投标文件。三、招标单位将按本竞争性谈判文件投标须知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请投标单位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标书,否则视为弃权处理。招标人:连云港市徐圩新区财政局经办人: 刘 工 地点:徐圩新区管委会电话: 0518-82256126 2第一章 投 标 须 知前 附 表项号 内 容 规 定工

2、 程 名 称:1 建 设 地 点:徐圩新区公安局治安岗亭工程徐圩新区2 资 金 来 源:3 招标内容:徐圩新区公安局治安岗亭土建、给排水、电气、外装 饰等4招标范围:徐圩新区公安局治安岗亭,共两处,一 处为纵七路与海堤路交叉口处,另一 处为纵七路与 226 省道交接处,含土建、给排水、电气、外装饰工程等,本工程清单为单个治安岗亭工程量。5 计划工期:根据施工情况自行报工期 6 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 60 天内有效7投标文件要求正本 1 份(含单价分析表),副本 4 份(不要求含分析表)。所有投标文件均须提交给招标人,投标单位需存档的, 请另外自行准备。无 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文件

3、均不予退还。8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2 年 04 月 13 日 14:30 (北京时间)周五下午 14 点 30分地点:徐圩新区管委会9 投标文件一律采用 A4 纸装订。未注明用何种 语言和币种的,以中文和人民币为准。3一、 总则(一)工程概况1、招标范围:徐圩新区公安局治安岗亭土建、给排水、 电气、外装饰工程等。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3、现场条件条件已基本具备,招标前组织现场踏勘, 现场条件由各投标人自行考虑,并将 临时水电等相关费用考虑于投标报价中。4、现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通过竞争性谈判择优选定承包人。(二)投标费用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

4、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 位对上述费用不 负任何责任。(三)资质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房建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证, B 类证。 二、投 标报 价1、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其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备、劳务、管理、运输、装卸、维护、利润、税金等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2、除非合同中有规定,投标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成本、运 输成本、劳务费、保险、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含人工工资标准调整)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所有费用。3、投标人的报价应体现竞争, 应包括所有的给予优惠的费用,并且所有的 优惠必须综

5、合体现在投标报价中。4、投标报价本工程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方式,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计入报价,投 标报价的总价在经过竞争性谈判确定后将不作调整。5、投标报价编制要求1)、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施工技 术要求及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项目和4工程量计算填写单价、合价。 2)、投标人应根据本工程和投标人的自身情况, 结合自身的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一次性地报出本工程的详细地、完整地报价。相 应措施 费、其它用等 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综合考虑计入报价,而投标人未作相应报价的,将被视为投标人已经在投标报价中作了相应的考虑,无论出现何

6、种情况,结算时均不做调整。3)、投标人必须进行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任何影响成本价的情况。现场踏勘后, 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周边环境,结 合自己的工程经验制订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投标报价。中 标后,不论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发生任何 变化,或任何因忽 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4)、投标人在充分工程条件,搜集相关 资料,由投 标 人在投标报价时根据自身预测自行报价,并计 入投标报价,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一切费 用均由中标人支付。6、投标报价编制要求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必须列明综合单价、投标总价。三、招 标内容及相关要求1、任务内容:施工总包。2、相关要求1)、

7、中标人需保证工程质量标准,并按期完成甲方指定工程。2)、中标人需保证在要求时限内完工并通过验收, 满足业主方要求。四、投 标文件(一)投标单位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二)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书;2、授权委托书;3、工程量清单报价单;4、施工组织设计、人员表、机械 设备表5、资格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资质证书、企业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建造师证, B 类证6、类似业绩复印件加盖公章5(三)招标文件提供的文件表式投标单位必须使用,但表式可以按同样格式进行扩展。(四)投标文件正本须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副本可以

8、复印,其正、副本都应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正确 标明“ 正本” 、“副本” 字样,投标文件中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五)全套投标文件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六)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1、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封袋上正确标明“ 正本”或“副本”字样;2、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投 标单位名称、工程名称;3、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在封袋骑缝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4、投标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正、副本,其投 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还给投标单位。五、开标、 评标 、定 标(一)评标办

9、法:本工程采用合理低价法。第一阶段:谈判评审小组审阅各供应商所递交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阶段:删除不合理投标价格后,谈判评审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竞标人分别进行谈判;第三阶段:谈判评审小组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请各竞标人作最后报价,以最终的谈判价为定标依据,推荐中标候选 人。(二)开标由招标单位组织评委,根据情况确定排位进行谈判考察。(四)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单位组织进行。(五)投标文件的澄清在评标过程中,评标组织认为需要,可要求投 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单位应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须经投标单位代理人的签字,签字的书面答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六)

10、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 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组织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六、授予合同6(一)定标后,招标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7第二章 合同主要条款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甲方全称): 承包人(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 一 条 工 程 概 况工程名称:徐圩新区公安局治安岗亭 工程地点:连云港市徐圩新区 工程内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 第 二 条 工 程 承 包 范 围承包范

11、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土 建 、给 排 水 、电 气 、外 装 饰 工 程 等 )。第 三 条 合 同 工 期计划开工日期:2012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2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第 四 条 质 量 标 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第 五 条 合 同 价 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万元。付款方式: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全部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 80%,经结算审计后付至 95%,保修期满后付清余款。第 六 条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2、投标书及其附件83、本合同定义与解释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工

12、程量清单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 七 条 本 协 议 书 中 有 关 词 语 含 义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定 义 与 解 释 中 分 别 赋 予 它 们的 定 义 相 同 。第 八 条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施 工 、竣 工 并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承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第 九 条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及 其 他应 当 支 付 的 款 项 。第 十 条 合 同 生 效

13、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徐圩新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 经双方均加盖公章 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账 号: 账 号: 9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一 、词 语 定 义 及 合 同 文 件词 语 定 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

14、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 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

15、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0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

16、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

17、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 同 文 件 及 解 释 顺 序2.1合同文件应

18、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 专用条款另有 约定外,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11(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 变 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

19、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 言 文 字 和 适 用 法 律 、标 准 及 规 范 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 规,由双方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 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

20、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 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 规范或制定施工工 艺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4图 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12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

21、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 、双 方 一 般 权 利 和 义 务5工 程 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 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22、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 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23、,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 程 师 的 委 派 和 指 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13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 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 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24、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 书 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 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 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 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

25、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 应予执行。因指令 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 目 经 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26、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 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 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14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

27、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 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 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 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 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28、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 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

29、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 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 产负责安全保卫; 15(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

30、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工 期

31、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

32、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 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 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16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 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 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

33、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 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 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 师应当在 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 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 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 顺延。 13. 工期延误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得到发包人批准后,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34、(2)合同中约定或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13.2 承包人在本条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 程 竣 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 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 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 协商一致后 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 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

35、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 、质 量 与 检 验 15.工 程 质 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17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 查 和 返 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 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 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 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

36、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 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 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 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 顺延。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 蔽 工 程 和 中 间 验 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 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

37、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 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 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 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 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 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 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 质量符合标准、 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 新 检 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

38、,当其要求 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 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 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 合格,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 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819.工 程 试 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 围相一致。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 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 师 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

39、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 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 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 发包人应 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 该设备 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

40、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 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 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 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 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 ,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 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 签订补充协议。 五

41、 、安 全 施 工 20.安 全 施 工 与 检 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 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 全 防 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

42、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 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 故 处 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 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 时按政府有关部门 要求处理,由事故 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 门的认定处理。 六 、合 同 价 款 与 支 付 23.合

43、同 价 款 及 调 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 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 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 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 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 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 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 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

44、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 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 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0(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 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 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 程 量 的 确 认 24.1

45、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 师 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 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4.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4.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 师不予计量。25.工 程 款 (进 度 款 )支 付 25.1 在确认

46、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5.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5.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 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5.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

47、延期付款 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 、材 料 设 备 供 应 26.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设 备 2126.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 应当约定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 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6.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 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6.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

48、,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 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6.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 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 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 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 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 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 发包人

49、负责运至一 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 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 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 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 应顺延工期; 26.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 负责检验 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6.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 专 用条款内约定。 27.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设 备 27.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 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227.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 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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