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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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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五普法学习资料法制工作简讯2012 年第 2 期(总 29 期)上海石油分公司法律事务处 2012 年 3 月 29 日解 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2012 年 3 月 14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自 1996年刑事诉讼法首次修正后时隔 16 年的再次大修。新法将于2013 年 1 月 1 日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 225 条增加到 290 条,修改的内容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总则部分,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

2、解程序,适当扩大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和排除范围。解读一:突出保障基本人权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刑诉法修改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在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方面处理得很好。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解读二:“不通知家属”受严限修正案草案删除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规定,严格限制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之后应立即通知家属。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

3、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这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立法上的重大进步,这一变化最大限度平衡了“通知家属”与“侦查需要”之间的矛盾。解读三:辩护律师可以提前介入修正后的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而之前的刑诉法则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可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人”大不一样。犯罪嫌疑人可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4、这实质上是把过去法律上规定的审查起诉中在检察院阶段能请辩护人,推进到在侦查阶段也可请,加强了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增强辩控双方的对抗性,为律师在诉讼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据。解读四:将特定公诉案件引入和解程序过去,刑事和解只限于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没有和解程序。现在新刑诉法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列入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把范围限定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是慎重地注意把握这个程序的设置,具有积极意义。这个制度入法可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判决执行难的问题,

5、有利于被害人权利的实现。解读五: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原法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一条旨在说明,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 ,有关机关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承认自己的罪过。该项原则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也被视为刑事公正审判“最低限度的保证”。 解读六: 以制度遏制刑讯逼供 非法证据变“废纸“从 1979 刑诉法实施以来,虽然都有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用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但在刑诉法条文里,没有规定如何禁止。此次刑诉法修改,建立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特别增加了 5 个条款,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程序,也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后果。从根本上切断了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的动力来源。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油品销售事业部企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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