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临巴中心卫生院奖 惩 制 度各科室:为了加强医院管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促使医院提高医护质量,增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定如下制度:一、医护质量管理制度:(一)医学文件书写管理制度:1、医学证明及文书的范围:(1)医学证明指:诊 断书; 化验单;仪器检查报告(放射、检验 、B 超、心电等);医学鉴定;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 出院 证等。(2)医学文书指:药 品处方; 病案病历 摘要;手术记录、麻醉记录;诊疗记录 、五种 护理表格记录; 传染病疫情报告等。2、医学证明及文书书写的奖惩制度(1)凡伪造医学证明及文书者,一经发现,一次性处违规款100-500 元,并承担一切后果责任。(2)
2、不按规定制定制作医学文书者,一经发现,一次性处违规金 20-50 元,并承担一切后果责任。(3)不得涂改或丢失医学文书,入院病人一经住院登记,医护人员必须按时填写医学文书,病人出院即整理完整交病案室,双方签字,差一份病历扣 30 元,不合格按项目扣款,谁丢失医学文书资料,造成后果谁负责。(4)粗心大意形成错误的医学证明和医学文件,一经发现,一次性处违规金 20-50 元,并承担一切后果责任。(二)医疗常规操作制度1、住院部每天必开朝会,不开一次扣 50 元,疑难危重病人2不会诊,不讨论扣 50 元,跨科病人不会诊,该转诊不转者扣 50元,后果自负。转院病人必须经医务科主任或院长同意,否则扣50
3、 元。2、住院病人必查三大常规,胸腹透。手术病人必查出凝血时间、肝功、 肾功、 40 岁 以上必查血糖或尿糖,相应手术应有相应医技检查依据,缺一项扣 2 元。抢救病人除外,抢救后应补齐检查项目。3、大小手术必须有申请书、麻醉记录,手术通知单必须科主任签字,病危有通知书,并通知家属签字,自动出院,家属必须签字,缺一项扣 20 元(急诊除外)。4、凡上班医务人员酒后不准诊治病人,酒后值班,发现一次扣 20 元,严禁酒后手术(包括外科、妇产科、五官科医生),发现一次各 100 元。5、科主任每周一次大查房,科室疑难危重病人每天必须查房一次,并在病历上反映出主任或上级医师查房的诊治意见。6、输血必须坚
4、持执行献血法,按输血管理程序做好各项工作,缺一项扣 20 元。私自采血扣 500 元,私自输血扣 300 元。7、麻醉药品管理。必须搞好“五专”工作,坚持原则,一旦麻醉药品流失到吸毒人手中或造成的一切后果,谁造成谁负全部责任(包括经济、刑事)。8、医疗赔偿:对出现了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而未产生经济赔偿的当事人,医院给予 30-500 元的处理。若产生了经济赔偿者,则 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组的鉴定结论,分清责任后,责任人必须承担赔偿额的 5%-30%的经济赔偿。领导 及相关管理人员也要负相应的责任。9、门诊部药房人员必须向注射室开治疗单,并在治疗单上签字,注射室方可执行。没有治疗单,护理人员擅自操作,
5、一旦发现, 处违规金 5-10 元,造成后果者自 负 。10、中西药房一律不允许退换药品(包括本院职工和病人),3个别需要退换的病人,必须经主管医生签名证实,门诊部或住院部主任签字同意,药房才能给予退换药,违者一次处违规金 510 元。不属于本科药物,批发部不开票,库房不发药,一经发现,扣库房人员和开票人员当月奖金的 10%。11、在医疗护理工作中的具体行为规范,按本院医疗护理质量考核实施细则执行。二、形象建设制度1、临床医务人员上班不穿工作服,不戴工作牌,行后人员不戴工作牌者,发现一次扣 10 元。2、上班人员不准打麻将、扯金花、打扑克、下棋娱乐活动等,发现一次扣 30 元。在工作场所搞娱乐
6、活动者,休息的扣 20 元,上班者扣 30 元,围观者扣 10 元。3、上班职工,有理、无理与病人吵架,发现一次扣 50 元,与病人打架,一次扣 100 元。确属病人无理取闹而未吵架或未打架者,给 予一定的委屈奖。4、职工与职工之间或其家属在上班场地吵骂,一次扣 50 元。打架者一次扣 100 元。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职工或职工家属无理或有理辱骂、抓扯科主任、院级领导一次扣 200 元。情节严重者,报政法机关处理。5、各科清洁卫生,检查不合格一次扣 20 元。三、会议制度1、凡职工大会迟到一次扣 5 元,早退扣 5 元,无故不到者扣 20 元。带小孩入会场者扣 10 元,开会期间摆龙门阵、做
7、手工活者扣 10 元。2、在岗职工必须积极参加院内外一切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活动, 迟到、早退一次各扣 5 元,无故不到扣 20 元。3、开科主任会及院务会,迟到、早退一次各扣 5 元,无故不到扣 20 元,不传达扣 10 元。四、考勤制度41、本院职工必须服从领导、服从安排,对不服从领导和安排者,即便擅自上班也不记出勤,仍停发工资及各种补贴。2、上班职工必须按医院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住院部轮班制)。凡迟到、早退一次各扣 10 元,脱岗扣50 元。因不在岗造成了不良影响的,处违规金 50-100 元。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及各种补贴,超过三天,同时扣发当月奖金。3、上班职工在不影响
8、工作的前提下,每月休息八天(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必须当月休息完,不得提前或移往下月休息。违者按旷工处理。确因工作需要而未休息完,需经院长批准后,另行安排处理。二人以上科室不能同时休息,违者按旷工处理。行管人员每周星期六、星期天休息,但逢场天上午必须照常上班,有事通知后立即到场。4、上班职工轮休,须在休假的前一天向科主任(住院部李明塔、门诊 部黄建中主任)请假同意,具备假条。病假经医生出示证明,交院长批准。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额:以固定工资额为基础计算,工龄 30 年以上者发 95%,工 龄 26-29 年者发 90%,工龄21-25 年者 发 85%,工龄 16-20 年者发 80%,工龄 1
9、1-15 年者发 75%,工龄 10 年以下者发 70%,以上计 算方法,病假连续不得超过六个月。若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者,工龄 15-24 年者发80%,工龄 25-29 年者发 85%,工龄 30 年以上者 发 90%。公伤不扣工资。5、请事假,三天以内科主任批,三天以上院长批,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事假期间不发工资,各种补贴和奖金。婚假七天,丧假三天,产假九十天,剖腹产九十五天,假期间只发固定工资,并参与科室核算。6、上班职工,严禁私自外出行医,违者按旷工处理。五、财务制度1、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执行财务计划,遵守费用开支标准和范围。坚持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未经院长批准不5支付现
10、金。否则,每次扣 50 元。2、现金收入,当天必须入库存行,不按规定存行,每次扣现金出纳员 20 元。若出现差错,应先赔偿后找原因,现金出纳员流动资金不超过 200 元。3、到外地购买药品、器械及材料需先造计划到药械科,后报经院长同意,凡私自购买者,财务科不得予以做账,出纳不得付款。药 品库房及药房不报搬运费,一律自行支付。4、收费室人员每天必须与各科室对账,并按发票金额按时交账,不交清不上班,何时交清何时上班。出纳必须按时收款,否则, 处违规金 5 元。5、收费室人员统计的处方数和诊费金额应相符。如出现诊疗人数多,诊费金额少,处违规金 1020 元。6、收费室人员必须做到一张处方一张发票,发
11、票必须按处方治疗单、缴费单如实填写,项目齐全,否则,处当事人违规款20 元。7、药房人员填写的附处方要正规,姓名、日期、药名及数量齐全。 严禁药房人员少拿、错拿、漏拿病人药品,严禁药房人员涂改处方和处方金额,否则,发现一项,一次处违规金 20 元。8、药械科人员必须在每月 15 日前向财会室交清当月账务,违者处违规金 5 元,拖一天扣 5 元,依次累计。9、负责对药品、器械、物质管理的人员应尽职守责,如因管理不善而使其霉烂、变质或不按正规操作而造成损坏者,应予赔偿,价 质 1000 元以上者赔 10%,500-1000 元者赔 15%。100-500元者赔 20%。50-100 元者赔 30%
12、,50 元以下者全 赔。10、凡借款必须经院长批准,并注明还款日期,未及时还款者,从工资奖金中扣还。11、凡科内现金、药品、器械、物质等被盗、或丢失、或被损坏,原则是先赔后破案,金额巨大者,坚持先赔清后上班制度。12、若因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了经济损失,查明原因,明确6责任后,由责任人承担所造成经济损失的 30-70%。六、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制度1、凡在岗职工私收费、乱收费、私卖药品和器械,把病人引到院外诊治收取好处费,或有意将处方支到院外药摊购药然后与其分成等,发现一次,按所收金额 20 倍处违规金,情节严重者,则处以停岗、待岗、调岗等处理。停岗、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 150 元,时间 1-6
13、 个月。并将 处理意见 通报各科室,上报当地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对屡教不改者,单位按有关程序报批给予辞退。若因此而造成了医疗事故的赔偿,概由当事人负责。若有病员群众和职工检举揭发私收费者医院给予所收金额 3-5 倍的奖励。2、公费医疗,包括职工医疗保险,计划生育手术,人寿保险,各定点医疗单位公伤,突发事件欠费等,不按医疗常规,私收费,开假发票,发现一次开多少金额假发票,扣当事人多少工资奖金,若造成社会影响严重者,取消其诊疗权或调岗、停岗等处理。3、严禁八小时以外私自行医卖药。若八小时以外确有病人诊治,其产生的收入一律上交医院,该算加班的算加班,否则,一律按私收费的规定处理。4、对院级领导及院务会的决定或个人有意见,可有组织、有程序地、正当地向院领导提出。如果对院领导的解释和答复不满意,可向卫生局和当地政府反映,也可通过法律的手段起诉,绝不能采取无理取闹、干扰领导休息时间、不上班、砸烂公物、抓工资表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要挟。若有违反者处违规金 100 元,造成了其它后果者,由当事人自负。5、本制度从 2002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二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