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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督与效能监察(20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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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与效能监察,亚洲开发银行采购活动种子教员 王荣年,国务院法制办等十部委 2010-3-29,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628号,概要,一、抓紧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2010年5月底前,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在本部门网站上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做好公告平台维护和管理工作;已经建立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告平台,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建立起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市、县四级工行孤傲平台。,二、依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发布公告,确保公报准确和客观。各省级有

2、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须按要求及时抄报响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系统公告记录信息通报制度。,三、加大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力度。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将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对没有建立公告平台,或者不按照规定及时公告违法行为记录的地方,要进行通报。,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暂行办法出台的目的和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

3、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二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两级平台,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国

4、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公告三原则,第四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保密和可公开的秘密和隐私,第五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违法行政处理的公告始发时限,第二章 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

5、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告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同时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公告十大范围,第七条 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十)行政主管部

6、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违法行为应记录内容,第八条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公告部门可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公告发布后期限,第九条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六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对公告平台信息系统的要求,第十条 公告部门负责建立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对记录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并保证公告的违法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 公告平台信息系

7、统应具备历史公告记录查询功能。,公告根据原始材料的留挡备查,第十一条 公告部门应对公告记录所依据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被公告人有申请更正权力,第十二条 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公告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的公告继续,第十三条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

8、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行政处理本身应变更或撤消,第十四条 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对被公告人的监督,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被公告当事人的监督管理。,公告平台将逐步实现统一,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应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条件成熟时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告的五项作用,第十七条 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

9、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对执法部门的监督,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为记录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0、,建设单位被处罚记录原因(1),(1)必须招标的工程拒绝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2)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 (3)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串通,泄露应守秘密进行虚假招标; (4)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5) 不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 (6)非法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7)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出招标广告或售出招标书后终止招标;(8) 拒不接受已经生效的评标结果;,建设单位被处罚记录原因(2),(9)不履行与中标人签订的供货/施工合同; (10)有商业贿赂行为; (11)没有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12)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 (13)不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擅改设计图

11、; (14)将建筑工程非法支解发包; (15)自行招标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16)强迫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低于成本竟标或强迫垫资投标;,建设单位被处罚记录原因(3),(17)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 (18)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 (19)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施工; (20)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1)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 (22)中止或恢复施工时不依法报告或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 (23)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擅自投入使用; (2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招标代

12、理机构被处罚记录原因(1),(1)不符合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不经批准,规避 公开招标,擅自进行邀请招标; (2)应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进行国内招标; (3)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4)不在规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5)截标开标日期短于有关规定最短期限; (6)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起至截标开标日少于20天; (6)截标/开标后接受迟到投标; (7)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保密情况和资料;,招标代理机构被处罚记录原因(2),(8)不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 (9)修改已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未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10)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非因不

13、可抗力而终止招标; (11)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又不重新招标; (12)在招标文件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 (13)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限制、妨碍投标人合法竞争;,招标代理机构被处罚记录原因(3),(14)明暗示评标专家不按照批准的招标文件中列明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或评标结果不真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际情况; (17)无正当理由在发出中标通知后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不与中标人签定合同; (18)在签定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1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不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20)组建评标委员会不符合法定要求; (21)公示内容与

14、评标报告不符。 (22)违反其他有关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投标人被处罚记录原因,(1)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投标; (2)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和评标; (3)评标结果生效前与招标人非法签约; (4)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 (5)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6)投标人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暗中确定中标人; (7)中标人不按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约或提供的产品或工程不符合投标文件; (8)其他违反招投标法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被处罚记录原因,(1)与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 (2)泄露与评审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 (3)弄虚作假或接受商业贿赂谋取私利; (4)擅离职守

15、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5)评标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6)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 (7)应当回避担任评委而参与评标; (8)评标时拒绝写出明确书面意见; (9)违反其他有关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串通投标的刑事责任,政府采购法第72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刑法第223条的规定,采购人代表在招标过程中串通投标人,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就构成串通投标罪。 根据刑法第223条和第231条的规定,犯串通投标罪,处3年

16、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常用串标行为的鉴别方法-1,一:价格反映异常 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分项报价不合理且无合理的解释; 总报价相近,其中部分项目价格雷同,但又提不出计算的依据; 总价相近,部分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单价组成的; 总价相同,没有成本分析,分项混乱的。,常用串标行为的鉴别方法-2,二、审视标书外观和内容差别 所有投标供应商中仅有一家的投标文件做得厚实且详细,其他供应商的标书却显得十分单薄,明明是实力很强的公司,对待投标文件的编写却很不认真,材料短缺,漏洞百出。 有

17、的技术规格和描述相同或相似,但相应报价却相差极大,或成比例或成规律性差别。此类情形串通的可能性极大。,常用串标行为的鉴别方法-3,三、行为表现异常 在众多投标供应商中有几个供应商过往甚密,合伙一起来投标,开标后又聚在一起议论不停等等行为,对他们的投标文件也应 引起注意。,常用串标行为的鉴别方法-4,四、有限品牌且雷同 在货物类采购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原则上只能有一家投标供应商参与投标,如果所有供应商所投品牌少于3个,则串标的概率较大,应引起警惕。,常用串标行为的鉴别方法-5,五、内容错漏对比雷同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出现明显相同的错误或疏忽,甚至连改动的

18、笔迹都一模一样,结合前几种诊断方法,若再出现上述所说的一二种情形,则基本能确定为疑似串标 。,常用串标行为的鉴别方法-6,六、分别澄清回答时出问题 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时,发现投标供应商面对提问闪烁其词、不知所云,则很可能是陪标的,陪标人大多对具体细节知之不多。如果给予合理的时间,或适当的方式,不能做出明确答复的,该供应商存在重大嫌疑。,招标投标争议的类型,1)招标投标民事争议招标投标活动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两当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当一方没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时所发生的争议。2)招标投标行政争议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其违法主体进行行政处

19、罚等,其行政行为与招标投标当事主体发生矛盾、冲突而引起的争议,表达和解决招标投标争议的方式,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对招标文件争议、招标过程争议、和中标结果争议表达和解决方式包括:异议(质疑)和投诉;对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表达和解决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异议或质疑应注意的问题,异议(质疑) A.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出。 B.应由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 C.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D.异议或质疑的对象可以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是其他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 E.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F.投标人在异议和质疑

20、书中应明确提出异议和质疑的事项、理由及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 G.投标人应对异议和质疑中举证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提出的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H.投标人不能滥用提出异议和质疑的权利,否则其行为可能构成干扰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而受到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投 诉,投诉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合法,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相关主体改正的行为。投诉是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赋予投标人的行政救济手段。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处理投诉的主体。,协 商,发生争议后,通过双方的沟通、协调,在互谅互让、平等友好、公平合理、利益补偿的原则基础上达成一致的争议解决方式。,调

21、 解,争议双方为解决争议而由第三方出面,通过调解和相互妥协解决争议的方式。,仲 裁,争议双方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诉 讼,争议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发生的争议,做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当事人如未约定仲裁协议或无法达成仲裁协议,则可采取诉讼方式,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诉讼时效内提出诉讼。,其他表达民事争议的方式,A.借助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内部监督。 B.借助于其他部门的监督职能。(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 C.借助于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D.借助于社会舆论监督。,招标投标行

22、政争议解决方式-1,行政复议招投标民事主体认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是处理行政复议的主体。,招标投标行政争议解决方式-2,行政诉讼招投标民事主体认为招投标行政监督机构行政行为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表达和解决招标投标争议的程序-1,民事争议表达和解决程序见 1)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产生争议时两法规定不同: 招投标法规定:先提出异议(质疑),无法解决再投诉;也可不经异议(质疑)直接投诉。 政府采购法规定质疑是投诉的前置条件。

23、即如果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逾期未做答复的,投标人才可以向政监督部门投诉。,表达和解决招标投标争议的程序-2,2)对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应按照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 注:因仲裁的时间较短、效率较高,争议双方应优先选择仲裁。,表达和解决招标投标争议的程序-3,3)招标投标行政争议的解决程序提出行政复议不满法院诉讼; 也可直接法院诉讼。注意:已经提起行政复议并受理的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反之亦然。,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主要内容,(1)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主要内容 1)招标文件争议 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或明显倾向个别人; 招标文件出现专有技术、专利产品

24、、特定品牌等倾向性内容或技术规格明显有利于个别投标人产品。 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公平。 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具有倾向性、歧视性或设置不合理。 政府采购项目没有体现对于节能、环保产品和民族产业的休闲和支持政策; 招标文件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招标投标主要违法行为-2,2)招标过程争议 公开披露信息内容及其方式的争议,包括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更正通知、中标结果等必须公开披露信息的发布媒体、公告(示)期、公告(示)内容等 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发售的争议,包括发售时间、售价、购买条件等 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过程的争议,包括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递交过程、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文件的开封过程、唱

25、标内容和开标结果的确认等; 评标过程的争议,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专家数量、专家回避情况、评标中的澄清和评审过程等; 具体操作的争议,包括招标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态度等; 招标过程其他环节的争议。,招标投标主要违法行为-3,3)中标结果争议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评标; 对投标人实行区别对待; 对评标中的事实认定错误; 评标中的具体判定、评标价格和评标分数的计算错误等;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投标人在投标中有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招标投标主要违法行为-4,4)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争议 投标人财产权受到招标人侵害(如无故延迟或拒绝退还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

26、证金、无故拒绝兑现应支付给投标人的补偿金等。) 投标人知识产权受到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侵害,如招标人以某投标人的专利技术作为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其他投标人以某投标人专利技术投标、招标人未经许可擅自采用未中标投标人的技术成果; 投标人合同权受到侵害(如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或要求对投标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投标活动中损害其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 其他民事侵权行为。,招标争议的预防,1)选择适当的招标组织形式。 2)尽量选择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3)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工作计划和招标方案。 4)招标文件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5)招标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6)评标

27、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招标争议的处理,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异议和质疑的处理。 2)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的处理。注意:认定责任后承担的民事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或处罚。,工程建设项目效能监察,一、工程建设项目效能监察意义,效能监察是针对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开展的一项综合性监督,是推进企业强化管理、有效防范职务犯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创造最大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对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是让工程建设的参与者在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时,增强执行法规的自觉性、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预防职务犯罪。,根据我国石化建设部门的实际经验:工程建设项目效能监察设定的监察

28、点也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点,开展效能监察就是要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国家的法规的规定,按照建设程序合法合规地进行。,围绕一个中心: 围绕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这个中心。抓住四个重点环节: 一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强制性标准,防止压级、压价、转包和层层分包造成偷工减料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 ; 二是严格进行工程招标并规范招标程序,防止不招标和搞形式上的招标,导致选用质次、价高的施工队伍; 三是严格合同管理,防止工作不严谨造成的合同漏洞,导致产生对方索赔等合同风险; 四是严格投资控制,防止前期工作不深人和搞计划外项目,导致投资不可控和项目超概算 。,二、项目前期准备中效能监察工作,前期准备方面包

29、括四个监察点: (一)项目审批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审批的有关文件有: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基础设计批复。(二)证件审批 1、规划许可证 2、土地证规划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三)资金审批 投资计划中批复资金来源,例如上级拨款、企业自有资金、贷款,检查资金是否按上述来源筹措到位并是否专款专用。(四)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开工前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或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办理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三、工程招标投标中效能监察工作,工程招标投标方面包括五个监察点: (一)工程招标 通过查阅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基础

30、设计批复及备案的招标方案等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监察是否有其它规避招标的行为。(二)招标文件 1、招标申请书 2、招标文件内容 3、招标方式 4、评标标准和方法 5、标底 (控制价),等。,(三)投标资格 1、投标资格证明 2、投标书的送交与验收 3、投标保证金,等。(四)评委组成 1、评委的组建 2、评委的回避制度,等。(五)评标报告 1、评标报告的内容 2、定标 3、串标行为的判断,等。,四、施工管理中效能监察工作,施工管理方面包括五个监察点: (一)质量控制 工程项目质量是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使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包含工序

31、质量、分项工程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和单位工程质量。质量控制是为了达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二)进度控制 对施工阶段进度控制效能监察主要: 1、施工进度控制总体目标确定:主要从项目总进度计划对项目施工工期的要求、已建成项目的实际进度、资金条件、物资条件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2、施工进度控制总体目标分解:按施工阶段分解、按施工单位分解、按专业工种分解、按建设工期及进度目标分解。 3、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进度控制。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编制、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施工阶段群体多级网络计划的编制。 4、施工阶段计划进度的检查、监督:检查工程的实际进度是否按照计划进

32、度实施,如果出现偏离,原因是什么,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三)投资控制 投资控制:就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发包阶段和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把建设项目投资的发生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离,以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以求在各个建设项目中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四)安全环保控制 对安全环保控制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根据国家、公司安全环保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检查是否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地域环境制定了安全管理目标、确实可行健康安全环保 。 安全和环保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措施,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具备认证资格单位颁发的资格证书,项目经理是否是第一负

33、责人,是否配备了专职的管理人员,具体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发生责任事故是否按照规定按时进行上报,整改措施是否得到落实。,五、合同管理中的效能监察工作,合同管理方面包括三个监察点: (一)合同审批 通过检查合同审批资料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规范;重大合同是否经相关部门会签、审批,是否存在越级、越权审批和不审批或不备案的现象。,(二)合同签订在合同签订方面,检查的内容和方法包括:通过查阅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各种合同、签约对方的法律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与签约有关的信函资料、谈判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有关资料,检查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监理等各参建方是否都签订了合同;检查

34、合同原件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有效,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明确具体;合同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质,签约行为是否经过授权委托 (合同双方);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相一致,签约双方是否订立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是否有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的行为,是否存在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现象;检查与签约有关的各种信函、谈判记录是否妥善保管;检查是否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担保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三)合同履行 对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应把握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1)合同履行是否依合同规定进行;(2)履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包括双方

35、),是如何处理的;(3)履行过程中是否有合同变更或权利义务转让的情况,是否有书面的变更或转让协议。(4)是否存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检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通过具体的履行行为最大程度的维护了企业的利益。,六、竣工验收中的效能监察工作,竣工验收方面包括三个监察点: (一)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的范围和依据 2、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3、验收组织成员,等,(二)决算审计 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应包括从筹建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支出费用,竣工决算由竣工决算报表、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竣工工程平面示意图、工程造价比

36、较分析等部分组成。,决算审计效能监察主要是通过查阅决算报告、竣工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检查项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结算,结算值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投资范围内,移交固定资产是否是批准的工程内容,结算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检查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了决算审计,审计单位资格、审计程序、审计结果是否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三)工程尾款支付 工程尾款支付效能监察主要:是查阅有关合同,检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保修金是否符合国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工程尾款支付时是否在监理单位签发了最终交工报告后进行支付的,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工程尾款,有无提前、

37、拖延或超合同价款支付的行为。,七、廉政建设方面效能监察工作,贯彻建设部、监察部 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建办监200221号)及廉政责任书。廉政建设方面包括三个监察点: (一)廉政责任书签订通过查阅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廉政责任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及备案资料,检查 廉政责任书是否按要求签订并在监察部门备案。,(二)廉政责任书执行 通过召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交往中有无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的行为;有无索要或接受对方回扣、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有无到对方报销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有无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该项目的业务活动或推销产品、材料和设备等违规违纪问题。,(三)信访举报处理 监察部门要认真受理信访举报,对反映涉及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要调查核实;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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