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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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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解 读 新 标 准 与 老 规 范 的 不 同 :1. 名 称 改 变“城 市 居 住 区 规 范 设 计 规 范 ”改 为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范 设 计 标 准 ”规 范 , 意 指 明 文 规 定 或 约 定 俗 成 的 标 准 。 如 : 道 德 规 范 、 技 术 规 范 等 。 或 是指 按 照 既 定 标 准 、 规 范 的 要 求 进 行 操 作 , 使 某 一 行 为 或 活 动 达 到 或 超 越 规 定的 标 准 。 如 : 规 范 管 理 、 规 范 操 作 。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 ISO) 的 国 家 标 准 化管 理 委 员 会 ( STACO)

2、一 直 致 力 于 标 准 化 概 念 的 研 究 , 先 后 以 “指 南 ”的 形 式给 “标 准 ”的 定 义 作 出 统 一 规 定 : 标 准 是 由 一 个 公 认 的 机 构 制 定 和 批 准 的 文 件 。它 对 活 动 或 活 动 的 结 果 规 定 了 规 则 、 导 则 或 特 殊 值 , 供 共 同 和 反 复 使 用 , 以实 现 在 预 定 领 域 内 最 佳 秩 序 的 效 果 。 简 单 来 讲 , 规 范 就 是 全 文 全 是 强 制 性 的文 字 , 而 标 准 则 是 强 制 性 的 文 字 和 非 强 制 性 的 文 字 兼 备 。2. 发 布 部

3、门 改 变“国 家 技 术 监 督 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联 合 发 布 ”改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房 和 城乡 建 设 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总 局 联 合 发 布 ”3. 章 节 改 变“11 个 章 节 ”变 为 “7 个 章 节 ”,缺 少 了 “住 宅 、 绿 地 、 竖 向 、 管 线 ”等 章 节 , 添 加了 “居 住 环 境 ”的 章 节 ; 不 再 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章 节 , 而 有 了 “配 套 设 施 ”的 章节 ; 另 外 , “综 合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由

4、 章 节 变 成 附 录 , 同 时 增 添 了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表 面 看 缺 少 了 很 多 章 节 , 实 际 上 新 标 准 的 章 节 都 有 涉 及 , 但 是 没 有 那 么 详 细 ,有 的 只 是 提 及 参 考 的 名 称 。 新 标 准 主 要 强 调 配 套 , 小 而 全 , 就 比 如 菜 市 场 ;弱 化 了 道 路 ; 有 共 享 街 区 的 思 维 ; 新 标 准 更 能 体 现 “以 人 为 本 ”, 为 “人 ”创 造一 个 好 的 居 住 环 境4. 总 则1.0.1 新 标 准 更 强 调 “科 学 使 用 ”、 “确 保 居 民 的 生 活

5、 条 件 ”1.0.2 新 标 准 适 用 范 围 扩 大 , 可 适 用 于 “规 划 编 制 、 规 划 实 施 及 监 督 检 查 ”,并 非 单 调 的 “规 划 设 计 ”体 现 了 规 划 不 应 该 只 是 规 划 的 思 维 , 规 划 是 为 了 人 们更 好 生 活 , 不 仅 现 在 , 包 括 未 来1.0.3 提 出 遵 循 的 建 设 方 针 , 生 活 环 境 注 重 提 出 “宜 居 ”字 眼5. 术 语2.0.1 原 规 范 居 住 区 概 念 有 泛 指 和 特 指 , 而 新 标 准 仅 仅 有 泛 指2.0.2 原 规 范 按 居 住 户 数 或 人 口

6、 规 模 划 分 的 “居 住 区 、 小 区 、 组 团 ”, 新 标 准为 “十 分 钟 生 活 圈 、 十 分 钟 生 活 圈 、 十 分 钟 生 活 圈 、 居 住 街 坊 ”, 人 口 规 模 、住 宅 套 数 有 所 变 动新 标 准 以 人 的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和 步 行 可 达 为 基 础 , 综 合 考 虑 居 民 分 布 、 出 行 的范 围 , 并兼 顾 主 要 配 套 设 施 的 合 理 服 务 半 径 及 运 行 规 模 , 比 如 幼 儿 园 服 务 半 径 不 超过 300m, 对 应 五 分 钟 生 活 圈 ; 新 标 准 不 再 用 以 人 口 为 依

7、 据 , 而 是 以 时 间 为依 据 分 级 , 但 是 也 充 分 考 虑 到 人 口 规 模 ; 新 标 准 涉 及 到 等 时 线 , 所 以 可 以 尽量 避 免 圈 子 的 交 叉 问 题 ( 针 对 于 不 同 圈 子 的 人 所 属 圈 子 的 重 叠 问 题 以 及 配 套浪 费 的 问 题 )2.0.7 新 标 准 “住 宅 用 地 概 念 ”明 确 包 括 何 种 用 地2.0.8 新 标 准 “公 共 绿 地 ”概 念 不 再 是 “集 中 绿 地 ”, 而 是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标 准 的“绿 地 与 广 场 绿 地 ”, 包 括 的 范 围 也 各 不 相 同

8、 。 各 级 居 住 区 中 , 三 个 生 活 圈 的配 建 绿 地 属 于 城 市 公 共 绿 地 , 居 住 街 坊 内 的 附 属 绿 地 则 属 于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中的 住 宅 用 地 , 居 住 街 坊 附 属 绿 地 有 中 心 绿 地 和 宅 间 绿 地 ; 新 标 准 公 共 绿 地 指居 住 区 各 级 生 活 圈 配 套 建 设 的 、 向 居 民 开 放 的 绿 地 , 即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的 绿 地与 广 场 用 地 ( G) , 主 要 包 括 公 园 绿 地 、 广 场 等 用 地 ; 老 规 范 居 住 区 内 绿 地应 包 括 公 共 绿 地

9、 、 宅 旁 绿 地 、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所 属 绿 地 和 道 路 绿 地 ( 即 道 路 红线 内 的 绿 地 ) , 其 中 包 括 满 足 当 地 植 树 绿 化 覆 土 要 求 、 方 便 居 民 出 入 的 地 下或 半 地 下 建 筑 的 屋 顶 绿 地 , 不 应 包 括 其 它 屋 顶 、 晒 台 的 人 工 绿 地2.0.9 新 标 准 增 设 “中 心 绿 地 概 念 ”居 住 街 坊 附 属 绿 地 有 中 心 绿 地 和 宅 间 绿 地 , 中 心 绿 地 指 各 级 生 活 圈 及 居 住 街坊 内 集 中 设 置 的 、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并 能 开

10、 展 体 育 活 动 的 绿 地2.0.10 新 标 准 “配 套 设 施 概 念 ”强 调 对 应 配 套 的 为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 并 提 出 其种 类2.0.11 新 标 准 增 加 概 念 “社 区 服 务 设 施 ”2.0.12 新 标 准 增 加 概 念 “便 民 服 务 设 施 ”2.0.13 新 标 准 关 于 “绿 地 率 ”的 概 念 变 化 很 大 , 原 规 范 为 “居 住 区 用 地 范 围 内各 类 绿 地面 积 的 总 和 占 居 住 区 用 地 面 积 的 比 率 ( %) ”, 新 标 准 为 “居 住 街 坊 附 属 绿 地面 积 与 该 居

11、 住 街 坊 用 地 面 积 的 比 率 ( %) ”。 新 标 准 未 提 及 “绿 地 不 应 包 括 其他 屋 顶 、 晒 台 的 人 工 绿 地 ” 2.0.14 原 规 范 停 车 率 中 的 “居 民 汽 车 的 停 车 位 数 量 与 居 住 户 数 的 比 率 ”改 成 了“居 民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数 量 与 住 宅 套 数 的 比 值 ”, 范 围 变 大 , 充 分 考 虑 人 的 诉 求2.0.15 新 标 准 “地 面 停 车 率 ”考 虑 采 用 停 车 楼 或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施 的 情 况6. 基 本 规 定3.0.1 新 标 准 “居 住 区 规

12、 划 建 设 符 合 的 要 求 ”可 和 原 来 规 范 总 则 中 “居 住 区 的 规划 设 计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对 比 。 新 标 准 提 出 遵 循 “节 约 土 地 ”、 “综 合 管 理 ”的 原则 ; 新 增 “应 采 用 低 影 响 开 发 的 建 设 方 式 , 充 分 利 用 河 湖 水 域 促 进 雨 水 的 自然 积 存 、 自 然 渗 透 与 自 然 净 化 ”; 提 到 “应 符 合 城 市 设 计 对 公 共 空 间 、 建 筑 群体 、 园 林 景 观 、 市 政 等 环 境 设 施 的 设 计 控 制 要 求 ”说 明 土 地 稀 缺 的 问

13、题 已 深入 人 心 , 我 们 需 要 节 约 土 地 ; 不 应 过 分 注 重 某 方 面 的 规 划 , 要 综 合 看 待 规 划这 个 问 题 , 规 划 建 设 应 为 整 体 提 高 生 活 水 平 及 改 善 居 住 环 境 创 造 条 件 ; 提 到雨 水 的 自 然 积 存 、 自 然 渗 透 与 自 然 净 化 , 是 对 海 绵 城 市 的 落 实 ; 相 对 于 城 市规 划 的 抽 象 性 和 数 据 化 , 城 市 设 计 更 具 有 具 体 性 和 图 形 化 , 城 市 设 计 的 范 围或 规 模 , 可 大 可 小 , 可 处 理 建 筑 物 个 体 与

14、 个 体 间 以 及 个 体 与 群 体 间 相 互 的 关系 , 在 城 市 整 体 发 展 过 程 中 , 城 市 设 计 实 扮 演 着 联 系 上 下 ( 城 市 计 划 与 建 筑设 计 ) , 协 调 整 体 的 重 要 角 色 , 提 及 城 市 设 计 , 可 以 看 出 居 住 区 规 划 思 维 有所 改 变3.0.2 新 标 准 新 增 了 “居 住 区 应 选 择 安 全 , 适 居 地 段 应 符 合 的 规 定 ”, 提 出 禁止 性 的 规 定 和 有 效 的 处 理 方 式 。 居 住 区 是 城 市 居 民 居 住 生 活 的 场 所 , 新 标 准居 住 区

15、 需 更 加 注 重 选 址 的 安 全 性 和 舒 适 性3.0.3 新 标 准 “规 划 布 局 ”可 和 原 规 范 规 划 布 局 与 空 间 环 境 “规 划 布 局 ”对 比 。新 标 准 提 出 “应 统 筹 考 虑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和 疏 散 通 道 , 并 符 合 有 关 应 急 防 灾 的安 全 要 求 ”新 标 准 更 人 性 化 , 为 人 身 安 全 的 保 障 做 了 充 分 考 虑3.0.6 新 标 准 提 出 “老 旧 居 住 区 应 对 生 活 环 境 进 行 必 要 的 改 造 与 更 新 ”老 旧 居 住 区 的 条 件 不 同 , 处 理 方 式

16、 也 不 太 相 同 , 提 出 对 旧 居 住 区 应 对 生 活 环境 进 行 必要 的 改 造 与 更 新 , 是 因 为 考 虑 到 人 们 生 活 水 平 的 上 升 , 人 应 该 有 享 受 更 高 生活 环 境 的 权 利 ; 不 论 是 老 旧 居 住 区 , 还 是 新 居 住 区 , 居 住 的 主 题 都 是 人 , 所以 有 必 要 鼓 励 老 旧 住 区 生 活 环 境 的 提 升3.0.7 新 标 准 提 出 “应 有 效 组 织 雨 水 的 收 集 与 排 放 和 所 需 满 足 的 要 求 ”、 “居 住街 坊 年 径 总 流 量 控 制 率 下 限 ”新 标

17、 准 积 极 响 应 海 绵 城 市 ; 在 总 规 、 控 规 、 修规 等 有 把 雨 水 年 径 流 量 控 制 率 作 为 刚 性 控 制 指 标 ”, 所 以 此 处 根 据 规 定 及 实际 情 况 , 确 定 了 其 指 标 下 限3.0.8 新 标 准 提 及 规 划 建 设 、 管 线 综 合 、 无 障 碍 设 计 、 竖 向 设 计 应 符 合 的 标准原 规 范 涉 及 的 管 线 设 计 等 在 新 标 准 中 很 少 提 及 , 一 方 面 是 因 为 和 其 他 有 关 技术 内 容 做了 对 接 与 协 调 , 另 一 方 面 是 很 多 内 容 已 经 和 今

18、 天 的 发 展 状 况 已 经 不 适 应 , 所以 很 少 提 及 , 但 是 新 标 准 提 供 了 应 执 行 的 相 关 标 准 名 称7. 用 地 与 建 筑4.0.1 新 标 准 居 住 区 各 级 生 活 圈 的 用 地 控 制 指 标 可 和 原 规 范 对 比新 标 准 分 了 十 五 分 钟 生 活 圈 的 用 地 控 制 指 标 、 十 分 钟 生 活 圈 的 用 地 控 制 指 标 、五 分 钟生 活 圈 的 用 地 控 制 指 标 ; 它 整 合 了 原 规 范 的 居 住 区 用 地 平 衡 指 标 和 人 均 居 住区 用 地 控 制 指 标 两 方 面 内 容

19、 ; 由 表 可 看 出 分 层 有 所 变 化 , 原 来 可 分 为 低 层( 13 层 ) 、 多 层 ( 46 层 ) 、 中 高 层 ( 79 层 ) 、 高 层 ( 10 层 及 以 上 ) 、超 高 层 ( 100 米 以 上 ) , 新 标 准 则 分 成 了 低 层 ( 13 层 ) 、 多 层 I 类 ( 4-6层 ) 、 多 层 II 类 ( 7-9 层 ) 、 高 层 I 类 ( 1018 层 ) 、 高 层 II 类 ( 1926层 ) ; 建 筑 气 候 分 区 依 然 为 七 个 区 , 但 是 类 别 却 和 原 规 范 有 所 不 同 ; 新 标 准的 用 地

20、 平 衡 指 标 也 和 层 数 相 联 系 , 不 过 城 市 道 路 用 地 所 占 的 比 例 始 终 未 变 ,住 宅 用 地 随 层 数 增 多 所 占 用 地 比 例 下 降 , 公 共 绿 地 随 层 数 增 多 而 有 所 提 升 ;强 调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指 标 不 包 含 住 宅 用 地 内 的 居 住 街 坊 配 套 设 施 ( 便 民 服 务 )用 地 指 标 ; 新 标 准 增 加 容 积 率 一 栏 ;层 数 选 择 不 同 , 是 因 为 空 间 尺 度 范 围 大 ; 市 道 路 用 地 的 比 例 只 和 区 位 有 关 ,靠 近 城 市 中 心 的

21、地 区 , 道 路 用 地 控 制 指 标 偏 向 高 值 , 所 以 城 市 道 路 用 地 所 占的 比 例 始 终 未 变 ; 同 等 条 件 下 不 同 日 照 标 准 时 不 同 纬 度 有 不 同 的 容 积 率 , 高纬 度 容 积 率 会 低 于 低 纬 度 容 积 率 ; 人 均 居 住 区 用 地 控 制 指 标 在 高 纬 度 地 区 偏向 高 值 , 而 在 低 纬 度 地 区 偏 向 低 值4.0.2 新 标 准 居 住 街 坊 的 用 地 与 建 筑 控 制 指 标 在 不 同 条 件 下 符 合 不 同 表 格 。新 标 准 有 对 居 住 街 坊 用 地 的 容

22、 积 率 、 建 筑 密 度 、 绿 地 率 及 建 筑 高 度 控 制 指 标 、人 均 住 宅 用 地 的 控 制 范 围 , 主 要 是 不 提 倡 高 强 度 开 发 、 大 面 积 建 设4.0.4 新 标 准 添 加 “居 住 区 用 地 面 积 的 计 算 应 符 合 的 规 定 ”, 可 和 原 规 范 综 合技 术 指 标 中 的 “居 住 区 用 地 范 围 的 规 定 ”对 比 新 标 准 更 为 明 确 , 针 对 不 同 用 地边 界 给 予 相 对 应 的 用 地 范 围 划 分4.0.5 新 标 准 新 增 “居 住 区 配 建 绿 地 内 容 ”4.0.6 新

23、标 准 的 “公 共 绿 地 控 制 指 标 ”可 和 原 规 范 绿 地 中 的 “各 级 中 心 绿 地 设 置规 定 ”对 比 ( 原 规 范 中 有 提 到 居 住 区 内 公 共 绿 地 和 中 心 绿 地 的 关 系 ) 。 添 加人 均 公 共 绿 地 面 积 指 标 、 中 心 绿 地 的 人 居 面 积 和 最 小 宽 度 , 提 及 中 心 绿 地 应设 置 的 体 育 活 动 指 标 绿 地 有 利 于 生 态 , 给 人 带 来 美 的 感 受 , 居 住 区 不 应 该 只是 绿 色 , 且 大 众 健 康 意 识 在 不 断 加 强 , 所 以 应 设 置 有 体

24、育 活 动 的 中 心 绿 地 ,这 样 更 有 利 于 城 市 的 活 力4.0.7 新 标 准 新 增 “居 住 街 坊 的 中 心 绿 地 指 标 及 规 定 ”居 住 街 坊 的 附 属 绿 地 应 包 括 中 心 绿 地 和 宅 间 绿 地 ; 对 其 最 小 规 模 和 最 小 宽 度的 要 求 , 是 为 了 保 证 居 民 能 有 足 够 的 空 间 进 行 户 外 活 动4.0.8 新 标 准 新 增 “居 住 街 坊 的 附 属 绿 地 面 积 计 算 的 规 定 ”4.0.10 新 标 准 提 及 “在 建 筑 外 增 加 任 何 原 设 计 没 有 的 设 施 不 应

25、降 低 相 邻 住 宅建 筑 或 相 邻 住 户 的 日 照 标 准 ”, 而 原 规 范 为 “在 建 筑 外 增 加 任 何 设 施 不 应 使 相邻 住 宅 原 有 日 照 标 准 降 低 ”; 新 标 准 新 增 “既 有 住 宅 进 行 无 障 碍 改 造 加 装 电 梯时 , 应 优 化 设 计 减 少 对 自 身 及 周 边 住 宅 日 照 的 影 响 ”; 住 宅 建 筑 日 照 间 距 表新 增 “城 市 人 口 规 模 ”一 栏 。 原 规 范 的 日 照 标 准 将 城 市 分 为 “大 城 市 ”和 “中 小城 市 ”两 类 , 从 而 应 对 不 同 规 模 城 市

26、用 地 紧 张 程 度 的 差 异 性 , 由 于 当 前 城市 规 划 法 已 废 止 , 本 标 准 沿 用 规 范 中 对 城 市 规 模 的 划 分 标 准 , 即 人 口规 模 50 万 及 以 上 和 不 满 50 万 两 类8. 配 套 设 施5.0.1 新 标 准 新 增 “配 套 设 施 规 划 应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5.0.2 新 标 准 “居 住 区 配 套 设 施 设 置 规 定 ”可 与 原 规 范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分 级 配 建表 ”对 比 。 ( 注 意 , 配 套 设 施 并 不 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划 等 号 ) 配 套 设

27、施 概 念不 一 样 , 分 类 不 一 样 , 各 自 对 应 的 居 住 区 分 级 不 一 样 , 所 以 表 格 有 很 大 差 异 ;居 住 区 十 五 分 钟 生 活 圈 、 十 分 钟 生 活 圈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属 于 城 市 公 共 管 理 与 公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 A 类 用 地 ) 、 商 业 服 务 业 设 施 用 地 ( B 类 用 地 ) 和 公 用 设施 用 地 ( U 类 用 地 ) , 五 分 钟 生 活 圈 的 社 区 服 务 设 施 属 于 居 住 用 地 中 的 服 务设 施 用 地 ( R12, R22, R32) ; 居 住 街

28、坊 上 的 便 民 设 施 属 于 住 宅 用 地 中 的 配建 设 施 (R11,R21,R31)。 因 此 , 本 标 准 将 城 市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与 社 区 服 务 设 施 、便 民 服 务 设 施 分 列 。 十 五 分 钟 生 活 圈 和 十 分 钟 生 活 圈 两 个 范 围 内 应 配 置 的 城市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包 括 城 市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商 业 服 务 业 设 施 和 其 他设 施 。5.0.3 新 标 准 “配 套 设 施 控 制 指 标 ( m/千 人 ) ”可 与 原 规 范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控制 指

29、标 ( m/千 人 ) ”对 比 。 配 套 类 别 和 居 住 区 分 级 的 不 同 导 致 表 格 有 很 大 差异 ; 原 规 范 提 到 “市 政 公 用 类 未 含 锅 炉 房 , 在 采 暖 地 区 应 自 选 确 定 ”, 而 现 标准 改 为 “其 他 设 施 未 含 锅 炉 房 , 在 采 暖 地 区 应 根 据 需 要 自 行 确 定 ”; 各 层 级包 含 关 系 的 千 人 指 标 调 整 为 不 包 含 关 系5.0.4 新 标 准 “各 级 配 套 设 施 规 划 建 设 控 制 要 求 ”可 和 原 规 范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各项 目 的 设 置 规 定

30、 ”对 比 。 新 标 准 对 居 住 区 各 类 配 套 设 施 做 了 配 置 标 准 和 设 置规 定 , 所 列 各 类 配 套 设 施 项 目 的 一 般 规 模 是 根 据 各 项 目 自 身 的 经 营 管 理 及 经济 合 理 性 决 定 的5.0.5 新 标 准 提 出 “旧 区 改 建 项 目 的 依 据 和 不 相 匹 配 的 措 施 ”5.0.6 新 标 准 “街 道 公 共 活 动 中 心 及 形 成 ”可 和 老 规 范 “居 住 区 各 级 公 共 活 动 中心 及 形 成 ”对 比 。 前 者 对 象 为 十 五 分 钟 生 活 圈 , 后 者 对 象 为 居

31、住 区 各 级 ; 前者 是 商 业 服 务 与 金 融 邮 电 、 文 体 等 有 关 项 目 集 中 布 置 形 成 , 后 者 为 公 共 管 理与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和 商 业 服 务 业 设 施 集 中 布 置 形 成 因 服 务 人 群 集 中 , 为 提 高 使用 率 , 有 时 需 集 中 布 置 可 形 成 中 心5.0.7 新 标 准 提 出 “街 道 公 共 活 动 中 心 用 地 面 积 范 围 ”5.0.8 新 标 准 “配 建 停 车 场 ( 库 ) 停 车 位 控 制 指 标 ”可 和 老 规 范 “配 建 公 共 停 车场 ( 库 ) 停 车 位 控 制

32、指 标 ”对 比 。 各 名 称 不 同 , 单 位 不 变 , 但 指 标 有 所 不 同 ;原 规 范 “配 建 公 共 停 车 场 ( 库 ) 应 就 近 设 置 , 并 宜 采 用 地 下 或 多 层 车 库 ”改 成新 标 准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 库 ) 宜 采 用 地 下 停 车 、 停 车 楼 或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施 ”,新 标 准 更 注 重 土 地 高 效 利 用9. 道 路6.0.1 老 规 范 的 “居 住 区 内 道 路 可 分 为 : 居 住 区 道 路 、 小 区 路 、 组 团 路 和 宅间 小 路 四 级 ”变 为 新 标 准 的 “居 住 区

33、 道 路 包 括 居 住 区 内 的 城 市 道 路 和 居 住 街 坊内 的 附 属 道 路 ”; 老 规 范 的 “遵 循 原 则 ”变 为 新 标 准 的 “原 则 和 要 求 ”; 新 标 准 增加 “步 行 系 统 ”; “城 市 旧 区 改 建 , 其 道 路 系 统 应 充 分 考 虑 原 有 道 路 特 点 ”改 为“旧 区 改 建 应 延 续 原 有 的 城 市 肌 理 ”; 将 居 住 区 道 路 分 为 居 住 区 内 的 城 市 道 路( S 类 用 地 ) 和 居 住 街 坊 内 的 附 属 道 路 ( R 类 用 地 ) 两 种 类 型 ; 运 用 “窄 马路 、

34、密 路 网 ”的 城 市 道 路 布 局 理 念 ; 步 行 系 统 说 明 了 人 性 化 ; 城 市 肌 理 是 指城 市 的 特 征 , 与 其 他 城 市 的 差 异 , 包 括 形 态 、 地 质 、 功 能 等 方 面 , 而 道 路 正是 形 成 城 市 肌 理 的 重 要 元 素6.0.2 新 标 准 提 出 “城 市 道 路 包 括 的 内 容 和 规 划 建 设 应 符 合 的 规 定 ”对 居 住 功能 区 路 网 密 度 要 求 , 大 于 8km/km2; 居 住 街 坊 是 构 成 城 市 居 住 区 的 基 本 单元 , 一 般 由 城 市 道 路 分 隔 , 有

35、 利 于 形 成 密 路 网 ; 城 市 支 路 范 围 是 结 合 规 定 、基 本 需 要 、 窄 马 路 密 路 网 而 得 出 的 范 围6.0.3 新 标 准 提 出 “附 属 道 路 包 括 内 容 和 规 划 建 设 应 符 合 的 规 定 ”; 新 标 准 有“附 属 道 路 最 大 坡 度 及 坡 长 控 制 指 标 ”, 而 原 规 范 为 “居 住 区 内 道 路 纵 坡 控 制 指标 ( %) ”新 标 准 根 据 路 面 宽 度 和 通 行 车 辆 类 型 的 不 同 , 将 附 属 道 路 附 属 道 路 分 为 组 团路 和 宅 前 路 两 类 ; 组 团 路 是

36、 进 出 居 住 街 坊 的 主 要 通 道 , 为 了 保 证 居 住 区 与 城市 有 良 好 的 交 通 联 系 , 同 时 保 证 消 防 、 救 灾 、 疏 散 等 安 全 需 要 , 组 团 路 应 至少 设 置 两 个 出 入 口 ; 照 居 住 区 内 部 有 关 车 辆 低 速 缓 行 的 通 行 宽 度 要 求 , 轮 距宽 度 在 2m 2.5m 之 间 。 所 以 , 宅 间 路 路 面 宽 度 一 般 为 2.5m 3m。 为 兼 顾必 要 时 大 货 车 、 消 防 车 的 通 行 , 宅 间 路 路 面 两 边 应 各 留 出 宽 度 不 小 于 1m 的路 肩

37、。 对 居 住 区 道 路 最 大 纵 坡 和 坡 长 的 控 制 是 为 了 保 证 车 辆 的 安 全 行 驶 , 以及 步 行 和 非 机 动 车 出 行 的 安 全 和 便 利 , 设 置 道 路 最 小 纵 坡 是 为 了 满 足 路 面 排水 的 要 求 , 不 应 小 于 0.3%, 当 遇 特 殊 困 难 纵 坡 小 于 0.3%时 , 应 设 置 锯 齿 形边 沟 或 采 取 其 他 排 水 设 施6.0.4 新 标 准 “居 住 区 道 路 边 缘 至 建 、 构 筑 物 最 小 距 离 ( m) ”可 与 老 规 范 “道路 边 缘 至 建 、 构 筑 物 最 小 距 离

38、 ( m) ”对 比数 据 无 变 化 , 但 实 际 有 变 化 , 因 为 新 标 准 层 级 已 变 ; 道 路 边 缘 至 筑 物 、 构 筑物 之 间 应 保 持 一 定 距 离 , 主 要 是 考 虑 在 建 筑 底 层 开 窗 开 门 和 行 人 出 入 时 不 影响 道 路 的 通 行 及 一 旦 楼 上 掉 下 物 品 也 不 影 响 路 上 行 人 和 车 辆 的 安 全 及 有 利 安排 地 下 管 线 、 地 面 绿 化 及 减 少 对 底 层 住 户 的 视 线 干 扰 等 因 素 而 提 出 的6.0.5 新 标 准 “居 住 区 应 配 建 设 置 居 民 机 动

39、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 库 ) , 并符 合 的 规 定 ”可 和 老 规 范 “居 住 区 必 须 配 建 设 置 居 民 汽 车 ( 含 通 勤 车 ) 停 车 场 、停 车 库 , 并 符 合 的 规 定 ”对 比考 虑 了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 而 老 规 范 小 区 级 道 路 的 宽 度 考 虑 以 非 机 动 车 与 人行 交 通 为 主 , 不 能 引 进 公 共 电 、 汽 车 交 通 , 一 般 也 采 用 人 车 混 行 方 式 , 应 配建 是 考 虑 到 地 理 位 置 、 经 济 发 展 条 件 的 不 同 等 , 所 以 配 建 时

40、 应 综 合 考 虑 ; 内容 增 加 了 停 车 楼 或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施 、 无 障 碍 机 动 车 位 、 非 机 动 车 服 务 半 径 、访 客 车 位 、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等 相 关 内 容 , 更 加 人 性 化 , 全 面 化 ; 使 用 停 车 楼 和机 械 式 停 车 设 施 , 可 以 有 效 节 省 机 动 车 停 车 占 地 面 积 ; 对 地 面 停 车 率 进 行 控制 的 目 的 是 保 护 地 面 环 境 ;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 库 ) 的 布 局 应 考 虑 使 用 方 便 ,因 此 对 其 服 务 半 径 作 出 要 求 ;

41、为 落 实 国 家 发 改 能 源 要 求 , 新 建 居 住 区 内 的 住宅 配 建 停 车 位 优 先 考 虑 预 留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安 装 条 件 , 按 需 建 设 充 电 基 础 设 施10 .居 住 环 境7.0.1 新 标 准 增 加 了 “居 住 区 的 建 筑 布 局 应 符 合 的 要 求 ”建 筑 布 局 受 很 多 因 素 影 响 , 需 综 合 考 虑 , 用 城 市 设 计 的 方 法 和 城 市 整 体 的 视角 来 审 视 这 些 要 素 , 延 续 城 市 肌 理 , 呼 应 城 市 界 面 ; 住 宅 建 筑 高 低 错 落 有 利于 土 地 集

42、 约 并 形 成 天 际 线 ; 临 街 建 筑 利 于 塑 造 空 间 、 带 来 活 力 , 应 注 意 形 成连 续 空 间 ; 可 通 过 设 绿 化 隔 离 带 等 减 弱 噪 声 ; 应 充 分 考 虑 风 向 、 风 速 等 考 虑应 对 措 施 , 尽 可 能 利 用 有 利 风 塑 造 适 宜 居 住 区 风 环 境7.0.2 新 标 准 增 加 了 “公 共 绿 地 和 附 属 绿 地 的 规 划 建 设 应 符 合 的 要 求 ”集 中 与 分 散 、 新 老 树 种 结 合 、 乔 灌 草 搭 配 , 形 成 四 季 有 绿 , 人 人 乐 享 的 居 住环 境 ; 要

43、 考 虑 适 当 植 物 的 适 应 性 和 植 物 的 利 弊 ( 吸 引 害 虫 ) , 最 大 化 的 创 造绿 色 , 同 时 也 要 使 自 己 的 人 生 安 全 得 到 保 障7.0.3 新 标 准 提 及 了 “配 建 绿 地 和 雨 水 结 合 规 划 ”根 据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和 排 水 防 涝 、 面 源 污 染 防 治 的 要 求 , 居 住 区 绿 地 应 结 合 场地 雨 水 规 划 、 建 筑 布 局 及 排 水 、 休 憩 、 景 观 的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 同 时 因 地 制 宜二 : 结 论1. 新 标 准 和 原 规 范 的 主 要 不 同

44、( 1) 新 标 准 是 “动 态 ”的 , 可 以 以 每 个 人 为 中 心 ; 原 规 范 是 “静 态 ”的 , 只 是一 个范 围( 2) 新 标 准 是 根 据 “时 间 、 配 套 ”确 定 圈 子 , 并 考 虑 人 口 等 因 素 ; 原 规 范 是根 据 “人口 规 模 ”来 划 分( 3) 新 标 准 的 道 路 和 绿 地 划 分 更 明 确 ; 原 规 范 比 较 含 糊( 4) 新 标 准 更 加 强 调 “养 老 ”、 “停 车 ”、 “居 住 ”( 5) 新 标 准 涉 及 “宽 马 路 , 密 路 网 ”、 “开 放 街 区 ”、 “海 绵 城 市 ”( 6)

45、 新 标 准 提 到 “城 市 设 计 ”、 “城 市 肌 理 ”2. 新 标 准 和 原 规 范 有 争 议 的 问 题( 1) “十 五 分 钟 生 活 圈 十 分 钟 生 活 圈 五 分 钟 生 活 圈 居 住 街 坊 ”是 和 “居住 区居 住 小 区 居 住 组 团 ”是 对 应 的 ? 还 是 完 全 不 对 应 , 还 是 各 自 一 个 圈 子 的同 级 概 念 ?( 2) 新 标 准 适 用 范 围 扩 大 , 可 适 用 于 “规 划 编 制 、 规 划 实 施 及 监 督 检 查 ”,并 非 单调 的 “规 划 设 计 ”, 可 是 “监 督 检 查 ”在 哪 里 体 现

46、 ?( 3) 之 前 各 项 指 标 为 每 户 3.2 人 , 依 据 为 人 口 普 查 以 及 二 胎 开 放 , 现 在( 用 地 控 制指 标 ) 依 然 是 这 两 个 依 据 , 数 字 依 然 为 每 户 3.2 人 , 合 理 么 ?( 4) “新 标 准 居 住 区 各 级 生 活 圈 的 用 地 控 制 指 标 ”与 “新 标 准 居 住 街 坊 的 用 地与 建筑 控 制 指 标 ”的 表 格 是 分 开 的 , 新 标 准 居 住 街 坊 的 用 地 与 建 筑 控 制 指 标 在 不同 条 件 下 符 合 不 同 表 格 , 为 什 么 这 样 分 类 呢 ?( 5

47、) 为 什 么 建 筑 气 候 区 划 重 新 分 区 , 指 标 附 和 新 的 建 筑 气 候 区 划 , 有 一 个“住 宅 建筑 日 照 标 准 ”却 按 老 的 建 筑 气 候 区 划 ?( 6) “公 共 绿 地 控 制 指 标 ( m/人 ) ”的 备 注 : “十 五 分 钟 生 活 圈 ”的 备 注 为 “不含十 分 钟 生 活 圈 的 公 共 绿 地 指 标 ”, “十 分 钟 生 活 圈 ”的 备 注 为 “不 含 五 分 钟 生 活圈 的 公 共 绿 地 指 标 ”, “五 分 钟 生 活 圈 ”的 备 注 为 “不 含 居 住 街 坊 的 附 属 绿 地 指标 ”。

48、如 何 理 解 ?( 7) 各 层 级 包 含 关 系 的 千 人 指 标 调 整 为 不 包 含 关 系 。 为 更 好 地 理 解 和 使 用居 住 区 配套 设 施 的 千 人 指 标 , 本 次 修 订 中 将 规 范 中 提 出 的 各 层 级 包 含 关 系 的 千 人指 标 调 整 为 不 包 含 关 系 , 更 有 利 于 使 用 者 明 确 各 级 配 套 设 施 的 项 目 内 容 与 建筑 、 用 地 之 间 的 对 应 关 系 。 如 需 计 算 居 住 区 各 级 配 套 设 施 的 总 用 地 , 人 口 规模 在 十 五 分 钟 生 活 圈 的 居 住 区 需 要

49、 依 次 加 上 十 分 钟 生 活 圈 、 五 分 钟 生 活 圈 的配 套 设 施 指 标 ; 人 口 在 十 分 钟 生 活 圈 的 居 住 区 需 要 加 上 五 分 钟 生 活 圈 的 配 套设 施 指 标 。 如 需 计 算 居 住 区 各 级 配 套 设 施 的 总 建 筑 面 积 , 人 口 规 模 在 十 五 分钟 生 活 圈 的 居 住 区 需 要 依 次 加 上 十 分 钟 生 活 圈 、 五 分 钟 生 活 圈 、 居 住 街 坊 的配 套 设 施 指 标 ; 人 口 在 十 分 钟 生 活 圈 的 居 住 区 需 要 加 上 五 分 钟 生 活 圈 、 居 住街 坊 的 配 套 设 施 指 标 ; 人 口 在 五 分 钟 生 活 圈 的 居 住 区 需 要 加 上 居 住 街 坊 的 配套 设 施 指 标 。 为 什 么 前 面 的 不 算 街 坊 ? 不 包 含 是 什 么 意 思 ?( 8) 新 标 准 提 到 “居 住 区 配 建 绿 地 应 包 括 公 共 绿 地 和 附 属 绿 地 , 并 集 中 设 置相 应 的中 心 绿 地 ”。 新 标 准 提 到 的 “并 ”是 对 应 的 对 象 是 “公 共 绿 地 和 附 属 绿 地 ”还 是“附 属 用 地 ”? 如 果 是 前 者 ,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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