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产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竞买须知(第 2012019 期)拍卖会拍卖日期:2012 年 12 月 14 日 15:00 时。拍卖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 9 号世贸广场 A 座 4 楼拍卖厅。拍卖标的: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中新街 22 栋 304 房。参考价:人民币 167.77 万元。拍卖须知1、本竞买须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2、竞买人为该标的在拍卖公告截止日 2012 年 12 月 13 日 16:30 前已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 ”)或深圳产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 ”)办理竞买登记手 续,
2、并按照规定交纳拍卖保证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3、竞买人凭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保证金收据及相关文件到拍卖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竞买人进场竞买即表明其同意并接受本竞买须知和转让公告期间所公示的相关条件及规定。4、本次拍卖会的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拍卖最后成交价不包含拍卖佣金和办理相关手续时所发生的关联费用。产权拍卖公司提供的拍品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对现有的资料进行解释,资 料不足部分,竞买人自行到有关部门查询。竞买人应认真咨询、详细了解标的物的现状,联交所和产权拍卖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一经应价,产权拍卖公司即视为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包括瑕疵),不得反悔。未经咨询或对标的物不了
3、解而参加竞拍的,责任自负,拍卖成交后, 竞买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5、本次拍卖采用升价方式,竞买人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每次加价不得低于最低加价幅度,每次加价幅度由拍卖师当场宣布。竞买人口头2出价和举牌示意均可,每次举牌即表示价格递增一档。口头出价需同时举号牌,但不受递增一档限制。竞买人按照要求自由出价,以拍卖师落槌确认成交。6、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领取号牌;竞买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牌,在拍卖会场,出现他人代举、冒举的情况,由领取该号牌的竞买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7、竞买人竞拍成功后 3 个工作日内,须按该拍品成交价款的 5% 向深圳产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拍卖佣金。8、拍卖成交后
4、,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当日与拍卖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同时按照委托方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与委托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并在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户名: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37040100100032678,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科技支行)。买受人超过约定期限未能付清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的情形视为根本违约,委托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委托方可以委托拍卖公司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再次拍卖产生的费用由原买受人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拍卖成交价款的部分,由
5、原买受人补足差额。9、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应于拍卖结束后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其缴纳的保证金于退款手续办理后 3 个工作日内按原 进款方式全额无息退还。10、竞买人如有违反本须知条款的行为,将被取消竞买资格,同时拍卖公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诉的权利。11、产权过户:买受人凭相关资料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312、费用承担:因本次转让而产生的税、费、佣金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13、竞买人领取并签署本竞买须知的同时,即表明联交所和拍卖公司已告知竞买人该标的的全部瑕疵。14、竞买人已收到委托方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接受该文本中确定的所有条款
6、。15、优先权:拍卖标的带有租约,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转让方于 2012 年 11 月 6 日发函告知优先购买权的函,承租人于 2012 年 11 月 6 日回函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16、特别提示:拍卖标的在挂牌期间所披露的相关内容作为本竞买须知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让方均需遵守。17、本须知如有未尽事宜,按拍卖法有关规定办理。本须知我(单位)已阅读并认可,同时我也了解该标的的全部情况,也收到了委托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愿意在成为买受人时按照该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中所有条款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签字、盖章): 深圳产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附:房
7、屋买卖合同4房屋买卖合同 为更好地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请双方在签约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1、本合同文本由“深圳市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生成,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但修改、补充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2、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买卖双方当事人应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并认真审阅合同内容,仔细确认其中的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内容。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时,可向法律人士咨询。3、买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对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进行实地考察。对房地产周围的环境、交通、学校及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学位、户口等情况进行充
8、分了解。4、为保证交易安全,买卖双方约定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并遵照其相关规则进行交易。5、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书面共同签订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本合同签订不等于产权过户,只有经过房地产登记机关的转移登记,产权过户才算完成。合同签订到产权过户,有一个时间过程,期间可能会出现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因此请买卖双方务必注意交易风险。当事人基本信息:卖方:公司或机构名称:_惠州荃湾港口开发有限公司_ 5营业执照号码:_441300400013362_通讯地址:惠州市大亚湾惠州港荃湾港区邮政编码:516081法定代表人:_李印铸_ 联系电话:_0752-5553372身份证/护照号码:_
9、442501196511294050 代理人: 刘伟嘉 联系电话:_0752-5553372_身份证/护照号码:441481198105210354通讯地址:惠州市大亚湾惠州港荃湾港区邮政编码:516081买方:姓名:_ 国籍/地区:_身份证/护照号码:_ 邮政编码:_通讯地址:_ 联系电话:_公司或机构名称:_营业执照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法定代表人:_ 联系电话:_身份证/护照号码:_代理人:_ 联系电话:_6身份证/护照号码:_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
10、、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转让标的】卖方所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地产)坐落于: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中新街 22 号 304 房。房地产证号为: 深房地字第 4000268280 号。房地产用途为:住宅 。登记建筑面积为:_76.21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地产于 1988_年 1 月竣工。第二条 【房地产产权现状】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第三条 【房地产租约现状】该房地产承租方李鑫,月租金额为 2,500 元,租赁合同期限为2012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 月 31 止
11、。卖方已与租赁方协商同意随时可以搬出终止租赁合同,到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即可。(承租方同意自接到书面或口头通知后终止租赁合同、搬离出租房屋)第四条 【转让价款】7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_亿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_角_分(小写:_元)。该转让价款不含相关税费,房地产转让前应交的税费由卖方承担,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国家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第五条 【保证金处置方式】买方于挂牌期间缴纳的保证金在付款时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将冲抵相应的转让价款。第六条 【付款方式】买方所支付款项(包括定金、购房款),买卖双方约定交由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托管的方式进行资金监管。买方须在本合同签订
12、后 5 个工作日内给付除保证金之外的房款人民币:_亿_仟_拾_万_仟_佰_拾_元_角_分(小写:_元),将上述房款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监管)账户并开具委托书,委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将全部转让价款转入卖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惠 州 大 亚 湾 支 行 ;账号:4 400 1715 0350 5014 9756;户名:惠州荃湾港口开发有限公司)。第七条 【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方逾期付款超过 15 天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 30%的违约金。第八条 【税费承担】按国家有关规定,卖方需付税费:(1)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
13、(3)教育费附加;(4)印花税;(5)土地增值税;(6)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8买方需付税费:(7)印花税;(8)契税;(9)产权登记费;(10)房地产交易手续费;(11)房地产证贴花;(12)授权委托公证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因新增的税费,由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以上按规定应由卖方和(或)买方支付的税费,因买卖双方协商改变实际纳税方的,法律责任不因纳税方的变化而转移。任何一方不按约定或法律、政策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应向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 30%的违约金。第九条 【房地产交付】卖方应当于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地产
14、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2、交付该房地产钥匙;第十条 【产权转移登记】买卖双方须在签订本合同 20 日内,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在收文回执载明的回复日期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买卖双方须办理交纳税费的手续。该房地产证由买方领取。第十一条 【其他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 30%的违约金。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9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
15、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明。第十三条 【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合同数量及持有】本合同一式 陆 份,卖方 叁 份,买方 贰 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送达】合同各方均保证记载在本合同上的地址是真实有效的通信地址,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通知或其它信函,自任一方按上述地址邮寄之日起满二日即视为送达(即使是收件方不能收到或拒收亦视为送达)。上述地址如有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原地址为有效地址,对方按原地址邮寄之日起满二日仍视为送达(即使是收件方不能收到或拒收亦视为送达)。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卖方:惠州荃湾港口开发有限公司 买方:10(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卖方代理人(签字): 或买方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