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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就业歧视现象.ppt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6618318 上传时间:2019-04-18 格式:PPT 页数:22 大小:72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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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中国就业歧视现象,就业歧视: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歧视农村户口。农村劳动者在城市中就业广受不平等待 遇。农民往往被冠以“乡巴佬”称谓,被“城市户口”拒之门外。 歧视外来人口。本城市的企业招工往往限定“本市户口优 先”,或者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本地户口。,“35岁以下”: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将35岁作为一个界限,屡见不鲜地出现在大量招聘广告的限制性条件中。 中国特有的“4050”现象:求职者年

2、龄在40岁、50岁上下的更是就业困难。,原始学历歧视,是指原始学历不是“211”、“985”等名 校,即使最高学历是博士,也一样会被歧视的现象。,“党员优先”是经常在政府部门的招聘书中看到的条件,其他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的非秘密单位和非国家机关的私有企业竟然也要求应聘者须为中共党员。,有的用人单位不组织考查应聘者实际水平如何,而是过分注重求职者的履历,比如明确提出有学生干部经历的优先录用等。,有的用人单位拒绝招收应届毕业生,要求应聘者必须有工作经验。,性别歧视是各种歧视中历史最长、最突出的问题,男女就业不平等现象在我国乃至全球早已是不争的事实,尽管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都有规定,但是,实际中许多

3、单位不愿雇佣女性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了不平等的标准,于是,限制性的招聘广告比比皆是,“男士优先”的现象层出不穷。有的单位的招聘广告中明确提出,女性一旦被聘用,8年、10年不得生育;有的私营企业在女职工孕期采取了“变岗变薪”的方法来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条件相当甚至更优秀的情况下,女性经常仅仅因为性别问题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不少单位都对身高有限制规定,如有的用人单位规定男性不低于一米七,女性不低于一米六等。中国普遍的“嫌矮爱高”仅仅是认为身高欠佳人士形象不好,而非工作能力上的欠佳(当然一些特殊行业除外)。,残疾人就业歧视 “乙肝病毒携带者歧视”问题,有些用人单位在挑选求职者时,优先录

4、用相貌好的而不是成绩好的。许多女大学生为了找工作无心学习,而是忙于化妆打扮,甚至整容、拍摄十分暴露的写真集以“扮靓”简历。,河南人的形象近年来被大肆破坏,许多用人单位明确规定不招收河南人;还有的用人单位拒招东北人。,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相关法律,相关规定,批准的规范,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就业政策公约,就业及职业歧视公约,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劳动法的立法依据和重要渊源,是对我国劳动者平等权利保护的最高位阶的法律。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

5、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女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宪法的上述规定包含了平等就业的含义,它为平等就业、禁止就业歧视,奠定了原则和精神基础。,我国劳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综合性的劳动法律。其中涉及禁止就业歧视之法律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第12条、第13条分别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

6、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是关于禁止就业机会歧视的规定。 第46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关于禁止就业待遇歧视的规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包含着平等工作权的规范。 该法在第2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

7、录用标准。”,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在招用职工时不得歧视残疾人。该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34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

8、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典型案例,高先生曾是上海一家单位的助理工程师,最初比德创展公司 找到他,希望他能去工作。经过慎重考虑,高先生表示同意。 此后,高先生还完成了由比德创展公司经理发来的一份测试 卷,该经理在看过测试卷后称可以接收其任职。不久后,高先生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显示 其为乙肝“小三阳”。当高先生拿着体检结果及相关材料到 比德创展公司报到时,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 高先生将比德创展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单位书面赔礼道 歉,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比德创展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 金。,双方观点,原告高先生认为,比德创展公司的行为违背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9、,不得以乙肝小三阳为由拒绝录用”的原则,属于就业歧视。 被告比德创展公司始终辩称,高先生并不是因为乙肝体检结果被拒绝录用的,而是因为培训不合格以及其他综合因素,不符合上岗要求。,案例分析,经讨论后认为,比德创展公司要求高先生进行体检时,公司的培训已经结束,如其公司确实是因为培训原因而拒绝录用,则其在培训结束一段时间后要求高先生进行入职体检与常理不符。而且,比德创展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充分证明其在邀请原告应聘后又拒绝录用存在其他合理理由。因此,比德创展公司就是因为高先生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另外,高先生有理由对比德创展公司将录用自己形成合理信赖。在比德创展公司违反平等就业原则,拒绝录用高先生的情况下,其公司应该赔偿高先生自原单位离职至其再次就业前的信赖利益损失。此外,比德创展公司以体检结果作为拒绝利用高先生的理由,无疑会导致高先生遭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及承受精神痛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判决:比德创展公司确因乙肝歧视而拒绝录用高先生,依法判决其向高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7572.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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