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为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2012 年 4 月 6 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 1996 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2000 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与办法对比, 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办法规定,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也就是说 公文处理由公文办 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
2、成。条例规定, “公文处 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 3 个环节(在办法中,这 3 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 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二、增加了公文种类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 13 种, 条例规定文种为 15 种,增加了“决议 ”和“公报”,同时将“ 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原有 13 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条例规定,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 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
3、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 、“发文机关署名”、 “页码”,减少了“ 主 题词 ”。考虑到 办法虽未对“份号” 、“页码”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发文机关署名” 。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 特急”“ 加急”(办 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
4、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公文的版式以及格式要素的具体应用,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将作详细规定(该国家标准尚在编制中)。四、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条例减少了“行文 规则” 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一些具体 规定,主要有:上行文“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 级机关” (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 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不得以本机关 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属于党委、政府各自 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
5、得联合行文”。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在“ 起草 ”环节强调 ,“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深入 调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机关 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在“ 审 核” 环节强调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 。在“ 签发”环节强调, “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六、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在“ 收文 办 理” 中,将 “审核”改为“ 初审”,将“分办” 、“批办”并入“ 承 办” ,并增加了“ 传阅”、 “答复”2 个环节。“发 文 办理 ”的环节由 8 个减少为 4 个,其中, “起草”、 “审核”、“签发”3 个 环节列入 “公文拟制”, “用印 ”并入“印制” 。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 改为“核发”,规定:“ 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七、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 ”中着重强调 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