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学生申诉制度若干问题管见一、关于建立中学生申诉制度的必要性中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校依照有关中学生的行为规则、校纪校规,对学生做出处分,中学生或其监护人认为侵害了他的受教育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因不服处分提出异议,请求学校重新做出处理的一种救济制度。我国已经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国策,胡锦涛总书记又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党的目标。在中学建立学生申诉这项制度,就是贯彻以人为本思想,实行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要求;是实现教育民主价值,从小培养学生民主与法制观念,建设和谐校园的要求。中学生的年龄一般在 12 岁到 19 岁之间,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阶段,有其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精力旺盛,
2、好学好动,难免有时发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但由于其理性认识水平较低,因此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时不能选择正当途径去寻求解决;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在“师道尊严”的传统观念影响下,中学生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中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和教师的不当侵害也没有适当的程序和途径予以救济,在学生、学校、教师三者关系之中一直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学校和教师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与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是客观存在的,如学校为了搞活动,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随意责令有缺点的学生停课;学生未完成作业,不许进教室听课;甚至想方设法将问题学生赶出校门,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又如,对学生
3、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或怂恿家长体罚学生;罚打扫卫生或在烈日下罚站等,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再如,限制学生正当活动,限制学生的正当穿着、打扮,非法搜查学生衣袋、书包等,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隐匿、毁弃或私自拆看学生信件,随意公开学生的隐私、日记等,侵犯学生的隐私权;辱骂学生,侵犯学生的人格权;以及对学生乱收费,对违纪学生乱罚款等,侵犯学生的财产权。而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因没有合法的程序和途径予以救济,造成教师、学生间矛盾激化,影响学校教学工作和校园和谐的已不在少数。因此,在学校大力倡导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理念,宣传教育民主,建立中学生申诉制度,已经成为各学校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4、二、关于中学生申诉权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中学生申诉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建立在其享有的受教育权的基础之上的。受教育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受教育权是因人类有学习的天性而生,即人天生就有学习的权利和自由。人类与动物的最大区别之一是他有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而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均来源于学习,通过学习,实现自我、成就自我,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达到幸福生活的目的。学习是贯穿于个人整个一生的事情。作为人权的学习权又可分为主动学习权和被协助学习权。主动学习权是依靠自身学习的能力。但人类经验证明,仅靠自身努力进行学习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别人(教师)的帮助进行学习,特别是在青少年时期更是如此,此即被协助学习权
5、。被协助学习权,即受教育权,现在已经成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在教育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在当代社会,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社会权的重要内容,其实现有赖于国家的积极作为,派生出国家的教育义务,而国家为了实现其教育义务,又必须享有教育的权利,即教育权。在被法律规范后,形成教育法律关系。在中学,中学生有受教育权;国家的教育义务和权利,是通过学校、教师来行使的。国家教委可以制定“中学生守则”等规章,学校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校纪校规,并依据教育权,拥有对学生的管教、处分权。但学校、教师在具体实施对学生的管教、处分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如果措施不当或者违法,侵害了中学生的受教育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中学
6、生依据其受教育权,可以通过提出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即中学生申诉权的法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教育法规定了学生申诉权利,这就是中学生申诉权的法律依据。但该法仅仅原则性地规定了学生的申诉权,至于学生怎样进行申诉,学校怎样处理申诉,则没有做出规定,当然也不可能在教育法中做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中学生申诉制度,涉及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由国家教委制定原则性的规定。由于各个学校情况不一,各校可以根据国家教委制定的原则性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
7、情况,制定出适合本校的中学生申诉制度。三、关于中学生申诉制度的构想(一)关于中学生申诉行为能力问题中学生的年龄一般在 12 岁到 19 岁之间,参照我国法律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作为申诉主体的权利能力都是没有问题的,即学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诉。问题是申诉的行为能力,笔者认为,要根据中学生的年龄有所区分。参照我国民法的规定,年满 18 岁才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已满 16 岁不满 18 岁的人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则需要其监护人代理或者同意。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
8、监护人代理民事活动。笔者认为,中学生申诉是一项带法律性质的救济行为,具有理性选择的性质,必须具有一定的智力能力才能行使,才能就其申诉和学校进行理性对话,不然,难以解决申诉问题和实现申诉目的。因此,不满 16 周岁的中学生,由于其智力发展水平限制,原则上要求其申诉以由其家长代理进行为宜。当然,智力发展较好的中学生,也可以不受此限制。而 16 周岁以上的学生,则可以自己独立行使申诉权,在自己行使申诉权的时候,也不排除由其家长代理行使。(二)关于中学生申诉的处理处理中学生申诉,是采用单纯的首长制(校长负责制),还是单纯的合议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的行政负责人,由其做出申诉的处理决定在法律上
9、应当是没有问题的,也能够体现效率原则,但其缺点是不能充分体现对申诉处理的民主性。因此笔者认为,用以下程序来处理中学生申诉是适宜的:结合校长制和合议制,建立学校的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来对申诉进行审查、评议,评议结果报学校校长审核。据此,各学校可以考虑建立中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设在学校教导处,作为处理中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对于中学生一般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评议结论以过半数方能通过;涉及对学籍、退学、停学等受教育权处分不服的申诉,评议结论应当经过评议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最后报学校校长审核后,以申诉评议委员会的名义做出决定。申诉评议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应当多元化,体现多方意志、利益。为此可考虑
10、,中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由 7 至 11 人组成为宜,由学校主管德育的副校长主持,其组成人员不但应当有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还应当有一定比例的教师参加,学校团委亦要有人参加。此外,笔者认为,还应当有学生家长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其比例应当占到申诉评议委员会的四分之一。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申诉评议委员会,不仅能体现教育民主,也便于学校和家长之间进行沟通,家长代表可以通过参加申诉评议委员会来参与学校管理,实现依法治校,保障中学生学习、生活和受教育权利,共同营造和谐校园。(三)中学生申诉的处理机制 中学生申诉的处理机制,其层次应当分为向学校申诉评议委员会申诉和向学校的上一级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两级。
11、学校对申诉的评议,以一次为限。中学生对申诉评议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一级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为此,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如申诉复议科,来处理中学生申诉案件。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诉复议,仍然应当以一次为限;其做出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中学生不能对复议决定再进行申诉。笔者认为,对于涉及中学生受教育权中重大权益的,如学籍、退学、开除等处分,应当通过法律诉讼机制来做最终解决。中学生不服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复议决定的,应当赋予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通过行政诉讼和法院对复议决定的司法审查,来做最后的解决。广大汇翠学校初中部学生申诉制度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
12、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等,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第三条 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第四条 学生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
13、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项。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学生接到书面申诉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处理、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教育
14、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第七条 依照本制度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的学生为申诉人,做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学校为被申诉人,受理学生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为学生申诉机关。受理申诉一般由学生本人提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申诉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带为提起。申诉任何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第八条 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第九条 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复查决议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
15、年龄、住址、联系方式;(二)被申诉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三)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四)申诉人签名;(五)提出申诉的日期。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生申诉书,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诉,决定予以受理。对没有管辖权的、超出申诉范围或超出规定期限的、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未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而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就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说明理由。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消申诉。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学
16、生申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诉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被申诉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答辩书、有关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诉人不提交答辩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的,不影响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第十二条 在申诉审查期间,申诉人就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受理的,申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知道申诉人已被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受理后,应终止审查。第十三条 在申诉审查期间,申诉人申请撤诉的,或者被申诉人改变其所做出的处理、处分决
17、定,申诉人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准许,可以撤诉。申请人一经撤诉,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申诉。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学生申诉,应当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申诉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进行调查或举行听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由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申诉人、被申诉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做出处理、处分的证据、依据及理由,申诉人、被申诉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申诉处理
18、决定:(一)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处理、处分恰当的,决定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二)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并可以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处分决定。1.处理、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越职越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显失公平的,可以决定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做出撤销、变更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的,须经厅、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
19、、被申诉人和代理人。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在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任何被申诉人与申诉案件有关的基本情况;(二)申诉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三)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事实和请求;(四)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五)审理后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依据;(六)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七)不服申诉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八)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九)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做出撤销、变更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的,被申诉人应当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重新做出处理、处分决定,并将情况报告给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人对被申诉人重新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仍不服
20、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诉。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应当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被申诉人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执行。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应当受理的学生申诉而不予受理的,申诉人可以就该行为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条 在审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申诉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可以有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载明申诉请求、案件的事实与调解结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
21、人签字,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公章。调解协议书与申诉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日起执行。中学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校在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认为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到侵犯的。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帮困基金的权利受到侵犯的。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受到侵犯的。认为其知识产权受
22、到侵犯的。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第三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其设立需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校有关部门领导和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一般在五至七人,主任委员由学校领导担任。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可以设在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第五条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在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
23、口头申诉,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被申诉人。第六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第七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或者其监护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第八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4、。第九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受理,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质证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第十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不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职
25、责,对申诉人的合灶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作出处理;触犯刑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决定应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
26、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响水县老舍中心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所使用的文本格式由学校统一制定。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29 阅读次数:75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的客观、公正,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申诉。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初、高中学生。第四条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
27、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受理申诉的机关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保证学生申诉权利,受理学生申诉的机关。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德育副校长、德体艺卫处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人数必须为单数。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询问和调查。第三章申诉的受理和程序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有关本人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必须在收到处理决定或者在处理决定公告之日起 5 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第八条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校学
28、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如下内容:(一)申诉人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第九条申诉人必须诚实守信,实事求是。提出的申诉证据要客观真实。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可以依据重庆市接龙中学中学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处理。申诉人应当配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展工作。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告知申诉人是否可以受理。(二)申诉材料不齐全,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第十一条对予已受理的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 15 日
29、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调查的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原处分决定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处分决定。(二)原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失实或者处分不适当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原处分决定作出更正并作出新的处理决定。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将学生申诉处理意见及时送交申诉人。送交方式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申诉人本人签收;在校内发布公告;申诉人和学生申诉委员会约定的其他形式等。第十五条申诉人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原处分决定有
30、效并不停止执行。第十六条在申诉复查未作出处理意见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申请撤回申诉的理由正当的,应当同意撤回申诉,同时停止申诉复查工作。第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校长提出书面申诉。第十八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四章听证的规定和程序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诉人或者申诉代理人的请求,也可以根据复查工作的需要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在处理申诉复查工作中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处理申诉。对没有请求听证的申诉
31、人,在实施听证应当征得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同意。特殊情况下,因复查工作需要,可以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第二十条参加听证的人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确定。第二十一条听证工作必须设置听证主持人 1 人,听证记录员 1 人。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听证记录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任。第二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代表学生申诉委员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询问听证参加人。(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应当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人员可以责令其退场。(六)向学生申诉
32、处理委员会提交听证意见。第二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听证主持人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第二十四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不得隐瞒事实。第二十五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学校对申诉人作出的处分决定;宣布申诉人申诉的事项。(二)作出处分决定的德体艺卫处对申诉人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进行陈述。(三)申诉人对自己提出的申诉事项、申诉依据和原因进行陈诉、申辩,并应当出示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证人等证据)。(四)在听证主持人允许下,听证参加人可以对相关的证据材料对申诉
33、人和作出处分决定的德体艺卫处进行询问。(五)有关当事人做最后陈述。(六)听证记录员负责文字记录。听证工作结束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参加听证双方的当事人应当在听证的文字记录上签名盖章。(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二十六条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负责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德体艺卫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我校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大岭山中学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校内其他成员侵害时,或者对 学校处理、处分不服,向学校或主管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从
34、而使权益受到学校依法保护的一种制度。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学生的申诉权利在学校管理中具体化、规范化。为进 一步发扬民主,体现人性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学生申诉的范围学生申诉制度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生对班主任、任课教师、年级部、德育处等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2)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3)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导致身心伤害的。(4)学生
35、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设施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5)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例如: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强迫其购买 与教学无关的东西,学生有权申诉。(6)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例如:强行将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和体育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等收归学校或教师所有,学生有权提出申诉。(7)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例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不准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学生有权申诉。(8)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的评价不公正,学生有权提出申诉。(9)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二、学生的申诉程序学生的申诉程序与教师申
36、诉程序基本相同。但是,由于学生的特定身份和所处的地位,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缺乏勇气提出申诉,通过 合法渠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学校应尽可能简化学生的申诉程序,并认真处理申诉的案件。(1)申诉应当允许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申诉人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2)申诉受理人员可以是学校任课教师、班主任、学校管理人员。申诉受理人负责向申诉学生说明申诉程序,并帮助学生完成申诉。(3)就“学生申 诉的范围 ”中 1、2、4、8 项内容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可以通过申诉受理人员向学校年级部提出申诉。(4)就“学生申 诉的范围 ”中 3、5、6、7 项内容提出申诉的,申
37、诉人可以通过申诉受理人员向学校德育处提出申诉。(5)对学校年级部、德育处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申诉人可通过申诉受理人向学校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复议。(6)申诉受理人判定申诉事项为较大申诉事项或申诉事项需年级部、德育处 回避的,申诉受理人可引导申诉人直接向学校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申诉。(7)学校对学生申诉的受理应认真对待,不可采取应付的态度,更不能阻碍、压制甚至剥夺学生的申诉权利。接到学生申诉,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学生本人或监护人。(8)对学生申诉的处理要合法、公正、合理、权责统一,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诉人
38、或申诉监护人。三、学生申诉注意事项(1)学生进行申诉必须言之有据,反映情况必须客观真实。(2)学生与老师进行商讨的过程中必须谦虚礼貌,不可无理取闹,更不允许对老师进行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3) 当受理申诉领导小组做出最后裁定后,学生应接受该裁定结果。(4)申诉学生保有其他法律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一、申诉人和神申诉人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大队
39、部等职能部门及任课教师。二、申诉范围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2、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3、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三、受理申诉的机构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支部、学校共、青、妇、民主党派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四、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学生的合法权
40、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2)口头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2、审查受理: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 5 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3、调查听证(1)学生
41、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2)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作好笔录;(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4)申诉受理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4、作出处理决定申请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在处理申诉案件
42、时,如当事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申诉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再申诉,以一次为限,附原申诉书及原处理决定书。受理小组在收到再申诉书十五日内召开会议,并于会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书。如逾期末作处理或对再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依法提出诉讼。如需撤回申诉或再申诉,可在申诉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撤回据学校学生处介绍,申诉制度的出台主要是针对学校和教师不当的教育、管理、侵权行为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依法治校、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最终达到“师生关系零距离、
43、教育行为零事故、教学质量零缺陷”的目的。 学生申诉制度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法、中学德育教育大纲等确定的学生维权范围。具体内容包括: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尊重学生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尊重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发明创造权,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的权利,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的权利,保护学生的健康权,保护学生的荣誉权,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学生对学校和教师做出的各种不当行为不服,可向学生维权岗或学生维权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制度的推出受到了牡丹江第一中学师生的欢迎。学生们反映,这是学校对学生的尊重和关爱
44、,大家在享有申诉权的同时,更应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教师们认为,这样有利于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进一步端正师德师风。畅通申诉渠道的问题建立申诉渠道是学生维权的关键问题。为了保障申诉渠道的畅通,学校应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包括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和班级学生申诉委员会。那么具体申诉应如何进行呢?1、通过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由法律顾问、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学生申诉程序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 3 个环节组成。校内设置了申诉电话和申诉信箱,学生可以随时反映问题。接到申诉材料后,申诉委员会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
45、理由,作好记录。对予以受理的问题,委员会调查小组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召开听证会,最后做出处理决定。例如学生 xx 就座位问题提出了申诉。申诉委员会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查:原来,xx 同学小学时就近视,配戴了眼镜,由于他长得高,所以入学时被排在了最后一排。尽管已戴上了度数较高的眼镜,但他上课时仍看不清黑板上的字,他两次向班主任提出调换座位的请求,都遭到了拒绝。调查人员建议 xx 同学到医院检查视力,发现该同学在患近视的同时也患有散光。班主任承认 xx 同学确实提出过换座位的要求,但她认为 xx 同学只要配戴相应度数的眼镜就可以解决看不清黑板的问题,而且他个子较高,坐在前面的位置会挡住后面同学的视
46、线,所以没有答应。申诉委员会在调查实际情况后召开会议,作出了处理决定,认为像 xx 这样有着特殊困难的学生拥有得到特殊照顾的权利,班主任在处理问题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班主任接受了这一决定,并认识到了在今后工作中应及时、全面、细致地了解学生的情况,关心有特殊困难的学生。2、通过班级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班级学生申诉委员会由班级内若干文明守纪、明辨是非、具有一定的维权知识和协调管理能力的学生组成。当学生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或目睹同学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学生可以向班级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例如:学生 XX 上课时偷偷看小说,被任课教师发现,教师当即没收了小说。课后,该同学向老师承诺今后上课
47、时不再看小说,认真听讲;这本小说是他父亲刚买的精装版的古典名著,如果弄丢了父亲一定会责备他,希望老师能归还小说。教师说,自己早已在班里声明过,学生上课看课外书的,一律没收其书,该同学是明知故犯,小说不能归还,以此作为对全班同学的警戒。该同学向班级申诉委员会提出请求。委员会向教师讲明法律依据:教师不得损坏或没收学生的财物,不得侵犯学生的财产权。该教师也认识到自己的做法违背了法律,将小说归还给了 XX 同学。经历了这一事件,该班的班主任与任课教师进行了协商,达成了共识:遇到学生上课看课外书、玩游戏机等情况,教师可以暂时没收物品,但不能占有或任意毁弃,应在一定时间内归还给学生或其家长。班级申诉委员会
48、也可以解决学生之间侵权的问题。例如:学生甲与学生乙有矛盾,学生甲在日记本中写了一些对学生乙不满的话,学生丙在学生甲不在时,随意翻学生甲的抽屉,并读到了日记本上的那些话。之后,他把看到的甲对乙不满的话告诉了学生乙,学生乙听了火冒三丈,放学后殴打了学生甲。学生甲提出了申诉,委员会进行了处理:学生乙殴打学生甲,侵犯了学生甲的身体健康权;学生丙未经允许翻看他人抽屉和日记本,并将日记内容告诉他人,侵犯了学生甲的隐私权,要求学生乙、丙写下悔过书,并向学生甲道歉。班级申诉委员会是学生维权的便利渠道,其解决问题的公正性、合理性受到全班同学的监督。班级申诉委员会不能解决的问题,可以上诉到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处理。学
49、校通过构建校内学生的申诉渠道,实践了以学生为本、为学生发展服务的理念,保障了学生的权利,促进了学校管理法制化。构建中学生的申诉渠道,是新时期加强学校管理的一个新尝试,它体现了人性化、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的现代学生教育和学校管理的总体趋势。番禺区石碁四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作者:admin 发布于:2012-05-28 10:43:36 文字:【 大】 【中】 【小】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规范申诉处理工作,根据根据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所有学生。第三条 学生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学生申诉事务,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机构组成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1 名,其成员分别由校领导、学校办公室、教导处、团支部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教师代表 3 名、学生代表 2 名组成。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副主任由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主任兼任。申诉范围第六条 学生对于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违规处分等存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