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 甘 肃 省 地 方 标 准DBXX/XXX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征求意见稿)2019 -XX - XX 发布 2019 -XX - XX 实施xxxxxxxxxxxxxxxxxxxx 发 布DBXX/XXX2019II目 次前 言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要求 2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6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37 实施与监督 4DB XX/XXX2
2、019III前 言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18 5 号 ) 以 及 生 态 环 境 保护 部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联 合 发 布 的 关 于 加 快 制 定 地 方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排 放 标 准 的 通 知 ( 环 办 水 体 函 20181083 号 ) 等 文 件 的 精 神 , 防 治 农 村 水 环 境 污 染 , 改 善 农 村 人 居 环 境
3、, 结 合 甘 肃 省 实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标 准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并结合甘肃省的实际情况。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由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甘 肃 省 生 态 环 境 科 学 设 计 研 究 院 、 兰 州 交 通 大 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志龙、张国珍、周添红、王宝山、杨庆、周静、陶伟本标准由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9 年 XX 月 XX 日批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 2019 年 07 月 01 日起实施。DB XX/XXX2019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4、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500 m3/d以下规模(不含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和农业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6920 水质
5、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34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6、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domestic sewage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厕所卫生间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农村公用设施、旅游接待户、旅馆饭店等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及农业废水。DBXX/XXX20192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指本
7、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3.4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4 一般要求4.1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4.2 应根据农村所处区位、人口规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在污水收集时,宜
8、雨污分离。4.3 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回用,用于农业灌溉、景观、渔业等其它用途时,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特定回用情形且无相应再生利用水水质要求的,可根据回用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由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选择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并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4.4 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可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4.5 500 m3/d 以上规模(含 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5 水污染
9、物排放控制要求5.1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原规定标准,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5.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处理能力在 500 m3/d 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按表 1 规定执行。5.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 500 m3/d 的,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 III 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10、。5.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 500 m3/d 的,出水排入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DB XX/XXX201935.5 农村生活污水 30 m3/d处理规模500 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5.6 农村生活污水 5 m3/d处理规模 30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5.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 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11、执行三级标准。表 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限值单位:mg/L(注明的除外)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1 pH值(无量纲) 692 化学需氧量( CODCr) 60 80 1203 悬浮物(SS) 20 30 504 氨 氮 (以 N 计) 8(15) 15(20) 20(25)5 总磷(以 P 计) 2 3 -6 总氮(以 N 计) 20 - -7 动植物油 3 5 -8 粪大肠菌群数(MPN/L ) 10000 - -注:括号外的数值为水温12的控制指标,括号内的数值为水温12的控制指标。农村农家乐等提供餐饮服务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6 水污染
12、物监测要求6.1 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的有关要求,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6.2 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含生态氧化塘),且出水通过管道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可以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作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进行考核。6.3 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规定执行。6.4 对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执行。表 2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序号 控制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1 pH 值 玻璃电极法 GB 69202 总磷 钼酸铵分
13、光光度法 GB 118933 悬浮物 重量法 GB 11901DBXX/XXX20194重铬酸盐法 GB 119144 化学需氧量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5 氨氮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6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7 动植物油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8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 HJ/T 347注:当化学需氧量采用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测定值与重铬酸盐法测定值不一致时,采用重铬酸盐法测定值。当氨氮采用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测定值与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测定值不一致时,采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测定值。7 实施与监督7.1 本标准由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由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7.2 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