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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舆论监督氛围下的“媒介审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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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舆论监督氛围下的“媒介审判”现象摘要:随着媒介舆论监督权力被广泛认同,并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保护,与之相关的“媒介审判”问题又摆在了全社会面前。媒介介入司法过程,对司法独立与公正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损害了司法的神圣。如何加强对媒介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媒介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成为新闻界及法学界面临的一个课题。关键词:媒介审判 舆论监督 角色错位一、何谓“媒介审判”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来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

2、审判”(trial by newspaper)。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作为一个舶来品,“媒介审判”在我国也叫“媒体审判”、“新闻审判”、“舆论审判”等。具体而言,关于 “媒介审判”这一现象的出现可阐释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媒介审判”是媒体角色的越位或错位媒介的社会角色是大众传播工具,它本身并不具备也不应当具备处理社

3、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决功能。而我国的媒介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中,常常以舆论监督的名义,扮演了不该扮演的角色,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在处理的案件定性或给他人定下罪状,发生媒介社会角色的错位现象。另外,“媒介审判”中被报道的对象一般是民愤极大、影响甚广的“非自愿社会公众人物”,在事实的选取上难免片面和夸张;发生的媒介事件一般具有重要性和显著性,由于媒介竞争的日趋激烈和白热化,一些媒介对此类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的事件趋之若骛,对媒介事件进行长时间、大容量、一边倒的宣传和炒作,形成一种齐声挞伐的舆论氛围。如此以来,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就不得不考虑公众舆论或所谓“民意”的压力,导致某

4、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尤其是在我们这个具有漫长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度,法院的审判更容易受到民意的左右和操纵。(二)、媒介审判往往与“新闻炒作”有关媒介审判在某种程度上往往与新闻炒作有关,目的是吸引眼球,获得“注意力资源”。即使在审判过程中,媒介也从未停止“口诛笔伐”,如报道中只罗列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很少报道当事人本人的申辩陈辞,尽管庭审中有时当事人的辩护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但众媒体在报道时语焉不详,一笔带过。有的报纸在报道时使用醒目的大标题,如“百万巨贪”、“出卖色相”,并用十几个版的篇幅报道某一事件,这不免有为了增大发行量,攫取更多的利润而刊发“黄色新闻”的嫌疑。那么,少数媒介如此行为所追

5、求的是什么呢?是事件的轰动效应,而不是事件的社会意义;是卖点、是“眼球经济”,而不是公益、公共领域的建构;他们所盯住的只是读者手中所持的“货币选票”,而不是媒介在社会走向民主化、法治化进程中应尽的责任,即培育有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的公民。(三)、“媒体审判”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法院审案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当然也更不受媒体舆论的干涉。而偏偏我们中国的司法机关容易被社会舆论所左右,这不是说我们的新闻媒体比其他国家的媒体有影响力,而恰恰说明了中国的法官还缺乏独立的地位和理念。所以保证司法独立与公正,势必要保证我们的司法系统不被“偏、热、炒”的舆论信息所左右。媒体在行使其对司法机构判案的监督权力同时,也不

6、要忘记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平衡、稳定的司法环境。显然,作为公共权力之一的司法部门,理应完全置于媒体的监督之下,这种监督应该建立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尊重法治精神的基本原则之上。因此,媒介和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应该是到位、补位,而不是越位、错位,应回归正确的司法报道新闻立场。二、“媒介审判”不同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公众通过传播媒介对国家、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评论、批评以表达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监督社会生活的一种行为。一般来说,舆论监督应是社会公众通过行使言论自由权、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等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对公共权力和公共生活所实施的一种监督。但对普通民众来说,只有通过新闻媒介才能最快地、最大范围地

7、、最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并形成足以影响社会的力量,因此,舆论监督便成了公众通过传播媒介对国家、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评论、批评以表达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监督社会生活的一种行为。民众为了舆论监督,赋予了新闻媒介特殊的权力。享受了特殊权力的新闻媒介,也就有义务在为民众形成舆论力量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但是,反映民意只是媒介的职能之一,公众在形成舆论方面和媒介相比往往具有滞后性,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新闻媒介更多的是在有意或无意的发挥其能动作用来引导舆论。这样,在舆论监督中起主导作用的新闻媒介一旦发生错误,便会对社会公众的正确认知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及整个社会。“媒介审判”现象便是因新闻媒介的

8、角色错位而产生的一种不正当的舆论监督。提前介入是区别媒介审判和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的分水岭。当然这样说,并不是反对媒介提前介入,而是反对媒介进行大规模的、单向度的炒作,此时媒介的任务是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尽量做到不带有任何倾向性。从传播学角度看,“媒介审判”无疑是大众传播媒介对“议题设置”功能的运用;从新闻学角度看,“媒介审判”则体现了新闻媒体对社会舆论所具有的引领和引导作用。因此,我们对之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从媒介自身来说,应该加强同步报道和连续性报道。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中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或偏袒性报道;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

9、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这个规定明确地包含了同步报道原则的内容。连续报道又称进行式报道、跟踪报道,是指随着新闻事件的发展,即时地、连续地对事件进行的报道。在当事人已被刑事拘留,司法部门立案侦察查之后,媒体应严格遵循司法程序予以客观报道,比如侦查机关侦查完结后是否移送审查起诉机关,审查起诉机关是否决定提起公诉,法院是否受理立案,判决结果如何等等。在司法部门正式介入案件之后,媒介应充分尊重司法部门独立行使权力,即使有不同意见,至少也该等到一审判决之后,或者司法程序中明显出现不公正现象之时再发表。在法治社会应当确立这样一种信念,即当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相冲突时,新闻自由必须为司法独立让路,因为司

10、法的权威性以及法律的尊严是一个法治社会赖以生存和维系的源泉。三、“媒介审判”的规制对于“媒介审判”是否应予规制,学界主要形成了不应规制与应规制两种观点,但由于“媒介审判”在现实生活中的负面作用日益凸显,对其进行规制的呼声也愈来愈烈。从现实情况来看,自 1995年的“夹江打假案”到“张金柱案”、“刘涌案”、“蒋艳萍案”,再到近几年发生的“深圳梁丽案”、“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湖北邓玉娇案”、“河北李刚门”等,在这些有代表性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是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媒体的“审判裁决书”已经下达,一些媒体报道与网民评论互相呼应,以带强烈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

11、、陪审员施加了某种看得见或看不见的压力。如认为梁丽无罪,胡斌应重判,邓玉娇系正当防卫,罗彩霞的受教育权应得到维护。有人感慨于此,甚至用了“全民皆法官”来形容这场近乎癫狂的舆论“盛宴”,“媒介审判”呈愈演愈烈之势。那么,如何预防和减少“媒介审判”的呢? (一)、政府及司法机关要加强立法,不断完善自身机制。一方面,要加强立法,明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既欢迎媒介监督,又要坚持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在审判中要加强信息透明度,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媒介的新闻自由权,保证公开审判,取得公众的信任和理解。 (二)、媒介应做不懈努力。一方面,要明确自身定位,加强媒体自律。媒介在报道新闻时只是客观事实的反

12、映者,不是仲裁者。同时,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遵守职业准则。做一个中立者。媒体要注意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教育,而且也要与司法机关彼此沟通。一旦司法机关介入了某个新闻事件并立案以后,传媒就要确立“立案意识”。这时,媒介必须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等基本原则,忠实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坚持用中性语言,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力求司法机关处理该案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公众也应出一份力。解决好受众的问题,“媒介审判”也就更容易消除,公众自觉学习法律,增强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遇事理性思考,理性判断,不轻易受媒介的煽动,做一个信法、守法的群体,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的权威性,阻止”媒介审判”的发生。四、结束语近年来,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以及网络等新媒体的迅猛发展,舆论监督在我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发展。但广大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的同时要时刻注意监管越位,谨防“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努力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独立,保证我国司法体系良性发展与完善。参考文献:1廖永亮.舆论调控学,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2顾理平.隐性采访论,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3陈先元.传媒权力是大众社会的一种公权力,新闻记者,2005,(5)4赵继伦.论大众媒介权力的滥用及其社会,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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