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营业务证明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我公司(名称) ,注册地在 ,企业所得税由 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现在贵局辖区设立的 项目,属于本公司自营业务,其主体工程没有外包,该项目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全部纳入公司统一核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特此证明。上述证明如有不实,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税收法律责任。证明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年 月 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盖章)年 月 日 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盖章)年 月 日注:本证明一式三份,依次盖章,证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