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处分撤销程序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学校、学部、年级、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学生干部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作用,为学生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结合我校学生成长的实际,受到学校处分的同学符合撤销条件者可予以撤销处分,特制订定本程序。一、处分撤销时限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试读等处分可在处分结果公布 6 个月以后,申请撤销处分。若有两次以上处分时,以最后一次处分登记时间为准。二、撤销处分条件1. 为了教育受处分的学生早日改正错误,不再重犯,鼓励他们逐渐进步,巩固转化成果,使之成为一位
2、遵纪守规的学生,处分决定下达后,受处分同学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确有进步表现的,可以申请撤销处分。2. 学生受处分后,须主动自主制定转变计划,写好表现汇报,记过及以上处分每个月 1 份(寒假、暑假各一份) ,共计 6 份;记过以下处分只需写 1 份综合表现汇报。表现汇报须由班主任、各任课老师签署意见,年级组审核盖章后装入学生学业档案袋。3. 受处分其间本人无违纪行为;对他人的违纪行为不参与、不围观,知情能报。4. 学生受处分后,本人表现突出,敢于揭发、制止不良行为,各方面表现有较大进步,主动为学校、班级、老师、同学做好事者(以具体事迹记载为准) ,可视具体情况提前撤销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缩短留校
3、察看的期限。(1)在市级以上各类竞赛取得荣誉,为学校争光者。(2)做好人好事或德育方面有突出成绩受到学校通报表扬者。(3)提供线索或坚持原则在重大违纪事件处理中立功者。三、撤销处分程序1. 符合以上条件者,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处分撤销审批表 ,内容包括:对处分的认识、受处分后的进步表现、今后的态度和努力的方向。然后由三位以上学生代表、全体任课教师签字,班主任评定通过并签字,报送年级组进行复核,年级组复核通过则上报学生处审批。2. 下列情况之一均不予受理撤消处分的申请:(1)受处分之后的表现汇报数量不足或内容不诚恳、无改错的实际行动、无实际进步等;(2)受处分之后再次出现违纪行为;(3) 学生处分撤销审批表无三位以上学生代表、全体任课教师签字,或无班主任评定通过并签字等。3. 年级组复核程序:(1)年级组召集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总人数不低于 5 人)组成评审团,举行复核座谈会;(2)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人须到场宣读申请,然后退场等候审查及表决;(3)评审团依据上述第 2 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并表决,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通过即为复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