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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最全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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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CISG 与中国 (一)CISG 的由来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条约 (以下简称 CISG) ,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主持起草的一项影响广泛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方面的实体法公约。公约于 1980 年 4 月 10 日在由 62 个国家出席的维也纳联合国公约上获得通过。至 2011 年 7 月 9 日,共 77 个国家核准参加或继承了该公约。 该公约内容分为四个部分,一是规定公约适用范围和总则;二是规定合同的订立;三是规定货物销售;四是规定条约

2、的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公约的保留,公约的生效,缔约国的声明退出等。 (二) CISG 的作用 CISG 公约是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达成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经过长期不懈努力取得的丰硕成果。CISG 公约虽然不能解决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关的所有问题,却较好地协调了两大法系在合同制度方面的差异,克服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本身存在的缺陷(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考虑缺欠的问题 ),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符合国际贸易对买卖合同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当代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进程发展的趋势,成为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代表, (三) CISG 与中国 我国参加了 CISG 公

3、约的缔结全过程,并成为公约的最早缔约国之一。CISG 公约于 1988 年1 月 1 日起对我国生效。它是我国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大、最重要的一项国际条约。自 1988 年生效以来,走过了 23 年历程。我国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中对凡具备公约适用条件的案件,均直接适用,但适用该公约的方法存在一定差异性 二、中国加入 CISG 的保留款项与分析 (一)中国的保留款项 中国在加入 CISG 声明保留的条款,一是关于适用范围的,一是关于合同形式的。当时加入CISG 公约就声明对公约第一章“适用范围”的第一条第一款的(b)项“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和

4、 CISG 公约第 11 条之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做出保留。 (二)分析 关于适用范围的保留表明我国公司与非缔约国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将不适用 CISG 公约。此举的目的是限制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从而扩大中国国内法适用的机会。根据这一保留,中国当事人与来自非公约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争议,没有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协议的,法院将根据冲突法的指引决定适用中国的法律时,只能适用中国国内法,而不是公约。这一声明属于法律上的强制规范。 我国在参加公约时所做的另一保留便是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当

5、时中国之所以对此条声明保留,盖因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虽然 1999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而且在合同法分则部分“买卖合同”一章并未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迄今为止中国对 CISG 公约第 11 条的保留并未随之声明撤回。如果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应适用 CISG 公约,那么仍应该考虑中国的这项保留,合同仍要以书面形式订立 三、CISG 在中国的适应 我国民法通则第 142 条第 2 款规定了适用民商事关系的国际条约的条件,即只有在国际条约与中国

6、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或者国内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我国所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问题在于,如果出现我们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法律规定相同的情况,究竟是以国际条约为准,还是以国内法为准?如果只能以国内法不同规定作为适用国际条约的前提条件,那么具体的判断标准何在?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中国合同法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借鉴和参考了 CISG 公约,因而在不少条文的立法精神上是相同的,但是在具体的立法技术和立法语言表述上仍有比较大的差异,这样,判断 CISG 公约与中国合同法的规定是否不尽相同,往往缺少了精细化的判断标准。由于国际条约并没有要求各缔约国以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不一致作为适用条约的条件,我们根

7、本没有必要强求在具体适用国际条约时,以国际条约与中国法的规定不同为前提条件。如果严格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42 条的规定去执行,未免有悖于这些国际条约的基本精神和各国参加或缔结国际条约的本意。笔者也赞同这样的观点,并认为除了考虑缔约国的保留条款、其他国际协议和当事人约定的国际惯例等诸多因素之外,整体适用 CISG 公约是中国在缔结与批准公约时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142 条并不构成中国适用 CISG 公约的法律基础。我们决不能以 CISG 公约与中国法律存在不同规定作为适用公约的前提,否则,就背离了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及各成员国在起草公约时所追求的目标,也违反了公约所规定的宗旨和统一适

8、用的原则。 我们强调了适用 CISG 公约的结果是排除了相同事项上的国内法适用,这并不意味着适用 CISG 公约就完全排除了适用国内法的可能性;恰恰相反,在一定条件下两者可以并行适用,彼此并行不悖。例如,在原告日本泰平商事株式会社(简称泰平商社)诉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服装进出口南通公司(简称舜天公司)国际货物购销合同纠纷案中,受理此案的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泰平商社与舜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购销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该合同。舜天公司已向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而泰平商社未按信用证条款及购货确认书的约定向舜天公司履行邮寄单证的义务,而是将原始提单交给了其他公司,并由

9、其他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报关材料藉以报关,且其他公司已凭泰平商社签字背书的原始提单向运输公司的代理人报关公司换取了提货单,提取了货物。因该提单为不记名提单,原告泰平商社在提单背面签字后,持有提单的人无需背书即可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法定的通关申请人。而该批货物的通关申请人是华腾公司。由于泰平商社未向舜天公司交付提单,致使舜天公司丧失了提取货物的权利。但泰平商社却又向银行出具受益人证书和已作涂改的邮据,以造成泰平商社已履行邮寄正本提单第一套单证给舜天公司的假象,企图实现信用证的兑付,属商业欺诈行为。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泰平商社既未向舜天公司交付货物所有权凭

10、证,又不存在舜天公司已经收取货物的客观事实,故其向舜天公司主张货款权利缺乏已履行交付义务的辅证。舜天公司职员在未收到提单正本和提货单、其他公司已提货拆箱并实际掌握了货物的所有权而又未付款的情况下,要求把其中的两台挖掘机存放于某服装公司,是为了防止产生信用证付款的风险,是对自己公司合法权益的保护,其在备注栏内的签字不足以证明泰平商社已通过船运公司直接把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了舜天公司。泰平商社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 4 条、第 88 条第 1 款, 合同法第 37 条、第 67 条,CISG 公约第 30 条之规定(即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

11、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0 年 9 月 29 日作出判决,驳回泰平商社的诉讼请求。日本泰平商社不服判决,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于 2001 年 2 月 19 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16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这起国际货物购销合同纠纷案既适用了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也引用了 CISG 公约的有关规定,彼此之间不存在相互抵触的问题,而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 四、 中国如何灵活适用 CISG (一)适用 CISG 在中国存在的问题 我国学者就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大都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际法制定

12、者和国内法制定者都是国家,这两个法律体系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彼此不是相互对立,而是紧密联系、相互渗透和互相补充的。这一主流理论导致我国宪法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国内适用没有作出规定,仅在部分法律、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的关系. 但就 CISG 而言,其国际条约的基本性质和国际商事规范的类型在我国实践中得到普遍承认。 (二)在中国如何适用 CISG 1、 CISG 与国内法的关系 目前在我国。直接适用 CISG 的问题较难以形成一致。这与法律适用工作者对待国际条约与国内立法关系的态度、国际条约能否作为一个国家法律渊源的组成部分的认识,以及法律解释的方法等问题有密切的联

13、系.具体说来我国宪法没有赋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效力, 民法通则第 142 条第 2 款仅规范了国际民商事条约规定与国内民事法律规定不同或发生抵触情况下,优先适用国际条约,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述上存在差异且未明确指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规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通知”中说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效力与本国法律效力等同或高于本国法律,该规定是否与民法通则第 142 条第 2 款规定精神相符? 法律、规范性文件对待国际条约的态度差异直接影响法律适用者对于 CISG 的法律规范作用的认知力,即承认 CISG 为国际条约,但有的认为它与适用我国国内法律、法规有区别,它不

14、能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或不构成我国国内法律渊源,直接适用的方法应当与国内法的适用不同,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转发通知”直接适用 CISG 解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 有的则认为,CISG 的直接适用与一般国内法律、法规直接适用等同,应将 CISG 直接置于国内法律体系中、做为国内法律渊源组成部分,直接适用 CISG 规范解决当事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争议。 2、 对 CISG 条款解释 法律解释在法律适用中占居举足轻重的地位,可以说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法律解释的过程。因为“从解释的场景来看,不是法律文本需要解释,而是法律与欲调整的案件事实遭遇才凸显解释的必要性。法律解释的目的不仅在于说清法律条

15、文( 文本) 的意义,重要的是要解释清楚待处理案件中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国际条约的适用当然也同样需要解释。一方面,我们可以以国内法的方法、技巧以及对本国国内法的见解对 CISG 公约进行解释,依据 CISG公约自身的解释原则、立法历史和国际背景以及 CISG 公约的上下文进行解释。同时对 CISG公约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立法者也要在听取各国法院和仲裁机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另一方面,在国际公约的解释上,不能片面地强调解释者背景、法律文化的多元化而任意放大解释者之间以及文本与解释者之间的矛盾在适用公约的案件中,提倡有目的地引用别国具有影响的典型案例和借鉴其他国家法院对相同或相似条款的解释为我们所用,这一点也是应当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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