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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操作指引(终稿)(一).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6581234 上传时间:2019-04-18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89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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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金税三期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操 作 指 引1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1.1 功能概述对纳税人的房产税税源信息进行采集、编辑。操作岗位:申报审核岗、申报采集岗、纳税申报岗1.2 操作步骤1、进入方式:1) 【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 】 ;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2、在界面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 ,按回车带出纳税人信息。3、点击【新增房屋】或【作废房屋】 ,对纳税人的房产信息进行编辑。注意 【房产取得时间】 ,填写之后带出默认【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时间为房产取得时间的次月。4、维护完房屋基本信息之后,点击【

2、房屋信息】中【维护应税明细】 ,对应税信息进行维护,数据项【纳税义务有效期起 】 时间填写方式如下:按照金税三期数据规则和相关政策,将自动强制计算申报从【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开始的往期未申报和当期申报税款。对于 2015 年底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房屋, 【纳税义务有效期起 】的填写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截至 2015 年底均已正常申报的房屋,该栏次填写【2016-01-01】 。 2、从 2015 年底前某一征期至 2015 年底,连续未申报的房屋,该栏次填写连续未申报行为的开始日期。如申报到 2015 年 9 月 30 日,则该栏次填写【2015-10-01】 。3、2015 年底前一个或多个

3、征期存在非连续未申报情形的房屋(如:2015 年一季度已申报,二季度未申报,三季度已申报,四季度开始均未申报) ,按以下顺序进行信息采集:(1)二季度未申报,在【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填写填写2015 年 4 月 1 日, (2)三季度已申报,点击【应税明细】栏次【变更】按钮,将“房产原值”改为 0, 【变更日期】填写 2015 年 6 月 30 日;(3)四季度开始未申报,在被拆分的三季度记录点击【变更】按钮,据实输入【房产原值】 ,【变更日期】填写 2015 年 9 月 30 日。依此类推。4、区分【房屋应税信息(从价) 】和【房屋应税信息(从租) 】 ,分别维护,【保存】 。1.3 注意事项

4、1、房产税的收款国库和税款所属税务机关是根据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和街道乡镇进行关联,跨区税源则根据跨区税源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区划和所处街乡进行关联。 (新增房屋房产税源信息采集, 【房屋坐落地址(行政区划) 】、 【房屋坐落地址(所处街乡) 】和【房屋所属税务所(科、分局) 】 ,与税款的收款国库和税款所属税务机关没有关联)2、非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如果要做房屋登记(即成为某处房屋的房产税主管税务机关) ,则需要进行跨区税源登记。3、房产取得时间应早于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和从租的纳税义务时间起;房屋面积应大于从价房屋信息其中的出租面积;若变更房屋登记信息,进入基本信息进行修改。4、 【应税明细】

5、,用于维护需申报的房产税信息和减免信息,需先录入从价信息,才能录入从租信息。(1) 【房屋应税信息(从价) 】 ,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应晚于房屋取得时间,其中出租面积应小于等于房屋面积,纳税义务有效期止为默认值不可修改。变更应税信息时,变更日期的次月 1 日为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往前变更时,则变更后的纳税义务有效期不能早于房屋取得时间,往后变更时,则会新增一条应税信息,系统会自动对有效期进行分割,且同一个房产的从价应税信息的有效期不会有交叉。(2) 【房屋应税信息(从租) 】 ,可以新增或变更原有应税信息生成不交叉的从租应税信息,新增时,要求有效期不能与从租信息下的所有有效期交叉,变更时,则选择的变

6、更记录要求有效期连续且不交叉。纳税义务时间和计税依据,以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止和申报租金收入关联,申报租金收入不能大于合同租金收入。5、减免信息。对于房产税审批类减免税,先通过“税收减免申请”完成流程审批,再从税源应税信息维护中维护减免信息,且审批的有效期起、止完全包含应税信息维护中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才能选出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且减免金额根据审批的结果来控制。如果应税信息维护中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不能完全包含于审批的有效期起、止的,需通过房屋应税信息变更中的输入变更日期,对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进行分段。要求变更的纳税义务起日期不能晚于当前的纳税义务有效期止,且生成的应税减免信息不能存在交

7、叉。如从 2015 年 10 月份至 2016 年全年给予享受减免税,系统已存在 2016 年 1 月 1日至 12 月 31 日的减免信息。则先增加一条审批文书信息,审批减免税有效期起止为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通过变更将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分为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月 31 日。此时,变更日期置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也同样处理。对于房产税备案类减免税,系统存在两种方式: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后,输入减免税房产原值可自

8、动计算出减免税额;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后手工录入减免税房产原值、月减免税额。6、 【义务终止】 , 【房屋的转出时间】应为纳税义务终止日期的上月,如纳税义务终止日期为 2016 年 2 月 1 日,则房屋转出时间应填写 2016 年 1 月。2 房产税申报(优化版)2.1 功能概述完成纳税人对房产税的申报。操作岗位:纳税申报岗2.2 操作步骤1、操作路径:1) 【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房产税申报(优化版) 】 ;2)在左上角搜索栏输入“房产税申报(优化版) ”进行快速查找。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后,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在默认属期的应纳房产税信息。3、确认无误后,点击

9、【保存】2.3 注意事项1、房产税申报时,根据填写的所属期带出应申报房产税信息,若申报信息变化,可以通过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进入应税信息变更,也可在此模块下,通过税源信息维护直接关联到应税信息进行变更。所属期之前的往期明细申报是强关联申报,即房产税的申报必须从纳税义务期起开始依次完成申报。2、更正申报。房产税的更正申报是通过【变更应税信息】 ,再次房产税申报。(1)对于已申报未开票的(且为最近一次申报表) ,需先作废原申报记录后,修改应税信息进行重新申报;(2)对于已申报已缴款的,修改【应税信息】进行补退税;(3)变更【应税信息】时, 【变更日期】要根据实际确定,并要再次申报。如:房产

10、从价计征,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纳税人 1 月和 2 月已申报,现在需要申报 3 月份从价信息,但 3 月从价信息有变动,1 月和 2 月从价信息不变,此时需要将应税信息的从价变更日期置为 2016 年 2 月份,系统会分割新生成一条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为 2016 年 3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从价信息,再选择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为 2016年 3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从价信息进行计税变动即可;从租计征时,同样处理。以上为核心征管模式。电子税务局不能逾期申报,申报期内可通过以上步骤

11、进行更正申报;申报期后,可到大厅进行更正申报。4、补申报以前年度税款。对于从价计征的房产税通过新增房产登记信息进行补报。如补报 2015 年 1 季度, 【纳税义务时间起】应置为 2015 年 1 月 1 日,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系统默认为 2099 年 12 月 31 日,补申报时在申报界面选择对应的所属期(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3 月 31 日) ,申报完成后终止该笔应税信息即可。对于从租计征,可以在原应税信息上直接新增进行申报,但申报租赁期起止不能与已登记从租信息交叉。5、没有税种认定的,自然人从价、从租计征的默认按月申报;税务登记户从价计征的默认按季申报,从租计征的默

12、认按月申报。有税种认定,则根据税种认定从价和从租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6、 【应税信息】只要再次进行保存操作,都会强制重复申报往期所有数据。以下情况除外,变更日期置为最后一次申报的当月,则变更只影响最后一次申报日期次月的申报数据。如:某条应税信息纳税义务期起止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 月和 2 月已申报,再次进行应税信息保存操作时,应将变更日期置为 2016 年 2 月,则只影响 2016 年 3 月及以后申报,若变更日期为 2016 年 2 月 1 日以前任何时间,操作保存后,无论是否变更了数据,都会强制重复申报 2016 年 1

13、月和 2016 年 2 月数据。3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采集3.1 功能概述对纳税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进行采集、编辑。操作岗位:申报审核岗、申报采集岗、纳税申报岗3.2 操作步骤1、进入方式:1) 【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 】 ;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2、在界面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 ,按回车带出纳税人信息。点击新增土地进行土地基本信息采集。3、点击保存后进入应税信息明细采集页面4、 【应税信息】数据项“纳税义务开始时间”填写方式。按照金税三期数据规则和相关政策,将自动强制计算申报从【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时点开始的

14、往期未申报和当期税款。对于 2015 年底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土地, 【纳税义务有效期起】的填写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截至 2015 年底均已正常申报的土地,该栏次填写 2016-01-01。2、从 2015 年底前某一征期至 2015 年底,连续未申报的土地,该栏次填写连续未申报行为的最早日期。3、2015 年底前一个或多个征期存在非连续未申报情形的土地。例:2015 年二季度未申报,三季度已申报,四季度以后未申报,按如下顺序进行信息采集:(1)因二季度未申报,在【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填写 2015 年 4 月 1 日;(2) 三季度已申报,点击操作栏次【变更】 ,将【占用土地面积】改为0, 【

15、变更日期 】填写 2015 年 6 月 30 日;(3)四季度开始未申报,在被拆分的三季度记录点击【变更】 ,据实输入【占用土地面积】 , 【变更日期】填写 2015 年 9 月 30 日。(4)目前系统原因,在申报时一定按着所要申报的未申报,已申报,分别选择税款所属期起止进行申报,即先申报二季度税款,然后申报三季度 0 税额,再申报四季度税款,依此类推。 3.3 注意事项1、城填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优化版)减免性质有效期起、止完全包含税源应税信息维护中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不在此条件范围的需要进行分段,否则在维护应税减免信息时无法带出减免性质代码。分段操作见房产税税源采集 1.3 注意事项

16、5。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采集维护减免信息时,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先通过“税收减免申请”完成流程审批,再在税源应税信息维护中维护减免信息,且审批的有效期起、止完全包含应税信息维护中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才能选出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且减免金额根据审批的结果来控制。3、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类减免税,系统存在两种方式: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后,输入减免税房产原值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额;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后手工录入减免税房产原值、月减免税额。4、预算级次、分配比例及国库对应规则:土地税,单位(组织)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关联,自然人与税源地关联;跨地区税源需通过跨区税源登记确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如

17、果税款归属税源所在地,则需要进行跨区税源登记) 。4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优化版)4.1 功能概述完成纳税人对城填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操作岗位:纳税申报岗4.2 操作步骤1、功能路径:1) 【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优化版) 】 ;2)在左上角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快速查找。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后,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往期及本期申报数据。3、填写数据后,点击【保存】 。4.3 注意事项1、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中登记土地税源。2、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备案类减免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中进行登记。3、往期税款取税源登记

18、信息中纳税义务期起至前一个纳税期限的应申报数据。4、核心征管土地使用税更正申报有两个途径:一是修改税源采集信息,然后再次申报。此功能会导致应征税款不正确(如初次申报 100 元,更正为 80或 120 元,核心征管会自动增加 80 或 120 元应征,原 100 元应征继续存在,可通过后台数据调整处理。我们已将此问题提交总局解决,后期如解决即不存在此问题) ;二是作废原申报表(原申报表必须未开票且为最近一次申报表) ,修改税源采集信息,然后再次申报,数据正确。电子税务局土地使用税申报表更正只能采取方式二,若因该申报表因已开票等原因导致无法作废申报表的,纳税人需前往办税大厅采取以上方式一办理更正

19、业务(后期,待核心征管修改正确后,电子税务局可以通过方式一更正申报表) 。5、对于非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如果有土地所属登记,则需要先进行跨区税源登记,并进行税费种土地使用税认定。6、税费种土地使用税认定时对同一户纳税人有多块土地但土地等级不同的情况下,只需认定一条记录,税目任选一类(土地等级及税额取税源信息) 。5 历史数据处理说明5.1 关于默认申报期限纳税人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时,如果有税种认定的则取税种认定申报期限(如同一税种不同品目存在多个申报期限的,按照“季-半年-月-年-次”从高到低的优先级取其一) ,没有税种认定的则取系统默认配置的申报期限。系统默认申报期限配置规则如下:

20、(一)房产税1. 自然人从价、从租计征的均配置成按月申报;2. 税务登记户从价计征的配置成按季申报,从租计征的配置成按月申报。(二)土地使用税1. 自然人配置成按月申报;2. 税务登记户配置成按季申报。5.2 关于税(费)种认定(一)金三规则。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时,房产税征收品目需认定为从价计征、从租计征两类;城镇土地使用税只需认定一类,只认定到征收项目(税种) ,不认定到征收品目,申报时的征收品目取税源登记采集的征收品目。(二)处理方式。拟通过后台统一处理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税种认定。将已有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种认定的有效期止统一设置成 2015 年 12 月 31日(201

21、6 年新发生的税种认定统一置为无效) ,再根据该纳税人已有税种认定后台批量增加房产税从价、从租计征品目和土地使用税征收项目,认定的有效期起为 2016 年 1 月 1 日。如需补申报往期税款可通过新增土地、房产税源信息。5.3 关于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时间(一)金三规则。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在进行首次明细申报时,会根据税源纳税义务期强制计算出房产、土地取得次月至申报当月税款,并且会自动关联系统中是否有以前月份明细申报信息(目前系统中现存的都是通用申报信息) 。(二)处理方式。拟通过后台统一将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税源应税信息的纳税义务期起始时间修改为: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统一置为“2016 年 3 月 1 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统一置为“2016 年 1 月 1 日” 。5.4 关于税款预算级次、预算分配比例及国库对应规则单位(组织)纳税人与其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应,自然人与税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应;跨地区税源(房产、土地)通过跨区税源登记确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如果跨地区税源税款归属纳税人注册地,则不需要进行跨区税源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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