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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在我国的适用.doc

  • 上传人:cjc2202537
  • 文档编号:6580810
  • 上传时间: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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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在我国的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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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摘要: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是与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相对的法律制度,本文从揭开公司面纱的法理意义入手,阐述了我国公司法修订后揭开规则的适用情形和要件,并指出在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有限责任;法人人格制度 我国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修改的条文达 180 多条,而在所有的变化中,正式引入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内容尤其引人注目。 揭开公司面纱,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公司面纱被揭开的场合,法院可绕开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而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从各国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对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完善资本制度、健全一人公司制度、规范关联公司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揭开公司面纱的法理意义 1 揭开规则的涵义 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系舶来之法理。 “公司的面纱”(veil of thecorporation)是一个形象的比喻,意指公司的独立人格如同一层面纱将公司与其股东隔开,使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揭开公司面纱”规则(ufting the veil of thecorporation)是英美法系的称谓,在大陆法系国家则称之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ion personality)。该规则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

    3、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给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即由公司股东对公司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或制度。 2 揭开公司面纱的法理意义 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公司以独立的人格,这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也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实施,意味着公司独立于股东,成为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参与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主体。其直接后果是导致股东在享有公司盈利受益权的同时,仅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

    4、任,可谓构建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两者的结合使得现代公司的投资者实现了在尽可能减少风险的前提下追逐利润的愿望,刺激了人们对公司形式的普遍化认同,对经济发展起了的有力的促进作用。由于投资的风险有了限制及可预测,令投资者可以进行大胆的、有计划的投资,而不必担心会因为某一笔投资的失败而令自己陷入不可预测的债务泥潭之中,从而极大地调动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加速了资本的积累,同时这一制度也增强了股份的流动性,活跃了资本市场,使现代化大型公司的产生成为可能;股份的快速流动也促进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带动了现代公司管理的科学发展。 但是,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对经济秩序的实际作用却是一把双刃剑,既为奋发进取者

    5、提供了保护伞,也可能成为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一旦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被滥用,公司即可以其法人面纱隔断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联系,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遭受损害。 特别是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法律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法制观念未能深入人心,公司的管理制度、社会的监控手段相对落后,一些不法之徒以公司的法人资格为掩护,采取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非法私分、转移、隐匿公司资产等手段,非法谋取个人利益,逃避个人责任。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在类似上述情况发生时,公司的独立人格实际上已经被扭曲甚至扼杀,这时“揭开公司面纱” ,

    6、使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关股东追偿,才符合法之公平与诚信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揭开规则的立法现状 目前,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仍是我国公司的基本特征。我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公司是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见,我国公司均采用有限责任制度,而排除其它责任形式的公司。股东只以出资额或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须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

    7、任。而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来对债务承担责任,一旦公司需穷竭所有资产来清偿债务。则意味着公司的破产、终结。 为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处理滥设公司、逃避合同义务等滥用公司人格现象,国务院曾颁布了不少“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制订发布了诸多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批规定、批复等司法解释。同时,立法、执法、司法理念也发生变化,从一开始绝对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逐渐转化为有限度地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一定责任。但是我国的民事法律在公司法修订前却一直没有引入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 这次修订后的公司法确立了这一重要制度和规则,可

    8、谓对健全我国公司法人制度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具体体现在两个条款中,其一是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二是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揭开规则的适用 在我国当前形势下,如何正确适用揭开规则呢? 1 揭开规则的适用情形 “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适用,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多种不同的分类。我国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情形有:

    9、(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 在实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下,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最低担保。公司资本是否充分应作为判断公司的法人人格滥用行为是否存在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投资者决定以公司的形式组织经营,但却未能保证公司具有相应的财产作为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一般担保,那就可以认为他具有利用公司的“法人面纱”逃避责任的故意,因而也就应该揭开这层“公司的面纱” ,直索躲在面纱背后的股东的财产责任。 这里的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应理解为将公司资本与公司经营的事业及其隐含的风险相比非常之小,或者与公司经营规模相比非常之小,同时,衡量公司资本是否充足的标准应以设立时为准。 (2)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的情形 公

    10、司法人人格形骸化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另一公司的另一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 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形。主要有几下几种表现: 人格混同。这其中又包括: 第一,股东与公司人格的混同。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格的民事主体,应有其自己的独立意志,并通过其表意机构将其表达出来。如果,公司的意志与股东的意志合而为一,则公司就丧失了其法人人格独立于股东的特性,因而也就应揭开公司的法人面纱,还其不具备法人人格特性的本来面目; 第二,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母、子公司间常会因为存在着相互控制关系,以及公司职员的一身数任等,而发生人格上的混同问题,即子公司常会“身不由己”地

    11、服从于母公司的意旨,从而不能保证自身意志的独立性。此时,可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 第三,姊妹公司间的人格混同。有时,有的投资者会组成数个公司,且各个公司在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实际上它们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却形成一体,且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由该投资者掌握。因此,当姊妹公司间发生人格混同时,便可适用该规则。 第四,因相互投资而引起的人格混同,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下,一方所持有的对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对方出资给自己的财产,这样,就这部分股份而言,双方实际上并没有出资。如果这部分股份达到了控股的程度,则表面上似乎相互独立的两个公司,实际上已是一个有机整体,因而产生人格混同问题便不足

    12、为奇了。 财产混同。这其中包括: 第一,公司与股东间的财产混同。如前所述,股东个人与公司法人的财产分离与独立是公司取得法人格资格的前提,也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基础。如果公司法人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发生混同,则公司法人就无法作到以自己的独立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也就因此而不具有法人特性,因而就应该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现实中,有的公司没有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股东将公司财产视同自己的财产随意处置,公司资产的宋龙去脉根本不清楚,分不清那些是股东的财产,那些是公司的财产。有些股东就利用这种财产混合来逃避债务,所以此时应当允许债权人直接向股东追索债务。 第二,母子公司或姊妹公司间的财产混

    13、同。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或姊妹公司之间财产没有明确分开,无法确定各自的实有资产,也可能会出现利用公司间的财产混合来逃避债务的情况,此时,也可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 (3)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 这样的情形非常多。通常是股东依据公司独立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公司并未因此受益的债务或与公司本身极不相称的风险,造成债权债务关系中经济上的当事人(股东)与法律上的当事人(公司)错位,导致股东仅仅享受利益,而公司独担风险的不公正状况,并最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否认公司独立人格,令公司背后的股东承担违反合同或其他义务的法律后果。 (4)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为不法行为的情形 在公

    14、司股东、董事实施侵害债权人的行为时,比如说债务人为了使自己的财产免于被强制执行而设立一家公司,并把自己的财产转换为在该公司中的实物出资,应该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背后的股东承担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2 揭开规则的适用要件 以上这些,都是从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特定情况进行分析而作出的归纳。如果换一个角度,从该法理适用的条件上去进行分析,则可以发现, “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应该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构成要件: (1)前提要件 “揭开公司面纱”规则适用的前提要件是公司已取得独立人格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如果一个公司尚未登记成立即尚未被法律授予独立法人人格,则肯定没有适用该规则的

    15、可能性。如果公司具有足够的资产,债权人的利益已能获得保障,则不需股东承担责任,没有适用该规则的必要。 (2)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包括原告和被告两方面:原告即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之诉的当事人,被告即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 就原告而言,只能是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被告而言,只能是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积极的控制股东。首先,这些股东必须是该公司中握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即控制股东或支配股东。其次,控制股东必须是积极股东。那些不作为的消极股东,即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或者有权参与

    16、公司经营管理,但不能或不愿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不应受到牵连,其有限责任仍然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最后,公司的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也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向公司转移风险,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谋自己的私利,但是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成为被告,只能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之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由于不同身份将涉及不同的责任,因此,尽管现实中公司的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常是由公司股东出任的,但人民法院必须将支配股东与公司董事、经理的身份区别开来,只有在以支配股东的身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时,才可能因符合适用要件而揭开公司面纱,追究公司背后支配股东的责任。 (3)行为要件

    17、 公司人格利用者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要件。该滥用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很多种。本文在上一问题中已作详细介绍,此处不再重复。 此外,在行为要件中,关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是否需要具备主观标准,一直存在主观滥用论和客观滥用论之争,主观滥用论认为,为了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被滥用,支配股东的主观滥用故意,即主观目的要件必须确定,即公司背后的法人人格利用者必须具有违法或不当目的。客观滥用论则认为,强调主观要件不合乎社会的需要,而且会导致受害债权人的举证困难。笔者认为,综观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背景和规律、实际运作情况及功能发挥,该制度规则呈现出很强的衡

    18、平性特点。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对因公司法人格被滥用而失衡的利益体系进行调整,以维护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平,正义之价值目标的实现,体现了司法权对公司自治的一种干预,是利益衡平的体现,鉴于修订后的公司法第 20 条并未明确规定公司法人格利用者必须在主观上具备恶意的不当目的或违法意图,因此,为真正体现权利滥用禁止的法律精神。减轻法人格滥用目的的举证困难,人民法院在公司人格否认诉讼中不宜过分强调权利滥用的主观要件。 (4)结果要件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结果要件。因为公司的债权入所关注的是自己是否遭受到损失,在自己没有遭受到损失

    19、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关注也无法关注公司股东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强调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要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并非排除滥用公司人格所导致的对公司的损害,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本身就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5)在因果链条上,要求法人人格滥用行为与民事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法人人格滥用行为与民事损害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则表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如果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不能向法院提出揭开公司面纱之诉。 四、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尽管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或公司人格否定制度,但应当认识到,在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关系上

    20、,前者始终属于本位的主导性规则,后者仅为适用于特定场合和特定事由的例外性规定。司法机关在适用中一定要坚持标准,依法实施,慎重权衡,审慎适用,防止滥用。不完全符合适用条件的,绝不能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否则,不仅将使整个公司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而且违背了立法机关创立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本来意义,从而严重减损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价值,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五、结论 综上,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一种有效补充和完善。它的确立不仅体现法律制度自我更新的能力,也维护了法的公平、正义的原则。揭开规则与公司法人制度一样,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在我国合理运用揭开规则,对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调整,既可给予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而遭受损失的利益群体以救济,又能使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现象得到及时调整,必将为更好地实现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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