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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及有效.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6577618 上传时间:2019-04-1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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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论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及有效【摘要】行政行为成立、生效与有效在行政法中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结合当代学者的观点对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进行初步的研究,并提出个人意见。【关键词】行政行为;行政法律效果;行政法一、引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学界对于它的定义大同小异,并没有原则上的分歧。但是从这个定义分析, “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具体指向的是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还是有效则十分需要深究。二、行政行为成立、生效、有效的界定(一)行政行为的成立马怀德教授认为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已经完成其作出过程,具备了行政行为的形成条件,成为已经确定的法律行为。偏重

2、于强调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其满足了形成条件密切相关。也有学者偏重于强调行政行为的完成形成条件后能产生的行为效力与促成其成立的关系,如张树义教授将其定义为“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具备哪些要件,才能构成行政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效力” 。笔者认为两者侧重点不同,但是第一种解释要明显优于第二种。“构成行政行为”的同时,意味着此行为已经具备所有形成要件,就应该已经可以判断其成立了。将“具备行政行为的效力”作为成立与否的一个标准,无疑又将这个问题复杂化了,因为我们不得不去探究如何才能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有效力,且必须将有效和生效作为成立的要件进行考量。(二)行政行为的生效有的学者认为“成立即生效” 。

3、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有失偏颇,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如果将行政行为本身视作新生儿,那么行政行为从无到有就像是母亲孕育新生命一样,需要长时间的准备和等待。怀孕期间的各种阶段,就是行政机关发展其行政行为的过程,是十分复杂的。而新生儿的出生,无异于行政行为的成立,因为此物已经从无到有。但是总会存在一些新生儿无法存活的情况。那么这个生命是否存活,就像是行政行为的生效一样。二者有非常明显的区别,是不应该混同的。也有学者将生效与有效划等号,笔者认为生效和有效还是存在区别的,还是以新生儿为例,一个行政行为的出生如果代表它生效,那么这个还是是不是一个好孩子则应该相当于有效。杨海坤教授对生效的定义是“生效是行政行为自身

4、运行进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意指行政行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开始产生形式效力。 ”将生效定义为一种形式效力的产生,笔者认为还是可取的。(三)行政行为的有效学界常常将行政行为的有效和合法放在一起,如王连昌教授主张的只有合法的行为,才是有效的行为。将行政行为的有效等同于合法,会让有效要件的存在失去价值,因为直接讨论合法要件即可。实际上,这其中存在一个包容于被包容的关系。在有些情况下,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也同样可以是有效的,例如行政相对人救济时效届满前未提出请求的,或是一些在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经过补正之后依然有效的行政行为。如此一来,这个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就很清晰了。在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中,有效被定义为“

5、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因符合法定要件而具备或是我具备实质效力的状态,它是行政主体所积极追求的一种状态” 。当然,行政行为的有效也常常和无效放在一起,胡建淼教授提出“有效与无效行政行为是以行政行为的整体为对象、以行政行为的效力状况为标准而进行的一种划分。只要行政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为自始无效的情形,那么,无论其内容是否存在瑕疵,它本身都属于有效行政行为的范畴。 ”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比较科学。三、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及有效的联系和区别(一)成立、生效及有效的联系行政行为成立是生效及有效的基础。有学者主张一分为二地将生效以其作用的主体不同分为两类。一是对于行政主体来说,生效和成立是同时的。但对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6、,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应该是“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主体做出行为的时间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法律上是一告知作为标志的”。关于这个主张,笔者认为有待商榷。(二)成立、生效及有效的区别1.成立和生效的区别张树义教授就对生效和成立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相对人发生效力,产生确定力、约束力。行政行为的成立只是对行政机关产生拘束力,对相对人还不能产生效力。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效力,是在其生效之后”。成立本身只能说明这个行为在事实是存在的,并不能表示它在法律上存在,也不能表示它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成立只是一种基础,作为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而存在。生效是成立的延续。2.生效和有效

7、的区别生效是形式要件,有效是实质要件。生效的行政行为并不代表就一定是有效的。借助法理学中关于法的效力的概念,法的效力是法所具有的约束力,而法的实效强调的是法的功能作用得到实现的程度。生效的行政行为才具有约束力,不论是对于行政主体而言还是对于相对人而言都是如此,但是,它是否有效则还要看是否满足有效要件,是不是得到了有效遵守与实行。有效强调的是一个实际后果,是一个事实,而生效强调的是一个状态,一项程式。这之间的区别也可以从动静态进行划分,涉及的领域是全然不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 的条件。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条件如下:

8、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 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所为的行政行 为才是有效的行为。行为主体的合法应包括以下几项具体要求: (1)行政机关合法。指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人员合法。行政行为总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 条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方有效。 (3)委托合法。委托合法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基于实施行政活动的需要,依法委托 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公民个人代表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政活动。主体合法要

9、求行政机关 的委托必须合法,所为的行政行为才能有效。委托的合法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委 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接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从事行政活动的能力;被 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 规则。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法律针对不同的行政主体或其不同的职能 确定了相应的职责、权限。行政主体只能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否则无效。同时,任 何行政职权都有一定的限度,法律在确定行政主体的职权时,在地域、时间等方面设定了各 种限度,这些限度是行政主体所

10、不能超越的。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 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 行为的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行政行为内容 合法、适当包括以下几项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法定幅度、范围; (3)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4)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 (5)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因为任何行 政行为的

11、实施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有两项具体要求:其一,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 程序要求;其二,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如说明理由规则、表明身份规则、听取意见规 则等。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其行为也属无效或应当予以撤销的理由之一。注释:张树义, 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 155页.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年:第 254 页.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年:第 256 页.胡建淼.行政行为基本范畴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 491 页.金伟峰.无效行政行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27 页.张树义.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 157页.参考文献:1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2马怀德.行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3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 (第二版)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刘勉义.对行政行为几个基本问题的看法j.行政法学研究,1996,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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