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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自身办公用电的财税处理.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6577161 上传时间:2019-04-18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5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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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供电公司自身办公用电的财税处理作者:季邵华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建昌供电分公司 财会月刊 2013 年第 9 期)摘要:本文对供电公司自身办公用电的财务处理进行探析,认为供电公司自身办公用电是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电力产品的必要耗费,它的成本在向电厂购入时已经入账,是已经发生的沉没成本,其价值最终转化到对外销售的电力中,在现行的税法下,不应视同销售,不应参与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核算。本文的目的是希望解决我国供电公司面临的两个困境:一是供电公司自身办公用电重复进入企业成本,存在涉税风险的问题;二是供电公司能否给自身开具电费发票的问题。关键词:供电公司;办公用电;自产自用;沉没成本我国供电公司在

2、销售电力商品的同时,自身由于业务的需要,除了正常的电损外,办公也要消耗一部分电力(照明、电器等) 。而电力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无形无质,它的购进、生产、销售过程几乎在同时进行,它在财务核算上有着自己的特殊性。现就供电公司自身办公用电的财务处理做如下探析。一、 供电公司办公用电现行财务处理方法面临的困境目前,供电公司对自身办公用电普遍做法是:将自己作为一个用户,将自身办公用电作为销售收入的一部分,给自己开具电费发票,在计入收入的同时,将其计入成本,列支在“生产成本-其他费2用-水电费”科目下。但这就导致一个问题的产生:供电公司从电厂购入电力,购电费计入成本的“生产成本-购入电力费”科目中。购入的

3、电量有三个去向:向用户销售、自身使用和电力传送过程中的自然损失。供电公司向电厂购入的电量既然已经包括公司的办公用电,那么供电公司的办公用电已经进入了企业成本,是已经发生的沉没成本。供电公司再将自身办公用电视同销售,在计入收入的同时列支“生产成本-其他费用-水电费”科目,则会产生自身办公用电一次销售,两次进入成本问题,存在涉税风险。对于供电公司给自己开具电费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010 年 12 月 8 日国务院第 136 次常务会议修订)第 十 九 条规 定 : “销 售 商 品 、 提 供 服 务 以 及 从 事 其 他 经 营 活 动 的 单 位 和 个人 , 对 外 发

4、 生 经 营 业 务 收 取 款 项 , 收 款 方 应 当 向 付 款 方 开 具 发 票 ;特 殊 情 况 下 , 由 付 款 方 向 收 款 方 开 具 发 票 ”。 规 定 中 明 确 指 出 ,企 业 只 有 在 对 外 发 生 经 济 业 务 时 , 才 能 给 对 方 开 具 发 票 。 企 业 能否 就 自 产 品 给 自 己 开 具 发 票 , 规 定 中 并 没 有 提 到 。 所 以 , 各 地 税务 机 关 和 供 电 公 司 经 常 就 这 一 点 存 在 争 议 。即 使 税 务 机 关 允 许 供 电 公 司 给 自 身 开 具 电 费 发 票 , 但 由 于 各

5、地 税 务 局 对 政 策 的 把 握 不 一 , 有 的 地 区 允 许 供 电 公 司 给 自 己 开 具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有 的 地 区 则 只 允 许 企 业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 导 致 供电 公 司 无 法 按 统 一 的 模 式 核 算 。二、供电公司自身办公用电业务的法律性质3供电公司是工业企业,作为一个工业企业来说,最基本的操作模式是:购进材料-加工-形成产成品-销售。电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也要经过此过程:从电厂购入高压电-经过送电线路传送-变电站和变压器层层降压-形成居民电或公司动力电-用户。电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虽然没有产成品库存,但它必须要经过上

6、述过程才能被用户使用。在上述流程中,供电公司也需发生诸如设备折旧、维护人工、维修材料等加工性质的支出,所以我们应该把上述流程末端的电力看做供电公司的产成品。供电公司自身的办公用电显然也经过此流程,作为一种产成品,应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它的价值最终转化到对外销售的电力中。所以,供电公司的办公用电应适用税法中“自产自用”的规则来处理。三 、在现行税法下,供电公司办公用电的所得税的业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年 12 月 6日发布)规定:“公司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7、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供电公司办公用电属于自产品用于内部管理部门,不在上述范围内,不应计入公司应税收入。4而在老税法中则认为公司自产品用于内部管理部门视同销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 号)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由此可见,新税法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自产品在一个企业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

8、函2008828 号)规定:“一、公司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供电公司的自身办公用电,按上述规定,应适用于第六条“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供电公司的办公用电不是直接销售,5其目的是为对外销售电力提供服务,资产所有

9、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其成本已经在向电厂购入时列支,价值最终转化到对外销售的电力中,不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如供电公司不将自身办公用电视为应税收入,根据配比原则,公司也不应该将其纳入成本。所以,在对待供电公司办公用电的所得税处理上,供电公司在办公用电发行时,不应给自己开具电费发票,将其列入收入,同时也不应将其再次列入成本。四、在现行税法下,供电公司办公用电的增值税的业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自产品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10、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6(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电公司的办公用电,是用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是公司向用户提供电力商品的必要耗费,应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款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以列举的形式对自产品视同销售问题做出了规定。那么按规定,供电公司自身的办公用电是不应纳入销项税计算的。那么对于供电公司自身办公用电的进项税处理呢?供电公司在向电厂或其他供电公司购入电力时,对方是全额开具的增值

11、税发票,供电公司已经就全部发票税额进行了抵扣,即供电公司的办公用电已经全额参与了进项税抵扣。如果供电公司将办公电费视同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再将发票税额抵扣,则会出现办公电费一次进入销项,两次参与了进项税抵扣的情形,存在涉税风险。那么现在又出现了一个问题:既然供电公司办公用电不用纳入销项税计算,是否需要对购电过程中已抵扣的办公用电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需要做进项税转出业务的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

12、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注: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很显然,供电公司的办公用电,是属于必要的耗费,是用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适用于上述任何一款规定,所以按规定,供电公司的办公用电已抵扣进项税额不需做进项税转出处理。所以,供电公司在增值税核算时,不管业务核算上如何处理,在计算销项额时,应剔除自身办公用电,在处理进项税时,不应给自己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应抵扣。五 供电公司办

13、公用电的其他相关税费如供电公司不再将办公用电计入销售收入,那么在计算以全部收入为纳税基础的河道维护费和价格调节基金时,及计算以电费收入为计算基础,附加在电费收入上的农网还贷金、重大水利建设基金等 7 项代征费时,也不需要将自身办公用电纳入计算基础中。8六 供电公司办公用电涉税风险实例分析假设一家地市级供电公司每年发生 500 万元的办公用电,在视同销售的同时,给自身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将其作为进项税抵扣,由于同一成本事项两次参与抵扣,那么它将存在500/1.17*0.17=72.65 万元的增值税涉税风险;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将发票金额计入成本,由于同一成本事项两次进入成本,它将存在 500/1

14、.17*0.25=106.84 万元的涉税风险。假设上述单位,给自己开具普通发票,并将其视同销售,那么它的销项税依然要计算,而进项税不能抵扣,则每年需要多缴增值税 500/1.17*0.17=72.65 万元。在核算所得税时,将发票金额进入成本,则存在 500*0.25=125 万元的涉税风险。上述两种情形每年均要多缴河道维护费及价格调节基金500/1.17*0.002=0.85 万元,重大水利建设金等 7 项代征费500/1.17*0.0708=30.25 万元(按非居民照明单价 0.8308 元千瓦时项代征费 0.0588 元/千瓦时比例计算) 。目前,各地供电公司对自身办公用电的财务处理

15、,虽然处理方法略有不同,但多数是按着 2008 年前老税法来实行的,即将办公用电视同销售,纳入公司增值税和所得税核算。但在现行税法下,上述方法已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企业应及时加以调整,运用各种法律规定,合法避税。注:上述办公电费不包括供电公司用于食堂等职工福利性质的电费,用于职工福利的电费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9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010 年 12 月 8 日国务院第136 次常务会议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 年 10 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008 年 11 月 5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修订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2007 年 12 月 6 日发布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 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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