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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租赁意向书.doc

上传人:wo7103235 文档编号:6571030 上传时间:2019-04-1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6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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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致 : 由 : (营 业 执 照 上 出 租 方 的 名 称 )(地 址 )敬启者: 租 赁 意 向 书有 关 : xxxx 区 xxxxx 号xxxxxx 办 公 楼 楼 全 层 /单 元 _ 1. 意向现 我 司 希 望 就 以 下 的 租 赁 条 件 承 租 有 关 题 述 单 位 (详 见 附 件 一 : 平 面 图 粉 红 色部 份 ): 2. 出租方xxxxxx 置 业 有 限 公 司3. 承 租 方(营 业 执 照 上 出 租 方 的 名 称 )4. 租 赁 物 业xxxxxx 办 公 楼 _楼 全 层 ( 名 义 楼 层 ) 单 元 _5. 物 业 面 积租 赁 场 地 建

2、筑 面 积 约 为 _平 方 米 (只 供 参 考 之 用 , 最 终 建 筑 面 积 之 厘 定 将 根据 出 租 方 所 量 度 之 可 出 租 范 围 为 准 。 )6. 楼 层 变 更为 了 让 出 租 方 更 能 有 效 地 安 排 租 户 组 合 , 双 方 签 订 本 租 赁 意 向 书 后 , 于 本 租 赁 意 向 书 第 9 条 所 述 的 暂 定 交 付 日 期 之 前 的 一 (1)个 月 的 时 间 内 , 出 租方 有 权 安 排 承 租 方 以 签 订 的 租 赁 意 向 书 中 相 同 的 租 赁 条 款 和 条 件 迁 移 至 另一 较 高 楼 层 之 租 赁

3、 场 地 (物 业 面 积 与 本 租 赁 意 向 书 第 5 条 相 约 ), 但 出 租 方必 须 给 予 承 租 方 事 前 书 面 通 知 。7. 物 业 用 途仅 限 于 作 办 公 用 途28. 租 赁 期自 起 租 日 起 为 期 ( )年9. 交 付 使 用 / 营 业交 付 日 暂 定 于 年 月 日 , 或 以 出 租 方 完 成 全 部 租 赁 文 件 及 租 赁场 地 交 付 条 件 后 给 予 承 租 方 不 少 于 五 (5)个 工 作 日 的 书 面 通 知 书 中 拟 定 的 交 付日 期 为 准 , 两 者 以 较 后 日 期 为 准 。10. 装 修 期自

4、实 际 交 付 日 起 , 为 期 ( )个 月 。装 修 期 间 , 承 租 方 无 需 支 付 租 金 , 但 需 支 付 百 分 之 五 十 (50%)的 管 理 费 。11. 起 租 日装 修 期 结 束 后 的 第 一 天 为 起 租 日 , 暂定于 年 月 日 。12. 免 租 期免 租 期 共 ( )个 月 ; 为 租 赁 期 的 第 個 月 、 第 個 月 及 第 個 月 / 从 租 赁 起 始 日 起 。在 此 期 间 , 承 租 方 无 需 向 出 租 方 支 付 租 金 , 但 承 租 方 仍 须 如 期 缴 交 租 赁 场 地之 管 理 费 及 其 它 杂 费 。13.

5、 预 缴 租 金 和 管 理 费13.1 租 金 (不 包 括 管 理 费 及 其 它 杂 费 )每 月 每 平 方 米 人 民 币 元 (约 每 日 每 平 方 米 人 民 币 X.XX 元 )13.2 管 理 费管 理 服 务 及 标 准 空 气 调 节 服 务 时 段 内 的 空 调 费 为 每 月 每 平 方 米 人 民 币28 元 。 管 理 单 位 在 起 租 日 前 后 / 租 赁 期 内 有 权 因 应 运 作 成 本 上 升 而 适当 调 整 管 理 费 及 其 它 杂 费 。14. 装 修 审 图 及 物 业 装 修承 租 方 必 须 提 交 全 套 装 修 图 纸 及 机

6、 电 设 计 图 纸 予 出 租 方 或 管 理 单 位 审 批 , 审 批合 格 后 方 可 动 工 装 修 。 装 修 期 内 承 租 方 必 须 根 据 出 租 方 要 求 承 担 为 租 赁 场 地 的装 修 投 保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种 ( 含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 额 度 相 关 费 用 , 并 使 该 保 险 合同 在 装 修 期 内 持 续 有 效 。 在 租 赁 期 内 , 承 租 方 必 须 向 一 家 信 誉 良 好 的 保 险 公 司为 租 赁 场 地 内 其 自 有 财 产 购 买 所 需 保 险 , 包 括 公 众 责 任 及 第 三 者 保 险 。

7、 保 险 期须 与 租 赁 期 相 同 。15. 停 车 位3在 租 期 内 , 出 租 方 向 承 租 方 提 供 个 非 固 定 停 车 位 。 车 位 租 金 按 届 时物 业 管 理 标 准 收 费 (现 时 非 固 定 停 车 位 每 月 每 个 人 民 币 1,500 元 )。 管 理 单 位 在起 租 日 前 后 / 租 赁 期 内 有 权 因 应 运 作 成 本 上 升 而 适 当 调 整 停 车 位 费 用 。16. 特 别 条 款 (可 选 )根 据 租 赁 合 同 中 的 相 关 条 款 规 定 , 并 且 在 准 时 支 付 租 金 , 遵 守 及 履 行 所 有 租

8、赁 合 同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 承 租 方 可 获 得 以 下 特 别 条 款 :- 16.1 续 租 权承 租 方 在 全 面 遵 守 合 同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 可 在 合 同 到 期 前 六 个 月 , 以 书 面形 式 提 出 续 租 意 向 , 双 方 就 续 租 条 件 进 行 洽 谈 ,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 承 租 方享 有 优 先 承 租 权 。 若 在 合 同 到 期 前 三 个 月 双 方 仍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出 租 方有 权 将 该 房 屋 重 新 放 入 市 场 出 租 。 16.2 扩 租 权双 方 签 订 本 租 赁 意 向 书

9、后 , 于 本 租 赁 意 向 书 第 9 条 所 述 的 暂定 交 付 日 期 /第 11 条 所 述 的 起 租 日 前 月 的 时 间 内 , 承 租 方 有 权 以 签 订 的 租 赁 意 向 书 中 相 同 的 租 赁 条 款 和 条 件 承 租 楼 的 整 层 面 积 (详见 附 件 一 : 平 面 图 X 色 部 份 ), 但 承 租 方 必 须 在 两 (2)个 月 前 给 予 出 租 方承 租 上 述 物 业 面 积 的 书 面 确 认 。16.3 优 先 扩 租 权于 实 际 交 付 日 期 前 , 承 租 方 有 权 调 整 租 赁 场 地 的 面 积 , 但 面 积 调

10、 整 不 得超 过 _%,减 少 面 积 会 从 _楼 的 指 定 范 围 (阴 影 部 份 )内 剔除 , 而 增 加 的 面 积 会 在 _楼 的 指 定 范 围 (阴 影 部 份 )内 扩 充 。无 论承 租 方 收 缩 或 扩 租 租 赁 场 地 ,承 租 方 均 以 已 签 订 的 租 赁 意 向 书 中 相同 的 每 月 每 平 方 米 之 租 金 及 租 赁 条 款 承 租 最 终 确 认 的 租 赁 场 地 面 积 , 但承 租 方 必 须 在 一 (1)个 月 前 给 予 出 租 方 調 整 物 业 面 积 的 书 面 确 认 。16.4 分 租 及 转 让 租 赁于 租 赁

11、 期 间 或 续 租 期 间 , 承 租 方 有 权 将 部 份 或 整 个 租 赁 场 地 总 面 积 分 租予 其 附 属 公 司 (附 属 公 司 是 指 承 租 方 拥 有 至 少 50%控 股 的 子 公 司 ), 惟 在开 始 分 租 租 赁 场 地 之 前 , 承 租 方 必 须 应 出 租 方 一 切 要 求 提 供 该 附 属 公 司的 全 部 证 明 文 件 给 予 验 证 , 无 误 方 可 。 承 租 方 须 为 其 附 属 公 司 的 行 为 承担 任 何 责 任 及 赔 偿 。 如 出 租 方 向 分 租 人 收 取 的 分 租 租 金 比 出 租 方 在 租赁 合

12、 同 内 缴 付 出 租 方 的 租 金 单 位 为 高 , 承 租 方 须 与 出 租 方 平 均 分 享 其高 出 金 额 。 承 租 方 不 得 将 租 赁 场 地 分 租 予 其 它 人 仕 。分 租 部 分 需 符 合 出 租 方 分 层 分 割 标 准 。因 以 上 权 利 而 引 起 的 一 切 开 支 或 费 用 ( 包 括 与 文 件 制 作 、 登 记 有 关 的 服务 费 ) , 将 由 承 租 方 独 自 承 担 。(可 选 ) 承 租 方 有 权 将 面 积 不 多 于 百 分 之 的 租 赁 场 地 总 面 积 分 租予 其 它 人 仕 。 如 出 租 方 向 分

13、租 人 收 取 的 分 租 租 金 比 出 租 方 在 租 赁 合 同 4内 缴 付 出 租 方 的 租 金 单 位 为 高 , 承 租 方 须 与 出 租 方 平 均 分 享 其 高 出 金 额 。16.5 承 租 方 分 享 场 地承 租 方 可 与 其 附 属 公 司 分 享 使 用 租 赁 场 地 之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16.6 短 期 租 赁 权租 赁 期 结 束 后 , 承 租 方 有 权 以 届 时 租 金 的 百 分 之 一 百 _(_%)的租 金 短 期 租 赁 部 份 或 整 个 租 赁 场 地 不 超 过 _ (_)个 月 , 惟 承 租 方须 给 予 出 租

14、 方 不 少 于六(6)个月 的 书 面 通 知 及 确 认 不 行 使 本 租 赁 意 向 书 第 14.1 条 所 述 的 续 租 权 。16.7 走 廊 墙 壁 之 拆 卸承 租 方 获 准 予 自 费 拆 下 走 廊 墙 壁 连 标 准 进 户 门 (附 件 红 色 部分 )并 免 费 占 用 该 走 廊 范 围 (阴 影 部 份 )。 惟 须 获 得 物 管 经 理 及 有 关 政 府部 门 之 批 准 。 承 租 方 须 在 租 赁 期 结 束 或 提 前 结 束 前 自 费 复 原 走 廊 墙 壁 连标 准 进 户 门 及 其 受 影 响 之 机 电 设 施 。 上 述 工 程

15、须 由 出 租 方 指 定 的 承 包 商承 接 。17. 交 房 标 准所 租 物 业 将 以 如 下 状 态 交 付 承 租 方 使 用 :- 矿 棉 板 吊 顶 ;- 标 准 灯 盘 ;- 变 风 量 空 调 箱 连 温 控 器 ;- 架 高 地 板 系 统 ;- 耐 水 腻 子 墙 面 及 柱 身 ;- 标 准 隐 蔽 式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及 烟 雾 感 应 器 布 局 ;- 电 力 系 统 配 置 接 线 盒 ; 以 及- 标 准 进 户 门 ;注 意 : 交 付 标 准 以 现 有 装 修 为 准 。 以 上 为 出 租 方 提 供 之 标 准 设 备 , 如 日

16、后 租 约期 满 , 承 租 方 需 按 此 标 准 把 单 位 复 原 。 倘 若 承 租 方 在 现 有 装 修 要 求 改 动 、 加建 、 接 驳 等 须 事 先 取 得 出 租 方 及 管 理 公 司 的 书 面 同 意 , 并 通 过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审批 , 而 有 关 费 用 须 由 承 租 方 负 责 。18. 恢 复 原 状承 租 方 须 在 租 赁 期 结 束 或 提 前 结 束 前 , 把 租 赁 场 地 连 同 其 所 有 的 附 属 设 施 、 装置 、 附 加 物 、 按 租 赁 合 同 规 定 , 以 交 付 承 租 方 使 用 时 的 状 态 , 交

17、还 出 租 方 。19. 指 示 牌承 租 方 在 租 赁 期 内 , 经 管 理 单 位 批 准 , 可 以 在 一 楼 大 堂 及 所 在 楼 层 电 梯 厅 所 设置 的 指 示 牌 上 展 示 承 租 方 的 合 法 名 称 (以 租 赁 合 同 内 承 租 方 名 称 为 准 )。20. 法 律 开 支 或 费 用5因 租 赁 合 同 而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开 支 或 费 用 ( 包 括 与 文 件 制 作 、 登 记 有 关 的服 务 费 ) , 将 由 出 租 方 和 承 租 方 各 自 承 担 , 并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及 上 海 市 法 规 规 定承 担 各

18、自 应 付 的 税 费 。 登 记 费 由 双 方 承 担 各 半 。21. 租 赁 保 证 金 及 预 先 支 付 租 金 及 管 理 費保证金包括三个月月租金和三个月物业管理费,第一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应由租户提前支付给业主,具体如下:1)初始保证金:租户应于此意向书签署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业主支付总保证金的三分之一。如果租户在签署此意向书且收到预租/租赁合同草稿后二十(20)天内未能签署预租/租赁合同,初始保证金将被没收且业主方有权将租赁单元租给第三方。2)保证金尾款和第一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租户应在签署预租/租赁合同后七(7)个工作日内但不晚于交房日向业主支付总保证金的剩余三分之二和

19、第一个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租期内由于月物业管理费调整而增加的费用须额外支付并被视为保证金的一部分。保证金和第一月租金的支付银行账户信息待确认。22. 保 密 協 議租 赁 双 方 应 就 本 意 向 书 内 容 严 格 保 密 , 未 经 双 方 同 意 , 不 透 露 给 除 代 理 公 司以 外 的 任 何 其 它 方 。23. 不 可 撤 回 本 租 赁 意 向 书 当 出 租 方 接 纳 本 租 赁 意 向 书 后 , 本 租 赁 意 向 书 是 对 双 方 具 法 律 约 束的 合 同 , 并 不 可 撤 回 。624. 接 纳出 租 方 于 本 页 下 方 签 署 及 盖 章 视 为 接 纳 本 租赁意向书。XXXXXXX 有 限 公 司 同 意 并 确 认_ _授权人签名公司名称及授权人签名名字:职位:日期:附件一平 面 图XX 楼 单 元 XX / 全 层此 图 不 按 比 例 , 仅 供 识 别 及 参 考 之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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