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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设计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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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尊敬的客户:为了保障您商标的合法权益,在商标设计完成后,请尽快进行商标注册。以下是商标注册相关问题,请仔细阅读:一、 注册商标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 ) 以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名 义 申 请 商 标 注 册 的 , 应 提 交 以 下 申 请 书 件 :1、 加 盖 申 请 人 公 章 的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书 。2、 商 标 图 样 6 张 (申 请 书 背 面 贴 1 张 ,交 5 张 ), 要 求 图 样 清 晰 、 规 格 为 长 和 宽 不 小 于 5 厘 米并 不 大 于 10 厘 米 。 若 指 定 颜 色 , 贴 着 色 图 样 1 张 ,交 着 色 图

2、样 5 张 ,附 黑 白 图 样 1 张 。3、 直 接 到 商 标 注 册 大 厅 办 理 的 , 提 交 申 请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并 出 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 如不 能 出 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 申 请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申 请 人 印 章 。 委 托 商 标 代 理 机 构 办 理的 , 提 交 申 请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4、 直 接 到 商 标 注 册 大 厅 办 理 的 , 提 交 经 办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委 托 商 标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的 , 提

3、 交商 标 代 理 委 托 书 。5、 如 申 请 注 册 的 商 标 是 人 物 肖 像 , 应 附 送 经 过 公 证 的 肖 像 权 人 同 意 将 此 肖 像 作 为 商 标 注 册 的 声明 文 件 。( 二 ) 自 然 人 申 请 商 标 注 册 的 , 应 提 交 以 下 申 请 书 件 :1、 申 请 人 签 名 的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书 。2、 商 标 图 样 6 张 (申 请 书 背 面 贴 1 张 , 交 5 张 ), 要 求 图 样 清 晰 、 规 格 为 长 和 宽 不 小 于 5 厘米 并 不 大 于 10 厘 米 。 若 指 定 颜 色 , 贴 着 色 图

4、样 一 张 , 交 着 色 图 样 5 张 , 附 黑 白 图 样 1 张 。3、 直 接 到 商 标 注 册 大 厅 办 理 的 , 提 交 申 请 人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的 复 印 件 , 经 办 人 出 示 身 份 证或 护 照 的 原 件 , 提 交 复 印 件 ; 委 托 商 标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的 , 提 交 商 标 代 理 委 托 书 和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复印 件 。4、 如 申 请 注 册 的 商 标 是 人 物 肖 像 , 应 附 送 经 过 公 证 的 肖 像 权 人 同 意 将 此 肖 像 作 为 商 标 注 册 的 声明 文 件 。

5、( 三 ) 填 写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书 的 具 体 要 求1、 根 据 商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等 有 关 文 件 , 应 当 打 字 或 印 刷 。 对 于手 写 的 商 标 申 请 书 件 , 商 标 局 不 予 受 理 ;2、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人 的 名 称 、 地 址 应 按 照 营 业 执 照 填 写 , 如 果 营 业 执 照 中 的 地 址 未冠 有 企 业 所 在 地 的 省 、 市 、 县 名 称 的 , 申 请 人 必 须 在 其 地 址 前 加 上 省 、 市 、 县 名 称 。 申 请 人 的 名

6、义公 章 应 与 营 业 执 照 上 登 记 的 企 业 名 称 完 全 一 致 ;3、 商 品 或 服 务 项 目 应 按 照 商 品 和 服 务 分 类 表 或 类 似 商 品 和 服 务 区 分 表 填 写 规 范 名称 , 一 份 申 请 书 只 能 填 写 一 个 类 别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 商 品 名 称 或 服 务 项 目 未 列 入 分 类 表 的 , 应 当 附 送商 品 或 服 务 项 目 的 说 明 。4、 如 申 请 人 是 自 然 人 , 申 请 人 名 称 除 填 写 姓 名 外 , 还 须 在 姓 名 之 后 填 写 身 份 证 号 码 ; 申 请 人 地

7、址 可 以 填 写 自 然 人 的 实 际 地 址 或 通 讯 地 址 。5、 如 申 请 注 册 的 商 标 不 是 立 体 商 标 和 颜 色 组 合 商 标 , 申 请 人 应 在 商 标 种 类 一 栏 的 “一 般 ”前 的 方 框 中 打 “ ”。6、 递 交 申 请 前 请 仔 细 检 查 申 请 书 , 递 交 后 不 得 改 动 。 填 写 错 误 需 提 交 更 正 商 标 申 请 /注 册事 项 申 请 书 ( 书 式 七 ) 并 交 纳 /元 规 费 , 申 请 人 、 商 品 或 服 务 项 目 及 商 标 图 样 不 得 更 换 。二 、 如何填写申请书式?1、 填

8、 写 申 请 书 式 时 , 请 认 真 阅 读 申 请 书 式 上 的 注 释 或 填 写 说 明 , 按 要 求 认 真 填 写 。2、 根 据 2002 年 9 月 15 日 施 行 的 商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商 标 注 册 申 请等 有 关 文 件 , 应 当 打 字 或 者 印 刷 。 ”从 2002 年 9 月 15 日 起 ,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等 有 关书 件 必 须 打 字 或 者 印 刷 , 对 于 手 写 的 商 标 申 请 书 件 , 商 标 局 和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不 予 受 理

9、 。3、 申 请 人 可 以 直 接 在 相 应 的 申 请 书 式 上 输 入 相 关 内 容 , 然 后 用 70g 的A4( 210mm297mm) 纸 张 打 印 。 如 果 一 份 申 请 书 式 是 两 页 , 请 用 正 反 面 打 印 。4、 由 于 申 请 书 式 是 固 定 格 式 , 请 不 要 随 意 改 变 或 改 动 申 请 书 式 的 格 式 或 位 置 。 如 果 申 请 人 改 变或 改 动 申 请 书 式 的 格 式 或 位 置 , 商 标 局 和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不 予 受 理 。5、 申 请 人 的 名 称 应 与 所 提 交 证 件 中 的

10、 名 称 一 致 。 申 请 人 为 企 业 的 , 申 请 人 的 地 址 应 与 营 业 执 照中 的 地 址 一 致 , 但 如 果 营 业 执 照 中 的 地 址 未 冠 有 企 业 所 在 地 的 省 、 市 、 县 名 称 的 , 申 请 人 必 须 在 其地 址 前 加 上 省 、 市 、 县 名 称 ; 申 请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 可 以 填 写 实 际 住 所 地 址 。6、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书 中 的 “类 别 ”及 “商 品 /服 务 项 目 ”, 应 根 据 申 请 人 自 己 经 营 的 商 品 或 提供 的 服 务 , 参 照 商 标 注 册 用 商

11、 品 和 服 务 国 际 分 类 ( 尼 斯 分 类 ) 第 八 版 以 及 商 标 局 根 据 上 述 国际 分 类 表 修 改 的 类 似 商 品 和 服 务 区 分 表 来 填 写 。7、 未 委 托 代 理 组 织 的 , 不 需 填 写 代 理 项 目 。 所 谓 的 “代 理 组 织 ”是 指 在 商 标 局 备 案 的 商 标 代理 组 织 。8、 申 请 书 上 应 加 盖 申 请 人 的 章 戳 。 申 请 人 是 自 然 人 的 , 应 由 本 人 用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在 申 请 书 上 签名 。四、注意事项1、 申 请 人 在 填 写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书

12、时 , 应 当 按 照 营 业 执 照 填 写 地 址 。 提 交 申 请 后 , 如 果 发 生 补 正 、驳 回 或 部 分 驳 回 、 初 步 审 定 公 告 、 领 取 商 标 注 册 证 等 事 项 , 商 标 局 将 依 据 该 地 址 以 挂 号 邮 寄方 式 送 达 申 请 人 。 如 申 请 人 实 际 地 址 与 营 业 执 照 地 址 不 符 , 应 当 先 行 办 理 营 业 执 照 的 地 址 变 更 , 再提 交 申 请 。 提 交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后 发 生 地 址 变 更 的 , 可 凭 变 更 后 的 营 业 执 照 及 相 应 手 续 办 理 变 更

13、 地 址申 请 。 申 请 人 地 址 不 通 邮 的 , 最 好 委 托 商 标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及 其 他 事 宜 。2、 商 标 局 收 到 申 请 书 件 , 经 形 式 审 查 认 为 手 续 齐 备 、 填 写 规 范 的 , 一 般 在 三 个 月 左 右 以 挂 号 邮寄 方 式 寄 给 申 请 人 受 理 通 知 书 。 如 果 是 委 托 商 标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的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 商 标 局 则 将 受 理 通 知 书 邮 寄 给 该 商 标 代 理 机 构 。 受 理 通 知 书 仅 表 明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已

14、 被 商 标 局 受 理 ,并 不 表 明 该 申 请 已 被 核 准 。3、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被 驳 回 的 , 如 果 对 驳 回 决 定 不 服 , 申 请 人 可 以 自 收 到 驳 回 通 知 之 日 起 15日 内 向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申 请 复 审 。4、 申 请 注 册 的 商 标 被 提 出 异 议 的 , 如 果 申 请 人 对 商 标 局 的 异 议 裁 定 不 服 , 可 以 自 收 到 异 议 裁 定书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申 请

15、复 审 。5、 在 不 发 生 申 请 补 正 、 被 提 出 异 议 的 情 况 下 , 一 件 商 标 从 申 请 到 领 取 商 标 注 册 证 大 约需 要 2 年 时 间 。 商 标 被 核 准 注 册 后 , 如 果 是 直 接 在 商 标 注 册 大 厅 办 理 的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 商 标 局 将 按照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书 上 填 写 的 申 请 人 名 称 和 申 请 人 地 址 寄 出 领 取 商 标 注 册 证 通 知 书 ; 如 果 是委 托 商 标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的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 商 标 局 将 领 取 商 标 注 册 证 通

16、 知 书 邮 寄 给 该 商 标 代理 机 构 。6、 商 标 在 提 出 申 请 之 后 但 尚 未 核 准 注 册 前 仍 为 未 注 册 商 标 , 仍 须 按 未 注 册 商 标 使 用 。 如 果 使 用该 商 标 侵 犯 他 人 商 标 专 用 权 , 不 影 响 有 关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对 该 行 为 的 查 处 。7、 申 请 人 如 需 进 行 商 标 查 询 , 可 在 申 请 前 到 商 标 注 册 大 厅 的 查 询 窗 口 办 理 , 也 可 登 录 “中国 商 标 网 ”进 行 查 询 。 查 询 所 提 供 的 在 先 权 利 信 息 仅 供 查

17、询 人 参 考 , 商 标 注 册 大 厅 的 受 理 窗 口 不 负责 解 释 。8、 注 册 商 标 的 有 效 期 为 10 年 , 自 核 准 注 册 之 日 起 计 算 。 注 册 商 标 有 效 期 满 需 要 继 续 使 用 的 ,注 册 人 应 当 在 期 满 前 6 个 月 内 申 请 续 展 注 册 。 注 册 人 在 此 期 间 未 能 提 出 续 展 申 请 的 , 可 以 在 期 满后 的 6 个 月 的 宽 展 期 内 提 出 , 但 须 缴 纳 续 展 注 册 迟 延 费 。 宽 展 期 满 后 仍 未 提 出 续 展 申 请 的 , 商 标 局将 注 销 该 注 册 商 标 , 如 果 原 注 册 人 想 继 续 拥 有 该 商 标 专 用 权 , 则 须 重 新 提 出 注 册 申 请 。地址: 电话:传真: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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