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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羊区重点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hskm5268 文档编号:6560141 上传时间:2019-04-17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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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青羊区重点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青羊区重点科技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科技计划)是我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进一步实施科技强区发展战略,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加速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而设立的科技专项资金。为规范重点科技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青羊区科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二条 科技局是重点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年度的重点任务研究;(二)组织审议项目申报书并建立备选项目库,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

2、预算的评审或评估,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审定立项项目,会同财政局审定项目总预算,批复项目实施计划;(三)审定批准项目课题任务书,并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编- 2 -制重点科技计划年度计划,会同财政局审定并下达年度项目的经费预算;(四)督促、检查重点科技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五)组织项目验收,协助企业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第三条 重点科技计划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的作用,重点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评估)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对象第四条 重点科技计划支持的范围:(一)符合成都市及青羊区产业技术政

3、策,对行业技术进步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的研究、开发补助;(二)科技型初创企业开发高新技术孵化项目的资助;(三)我区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科技攻关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软科学计划等,且符合区发展要求的项目的研究、开发补助或地方资金匹配。匹配金额在其所获资助金额的 50%以内,一般不超过 10 万元;(四)我区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视项目情况进行地方资金匹配,匹配金额在其所获资助金- 3 -额的30%以内,一般不超过10万元;(五)高校和科研院所与我区企业合作开发科技项目的补助;(六)科技产业化环

4、境建设(如孵化器、工程中心、综合平台等)的补助。第五条 重点科技计划支持的对象:、 重点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1、 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2、 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3、 项目具有一定的成熟性。4、 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二)重点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青羊区纳税,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3、申报的项目有银行资金或自有资金匹配。4、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

5、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5、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6、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7、优先支持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 4 -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创办的企业。第四章 立 项第六条 申报的项目由科技局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重点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第七条 科技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发展的重点,参考项目的基础条件,从备选项目库中筛选拟实施的重点计划项目,并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的评审或评估。第八条 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或评估意见以及

6、重点科技计划经费预算安排等确定年度实施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第九条 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及确定的项目任务和指标,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第十条 根据项目总预算和项目执行情况,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定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第十一条 未进入重点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重点科技计划不予立项。第五章 实 施第十二条 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制度。项目- 5 -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编制半年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报科技局。第十三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消:(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

7、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三)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进行的;(四)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开发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第十四条 需要调整或撤消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局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科技局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第十五条 重点科技计划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科技局核查备案。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检查- 6 -第十六条 重点科技计划经费由青羊区科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支持

8、,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第十七条 重点科技计划项目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重点科技计划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项目研究开发费。第十八条 财政局、科技局直接对重点科技计划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不按照项目预算执行等情况,财政局、科技局有权停止拨款直至终止任务。第十九条 重点科技计划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管、检查。第七章 验 收第二十条 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考核项目合同的整体完成情况。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向科技局申请项目验收;科技局组织专

9、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果:1、项目如期完成合同目标的通过验收。2、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或因客观原因没能够完成合同目- 7 -标的同意结题。3、未能完成合同目标的不通过验收。且对未完成合同目标的原因由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按国家相关规定项目承担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区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第二十三条 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特别要积极申请和利用专利保护。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印发 管理办法 通知成都市青羊区科技局办公室 2004年7月28日印(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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