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2深圳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体检标准(试行)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 6 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 5O60 次或 100110 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 90mmHg140mmHg (12.0018.66Kpa );舒张压 60mmHg90mmHg (8.0012.00Kpa)。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
2、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 90gL 、女性高于 80gL,合格。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 1 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 2 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 年内无出血史,1 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特 警 辅 助 职 位 不 合 格 ,其 他 职 位 经
3、 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 1 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
4、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第十九条 单 侧 裸 眼 视 力 低 于 4.8,或 有 明 显 视 功 能损 害 眼 病 者 ,不 合 格 。法 医 、物 证 检 验 及 鉴 定 、信 息 通 信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金 融 财 会 、外 语 及 少 数 民 族 语 言 翻 译 、交通 安 全 技 术 、安 全 防 范 技 术 、排 爆 、警 犬 技 术 等 辅 助 职 位 ,单
5、侧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5.0,不 合 格 。第二十条 色 盲 ,不 合 格 。色 弱 ,法 医 、物 证 检 验 及 鉴定 辅 助 职 位 ,不 合 格 。第二十一条 单 侧 耳 语 听 力 低 于 5 米 ,不 合 格 。第二十二条 嗅 觉 迟 钝 ,不 合 格 。第二十三条 影 响 面 容 且 难 以 治 愈 的 皮 肤 病 (如 白 癜风 、银 屑 病 、血 管 瘤 、斑 痣 等 ),或 者 外 观 存 在 明 显 疾 病 特征 (如 五 官 畸 形 、不 能 自 行 矫 正 的 斜 颈 、步 态 异 常 等 ),不合 格 。文 身 ,不 合 格 。 肢 体 功 能 障 碍 ,不 合 格 。第二十四条 未纳 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