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承诺书刘蓉诉刘清泉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现刘蓉委托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人出庭应诉,现向代理人郑重承诺如下:本人(公司)向代理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真实、可靠,来源合法,不存在篡改、 伪造证据的情形,均可如实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向代理人提交的证据存在违法情形,本人(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1、向代理人提交的所有书证,均可提供证据原件对照,不存在非法制作书证的情形;2、向代理人提交的所有物证,均有相应的原物参照,不存在非法制作物证的情形;3、向代理人提交的所有计算机数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均有明确的制作时间、地点、真实人物,不存在威逼利诱或者其他违法收集当事人视听资料的情形;4、向代理人提交的所有证人证言,均由证人自愿提供,是对客观情况的真实反映,不存在通过收买、贿买或者允诺当事人现实或未来的非法利益等违法方式获取证人证言的情形;5、向代理人提交的当事人陈述等其他证据,均能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虚假陈述等其他的违法情形。承诺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