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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赚钱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7

类型国家公务员申诉申请书6.doc

  • 上传人:hyngb9260
  • 文档编号:6539165
  • 上传时间: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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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务员申诉申请书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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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国家公务员申诉申请书姓名 谢 松 性别 男 族别 白 年龄 51 岁参加工作时间 1979 年 3 月加入“民办教师”队伍,1996 年“民转公”政治面貌 (原)党员 文化程度 大专 级别 小教高级工作单位 织金县普翁乡白泥坡希望小学 职务 (原)校长通讯地址(邮编)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安居路 1 号(552100)联系电话1528462348813595723488申诉事项 对错误开除我和妻子王序平工作籍提出申诉处理机关 织金县监察局处理日期 2001 年 5 月 23 日 本人接到处理日期 2001 年 6 月 22 日是否提出复核 曾多次向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复核原机关复核意见 口

    2、头答复“符合织金地方相关文件规定”2申诉的理由及要求织金县监察局 2001 年 5 月 23 日下发的监察决定书 (2001)织监决字第 14 号文, “关于给予谢松开除公职的决定” ,本人不服。曾多次提请申诉,因为(2001)织监决字第 14 号文用以处理的依据“织发(1996)5 号文”以下简称(96)5 号文不能成立,是人为奇冤。其申诉理由如下:一、织金监察局以(96)5 号文作为开除我公职的依据是地方“土文件”的文字狱。 (96)5 号文是错误的、是不合法的。因为:1、 (96)5 号文的制定机关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设立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它是当时在位县长、县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它的出台

    3、是在通过不了县人民代表大会便主观臆断地硬性由县委、政府直接行文执行的。违背了法律授权的宗旨,超越了职权范围,违反了职权行使的程序,缺乏严谨性与法制观,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2、 (96)5 号文与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相抵触。1988 年 1 月1 日颁布并实施的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处罚条款中,并没有哪一条哪一款要对超生的干部职工作开除公职处理的决定。其宗旨是:“循序渐进,平稳推进,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且实施中的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夫妇双方除各降一级工资外,并扣罚每月基本工资各 10%;五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提级提薪、不评月

    4、、季和年度综合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本条规定的处罚期限为 7 年至 14 年。 ”让人吃惊值得注意的是 1998 年 7 月 24 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3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前, 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还在有效执行中,织金县竟然在 1996 年 3 月 5 日制定并执行了“凡超生的干部职工,夫妇双方一律开除工作籍”的(96)5 号文,这不明摆着与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相抵触吗?3、 (96)5 号文居然无视下位文件不得与上位文件相抵触的原则。关于对干部职工超生处理的问题,早在 1987 年 2 月 11 日,国家计生委、国家劳动人事部(198

    5、7)计生委(厅)函字第 11 号文就作了明确指示:“在处罚时,一般不采取开除出名,把他们拖向社会的做法” 。显然“织发”(96)5 号文完全与中央的指示精神相抵触。违背了“科学发展观” 、 “以法治国” 、 “依法执政”和“勤政为名”的方针。4、 (96)5 号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84 条之规定:(即:“法不溯及即往”的原则);违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29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 32 条之规定(即:超出了追究的时效) 。所以, (96)5 号文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用它作为开除我的公职的依据是一起人为冤案。由此作出的错误处理应当及时纠正收回,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6、应当追究责任。二、 (96)5 号文“处理的政策和原则”是打着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的幌子而“诞生”的。如果制定(96)5 号文是以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为依据且成立的话,那么为何不按照上位文件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 “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夫妇双方除各降一级工资外,并扣罚每月基本工资各 10%;五年内不得评为先进,4不提级提薪、不评月、季和年度综合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本条规定的处罚期限为 7 年至 14 年”来执行?却要以(96)5 号文第三条“凡超生的干部职工,夫妇双方一律开除工作籍”来施行呢?这不明摆着整人吗?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三、我夫妇 1

    7、986 年生育第二孩,1988 年生育第三孩,而我是 1996 年才“民转公” ,且依据省计委、省教委联合下发的黔教通(1996)224 号文中“民办教师在民转公 之前,其身份任是农民的,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上,民办教师应与农民同等对待, ”从时间观念上不难看出我“民转公”之后并没超生过孩子,哪里又会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呢?四、对照(1999)织监处字第 23 号(秘密)文,县监察局处理的 32家(王宗桂到 1995 年计划外生育第三胎也只罚计外费)均未被开除。而我夫妇是 1988 年生育第三孩就被开除,这公平吗?莫不是有类似问题的人员提前(钱)早知道早预防,花钱保“稳定” ,破财免灾吗?五、再对

    8、照织干计生清字(2002)04 号文件处理的仅织金县马场一个乡的 26 人中,有 16 家同样是“民转公” ,他们当中有生育四孩甚至五孩的,都只是追缴社会抚养费,未被开除工作。纵观全文,被追缴抚养费的、计生费的有 24 人,既然是追缴,就明摆着意味着什么了。既然我是被清理出来的,他们也是被清理出来的啊,为何处理尺度不一样?如人武部干部赵xx 到 1991 年都还在超生第三孩,前后共交纳社会抚养费 2050 元,保留了工作。处理这 26 人时比我家还晚一年多,应该说计生政策已经进入正轨,对他们能“从轻发落” ,我夫妇俩仍然交纳了计外费(多子女费)的啊,为何要对我俩夫妇采取“一棍子打死”双开除呢?

    9、你们说公正何在?公5平何在?公理何在?综上所述:同一个县,同一级政府,同一时间段,同犯一种错误,前两年处理的不被开除,后一年的也保留工作(且他们有的是 91 年后超生的,我家是在 88 年超生的) ,这种处理的尺度却天壤之别。好比(1999)织监处字第 23 号(秘密)的 32 家,织干计生清字(2002)04 号文的 26 家才只是个“治安处罚” ,而给我夫妇俩却判了个“无期徒刑” 。十年来,我们一家曾向当地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多次书面反映及提出申诉,却无人问津,石沉大海。三千多个日日夜夜,为寻求解决,我们忍受内心难言的痛苦,保持高度的节制和自控,选择艰辛漫长的自救维权途径,进行上访,我们始终

    10、坚信党中央和上级政府对这些不和谐的民生问题不会视而不管的。正如胡总书记所说的“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群众当亲人,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和“七一”重要讲话。对此,我们充满信心,我们将用鲜血和生命捍卫党的方针、政策,维护宪法赋予我们的人生权利。克服重重困难,把我们的冤情和疾苦反映给上级政府直至中央,使中央真正能听到我们基层群众的呼声,了解基层民情。为此,恳请尊敬的各级领导、中央首长们,体察下情,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审阅我们提交的诉求材料和证据,用科学发展观的眼光,直击我们的冤情,结合我们提供的证据,全程监控督办,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根据中纪委机关控告申诉条例第

    11、35 条之规定:“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和国务院(91)20 号文第一款之规定:“凡属冤、假、错案的,经核实情节,按中发866 号文件一律平反收回,工6作上合理使用,生活上妥善安置,经济上合理补偿”的文件精神,及时纠正地方政府对我们不公正的错误处理,恢复工作,解决生计,使我们多年来的问题尽快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为谢。敬呈:申诉人:谢 松2011 年 8 月 14 日附:1、谢松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2、中共织金县桂果区桂纪发(1990)2 号文复印件 1 份;3、省计委、省教委联合下发的黔教通(1996)224 号文复印件 1 份;4、织金县监察局(2001)织监决字第 14 号文复印件 1 份;5、王序平、谢松超怀费收据复印件 3 份(单) ;6、王序平、谢松多子女费收据复印件 6 份(单) ;7、 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复印件 1 份;详见织金县弱势群体自救维权报告后附资料。8、织发(1996)5 号文复印件 1 份;详见织金县弱势群体自救维权报告后附资料。注:(1999)织监处字第 23 号文,县监察局处理的 32 家;织干计生清字(2002)04 号文,仅织金县马场一个乡被处理的 26 人复印件详见7织金县弱势群体自救维权报告后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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